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错案原因与对策的域外观察/张建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2:31:33   浏览:98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哪个国家或社会都有错案,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哪个国家或社会能对外宣称它的刑事司法已经完美到没有任何错案的程度。域外经验和教训告诉我们:发生错案之后,正确的态度是承认错案的存在并研究致错原因,找出刑事司法制度和实践存在的问题加以修补和纠正,防止错案的“自我复制”。

错案可以避免吗

法国前司法部长罗伯特·巴丹戴尔指出:“人的审判是有限的,是一定会犯错的。”美国法学家罗尔斯在《正义论》一书中讲过这样的意思,他在谈到程序正义时指出误判之不可避免,刑事审判应归类于不完善(全)的程序正义:“不完全的程序正义的例子是刑事审判。要设计出永远产生正确结果的法律程序,似乎是不可能的。即使是小心谨慎地依法办事,公平而恰当地进行诉讼活动,也可能得出错误结果。这类情况就是我们所说的误判:出现这种不正义的情况,并不是由于人的过错,而是由于使法律规则无法实现其目标的偶然情况的凑合。不完全的程序正义的特征就是:虽然对于正义的结果有着一种独立的标准,但却没有肯定产生正确结果的切实可行的程序。”

既然人的审判容易发生错误,那么,人们都会关心这样一个问题,究竟有多少无辜的人被定罪?美国俄亥俄州检察总长吉姆·佩特罗在《冤案何以发生——导致冤假错案的八大司法迷信》一书中说:“很明显,我们没有办法用精确、科学的方法统计出有多少无辜的人被定罪,或者有多少已经被定罪的人是无辜的。”他通过对错案的研究得出结论:“警察部门和检察官所认定的强奸犯发生错误的几率是25%。”

法官肉眼凡胎,不会时时刻刻、件件桩桩明察秋毫,作出错误判断当然不可避免。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哪一种司法制度可以获得这样的断言:这一制度已经圆满解决了人在司法中可能犯错的问题。这样的制度根本不存在。也没有哪一个法官敢打包票说,他在司法中不会受到虚假证据和提供虚假陈述的证人的欺罔,真正做到“明镜高悬”、“明察秋毫”。也许等到他退休的那一天,他可以自信满满地总结说,吾一生司法无大过。

凡错案必有致错原因

凡错案,必有致错原因。我们很容易得出如下结论:其一,错案必有原因;其二,错案往往各有原因;其三,错案一般都是综合原因促成的。错案的原因五花八门,初看起来让人眼花缭乱,其实定睛细瞧,会发现错案是有一定规律可循的。许多冤错案件是一个模子里出来的,几乎按照特定公式而产生;即使是有明显不同的冤错案件,也有相同或者近似的错案因素。

许多国家都有学者、法律实务人员或者记者对冤错案件进行研究分析,如法国著名律师勒内·弗洛里奥在《错案》一书中曾将法国的错案总结为如下几种原因:证据确凿,推理错误;从错误的根据出发,得出合乎逻辑的结论;法庭被被告人欺骗;法庭被文件资料欺骗;法庭被证人欺骗;鉴定方面的错误。

美国学者对本国的错案展开研究,产生不少研究成果。早在1932年,埃德温·波查德就曾对错案进行研究,写成《证明无罪》。后来又有学者对错案陆续进行研究,如雨果·贝托和迈克尔·拉德烈特在1987年11月《斯坦福法律评论》杂志发表论文,对1900年至1981年他们相信是误判死刑的350个案件进行了甄别和论述。

美国人C·罗纳德·霍夫等人也对发生在美国的误判进行研究,发现错案是由以下原因促成的:目击证人的错误;检察官与警察的不当行为和错误;辩诉交易;定罪的社会压力;辩护不充分;针对无辜者的控诉;犯罪记录(前科);种族因素。

