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四山”地区开发建设管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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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四山”地区开发建设管制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


渝府令第 204 号



《重庆市“四山”地区开发建设管制规定》已经2007年3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七年四月四日





重庆市“四山”地区开发建设管制规定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护好缙云山、中梁山、铜锣山、明月山地区的森林、绿地资源,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缙云山、中梁山、铜锣山、明月山地区(以下简称“四山”地区)进行的各类开发、建设及其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对“四山”地区的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实行管制。

“四山”地区的开发建设管制遵循生态环境保护优先、兼顾经济发展需要的原则。

“四山”地区划分为禁建区、重点控建区和一般控建区,对各区域内的开发建设活动分别实行严格管制、重点管制和一般管制。

第四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四山”地区开发建设的规划管制工作。

市土地、林业、园林、环保、建设、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四山”地区的开发建设管制工作。

第五条 “四山”地区涉及的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共同做好“四山”地区的开发建设管制工作。

第六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土地、林业、园林、环保、建设、水利、文物、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区县人民政府编制“四山”地区开发建设管制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四山”地区开发建设管制规划应当明确禁建区、重点控建区和一般控建区的具体范围和具体管制要求。

第七条 “四山”地区的下列区域为禁建区:

(一)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二)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

(三)森林公园的生态保护区;

(四)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

(五)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栖息地及其迁徙廊道;

(六)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

(七)森林密集区;

(八)城市组团隔离带;

(九)因保护、恢复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需要禁止开发建设的其他区域。

第八条 “四山”地区的下列区域为重点控建区:

(一)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及外围保护地带;

(二)风景名胜区的一般景区;

(三)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

(四)现有林地、绿地;

(五)因保护、恢复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需要重点限制开发建设的其他区域。

第九条 “四山”地区除禁建区和重点控建区以外的其他因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需要限制开发建设的区域,为一般控建区。

第十条 禁建区内禁止各类开发建设活动,但下列活动除外:

(一)排危抢险;

(二)村民自用住宅建设;

(三)道路、铁路、码头、桥梁、电力线路、通信线路、输气(油)管道、水利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及其必要的附属设施建设;

(四)军事设施建设;

(五)重要的公益性项目建设;

(六)因生态环境保护、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文物保护需要进行的建设。

法律、法规对特定区域的建设管制严于前款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重点控建区内禁止下列开发建设活动:

(一)开山、采石、建坟;

(二)开矿(已依法取得采矿许可的除外);

(三)住宅类房地产开发;

(四)新建、扩建工业项目;

(五)新建、扩建办公楼、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等,但列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详细规划中的旅游开发项目除外;

(六)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的其他开发建设活动。

第十二条 一般控建区内禁止进行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的开发建设活动。

第十三条 禁建区、重点控建区和一般控建区内现有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和严重影响自然景观的建(构)筑物和设施应当逐步关闭、拆除或搬迁至区域外。

禁建区、重点控建区和一般控建区内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建设项目,其规模、体量和建筑风格必须严格控制。

禁建区、重点控建区和一般控建区内村民自用住宅建设的用地标准和建设规模,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涉及禁建区、重点控建区和一般控建区内开发建设内容的各类城乡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必须符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四山”地区开发建设管制规划;不符合的应当及时调整,未调整的不得作为开发建设的依据。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重点控建区和一般控建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制定或调整涉及禁建区、重点控建区和一般控建区内开发建设内容的各类专项规划及其详细规划,规划在上报审批前,必须征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五条 禁建区、重点控建区和一般控建区内的开发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或村级规划;未批准详细规划或村级规划的地区不得批准任何开发建设项目。

第十六条 禁建区、重点控建区和一般控建区的所有开发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及其他法定审批手续。

下列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详细规划,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再依法办理规划审批和其他审批手续:

(一)禁建区内除排危抢险工程及村民自用住宅建设以外的所有建设项目;

(二)重点控建区内建筑规模大于5千平方米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含排危抢险工程),应当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再依法办理规划审批和其他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四山”地区开发建设的管制工作,组织本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加强对禁建区、重点控建区和一般控建区开发建设活动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查处;对不属于本级政府管辖的违法案件,及时移送市级有权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市和区县规划、土地、林业、园林、环保、建设、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开发建设,以及毁林、占绿、破坏生态环境、风景名胜资源等行为及时查处;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违法案件,应当依照市人民政府整合执法资源、实施执法联动的有关规定及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开发建设,由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构)筑物和设施,恢复原状,并处以罚款;对继续违法开发建设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对逾期不拆除违法建(构)筑物和设施并恢复原状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由区县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审批的规划和开发建设项目,由市或区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撤销,并依照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被撤消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立即停止实施,由此产生的损失赔偿由审批机关承担。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编制、调整或批准有关规划的;

(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办理开发建设项目审批手续的;

(三)不依照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规定履行职责并造成后果的。

第二十二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审批行为和开发建设行为进行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和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向有权查处的其他主管部门及时移交举报材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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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商务部


商务部令2004年第23号

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4年11月15日商务部第1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薄熙来
二00四年十二月二日





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 商务部依法对全国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和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


