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许霆案件与法家梁剑兵谈谈逻辑问题/龙城飞将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9:35:00   浏览:89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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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许霆案件与法家梁剑兵谈谈逻辑问题

龙城飞将


  我在网上回复法家梁剑兵《关于许霆案件回复法家梁剑兵》。法家以《许霆案判决书认定犯罪事实存在重大错误!》一文作为对我的回复。我觉得公诉人出现的问题远并没有法家所讲得那么严重,并不存在重大错误。兹就该文发表意见如下。

  一、同意法家梁剑兵的部分观点,但不同意其文章的逻辑

  法家认为,许霆在自己的“口袋里”拿别人的钱。这是对的。

  但法家对许霆案件事实的质疑,值得研究。我们要问,许霆从ATM机中取出了超过自己银行存款17万元多,这个事实是否存在?如果存在,仅仅是数额有170多元的差异,对定性没有太大的作用。如果凭许霆自己卡内有170多元否认许霆取走17万多元钱,是不现实的。要想否认这个事实,除非有新的证据证明此案是冤案,取钱的那个人根本不是许霆,而是别人,许霆是屈打成招。数字在这里的主要的作用是定性后对量刑的轻重的作用,但总额已经17万元以上,170多元对量刑轻重已经没有多大意义。

  这两个观点放在同一篇文章中,就是文章自身的逻辑矛盾。一方面主张,许霆是在自己的口袋里拿钱,这是承认这个事实。另一方面,又因170多元的差异,对许霆的事实提出质疑。

  既然许霆是在自己口袋里拿钱,无论数字是否准确都不重要。重要的是这个事实的性质,根据法律的规定是不是犯罪,是不是与盗窃罪的具体规定完全相符。

  其实,法家是最新采纳了这个观点。如你看我的几十篇文章,我的一贯观点都是这样的。

二、许霆是从哪里取钱?
 
  法家认为,“无论是警察、检察官、法官、律师甚至许霆本人,都在思维上陷入了一个误区:ATM机是银行,许霆是从‘银行’取钱”,言下之意,许霆不是在银行取钱。我不认为许霆的行为被现行法律规定为犯罪,也会承认许霆是从ATM机中拿了钱,是从银行拿了钱。

  对法家的观点,我们可以问,许霆是在自己家里取钱吗?ATM机不是金融机构吗?从ATM中取钱,不是从银行取钱吗?

  问题的关键不是许霆是否从金融机构或ATM上取钱,而是这个取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有明文规定是盗窃罪。

三、关于系统出错

  法家对公诉人指控时讲到,“银行系统出错”提出批评,要求根据证据规则,对该项证据提交更严格的说明。其实,这种批评可能作用不大。如果机器没有出错,难道许霆是破译了密码进入,或是砸开机器进入,或者变成孙悟空钻到了机器肚子里?

四、关于法家的逻辑三段式

  法家提出:“认为许霆犯盗窃罪的逻辑是:大前提:进入别人家拿钱就是偷;小前提:许霆进入别人的家拿钱;结论:许霆的行为就是偷。而他们恰恰忘记了本案最基本的事实在于:许霆进进出出的一直都是他自己的家而不是银行的家!”我同意这样的观点。

  接下来,法家又提出:“正确的三段论应该是这样的:大前提:进入别人家拿钱就是偷;小前提:许霆没有进入别人的家拿钱;结论:许霆的行为不是偷。”对此,我也问一个三段论的问题:大前提:没有进入别人家拿不是偷;小前提:某人在火车站广场趁旅客不注意从他身边拿手了行李,是没有进入别人家拿东西;结论:这个人不是偷。这个三段式可以成立吗?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仅凭形式逻辑,很容易出现问题。人的行为,不是线性的,具有综合性。综合性的现象,一定要用人类的行为逻辑来理解,来解释。

五、关于不存在的“证据2”

  法家对公诉人提供的证据中缺失证据2而提出质疑。我觉得,这不是大问题。也许,办案人员粗心,少编了一个证据的号。也许,原先有一个证据,但考虑对提起公诉作用不大,就抽去了。如果公诉人在缺证据2的情况下控诉成立,自然有罪成立,作有罪判决。如果证据不足,控诉就不成立,这不正好符合“无罪派”的期望吗?