日本学者浜田寿美男曾言:“冤案不是遥远的过去的事情,而是我们现在正生活着的这个世界里的事情。而且,它不是几年里才发生一例的偶发事件。这种不幸应该说是植根于社会机制的一种不幸。”事实上,能够引起社会关注的,往往是重大案件,如日本战后出现了多起被判重刑后来再审改判无罪的案件,其中有4件原判处死刑后来改判无罪的案件,一经披露,引起朝野震动。然而这种注意力的聚焦掩盖了日常发生的许许多多冤案。在日本,下列因素都是错案的病灶:司法官僚制、精密司法、调查书审判、被害人的指认错误、鉴定错误等,有些冤错案件与被告人自身原因有关。

尽管错案的原因林林总总,可归纳为两方面,一是主观原因,二是客观原因。就主观言之,判断者判断能力不足,或者刚愎自用,怠惰轻忽,甚至贪赃枉法,挟私报复,都会导致冤错案件发生。就客观言之,有些错案是因法庭技术未臻完善所致,如DNA技术应用于刑事侦查、司法审判之前,个人识别技术精确性不足,裁判者不能及时甄别冤枉,乃铸成错案,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裁判者小心谨慎,缺乏准确的法庭技术支持,仍然有可能发生错案。

许多事后发现的错案,一经检讨,往往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那就是,如果当初在可能知错的环节采取了不同的做法,错案就有可能避免。有太多的“如果……就有可能避免错案”,可以在追溯错案原因时被意识到,只可惜,当初这些“如果”都没有得到实现。

错案之后进行事后诸葛亮式的研判,找出致错原因,有什么意义?这样做的意义就在于,人们通过错案,可以汲取教训,增长司法智慧,避免重蹈覆辙,进而在以后的司法活动中减少错案。

以错案为改良司法的契机

就整个刑事司法而言,错案无可避免;然而就某些个案来说,错案又是可以避免的。关键是,发现错案,要正视它,承认它的存在,并把它当作司法改革的动力和资源。忽视这个动力和资源,可能导致造成冤错案件的病灶仍在,冤错案件也将规律性地一再发生。

错案对于刑事司法制度和实践的价值是,人们可以循错案查找错案规律,积累经验教训为日后司法之鉴,并且借此推动司法改革。如美国的埃德文·波查德是对刑事司法系统所作误判早期进行调查的专家,为减少误判,1932年他提出七项措施:如果被告有犯罪前科,只能在量刑时才有意义,即只能在本案既判有罪之后才纳入考虑范围;若此前加以考虑,必须与本案有直接关系;被告人的任何口供都不得作为证据,除非他作这些陈述时有法官和目击证人在场;专家证人应该采取公设方式,而不能为辩方或检方单方面作证;公设辩护人为贫穷的被告人提供法律服务;对于既已发生的可能的误判案件,应该指派独立的调查机构进行复核;上诉法院应该获得更大权限,不仅法律审,也应有权审查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不能仅根据间接证据对被告人宣判死刑。

日本学者提出了一些司法改革建议,以减少冤案和改善人权状况,包括:废除代用监狱制度;禁止别件逮捕;建立值班律师制度;使用无法删改的特殊录音装置;建立中立的鉴定机构;建立陪审制或参审制;改变调查书审判的状况,强化公审中心主义和口头辩论主义;严格判断自白任意性和信用性;严格适用传闻法则。

司法改革,目的在于弥补司法制度的罅漏,革除司法活动中的弊端。这些罅漏和弊端固然可以通过检视现有制度和比较域外制度并借助法学理论加以发现和弥补,或者通过观察司法运作状况加以分析和总结并提出治理方案,但司法制度的缺陷以及司法状况的颓坏,没有比冤错案件更能鲜明、集中地展现出来;冤错案件给人们带来的震撼,也比任何纸上议论和会议言说来得强而有力,因而也就更能激起人们改革的愿望。