第二章 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
  
  第六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仓储或零售经营许可。
  
  第七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二)具有全资或控股的、库容不低于4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
  (三)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四)油库及其它设施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五)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
  (六)符合成品油批发网络发展规划的要求;
  (七)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第八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储油设施符合油库布局规划要求;
  (二)油库容量不低于4000立方米,油库建设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
  (三)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四)油库设计和建设符合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的规定;
  (五)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第九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批发经营资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签订供油协议;
  (二)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
  (三)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四)加油站建设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
  (五)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面向农村、只销售柴油的加油点,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情况自行制定设立条件和管理办法。
  
  第十条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规范文本。
  
  第十一条 接受申请的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或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二条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时,应当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不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说明不受理理由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条 受理申请的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认真审核,提出处理意见,需报上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上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章 成品油经营许可审查的程序与期限


  第十四条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成品油批发经营申请后,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
商务部自收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给予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并颁发《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成品油仓储经营申请后,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给予成品油仓储经营许可,报商务部备案后颁发《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成品油零售经营申请后,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第九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并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通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接受申请的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十八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另行办理申请手续。
成品油经营企业歇业或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发证机关办理经营资格暂停或注销手续。



第四章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颁发与变更


  第十九条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由商务部颁发;《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第二十条 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凭相关证明材料及原批准证书,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属法人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法人名称变更证明;属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条件的,由商务部换发变更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第二十一条 成品油仓储和零售企业要求变更有关事项的,向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变更事项的证明文件。属法人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法人名称变更证明;属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条件的,换发变更的《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条件的,换发变更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第二十二条 因主管机关变化引起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变更另行规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上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成品油市场管理中的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五条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成品油经营许可及后续监督管理,不得收取费用。成品油市场管理经费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第二十六条 商务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的企业名单和变更、撤销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名单进行公示。
  
  第二十七条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不得伪造,不得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
  
  第二十八条 成品油专项用户的专项用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量、用项及供应范围使用,不得对外销售。
  
  第二十九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禁止下列行为:
  
  (一)无证无照、证照不符或超范围经营的;
  (二)加油站不使用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加油或不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
  (三)使用未经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和不符合防爆要求的加油机,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
  (四)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五)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质量不合格的成品油;
  (六)经营走私或非法炼制成品油;
  (七)违反国家成品油价格政策,哄抬油价或低价倾销的;
  (八)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第三十条 成品油零售企业应当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
成品油零售企业不得为不具备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单位代销成品油。

  成品油批发企业不得向不具备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成品油。

  成品油仓储企业为其他单位代储成品油,应当验证成品油的合法来源。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出成品油经营许可决定的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许可决定: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不具备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未向申请人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许可理由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予以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许可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者不予批准或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三条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成品油经营许可过程中,擅自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一)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二) 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外销售的;
  (三)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加油站或油库的;
  (四) 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
  (五)销售走私成品油的;
  (六)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备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成品油的;
  (七)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
  (八)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的;
  (九)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十)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经营活动真实材料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五条 申请成品油经营许可时,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给予警告。
  
  第三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由所在地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制止,并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共南平市委办公室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创业竞赛部分指标考评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中共南平市委办公室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共南平市委办公室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创业竞赛部分指标考评办法的通知
南委办〔2008〕28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2008年全市创业竞赛活动方案》和《2008年市直部门、市本级产业组团创业竞赛活动方案》要求,为完善创业竞赛考评工作,现将2008年创业竞赛部分指标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2008年列入省、市重点项目完成情况指标考评办法;
2、2008年全市创业竞赛旅游项目考评办法;
3、2008年全市创业竞赛外经贸指标考评办法;
4、2008年全市创业竞赛城市建设项目考评办法;
5、2008年全市创业竞赛环保项目考评办法;
6、2008年全市创业竞赛品牌建设考评办法;
7、2008年全市创业竞赛新“五南”式企业和上市
公司指标考评办法;
8、2008年市本级产业组团标准厂房建成面积完
成情况考评办法;
9、2008年市本级产业组团征地面积完成情况考评办法;
10、2008年市本级产业组团产业平台建成面积和基础设施投资额指标考评办法;
11、2008年市直部门引进生物产业、创意(动漫、软件)产业项目的认定标准。

