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解析刑法的责任原则/冯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1:23:36   浏览:91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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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原则是刑法理论中的灵魂,责任原则的发展就是刑法理论发展的历史缩影。从结果责任、心理责任到规范责任,再到功能责任,刑法中责任理论的线性发展代表了刑法文明的不断进步


  结果责任论——

  蒙昧时代的责任观念雏形

  结果责任论是最早的一种责任观念,它重视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不问行为人主观上的认识和意愿如何,更不问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值得谴责,都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结果责任还有两种变化形式,一种是团体责任,是指只要行为人属于某一团体,该团体中的其他成员都要因为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而承担刑事责任,如连坐制度;另一种是物体责任,即让动物、植物、自然现象和尸体等也承担刑事责任。

  结果责任论的产生和存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人类还处于愚昧时期,人类因为自己的无知,而把人当做物来对待。由于人类还没有认识到自身的力量,就习惯于依靠“魔法”维持秩序。在发生了危害结果时,人们不能自己查明危害结果的原因,就会进行神明裁判。

  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结果责任论必然会走向衰落。

  心理责任论——

  科学祛魅带来人的尊严

  心理责任论认为,只有在行为人与危害结果之间同时存在客观的因果联系与主观的心理联系(故意和过失)时,才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将刑事责任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相联系,具有多方面的原因。

  第一,是在刑法中早就存在考察行为人故意与过失的观念,它是古老刑法文明的遗产。在欧洲,这一观念可以追溯到罗马人的十二铜表法。

  第二,是工业革命后自然科学的发达带来的除魔化,促进了人的解放,启蒙思想家开始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来解释犯罪现象。

  第三,心理责任论的产生,是受到了实证主义哲学的直接影响。实证主义哲学主张一切从实证出发、一切科学思考都要让事实来说话。故意与过失,作为心理上的“客观事实”可以被测量,这是心理责任论的前提预设。

  心理责任论具有刑法史不可低估的意义,它使人只对与自己的主观相联系的东西负责,从而为现代意义上的责任原则奠定了基础,在刑罚中体现了人的尊严。

  但是,心理责任论存在缺陷,它并未对刑法中的责任问题进行完整的解决。心理责任论过于重视心理事实本身,而忽视了对心理事实的评价。

  规范责任论——

  自由意志作出的选择

  为克服心理责任论的缺陷,规范责任论应运而生。规范责任论认为,刑法中的责任是行为人在实施不法行为上存在的谴责可能性。在行为人能够根据法律的要求实施合法行为时,行为人却实施了违法行为,行为人就有责任;在行为人具有实施其他行为的可能性时,行为人却选择了实施违法行为的,行为人就应受谴责。规范责任论强调的是对行为人主观心理的评价。

  规范责任论的哲学基础是“新康德主义”。在新康德主义的影响下,德国刑法学家弗朗克从对人的主观进行价值评价出发,提出了规范责任论——责任是行为人在违反义务的意志形成上所存在的非难可能性,“当某人实施了一个被禁止的行动,人们可以由此对他进行非难时,就因为责任而将该行为归属于他。”

  规范责任论回答了心理责任论没有解决的问题:之所以不能对精神病人进行责任非难,不是因为他不具有心理意义上的故意,而是因为不可能要求他作出符合法律的意志形成;对无认识的过失进行责任非难,也不是因为行为人对结果的发生没有认识,而是因为行为人在履行其注意义务上所显示出的不加关心,缺乏法律所要求的为履行其注意义务而形成相应的动机。

  但是,规范责任论的缺陷在于,它没回答是什么决定了行为人能够按照法律的要求去行动?是否在行为人没有能力按照法律的要求去行动时,他就必定是无责任的?行为人在行为时处于非常的状况,他就总是无责任的吗?例如,对惯犯、累犯而言,行为人难以按照法律的要求去行动,因为与形成习惯相比,改变习惯是更困难的事。但是,法律并不因为行为人的习惯而降低他的责任,相反,会根据他的犯罪经历增加他的责任。以上问题,规范责任论都无法作出完满解答。