如日本恢复陪审制,是从对误判的检讨激发出来的。日本连续发生的一些平反冤案的再审案件,引起了为消除或减少误判而改革日本刑事司法制度的呼声,其中就包括呼吁实行陪审或者参审制度。人们普遍认为,由外行人参与司法,可以使民众以普通判断力帮助专家,陪审员与法官相互影响有助于弥补法官与日益复杂的社会脱节所造成的不足。当然,陪审制度能否弥补日本司法的缺陷,特别是能否防止误判,值得追问。

姑且不论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减少了错案的发生,这种通过修补刑事司法制度来消除错案病灶的努力是值得赞赏的。域外为防止错案而改良司法制度的经验对于我国刑事司法来说,颇有借鉴价值。当然,在我国,错案原因既有与其他国家的共性存在,也有自己的特殊性。我国近年来的冤错案件,论其原因,刑讯逼供是冤错案件形成的关键因素。要预防错案,应当从有效遏制刑讯逼供入手,根除错案的各种病灶。

总之,当我们将一起错案中颠覆的正义再颠覆过来,不能只满足于发现并纠正这起案件,而不从错案中获得更多。如果发现错案,只有司法界乃至社会的一时的震动,时过境迁,造成错案的制度原因得不到深究,暴露出来的制度漏洞得不到及时修补,司法运作的状况得不到明显改善,那么,更多的错案就不可避免。

(作者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肇庆市旅游管理办法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肇庆市旅游管理办法》的通知
肇府[2005]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肇庆市旅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八日



肇庆市旅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市旅游业发展,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维护旅游市场管理秩序,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服务水平的提高,根据《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公司)、以接待游客为主的宾馆(酒店)、旅游车船公司、旅游参观点和度假区、旅游商店和餐馆、旅游商品生产单位、旅游学校和培训中心等从事旅游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本地实际,加大旅游投入,鼓励旅游投资主体多元化,开发旅游市场,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旅游环境,发展旅游事业。

鼓励、支持、引导旅游教育事业的发展,培养旅游专业人才,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第四条 市旅游局是市人民政府的旅游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市旅游行业进行统一规划、管理、协调和引导。

县(市)区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工作。

工商、公安、建设、规划、环保、文化、宗教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支持配合旅游主管部门做好旅游业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发展旅游业应坚持严格保护、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永续利用的原则。

市和县(市)区旅游主管部门分级负责组织本辖区内旅游资源的调查、评价工作、编制开发旅游资源的规划。

开发旅游资源和建设旅游设施必须与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相协调,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严格的措施,防止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平衡。

第六条 旅游资源属国家资源,旅游主管部门应按照本地旅游发展规划,积极推动旅游资源市场化运作,通过市场机制不断优化旅游资源的科学合理利用。

旅游资源的开发、旅游项目和服务项目的经营,应采取公开的公平竞争方式选择投资或经营者。

政府保障旅游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

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旅游景区(点)、旅游宾馆(酒店)、大型游船、旅游索道等旅游基本建设项目应符合旅游景点规划,立项前,应征求旅游主管部门意见,并按有关建设管理程序报批。

旅游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

第八条 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应按各自职责,积极做好服务,鼓励、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等各种资本参与旅游资源的开发,兴办各类旅游经营企业,包括旅行社(公司)、旅游宾馆(酒店)、旅游商店、旅游车船公司、小汽车出租公司、旅游饭店管理公司、旅游开发公司、旅游贸易公司、旅游免税品供应公司、旅游服务公司、旅游广告公司、旅游出版单位、旅游商品生产单位、旅游度假场所和旅游区。

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旅游和文物主管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鼓励社会资本采取多种形式,开发、利用、经营、管理本辖区内的文物资源。

第九条 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必须具备国家、省有关部门规定的条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遵循诚实信用、公开竞争的原则,依法经营。

旅游经营者应向旅游主管部门报送旅游统计资料。

设立旅行社(公司),还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交纳质量保护金。

第十条 旅游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转让、租借旅游业务经营有关证照和标志牌,不得超越范围经营、无证无照经营。