六、关于补充侦查

  在文章的最后一段,法家郑重地请求“法院延期审理,将此案退回侦查机关进行补充侦查。然后在补充侦查并且获得明确、实在、有效的证据的前提下重新决定是否继续提起公诉”。

  我觉得法家的要求意义不大。如果法家有新的线索和证据,证明许霆是被冤枉的,实际的行为人不是许霆,而是另外的人,是有人给许霆栽赃,或者这个ATM机超额取款事件根本不存在,当然另当别论。如果对此基本事实没有怀疑,仅仅是170多元数额的差异,退回侦查只会延期审理,只会使许霆在未定是否有罪的情况下失去自由的时间更多一些。

  同样道理,法家在另外的场合提出,法院的三份司法文书记录许霆的住址不同,是“重大错误”,也是没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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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扶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扶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财文〔2011〕2704号



各区县财政局、教委: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北京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加快推进北京市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使入园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根据《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京财预〔2010〕1956号)和《市对区县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京财文〔2006〕2305号),制定《北京市扶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现将本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 ○ 一 一 年 十 二 月 十 二 日



北京市扶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北京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京政发〔2011〕26号),加快推进北京市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使入园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根据《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京财预〔2010〕1956号)和《市对区县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京财文〔2006〕230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扶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项目主要包括新改扩建幼儿园补助工程、办园条件达标工程、生均定额补助及提供普惠服务考核合格的民办幼儿园补助等内容,项目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市级学前教育项目补助重点向财力薄弱区县、农村地区、薄弱园所、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倾斜。

第三条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对扶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项目进行管理,并对区县教育委员会及所属单位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办性质教育部门、乡镇中心、街道举办的幼儿园及其附属分园、其他部门办园及民办性质幼儿园。

第二章 经费补助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新建改扩建幼儿园补助工程

(一)补助范围

1.列入本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新建、改扩建建设项目中已竣工的幼儿园;

2.小区配套公办性质幼儿园;

3.新增公办小学附属幼儿园。

(二)补助标准

按照《北京市托幼园所办园(所)条件标准》中一级标准,10个教学班(及以上)规模的幼儿园按照每园30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不足10个教学班的,按照每个教学班30万元标准给予补助。经费需求不足部分由各区县财政及幼儿园所承担,具体分担比例由各区县根据财力情况自行规定。

(三)经费支持方向

1.幼儿园设施改造:包括幼儿园室内外装修,水电气暖线路改造,办公设施投入及更换;

2.幼儿园设备:包括幼儿园活动室、寝室、厨房、保健室新购设备及更换、办公设备新购及更换,户外活动场地大型玩具的新购及更换等。

第六条 办园标准达标补助工程

(一) 补助范围

教育部门、乡镇中心、街道幼儿园及其附属分园、其他部门

办园。

(二) 补助标准

按照《北京市托幼园所办园(所)条件标准》中一级标准,

对未达标的幼儿园按照每个教学班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经费补助。经费需求不足部分由区县财政及幼儿园所承担,具体分担比例由区县结合财力情况自行规定。

(三)经费支持方向

1.幼儿园所房屋改造、装修:包括水电改造、幼儿活动室、幼儿睡眠室、盥洗室、厨房及室外场地改造及装修;

2.幼儿园所设备购置:包括购置幼儿桌椅、床、空调、消毒柜、钢(风)琴、玩具柜等设备。

第七条 生均定额补助工程

(一) 补助范围

接收本市户籍和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园的公办性质非教育部门办园,包括乡镇农村幼儿园、街道幼儿园、集体性质幼儿园、其他部门幼儿园。

(二)补助标准

根据在园儿童数,按照每生每年1200元标准予以补助。

(三)经费支持方向

用于弥补公用经费,不得用于人员支出,偿还贷款、基本建设等支出。

第八条 对提供普惠性服务且考核合格的民办园补助

(一)补助范围

鼓励北京市民办幼儿园加强规范管理,提高办园质量,促进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对保育费收费标准每人每月不超过1200元、接收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园人数不低于5%,且考核及年检合格的民办幼儿园实施补助。

(二)补助标准

民办幼儿园规模3个班以下(含3个班),每所幼儿园补助经费4万元;民办幼儿园规模3个班以上6个班以下(含6个班),每所幼儿园补助经费9万元;民办幼儿园规模7个班以上12个班以下(含12个班),每所幼儿园补助经费13万元;民办幼儿园规模13个班以上,每所幼儿园补助经费20万元。

(三)经费支持方向

主要用于支付园舍租金,增添玩教具、保教和生活设施设备,教师培训,校舍维修改造,弥补公用经费等。

第九条 对本市户籍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及革命烈士子女、孤儿等享受社会优抚待遇家庭的儿童入园减免保育费,减免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全额负担。

第十条 凡已列入抗震加固改造范围的基础设施改造项目暂不纳入以上各项财政补助范围。

第三章 项目预算的申报与执行

第十一条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根据《北京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要求,于每年下半年确定下一年度扶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经费补助规模,结合工作重点,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向区县布置重点支持方向。区县教育委员会、财政局结合本区实际情况,按照实事求是原则,按照年度部门预算要求,提出项目的建设方案和经费使用预算,纳入年度预算,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初审。

第十二条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理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后,报北京市财政局审核。北京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审核并批复预算。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各区县和各部门不得擅自调整。如因国家政策、项目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初审,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审核后,报北京市财政局履行批复调整程序。

第十四条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依据批复的项目预算组织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实施项目,并监督项目申报单位严格按照批复的文本内容执行预算。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区县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和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规定,遵循勤俭节约办事业的原则,加强对项目经费使用的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必须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作他用。项目经费列支范围要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列支范围。