  此时,需要一个比规范责任论更圆满的理论来解决刑法责任问题。

  功能责任论——

  强调对法规范的忠诚

  现代社会是一个价值多元的陌生社会,为了在多元乃至冲突的价值追求下,仍然可以实施正确的行为,人们只有求助于法律。直白地说,在法律任何灰色的地方去捞取最大的利益,即使这样做被别人说成是卑劣,也不会改变所获得利益的归属。特别是在刑法中,没有规范违反,就没有利益损伤。因此,在现代社会,法规范是人们正常交往的根据,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有权利期待其他社会成员根据法规范去行动,如果这种期待落空了,那么责任就不在于怀抱这种期待的人,而在于使这种期待落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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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关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关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阜政办〔200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制定的《阜阳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

阜阳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对政府采购实行有效监管,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监督约束机制,保证政府采购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市政府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国债转贷资金,由财政转贷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经市政府批准使用的国内金融机构贷款,以及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

第三条 阜阳市市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以及采购当事人和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成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机构等。

抗洪抢险、抗灾救灾、重大疫情、突发事件等应急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日常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完善政府采购相关制度;负责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采购当事人执行法律法规、工作制度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对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采购质量、服务水平、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违规行为等事项进行检查考核,定期公布考核结果,提出改进意见;受理对政府采购工作的投诉和举报。

第五条 市监察机关依法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政府采购活动中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情况;受理对政府采购中的违纪行为的检举和控告,严肃查处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舞弊和贿赂行为,促进政府采购工作廉洁高效。

第六条 市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采购的计划、预算、决算等进行审计监督;对政府采购资金和采购货物流向以及政府采购计划审批、预算、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实施、采购产品(项目)的验收以及政府采购效益等进行审计。

第七条 各单位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对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进行监督,特别是加强对自行分散采购的监督。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控告、检举和投诉政府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依照各自职责及时调查处理政府采购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检举和投诉。

第九条 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应主动接受或邀请社会各界和媒体对政府采购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采购资金规模在3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实施重点监督。

采购人在项目完成后要主动以报告形式向监察机关备案。

采购机构在采购项目实施活动时要主动邀请监察、审计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全过程参与监督。

第十一条 采购过程监督的主要环节应包括招标文件审查、资格预审、候选单位考察、评标方式确定、评委抽取、开标、评标、定标、合同签订、重大项目质量验收、质疑投诉情况会审等事项。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政府采购当事人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依照法定职责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调查处理,并分别情况作出行政处罚、行政纪律处分建议和决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正在进行的采购活动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可能给国家、社会和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要求采购机构立即中止采购活动,并立即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期间以及履行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随时抽查采购单位或供应商,对政府采购及其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核调查,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应当进行集中采购的项目不得自行采购;

(二)及时办理新增资产、劳务、费用的入账登记;

(三)不得通过设定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

(四)不得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五)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六)不得与采购机构、供应商违规串通;

(七)不得向供应商泄露有关招投标事项中的秘密事项,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八)自觉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不能隐瞒或提供虚假情况;

(九)对采购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采购人应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负责对货物的验收。发现采购物品质量低劣、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同期平均价格的,应及时提出异议,并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采购人应当在7日以内将合同副本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如需要变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故中止合同的,采购人应当将中止合同情况书面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和其他职能部门参加验收。

第十八条 采购人自行组织的分散采购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并将分散采购项目采购执行情况及执行结果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采购机构在实施政府采购活动中,必须实施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政府采购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在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时,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办理,改变方式时必须履行审批程序;

(二)不得擅自改变采购项目,提高采购标准;

(三)不得与投标供应商违规串通,不准在开标前泄露有关招标的秘密事项,或者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

