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奖评选办法
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政府
自府发〔2003〕80号
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贡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现将《自贡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奖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自贡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奖评选办法
为进一步优化科技人才成长环境,完善我市科技人才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加快科技人才资源向科技人才资本转化的进程,市政府决定设立“自贡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奖”,并从2003年开始每两年开展一次评奖活动。为保证评奖工作的有序开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原则,促进科技创新与进步,促进科技与经济相结合,贯彻“双百”方针,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活跃学术思想,鼓励和支持科技工作者大胆进行前瞻性、原创性、基础性、应用性探索创新,促进学科发展,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更好地调动我市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为全面改造老工业城市奋力推进自贡跨越式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更新更大的贡献。
二、评奖范围
我市科技工作者在自然科学领域方面正式出版的专著、编著,公开出版发行的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以及在市级科技团体学术年会上交流的论文,均列入评奖范围。
三、评奖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科学严谨地评选学术论文;
(二)坚持严肃、严密、严格的评选原则;
(三)只限评选自然科学学术论文;
(四)按照标准,坚持评奖程序,严把质量关,宁缺勿滥;
(五)对已获得相当或高一级奖励的学术论文不再参加评选,各种奖励不得重复评定。
四、评奖等级和程序
(一)奖项设置:根据实际情况,每届评选的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篇目总数为30至50篇。奖项共设置三个等次,其中一等奖1至5篇,二等奖5至10篇,三等奖15至35篇。
(二)评奖分类和要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共分基础理论、应用研究、综合类等三类进行评选。
1、基础理论类论文
(1)论文选题意义重大,理论上属新发现、新创造,学术价值高,对学科建设有重大贡献,在市内外学术界影响重大,可评为一等奖。
(2)论文选题意义较大,对原有理论有较大补充和发展,提出了新观点、新结论,有较高学术价值,对学科建设有较大贡献,在市内外学术界有较大影响,可评为二等奖。
(3)论文选题有一定意义,对某些学科原有理论、观点进行新的补充和发展,具有一定学术价值,在市内外有一定影响,可评为三等奖。
2、应用研究类论文
(1)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全面解决本学科本专业重大难题,有较高理论深度,对科学技术和国民经济发展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或者所获研究成果具有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在市内外有重大影响,对有关部门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可评为一等奖。
(2)有一定理论深度,较好解决了本学科本专业技术难题,对科学技术和国民经济发展起到较大的促进作用;或者所获研究成果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在市内外有较大影响,对有关部门决策有较好参考价值,可评为二等奖。
(3)有理论深度,解决了一些本学科本专业技术难题,对科学技术和国民经济发展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或者所获研究成果具有一定的社会、经济效益,在市内有一定影响,对有关部门决策有参考价值,可评为三等奖。
3、综合类论文
(1)对本学科本专业发展,提出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综合论述,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或实践指导意义,科学性、针对性、预见性、引导性、警示性极强,在市内外有重大影响,可评为一等奖。
(2)对本学科本专业发展,提出具有较大学术价值的综合论述,具有较大的理论意义或实践指导意义,科学性、针对性、预见性、引导性、警示性较强,在市内外有较大影响,可评为二等奖。
(3)对本学科本专业发展,提出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综合论述,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实践指导意义,科学性、针对性、预见性、引导性、警示性强,在市内外有一定影响,可评为三等奖。
(三)评奖程序
1、个人向有关学会申报;
2、基层学会组织推荐;
3、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组评审;
4、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定;
5、公示;
6、报市政府批准后,颁发证书并给予表彰奖励。
五、评审委员会职责
自贡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自贡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奖的组织评审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受市政府委托,负责组织、领导自贡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奖评审工作;
(二)依据评选办法制定评奖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和工作细则。
(三)聘请和委托专家、学者评审自然科学学术论文;
(四)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至3名,成员由9至11人组成。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若干评审组,办公室设在市科协。
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嘉政办发〔2007〕23号
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本级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二月十日
嘉兴市本级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逐步缓解市本级城乡困难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4〕2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5〕65号)精神,在《嘉兴市本级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嘉政办发〔2005〕9号)试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救助的原则:
(一)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救助困难群众。
(二)政府主导、社会捐赠与个人负担相结合。
(三)医疗救助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条 医疗救助的范围和对象:
(一)户籍在嘉兴市本级范围内,并持有有效期内《最低生活保障证》、《特困职工优惠证》、《特困残疾人优惠证》、《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供养证》的困难群众(以下简称一类救助对象)。
(二)户籍在嘉兴市本级范围内的农村“三老”人员;精简职工;高于城乡低保标准50%(含)内,因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社会困难群众(以下简称二类救助对象,具体标准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制定)。
(三)户籍在嘉兴市本级范围内,因家庭人员长期患病造成医药费支出已超出其家庭经济收入并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社会困难群众(以下简称三类救助对象)。
第四条 医疗救助的方式和帮扶措施:
(一)救助对象应当参加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各区可根据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可以为一类救助对象发放适量金额的医疗救助卡。