第十一条 旅游经营者进行促销、广告宣传时,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准确,不得作虚假宣传。旅行社(公司)发布广告时,应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号码同时公布。

第十二条 旅行社(公司)组织旅游者旅游,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严格全面履行。

第十三条 各旅游宾馆(酒店)、景区(点)、旅游商场、餐馆等旅游经营者,均有为旅游主管部门开展大型旅游活动宣传的义务,悬挂或张贴海报、标语、摆设宣传品。

第十四条 旅游经营者不得提供有损国家尊严、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自由的服务项目,不得强迫旅游者接受服务。出售旅游商品时,应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商品价格,真实标明商品品质,做到质价相符,不得引诱、纠缠和胁迫旅游者购买旅游商品。

旅行过程中增加服务项目需加收费用的,必须事先征得旅游者同意。

第十五条 旅游主管部门应职责权限范围督促、检查旅游经营者落实有关旅游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旅游安全应急预案,及时处理、报告旅游安全事故。

第十六条 旅游经营者应配备旅游安全人员、设施、设备,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对旅游可能造成的危险情况应向旅游者提出明确的书面及口头警告。当发现危险造成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时,应及时采取防护和抢救措施。

旅行社(公司)组织旅游,应办理旅行社责任险,协助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障。

第十七条 旅游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旅游经营者有权拒绝未办理合法手续、未出示有效执法证件的检查;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强行推销商品;有权拒绝非法的收费和摊派;有权要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保守其商业秘密。

第十八条 旅行社(公司)根据业务经营和发展的需要,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后,可以设立非法人分社(分公司)和营业部等分支机构,但不得设立办事处、代表处和联络处等办事机构。外地旅行社(公司)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本地旅行社(公司)在本行政区域跨县(市)区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到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交纳质量保证金。

境外旅行社、饭店管理公司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征得市旅游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九条 对旅游宾馆(酒店)实行星级评定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报、评定和管理。

星级饭店必须按照星级标准提供服务。

非星级饭店不得使用星级称谓进行广告等宣传活动。

第二十条 对以接待旅游者为主的餐馆、商店、旅游车船公司、度假娱乐休闲场所、旅游景区(点)海滨泳场等经营单位的设施、服务,由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予以评定。

第二十一条 对旅游从业人员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和岗位培训考核制度。导游员(含兼职导游员)必须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导游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导游员资格证书和导游证后,方可从事导游工作。

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对导游人员实行计分管理制度和其他监督管理制度,具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未经旅行社聘用和未取得导游员资格证书、导游证者不得从事招徕、组织和接待旅游者等旅游业务。

导游员、驾驶员必须佩戴胸卡上岗,热情为旅游者服务,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不得索取小费,收受回扣。

第二十二条 各景区(点)要改善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保障游览秩序。任何人不得向旅游行乞、强行兜售物品或从事其他妨碍旅游者游览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旅游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旅游质量的监督检查,受理旅游投诉,并对旅游投诉作出调查和处理。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自觉接受旅游主管部门的依法检查。

第二十四条 旅游经营者或旅游从业人员违反下列旅游管理的行为,由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理:

(一)不公开经营项目、标准的;

(二)提供与约定不符的服务或者商品的;

(三)未经旅游者同意变更约定服务项目、内容、标准或者价格的;

(四)使用胁迫或者欺编手段使旅游者接受服务或者购买商品的;

(五)向旅游者索取合同约定以外费用的;

(六)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设备和设施的;

