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31 10:46:39   浏览:94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

1988年11月7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批转的《教育部关于大力发展高等学校函授教育和夜大学的意见》和国务院发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保证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系指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国家承认其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夜大学和大专起点的本科班,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包括广播电视大学、职工高等学校、农民高等学校、管理干部学院、教育学院、独立函授学院等)培养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通过的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标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和第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通过学习教学计划规定的政治理论课程,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并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认识问题的初步能力;
(二)通过成人高等教育,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含外国语和教学实验)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达到本科教学计划应有的各项要求,成绩优良,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四条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由经国务院或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会同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普通高等学校负责。
第五条 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有关部门或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应在应届本科毕业生毕业后三个月内,向本校或就近向本系统、本地区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普通高等学校择优推荐其本科毕业生拟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者名单:
(一)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夜大学和大专起点的本科班培养的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由本校分管函授、夜大学和大专起点的本科班的有关部门向校学士学位主管部门(如教务处,简称校主管学位工作部门,下同)择优推荐学位申请者名单。
(二)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培养的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由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就近向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普通高等学校的校主管学位工作部门择优推荐学位申请者名单。
(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书获得者申请学士学位,由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主考学校的有关部门向校主管学位工作部门择优推荐学位申请者名单;无权授予学士学位的主考学校就近向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普通高等学校的校主管学位工作部门择优推荐学位申请者名单。
第六条 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普通高等学校主管学位工作部门统一负责办理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
(一)校主管学位工作部门会同学校分管成人高等教育工作的有关部门,拟订本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施行,同时报送其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二)校主管学位工作部门对于本校分管成人高等教育工作的有关部门和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推荐的拟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者名单,按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应达到的各项要求进行初步审查,一个月内决定是否接受推荐申请,并将结果通知学位申请者的推荐部门或单位。
(三)校主管学位工作部门通过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相同专业的同行专家组(一般为三人,由讲师和讲师以上职务教师组成,下同)对接受推荐的学位申请者进行认真审核。审核内容主要是学位申请者通过成人高等教育某一办学形式完成本科教学计划应有的各项要求的情况,以及学位申请者政治思想方面的现实表现。审核有疑义的,专家组应进行考试或考核。考试或考核要考虑成人高等教育的特点,其重点是了解学位申请者掌握外国语和本专业主干课程的情况,以及完成教学实验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情况。考试或考核的方式由学校决定。
(四)对于经过审核和考试或考核的学位申请者,专家组应根据本暂行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向系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专家组的建议经复核同意后,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五)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应进行逐个审核。通过者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七条 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时,应颁发《学士学位证书》。证书应注明学位获得者通过何种办学形式获得某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第八条 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时,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如发现学位申请者或有关单位在申请和审核学位的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严肃处理,并撤销其所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委的高等教育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其所属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领导,定期检查、总结和评价所授学士学位的质量,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教育部(83)教成字014号《关于授予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夜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试点工作的几点意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86)学位办字002号《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中等学校教师本科班授予学士学位问题的通知》即行失效。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市区夜景亮化设施建设与管理细则》的通知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市区夜景亮化设施建设与管理细则》的通知

新政办[ 2009 ] 12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市区夜景亮化设施建设与管理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新乡市市区夜景亮化设施建设与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亮化设施建设和管理,全面贯彻落实《新乡市市区夜景照明管理办法》(新政〔2005〕33号)和《新乡市市区亮化工程实施意见》(新政办〔2009〕20号)的有关规定,促进我市亮化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营造优美、繁荣的城市夜景,提升城市形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新乡市夜景亮化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简称市亮化办)负责对亮化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进行监督与管理。
  各区人民政府应确定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本辖区的亮化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亮化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夜景照明规划的要求。
  在夜景照明规划区域内的新建建筑方案在规划审批前,应当征求市亮化办对夜景亮化设计方案的意见。
  第四条 包含亮化工程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进行亮化工程专项验收,专项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五条 亮化设施在建设时,其用电应采用专表专线。
  第六条 亮化设施的保洁和维护工作由产权单位或管理使用单位负责,无物业管理的居民楼由辖区亮化管理机构负责。亮化设施发生故障或损坏的,由所在区政府督促有关单位及时修复。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移动或者更换亮化设施,因建设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必须拆除、移动或更换的,产权单位应事先向所在区亮化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拆除、移动、更换方案,经所在区亮化管理机构初审后报市亮化办审查。所更换的亮化设施,不得降低其功能和亮化效果。
  第八条 亮化设施开闭灯时间按照《新乡市市区夜景照明管理办法》(新政〔2005〕33号)规定执行。根据季节变化、重大节日和重要活动的具体情况需要做出调整的,由市亮化办另行下达通知,各区亮化管理机构必须严格执行。
  第九条 重点区域和重点建筑亮化实施集中控制,由市亮化办统一监控、调度。
  第十条 市亮化办每年与各区亮化管理机构签定亮化管理目标责任书,明确各项管理目标和责任。各区政府应与各产权单位签订亮化管理目标责任书,以保证其亮化设施正常运行。
  各区亮化管理机构应建立周检查、月巡查、季考核、年底总评制度,确保设施完好率100%,亮灯率98%。
  第十一条 市亮化办根据亮化管理目标责任书,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效能检查,督导各区亮化工作。对于达不到管理目标要求的,除按运行不良记录核减市政府电费补贴外,并追究辖区政府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各区亮化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亮化设施运行台帐和工作日志,对辖区内亮化设施进行编号、规范管理,实行周报和月报制度。
  第十三条 对经市亮化办认定的亮化设施,供电部门应当给予用电优惠,电价按城市道路照明用电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经市亮化办统一组织实施的亮化工程,其运行电费,由市财政负担50%,其余50%电费由辖区政府财政和亮化产权或管理使用单位共同承担,由辖区政府根据楼体使用性质(办公、生产经营)确定相应分摊比例。
  第十五条 各区亮化管理机构每半年将本辖区亮化用电负荷(包括实际缴纳的电费发票)报市亮化办,市亮化办根据各区责任目标落实完成情况及各产权单位亮化效果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报主管市长审批后,市亮化办对各区下达“电费补贴”资金额度,由市财政局下拨各区政府。
  第十六条 对凡被新闻媒体曝光或市亮化办通报批评的,将严格依照管理目标责任书对责任单位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本细则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亮化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97年第5期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97年第5期公报)

(1997年8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下列驻外大使:
一、免去陈宝鎏(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缅甸联邦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梁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缅甸联邦特命全权大使。
二、免去傅学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新加坡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陈宝鎏(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新加坡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三、免去金桂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泰王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傅学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泰王国特命全权大使。
四、免去吴克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土耳其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姚匡乙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土耳其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五、免去谢佑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张宏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六、免去徐绍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赤道几内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陈怀龙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赤道几内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七、免去张大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塞舌尔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王信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塞舌尔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八、免去谢锡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克罗地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李国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克罗地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九、免去鲁培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斯洛文尼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吴俊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斯洛文尼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十、免去王弄笙(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萨摩亚独立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王新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萨摩亚独立国特命全权大使。
十一、任命温西贵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