(四)不得在采购过程中收受相关人的礼品、回扣、有价证券,接受宴请、旅游和娱乐活动,报销应该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以及其他不廉洁行为;

(五)不得在有关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

(六)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招标受理联系人员与招标文件编制、方案制定、组织等环节职责权限应当明确,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七)依法应当公开的相关信息必须充分公开,不准有人为制造信息不对称行为;

(八)文件编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内容完整,不准设置带有歧视性条款或隐蔽性条款;

(九)不得以倾向性意见影响或误导专家评审工作;

(十)政府采购活动和结果必须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十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采购文件。

第二十条 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依法自觉遵守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资格,谋取中标、成交;

(二)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三)不得与采购人、采购机构或其他供应商违规串通和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包括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报价、协助和要求他人抬标、围标,采取行贿手段或允诺给予好处等;

(四)不得在政府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及采购机构进行协商谈判;

(五)不得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

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谈判组、询价组成员应具有较高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独立从事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依法抽取的评标委员会、谈判组、询价组成员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在开标前从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谈判组的专家成员,负责宣布评标纪律规定和保密措施,现场监督评审专家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评审,负责考核记录专家每次参加评审活动情况;

(二)评标委员会、谈判组、询价组成员与采购人、供应商有亲属或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公正、公平评标,严格按照评审规则进行评审,不得与采购人、采购机构、供应商有不正当的利益行为。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19号令)有关规定,信息公告应遵循及时、内容规范统一集中,便于获得查找和充分告知的原则,符合法定期限要求;

(二)应当在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和网站上发布;

(三)采购信息发布的内容应包括采购公告、资格预审结果、中标候选人公示及中标人公告等。

第二十三条 市监察机关应当会同市财政、审计等部门,并邀请特邀监督员参加,对上年度政府采购制度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并向被查单位下发政府采购专项检查结论书;对检查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应当限期要求改正。

检查结果分别移送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风评议办公室,列入年度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政风评议考核内容;对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定期组织考核小组对采购人、采购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进行考核评价。

对采购机构进行考核时,可以邀请纪检监察、审计部门人员、采购人和供应商参加;考核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对采购次数、金额和信息公布等进行定量考核,对采购质量、采购效率和服务水平进行定性综合考核。

对采购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业绩和信用考核,并纳入社会信用评价指标,建立采购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考核档案及不良记录认定、发布制度。对严重的违规违纪行为,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实行市场禁入,并在网上发布。

第二十五条 采购机构未按规定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公告而未公告的或公告信息不真实,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擅自改变采购方式,质疑答复满意率、服务态度和质量满意度较低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机构工作人员与采购供应商恶意串通、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或者违反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纪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第二十八条 评审专家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在评标中有明显倾向和歧视现象,或者违反规定向外界透露评标情况及其他信息的,应当记入不良记录档案,给予通报批评。

故意损害招标采购人、供应商正当权益、私下接触或收受供应商及相关业务单位财物等贿赂、违反规定向外界透露评审情况和信息,给评审结果带来实质性影响的,或者私下串通,违背公正、公开原则,影响和干扰了评标结果的,应当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评审专家在1年内有两次通报批评或不良记录的,应当暂停从事政府采购评审1年,累计3次以上的,取消评审专家资格。

第二十九条 通报批评、不良记录和取消资格等处理结果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在阜阳市政府采购网和《阜阳日报》等媒体上公布。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交政法发〔2013〕3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单位,部管各社团,有关交通运输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要求,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大力推进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交通运输行业,促进交通运输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加快推进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发展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贯彻落实。