第十七条 区县财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项目经费监管力度,指导项目实施单位做好项目预算、相关项目招标、设备采购等工作,重点指导公办性质非教育行政部门办园做好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项目审计等工作,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国有资产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各相关单位要加强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执行中形成的项目结余资金要按照市、区县政府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要加强对项目结余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共同组织项目验收,验收注重对项目的整体建设水平评价。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要加强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跟踪监测,建立经费执行情况年报信息反馈制度,及时反馈项目实施中出现的资金管理问题。每年3月15日前,将上年度项目实施的总体情况、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以书面形式分别报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必须接受财政、教育行政和审计部门对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区县财政部门将项目资金纳入区县教育类项目绩效考评范围,指导、监督、检查项目的绩效考评工作,实行项目追踪问效。北京市财政局会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等有关部门根据各区县实际工作情况组织实施项目再评价。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财政局会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审计局等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组织检查。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柳川大厦业主诉乐清市房产管理局房屋登记纠纷一案的
代 理 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浙江合众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四位原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现发表如下几点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本案争议之房产属于柳川大厦的共用设施设备。
第一、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2002年3月20日建设部发布的《房地产统计指标解释(试行)》也作了相同的规定。
第二、根据浙江省关于贯彻执行《房产测量规范》若干规定:“技术层指用作水、电、暖、卫生等设备安装的局部层次”。
可见本案技术层属于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属于共用设施设备。
二、 本案争议的四处房产应属于柳川大厦全体业主所有。
第一、从本案争议之房产的设计用途和性质看。本案争议这四处房产均属于管道设备层(技术层)的房产,显而易见系管道设备之用房,整幢大厦的管道、水、电、暖、卫生等共用配套设施设备均汇集于此,是整幢大厦的必不可少的附属共用设施设备,其建造的目的、用途是为了辅助房屋,属于从属物,其没有独立的产权。根据从物随主物的原则,现整幢大厦的全部房产已被全部业主购买,相应的作为该大厦的附属设施也应由业主们享有。
第二、从商品房的成本构成来说。国家《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商品房的价格成本包括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小区非经营性配套公共建筑的建设费。《浙江省商品住宅价格构成及价格行为规范》中第五条规定:商品住宅的价格,由下列项目构成:土地使用权取得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设备费,附属工程费等等;第十条规定:“与商品住宅有关的各种配套设施、设备建设费用必须进入商品住宅成本,不得在销售价格以外向购房者另行收取;确属商品住宅预售后需新增配套设施、设备,其建设费用需在价外收取的,须征得购房者同意,并与购房者补签有关协议后方可收取,不得在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时强行向购房者收取。”第十一条规定:“住宅小区的基础设施、设备及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列入住宅小区详细规划要求配置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设备,商品住宅开发经营单位必须无偿提供给整个住宅小区的住户使用,不得另行作价销售”。显然各业主在构买房屋,所支付的房款中已包括了这些配套设施设备的建设费用,因此其所有权也应当由业主们享有。
第三、从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权角度来看。住宅区内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共用设施设备用房)是住宅总体的一部分,属于房屋的附属设施,没有住宅,也就谈不上共用设施设备,它与楼道、院路一样属不同的所有人共有。依照国家《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所有人和使用人对其共有、共用的设施应共同合理使用并承担相应义务;除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多占、独占”;开发商向广大业主出售房产的同时也转让了土地使用权,以及同住宅同时建造的共用设施设备。所以,共用设施设备同住宅一样,其产权所有人为全体业主。
第四、从技术层与整个柳川大厦物理上的联系来看,技术层与其房屋具有相同的物理属性。如果技术层可以成为独立产权的客体,那么其产权人也应是柳川大厦的区分所有人(即业主之一),也应当与其他业主一样,支付物业管理费,承担对共有附属物的维护、修缮、保养和管理的义务。然而乐清市柳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没有基于技术层的因素面缴纳物业管理费、履行物业管理的义务。可见乐清市柳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根本就不是柳川大厦技术层的业主,根本不享有技术层的独立产权。
第五、有关法律的规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第二十八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因此作为共用设施设备的技术层只有属于业主所有,才能确保业主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和使用,才能确保物业管理企业能够进行查验。
三、被告将技术层的房产登记给乐清市柳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第一、被告的登记行为使本案相关的房产成为了开发商的固定资产,由于其成本已经在商品房的销售中给予了抵扣,这样被告实际上是帮助开发商偷税漏税,明目张胆的违法乱纪。
第二、被告将技术层房产登记在下开发商名下,使该房产只能成为商业用房,违反了规划用途,导致房产登记自相矛盾。
第三、被告在登记过程中未公告,未审核房产权属,便予以登记,违反《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和《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六条的规定,侵犯了原告等全体业主的共有权、知情权、监督权和使用维护权等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被告将全体业主所有的技术层房产登记给开发商乐清市柳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行为明显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侵犯了柳川大厦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撤销。

原告代理人:浙江合众律师事务所
管志勇 律师
2006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