(七)旅游从业人员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

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其他违法行为,以及非法从事导游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公安、工商等部门应积极配合旅游主管部门查处非法从事导游业务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肇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6月27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肇庆市旅游业管理暂行规定》(肇府[1998]24号)同时废止。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9月9日印发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公共建筑分布式供能系统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公共建筑分布式供能系统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石家庄市公共建筑分布式供能系统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石家庄市公共建筑分布式供能系统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本市行政区域内能源结构优化调整,平衡燃气和电力供需,提高能源综合利用效率和电力、热力安全保障水平,缓解区域用热压力,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和《河北省会生态环境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要求,以及国家《关于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1〕219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然气分布式能源是指以天然气为燃料,通过冷热电三联供等方式实现能源的梯级利用,能源综合利用效率在70%以上,并在负荷中心就近实现能源供应的现代能源供应方式和天然气高效利用的重要方式。与传统集中式供能方式相比,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具有能效高、清洁环保、安全性好、削峰填谷、经济效益好等优点,并在国际上发展迅速。“十二五”期间,国家将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作为提高能源综合利用效率、实现节能减排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建筑设施规划、建设、经营活动和用热用冷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项目管理与建设

第四条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整体产业布局、项目管理、能源发展规划、资源协调等具体工作。

为切实推进我市分布式能源利用项目建设工作健康有序开展,市政府成立全市分布式供能系统推广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空港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城管委、市园林局、市物价局、市交通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工信局、市供电局、市消防支队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以下简称“市推进办”),负责日常的推进和协调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空港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公共建筑供能系统的监督管理。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天然气利用和公共建筑供能系统管理的相关工作,并协助发改部门做好分布式能源推广工作。

第五条鼓励新建公共建筑(含政府投资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如医院、车站、宾馆、学校、大型商场、商务楼宇(含居民楼宇建筑的裙楼)、工业园区、大型企业(含厂房和办公楼)等大型建筑物或建筑群的用热、用冷系统,采用节能、高效、清洁的热、电、冷分布式能源供能系统;在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阶段,其设计、建设单位要优先考虑使用分布式供能系统方案,并进行充分比选论证;具备安装使用条件的,要优先使用分布式供能系统。2012年起,全市新建面积在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群),必须优先设计、建设、使用分布式供能系统,集中供热能力优先保障居民用热;新建面积在2~5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群),经充分的经济、技术论证后,优先采用分布式供能系统,严格把住项目建设和市场准入关。

为缓解市区集中供热区域内负荷中心供热压力,平衡全市天然气季节性负荷峰谷差,使有限的集中供热资源向居民用户倾斜,对本条所列的新建公共建筑,发改、规划、建设等管理部门要对项目的立项、规划、设计和建设方案等进行严格的审查,对具备使用天然气分布式能源供能系统条件的新建公共建筑,必须采用分布式供能系统,严格控制大型公共建筑以燃煤方式的集中供热采暖;禁止新的以分散燃煤锅炉方式的供热采暖;严格限制单纯以燃气锅炉方式的供热采暖,把天然气分布式能源供能系统作为首选;具备改造条件的在用、在建公共建筑,要有序改用为分布式供能系统,置换出的集中供热能力用于保民生。

第六条鼓励在建和已建成大型公共建筑使用单位,将其供能系统改造为分布式能源供能系统;单一的燃气锅炉供热采暖不在此范围内。

第七条在本市辖区内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市级以上医院、院校、宾馆饭店、大型商场、商务楼宇、工业园区、大型企业等建筑物或建筑群建成并投入使用,凡单机规模在1万千瓦及以下,并纳入分布式能源利用推广计划的项目,属于本办法鼓励支持的项目。单一的燃气供热(冷)锅炉项目不在此鼓励范围内。

第八条天然气分布式能源供能系统的建设投资以用户或经营主体为主;在“十二五”前三年项目示范推广阶段,各级政府要安排鼓励资金予以扶持引导。鼓励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分布式供能系统的燃机和发电机组的购置。

市区三环路内,鼓励发展分布式能源利用项目。从2012起连续三年,市区分布式供能系统建设每年由市政府视财力情况适当安排政策引导资金;市发改委按年度统筹安排项目实施计划、组织鼓励资金的申请、项目审查、推进协调和资金使用督导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项目鼓励资金的审核、批准、拨付、使用监督和审计等工作。