                            交通运输部
                              2013年5月22日



加快推进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发展指导意见



  交通运输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先导性和服务性行业,也是国家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的重点领域之一。为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和“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加快推进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发展,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按照建设“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节约资源、提高能效、控制排放、保护环境为目标,以加快推进绿色循环低碳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节能环保运输装备应用、集约高效运输组织体系建设、科技创新与信息化建设、行业监管能力提升为主要任务,以试点示范和专项行动为主要推进方式,将生态文明建设融入交通运输发展的各方面和全过程,加快建成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交通运输行业,实现交通运输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
  2.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合力推动。积极争取各级政府支持,主动加强与相关政府部门的协调,发挥政策叠加优势,突出政府主导作用。同时,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企业主体作用和行业协会作用,引导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形成政府、企业和公众共同参与的协同推进机制。
  ——优化结构,创新管理。在继续加强绿色循环低碳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的基础上,更加注重优化交通基础设施结构、运输装备结构、运输组织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更加注重提升行业监管能力和企业组织管理水平,充分挖掘结构性和管理性绿色循环低碳发展潜力。
  ——法规约束,强化责任。积极推进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建设,着力改善法制环境,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加大奖惩力度,增强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的目标责任与制度约束。
  ——试点示范,典型引路。建立部省共同推进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发展新机制,推进区域性和主题性试点,深化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专项行动,树立行业典型,以点带面,推动全行业绿色循环低碳发展。
  3.发展目标。
  到2020年,在保障实现国务院确定的单位GDP碳排放目标的前提下,全行业绿色循环低碳发展意识明显增强,节能减排体制机制更加完善,科技创新驱动能力明显提高,监管水平明显提升,行业能源和资源利用效率明显提高,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取得明显成效,适应气候变化能力明显增强,生态保护得到全面落实,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基本建成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体系。
  ——基本完善交通运输行业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的法规政策和标准。
  ——基本建成行业能源消耗监测考核体系。
  ——基本达到战略规划中确定的各种运输方式能源单耗和碳排放强度指标。
  ——基本实现各种运输方式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的主要指标。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绿色循环低碳要求。
  4.实现交通基础设施畅通成网、无缝衔接。
  继续按照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战略规划要求,补齐发展短板,发挥比较优势,实现相互衔接、畅通成网,推进各种运输方式协调发展,凸显整体优势和集约效能。加强综合交通枢纽及其集疏运配套设施建设,实现客运“零距离换乘”和货运“无缝衔接”。推动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城市发展模式,加快城市轨道交通、公交专用道、快速公交系统(BRT)等大容量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加强自行车专用道和行人步道等城市慢行系统建设,增强绿色出行吸引力。
  5.加强能源节约利用。
  树立全寿命周期成本理念,将节约能源资源要求贯彻到交通基础设施规划、设计、施工、运营、养护和管理全过程。在项目立项、初步设计、施工及验收各阶段,认真贯彻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要求。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养护中,大力推广应用节能型建筑养护装备、材料及施工工艺工法。积极扩大绿色照明技术、用能设备能效提升技术及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在交通基础设施运营中的应用。
  6.加强土地和岸线资源集约利用。
  严格建设项目用地审查,合理确定建设规模。优化设计,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减少耕地占用,避让基本农田保护区。加强综合交通枢纽用地的综合立体开发。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集约高效”的要求,节约集约利用交通通道线位资源,提高港口岸线资源利用效率。
