博彩业是堵还是疏,讨论不应设置禁区/杨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2:15:31   浏览:85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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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彩业是堵还是疏,讨论不应设置禁区

       杨涛


一提到博彩就等同于赌博,进而就和淫秽、毒品这些社会丑恶现象联系在一起,就必须坚决将博彩业打倒后再踏上一只脚,不允许讨论其能否在一定程序程度存在,这就是以往国人对待博彩业的惯常思维。
然而,这种事先设置讨论禁区的做法,无助于问题的解决,也无法掩盖私赌、私彩在泛滥和内地大量资金外流到境外赌场的事实。中新网12月11日报道,在北京和澳门举办的“博彩产业与公益事业”国际学术研讨会上,北京大学中国公益彩票事业研究所研究员王增先直言,由于内地??拚??砜傻恼?嫒?砗投某∠钅浚?肥哟舐街鼙叩厍?凸?遥?负醣欢某“?АV泄??竦某鼍秤沃杏胁簧俳谀烤褪遣喂鄣钡氐亩某。?逖椴┎实睦秩ぁ1J毓浪悖?磕昃陀薪??嗣癖伊?б谠?淖式鹆飨蚬?饧案郯牡厍?亩某『腿?沓。?晕夜??貌?岛凸?媸乱翟斐闪酥苯拥母好嬗跋臁A硗猓?蕉摹⑺讲试谀诘卮笥惺谐。?绕湓诠愣?⒑D虾驮颇系鹊胤豪某稍帧N?耍??灾泄?┎室滴蠢吹姆⒄固岢龆嗟慵?猓罕匦胗烧??⒍希唤??镒式鹩糜诟@?乱岛凸?媸乱担淮泳植靠?胖鸩阶呦蛉??牛灰晕幕????诵模??泄?摹案!蔽幕?岽┢渲小?br> 对于王增先的观点,网民们是毁誉参半。一些网民表示赞同,认为:“我们得正视赌博存在的广泛性,通过立法去规范它,未尝不可。” 、“我们对赌博先前使用的方法就是一个字??堵,但是堵来堵去根本就堵不住。若干年前,彩票也是被视为洪水猛兽的,但现在不是成了很普通很习惯的东西。”另一些网民则极力反对,认为:“在我们的社会主义市场化完善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有一些眼前利益干扰着我们正常,健康的进行。我们不能为了眼前的几千亿,而忘记了它是曾经制约我们国家经济前进的毒素。”
面对这样的意见截然相反、针锋相对的讨论,笔者认为非常正常,也很有必要。事实上,尽管笔者倾向于对博彩业以“疏”为主,但也并不完全赞同王增先的观点,因为许多外流境外的赌资,事实上是一些官员和不法商人的灰色收入,如果我们放开博彩业,也不能阻止这些资金外流,也可能导致他们利用合法的博彩业进行“洗钱”,也许更为重要是是如何防范官员“灰色收入”的取得。总之,博彩业是堵还是疏,这是个问题?
在笔者看来,王增先的观点的提出最大的价值在于冲破了讨论博彩业的禁区。让这么一个敏感话题,也能让每个人充分地思考和讨论,让是非有个合理评判。正如国家财政部财政科学?究所所长贾康所说,“有必要探讨如何合理把握和处理与彩票必然联系的博彩业,和中国今后社会经济转轨发展的各种可能的联系。”因而,我们就必须警惕网上和现实中一些动辄大扣帽子的做法,诸如此类的情绪性的发言网上特别多:“赌博可以放开?卖淫可以放开?嫖娼可以放开?吸毒可以放开?诈骗可以放开?杀人可以放开?”、“这样的学者和专家把真正的专家脸上抹黑,无怪乎现在科学家的地位不保。”这样的发言无疑不是在真正地讨论和解决问题,而是想重新给博彩业设置一个不可讨论的禁区,然而,真理却是越辩越明,我们有必要给博彩业设置一个不可讨论的禁区吗?同时,学者们的意见并不见得是正确,更不是真理,但是,正是包括学者们在内的诸多批判的声音在不断地推动社会的前进。
让我们再一次来重温伏尔泰的名言:“我也许不同意你所说的话,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因而,笔者要说的是,博彩业有无必要存在的问题终于拿到公众层面来讨论,不管结果是堵还是疏,都是个好事情!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tao1991@tom.com
tao9928@to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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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关于印发《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交水发〔2008〕5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局),长江航务管理局:
  为加快全国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建设,进一步规范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建设市场信息共享,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我部组织制定了《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抓紧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报部备案,并组织开展好实施工作。
  本办法可从交通运输部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mo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精神,加强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进一步规范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行业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主要当事责任主体的信用信息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主要当事责任主体包括从事水运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试验检测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管理包括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以及信息的采集、审核、汇总、上报和发布等工作。
  第三条 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制度。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统一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组织制定有关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和完善部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平台;指导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行政区域内的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具体负责所管辖行政区域水运工程建设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区域性信息采集体系,并负责所管辖行政区域的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汇总、上报和发布等工作。
  第四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与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强联系,逐步推进信用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管理联动。
  第五条 信用信息包括主要当事责任主体的基本情况信息、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基本情况信息包括主要当事责任主体的名称、资质、人员和设备、产值、注册资金、主要业绩以及承建的项目等主要信息。
  良好行为记录信息指主要当事责任主体在实施具体水运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有关的强制性标准,严格履行合同,重信守诺,在维护市场秩序中起到良好的作用,受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信息。
  不良行为记录信息指主要当事责任主体在实施具体水运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强制性标准,在工期、质量、安全、环境和市场秩序等方面造成不良影响,经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所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第六条 信息采集和发布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保护国家及有关主要当事责任主体秘密。
  第七条 基本情况信息由当事责任主体填报,经企业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在企业注册所在地和工程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信息平台公布。
  良好行为记录信息由当事责任主体填报,经工程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在信息平台公布。
  当事责任主体对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当事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由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工程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
  交通运输部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处罚的主要当事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可直接采用。
  第九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政府政务信息公开的总体要求,建立本地区信息平台,并及时发布信用信息。
  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应事实清楚,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发布,发布持续期限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属于《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主要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范围内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除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信息平台发布外,需在信息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上报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根据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在交通运输部信息平台上发布。发布期限不少于3个月。
  第十条 对于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变更或撤销的处罚决定,应及时变更或删除当事责任主体的不良记录,并在相应的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对发布有误的信息,由信息的发布部门予以修正和说明。
  第十二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激励诚信、惩戒失信”的原则,在水运工程建设市场准入、招标投标管理、工程担保、表彰评优等方面,建立和完善激励和惩戒机制。
  在机制的建立和健全工作中,严禁设置市场壁垒和地方保护等垄断行为。
  第十三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信息管理工作,及时完成信息收集、发布、信息资料归档等工作。
  第十四条 对水运工程建设的工程咨询、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建筑材料和设备供应、预制构件生产、商品混凝土供应等其他当事责任主体和在水运建设领域实行个人注册执业制度的各类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关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遗体处理和丧葬活动的规定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遗体处理和丧葬活动的规定