各县(市)、区根据区域发展实际,由属地发改部门按年度申报分布式能源利用项目计划;市发改委负责项目审查,并根据天然气资源、管网情况提出项目实施意见后,按项目建设程序和管理权限审批或上报核准。

各县(市)、区分布式供能系统项目建设投资以用户或经营主体为主,按属地原则,由当地政府视财力情况和根据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等适当安排政策引导资金,鼓励扶持项目建设。

第九条对分布式供能系统用户要优先保障天然气供应,其使用气价与城市现行的同类用户气价政策保持一致;遇上游管输天然气门站价格调整时,实行上下游价格联动调整机制。

对分布式供能系统的燃气管道工程,优先列入城市道路配套设施敷设计划。管道工程需在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竣工后5年内或城市大修道路竣工后3年内的道路上开挖施工的,市及县(市)、区道路和公路管理部门掘路修复费按现行市政施工定额标准收取费用(不收取加倍掘路修复费)。

政府投资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其项目单位和设计单位要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比选论证分布式供能系统的可行性,并优先考虑使用分布式供能系统方案。具备安装使用条件的用户,要优先使用分布式供能系统。

项目经核准,建设符合《分布式供能系统工程技术规程》,并按照“以热(冷)定电”原则运行的分布式供能系统,电网企业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受理客户并网业务,与项目单位签订并网协议,积极为客户提供相关服务。

积极支持燃气、供热等能源企业和节能服务企业,发挥技术、管理和资金等方面的优势,组建专业的能源服务公司,促进能源结构调整、供热多元化等工作开展。

第十条设备投资给予适当的扶持性鼓励资金是示范推广分布式能源利用项目实施的重要手段。项目单位使用鼓励资金时,应提出申请,提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设备购置合同、购置发票、项目可研、规划、土地、环保、供热、消防、安监、质监等相应意见,以及项目核准或审批文件等必要的资料,按程序审批并取得鼓励资金后,项目单位必须严格使用设备投资鼓励资金。

第十一条由各区县发改部门牵头,会同财政、规划、土地、环保、建设等相关部门及燃气企业在每年6月底前,编制年度分布式供能系统项目建设计划并报市推进办。计划包括项目投资、供热(冷)面积、建设台数、总制热(冷)量或发电量、燃气需求量、设备参数、节能减排等基本情况。

市推进办按照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要求,对各区县分布式供能系统和燃气空调计划进行汇总平衡后,编制全市年度推进计划,并在每年6月底前报石家庄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推进办在征得市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意见后,正式下达年度推进计划。各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与燃气企业按照下达的年度推进计划实施,按季度向市推进办报送计划落实情况。

市推进办负责对推进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与协调。

第十二条建立分布式供能系统实行绩效跟踪考评和监督管理制度,各级各部门按职责管理、落实责任。

市发改委能源办负责本市分布式供能系统发展的协调推进等具体工作;组织制订和实施分布式供能系统推进计划;组织对年度鼓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抽查和评估。

市财政局负责鼓励资金的拨付,并与市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市区新建大型建设项目前期阶段,要将供热方式纳入规划审批要件,规划审批前要确定供热方式,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制定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市规划局负责新建公共建筑的规划审批,对需要建设分布式供能系统的报批项目预留规划用地空间,并在项目总平面图中明确具体位置。

市建设局负责新建公共建筑热力供应的统筹规划,要求大型公共建筑项目在设计、设计审查、建设阶段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的前提下,对其预留满足分布式供能系统安装布置空间的技术方案等情况进行审查;对在建或已建并具备改造条件的大型公共建筑,推进实施分布式供能系统改造。

各县(市)、区政府按属地原则推进工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应工作;燃气企业和项目单位做好项目实施工作,共同促进全市分布式供能系统的示范推广应用。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等负责相应事项的解释说明。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