  7.加强资源循环利用。
  遵循“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原则,积极探索资源回收和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有效途径。大力推广应用节水节材建设和运营工艺,实现资源的减量化。大力开展废旧材料的再生和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再利用水平。加强钢材、水泥、木材、砂石料等主要建材的循环利用,积极推进粉煤灰、煤矸石、建筑垃圾、生产生活污水等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中的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8.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严格执行交通建设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三同时”和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制度。提倡生态环保设计,严格落实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措施,加强植被保护和恢复、表土收集和利用、取弃土场和便道等临时用地生态恢复。推进绿化美化工程建设。加强施工期间环境保护工作,确保施工期间污染物排放达标。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养护和运营过程中的污染物处理和噪声防治。
  (二)加快节能环保交通运输装备应用。
  9.优化交通运输装备结构。
  提高交通运输装备、机械设备能效和碳排放标准,严格实施运输装备、机械设备能源消耗量准入制度。积极推广应用高能效、低排放的交通运输装备、机械设备,加快淘汰高能耗、高排放的老旧交通运输装备、机械设备,提高交通运输装备生产效率和整体能效水平。推动建立交通运输装备能效标识制度,鼓励购置能效等级高的交通运输装备。
  10.加快推广节能与清洁能源装备。
  推进以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为燃料的运输装备和机械设备的应用,加强加气、供电等配套设施建设。积极探索生物质能在交通运输装备中的应用。推广应用混合动力交通运输装备,推进合同能源管理在用能装备和系统中的应用,采用租赁代购模式推进电池动力的交通运输装备应用。推进模拟驾驶和施工、装卸机械设备模拟操作装置应用,积极推广应用绿色维修设备及工艺。
  11.加强交通运输装备排放控制。
  严格落实交通运输装备废气净化、噪声消减、污水处理、垃圾回收等装置的安装要求,有效控制排放和污染。严格执行交通运输装备排放标准和检测维护制度,加快淘汰超标排放交通运输装备。鼓励选用高品质燃料。加强交通运输污染防治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统筹配置与管理使用。
  (三)加快集约高效交通运输组织体系建设。
  12.优化运输结构。
  按照“宜水则水、宜陆则陆、宜空则空”的原则,提高铁路、水路在综合运输中的承运比重,降低运输能耗强度。积极促进铁路、公路、水路、民航和城市交通等不同交通方式之间的高效组织和顺畅衔接,加快形成便捷、安全、经济、高效的综合运输体系。大力推进多式联运,积极发展集装箱运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大幅提高公共交通出行分担比例。
  13.优化客运组织。
  推进客运企业之间运输组织平台建设,引导客运企业实施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加强运输线路、班次、舱位等资源共享,推进接驳运输、滚动发班等先进客运组织方式。推广联程售票、网络订票、电话预订等方便快捷的售票方式及信息服务,提高客运实载率。
  14.加快发展绿色货运和现代物流。
  充分发挥各种运输方式的比较优势,大力发展滚装运输、驮背运输等多式联运。加快发展专业化运输和第三方物流,积极引导货物运输向网络化、规模化、集约化和高效化发展,优化货运组织,提高货运实载率。加强城市物流配送体系建设,建立零担货物调配、大宗货物集散等中心,提高城市物流配送效率。依托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完善邮政和快递服务网络,提高资源整合利用效率。
  15.优化城市交通组织。
  优化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设置,科学组织调度,逐步提高站点覆盖率、车辆准点率和乘客换乘效率,改善公共交通通达性和便捷性,提升公交服务质量和满意度,增强公交吸引力。
  16.引导公众绿色出行。
  积极倡导公众采用公共交通、自行车和步行等绿色出行方式。合理布局公共自行车配置站点,方便公众使用,减少公众机动化出行。加强静态交通管理,推动实施差别化停车收费。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交通需求管理措施,加大城市交通拥堵治理力度。
  (四)加快交通运输科技创新与信息化发展。
  17.加强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科研基础能力建设。
  加强交通运输绿色循环低碳实验室、技术研发中心、技术服务中心等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强化绿色循环低碳交通人才队伍建设,打造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专业人才队伍。
  18.加强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技术研发。
  加快推进基于物联网的智能交通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交通运输污染事故应急反应与污染控制的关键技术研究及示范等重大科技专项攻关,实现重大技术突破。大力推进交通运输能源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新能源利用等领域关键技术、先进适用技术与产品研发。
  19.加强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技术和产品推广。
  加紧研究制定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技术政策。及时发布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技术、产品、工艺科技成果推广目录,积极推进科技成果市场化、产业化。大力推进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技术、产品、工艺的标准、计量检测、认证体系建设。