  第一条 为妥善处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的遗体,防止病毒传播,防止疫情传播,根据国家民政部、卫生部《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遗体处理和丧葬活动的紧急通知》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成立沈阳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遗体处理和丧葬工作指导小组,由市民政局、卫生局、公安局组成,并在市民政局设立指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遗体处理和丧葬活动的有关事项。
  
  新民市、辽中县、康平县、法库县应相应建立其指导小组,做好当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遗体处理和丧葬的有关工作。
  
  第三条 对死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遗体本着就地就近的原则,及时就地火化,不得转运,不得采取埋葬等其他方式处理遗体。市内九区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遗体统一在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指导小组指定的殡仪馆火化,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在本县(市)殡仪馆火化。
  
  第四条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的遗体,由卫生防疫部门负责消毒、密封,送上指定的运尸车。在有关部门严密监控下,由民政部门指定的车辆运送到指定的火化厂,并在专用的火化炉进行火化;火化后的骨灰由专门人员进行清理,放置指定地点。
  
  在遗体处理过程中,卫生防疫部门负责对遗体运输和火化人员的防护工作提供技术指导。火化人员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遗体火化后,对工作空间、用具、所穿服装等必须进行严格消毒。
  
  第五条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死亡后,不得举行遗体告别仪式和利用遗体进行其他形式的丧葬活动。
  
  第六条 回民等少数民族人员中因患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死亡的,其遗体必须就地火化,火化后的骨灰可按照民族习俗进行安置;在华外国人、华侨及港澳台同胞因患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后在沈阳境内死亡的,其遗体必须按照本规定就地火化,火化后的骨灰可按死者家属意愿实施外运。
  
  第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拒绝、阻碍防疫、殡葬人员进行工作的,由卫生、民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三年五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