(二)救助对象因患疾病,经城乡居民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及其它救助后,家庭和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难以承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按医疗救助标准给予救助。
(三)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和支付渠道给予补助。具体病种根据省民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和省卫生厅公布的规定执行。
(四)医疗救助制度与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逐步实现即时救助,以提高救助的时效。
(五)各级政府要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结对帮扶等形式,帮助救助对象解决医疗及生活困难问题。各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嘉兴市区特困人员生活保障扶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6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惠民医院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嘉政发〔2005〕69号)精神,对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进行优惠和减免,切实缓解困难群众看病贵问题。
第五条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筹资能力,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救助标准。具体标准为:
(一)一类救助对象的家庭成员在医保机构认定的医院就医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二个目录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各类医疗保险报销、单位报销和各种补(救)助之后,全年累计自负(不含自费,下同)医疗费用超过300元以上的,按下列标准分段救助:
自负医药费用分段(元)
救助比例(%)
300—20000(含)部分
50
20001以上部分
60
(二)二类救助对象的家庭成员在医保机构认定的医院就医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二个目录的医药费用,在扣除各类医疗保险报销、单位报销和各种补(救)助之后,全年累计自负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以上的,按下列标准分段救助:
自负医药费用分段(元)
救助比例(%)
5000-20000(含)部分
40
20001-50000(含)部分
45
50001以上部分
50
(三)三类救助对象的家庭成员在医保机构认定的医院就医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二个目录的医药费用,在扣除各类医疗保险报销、单位报销和各种补(救)助之后,全年累计自负医疗费用超过8000元以上的,按下列标准分段救助:
自负医药费用分段(元)
救助比例(%)
8000-25000(含)部分
30
25001-50000(含)部分
35
50001以上部分
40
同一救助对象家庭全年累计最高救助金额:一类救助对象不超过40000元,二、三类救助对象不超过30000元。
(四)对因患慢性病,不需住院治疗,门诊治疗个人负担医药费较重(具体病种由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确定公布),且符合第三条规定的,按自负部分50%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0元。
(五)凡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上述对象,其医疗救助标准按照上述标准的50%给予救助。
第六条 按照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的原则筹集和建立医疗救助专项资金,资金来源为: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市财政每年按上年度市本级常住人口人均不少于2元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拨入市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医疗救助账户。区级财政每年按人均不少于4元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拨入区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医疗救助账户。
(二)上级财政补助的资金。
(三)救助资金利息收入。
(四)社会捐赠及其他资金。
第七条 医疗救助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当年资金结余转入下年度使用,不足由财政预算增加。具体资金管理以及申请、审核、发放办法根据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卫生厅制定的办法执行。
市财政医疗救助资金每年年底按当年度各区实际发生的医疗救助资金给予30%的补助。
第八条 医疗救助的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嘉兴市社会困难群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的指导工作。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市审计局等单位派员参加,负责全市医疗救助的业务指导和协调工作。
(二)市民政局负责医疗救助工作的业务指导,配合市财政局对市本级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市财政局负责按要求落实每年的救助资金,并制定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对医疗救助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市劳动保障局要加强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两者在政策和工作上的衔接,协助做好救助对象医疗费用范围的审核工作。
(五)市卫生局要加强市本级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和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两者在政策和工作上的衔接,协助做好救助对象医疗费使用范围的审核工作。同时,要指导并督促医疗机构降低医疗成本,合理收费,尽可能地为救助对象提供价格比较低廉的优质服务,抓好特困人员医疗优惠政策的落实。
(六)市审计局负责适时对市本级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七)南湖区、秀洲区和嘉兴经济开发区的民政部门分别根据辖区内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执行情况、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困难群众医疗费负担情况,负责按照本办法组织并实施本区域医疗救助。
(八)各街道(镇)社会事业所具体负责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的受理、审核、申报和救助金发放等工作,并委托社区社会事务站(村委会)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九条 下列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享受医疗救助:
(一)自杀、自残、参与卖淫嫖娼而染上性病、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伤害等发生的费用;
(二)变性、整容、保健等所发生的费用;
(三)未经许可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或者在非定点零售药店所发生的费用;
(四)各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应当享受医疗救助的费用。
第十条 救助对象以隐瞒、造假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金的,一经发现,审批机关应予以批评教育,并追回其冒领的救助资金。
第十一条 从事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审批的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贪污、挪用、扣压医疗救助资金的,视情节给予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嘉兴市本级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嘉政办发〔2005〕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