  20.推进交通运输信息化和智能化建设。
  推动建立各种运输方式之间的信息采集、交换和共享机制,探索建立综合运输公共信息平台。积极推进客货运输票务、单证等的联程联网系统建设,推进条码、射频、全球定位系统、行包和邮件自动分拣系统等先进技术的研发及应用。逐步建立智能交通运输网络的联网联控和自动化检测系统,提高运行效率。
  (五)加快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管理能力建设。
  21.完善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战略规划。
  研究完善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发展战略。研究出台行业和企业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规划编制指南,建立分层级、分类别、分方式的规划体系。建立健全规划审批、报备、评估和修订制度。
  22.完善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法规标准。
  积极研究制定《交通运输节约能源条例》等法规及配套规定。在交通基础设施设计、施工、监理等技术规范中贯彻绿色循环低碳的要求,研究制定交通运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规范。建立健全交通运输行业重点用能装备和机械设备燃料消耗和排放限值标准及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
  23.完善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统计监测考核体系。
  完善交通运输能耗统计监测报表制度,稳步推进能耗在线监测机制及数据库平台建设,加强交通环境统计平台和监测网络建设。研究开展交通运输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和能源审计工作,逐步建立交通运输行业能源管理师职业制度。研究建立交通运输绿色循环低碳发展指标体系、考核办法和激励约束机制。
  24.推进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市场机制运用。
  积极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加强培养节能环保第三方服务机构,加快培育节能环保技术服务市场。鼓励交通运输企业参与自愿减排、自愿循环。研究建立交通运输装备和产品能效及碳排放认证制度。积极推进交通运输企业参与实施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
  25.积极探索参与碳排放交易机制。
  引导交通运输企业参与国内碳排放交易,研究编制交通运输碳排放清单和核算细则。抓紧研究应对国际碳排放交易的对策,提出交通运输排放统计、估测、报告与核查的方法学和体系。加快研究交通基础设施生态建设的碳汇能力和潜力,探索将其纳入碳排放交易的方法和模式。
  三、保障措施
  26.加强组织领导。
  积极推动各级政府层面设立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发展领导小组,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明确相应的绿色循环低碳管理机构和专职人员。认真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做好公共机构节能。交通运输重点用能企业应有相关的责任部门和人员,负责本企业能源利用的日常管理工作。
  27.加大政策激励。
  推动完善加快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发展的财税、金融、土地、贸易、保险、投资、价格、科技创新等激励政策,加强政策引领。积极推动争取地方财政设立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逐步扩大专项资金规模。研究实施在工程预算或概算中,加大对生态保护、生态恢复、污染防治与节能减排的投入。加大科技资金对能源资源节约、生态保护、污染防治等领域的支持力度。
  28.开展试点示范。
  开展部省协同推进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发展行动。深入推进重点用能企业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专项行动。扎实开展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科技专项行动,积极打造一批绿色循环低碳交通科技示范工程。积极开展区域性和主题性试点、生态建设和修复试点、环境监测网络试点等工作,推动全行业加快绿色循环低碳发展步伐。
  29.强化考核评价。
  研究制定并严格落实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发展考核评价办法,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区和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推进缓慢的地区和单位及时进行督导。研究出台将监督检查、考核评价结果与补助资金、评优评先挂钩的办法。
  30.培育绿色文化。
  加大宣传教育与培训力度,将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纳入重大主题宣传内容,结合“节能宣传周”、“低碳日”等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宣传,提升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理念,培育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文化,使绿色循环低碳发展成为全行业和社会公众的自觉行动。
  31.深化交流合作。
  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国际谈判,维护国家整体利益和行业发展利益。结合国际谈判进展和欧盟等各国的相关政策,研究提出我国参与国际交通运输温室气体谈判和国际多边合作的对策建议。加强与国际组织、国外政府机构、企业、研究咨询机构等的交流合作,广泛利用国际资源,积极吸收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搭建行业绿色循环低碳发展交流平台,促进先进技术推广和经验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