中共南平市委办公室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1
2008年列入省、市重点项目完成情况指标考评办法
一、考评对象:10个县(市、区)
二、考评指标(总分110分):
(一)列入省、市重点项目个数(20分)
列入省、市重点项目个数得20分。在计算分值上,列入省重点项目每个得4分,列入市重点项目每个得2分。
(二)列入省、市重点项目计划投资(15分)
列入省、市在建重点项目当年计划投资得10分,以当年计划投资合计最高县(市、区)为满分10分,其它县(市、区)按比例折算;列入省、市预备重点项目当年计划投资得5分,以当年计划投资合计最高县(市、区)为满分5分,其它县(市、区)按比例折算。
(三)列入省、市重点项目进度目标和投资完成情况(65分)
1、在建重点项目:
基本分(60分):
(1)完成年度投资计划(20分)。完成年度投资计划得满分,未完成年度投资计划按比例计分。
(2)完成年度工作进度目标(30分)。完成年度工程进度目标得满分,未完成年度工程进度目标按比例计分。
(3)施工安全生产目标(5分)。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措施到位得5分;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得零分,每发生一起1人以上死亡安全生产事故扣2分,扣完为止;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措施不到位扣1分。
(4)工程质量目标(5分)。工程质量经验收合格得5分;发生建设工程重大事故(经有关部门鉴定)得零分;工程分项验收不合格每项扣1分,扣完为止。
附加分(5分):
(1)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20%以上加2分,20%以内按比例加分;
(2)按计划项目竣工投产加1分;提前建成投产,每提前1个月追加1分,最高追加2分。
2、预备重点项目:
基本分(60分):
(1)完成立项审批(核准、备案)(10分);
(2)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10分);
(3)完成征占用林地审批(核)(10分);
(4)完成用地拆迁补偿协议签订(10分);
(5)完成土地审批(10分);
(6)完成“三通一平”工程(5分);
(7)工程基础开工建设(5分)。
附加分(5分):
(1)工程提前开工,并被市重点办转为在建重点项目加3分;
(2)开工后完成投资进度超过计划10%以上,并且完成土建基础施工的加1分,最高加2分。
(四)重点项目管理指标(10分)
1、各县(市、区)政府抓重点项目措施并落实到位(5分)。
2、及时向省、市重点办反映重点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协调解决情况(2分)。
3、信息员按时报送月度、季度、年度报表及书面工作总结并将重点项目进度的各个节点(工程招投标、开工、竣工投产)完成情况及时上报市重点办得3分,少报、迟报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
三、考评原则:
1、考核重点项目工作目标依据《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8年市重点项目名单和工作目标的通知》(南政〔2008〕39号)文件。
2、由于各县(市、区)经济发展水平和投资环境不同,列省、市重点项目不平衡,因此将县(市、区)分成三类,每个县(市、区)所算分值乘以系数,得出最后分值。具体分类和折算系数:第一类,延平、邵武、建瓯、建阳折算系数为0.9;第二类,武夷山、顺昌、浦城折算系数为1.0;第三类,光泽、松溪、政和折算系数为1.1。
3、一个项目同时列入省、市重点项目,取分值大的计分,不重复得分。
4、预备重点项目重点考核前期审批工作,每项得分以获得审批文件为准。
5、实际完成投资数以年终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6、市重点办每半年对重点项目进行滚动管理,新增列省、市重点项目按上述标准增加分数,退出重点项目管理的不得分。
7、由市本级管理的重点项目,在有关县(市、区)实施的,市、县两级部分项目不实行共享计算。
8、考评范围:在建重点项目、预备重点项目、前期重点项目暂不列入考评范围。
四、计分法:
1、计分办法:引入简单“功效系数法”,即把每项指标标准分值的60%部分作为基本得分值,再对40%部分按以最高的县(市、区)值为满分,其它县(市、区)的评分以其指标数值除以最高县(市、区)指标数值,再乘以标准分。用计算公式表示,指标得分=标准分×X%(基本分)+指标值/最高指标值×标准分×Y%(其中X+Y=100%)。
2、列入省、市重点项目个数得分=n个省重点项目*4分+n个市重点项目*2分〔以最高县(市、区)得分为满分20分,其它县(市、区)得分按比例折算〕。
3、列入省、市重点项目计划投资得分=在建重点项目计划投资得分〔以最高县(市、区)计划投资合计数为满分10分,其它县(市、区)得分按比例折算〕+预备重点项目计划投资得分〔以最高县(市、区)计划投资合计数为满分5分,其它县(市、区)得分按比例折算〕。
4、列入省、市重点项目进度目标和投资完成情况得分。先计算每个重点项目得分,然后将每个重点项目得分加总平均,即为该项得分。
5、重点项目管理指标计分办法。以出台重点项目管理措施多,落实到位最好的各县(市、区)为满分,其余县(市、区)按比例算分。
6、总得分计算:(列入省、市重点项目个数得分+列入省、市重点项目计划投资得分+列入省、市重点项目进度目标和投资完成情况得分+重点项目管理分数)*系数,再按功效系数法计算总数。


附件2
2008年全市创业竞赛旅游项目考评办法
一、考评对象:10个县(市、区)
二、考评指标:旅游项目与工业项目一并考评,分值500分。
三、考评原则:
1、凡符合准入条件的旅游项目,各县(市、区)旅游局须及时上报(必须有主要领导签发,并加盖公章)南平市旅游局核准确定备案,否则不列入考评。
2、各县(市、区)旅游局必须将列入考评的旅游项目投资进度在按月报送当地统计部门的同时,及时上报南平市旅游局,否则,视同自动放弃考评资格。
3、年终,南平市旅游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列入考评的旅游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情况进行实地核实,并将核实结果报南平市统计局进行总评。
四、考评办法:
1、“旅游项目完成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和“当年投资2000万元以上新开工旅游项目个数增长率和当年完成投资额增长率及贡献率的提升情况”的计分结果由市统计局负责提供。
2、“山海协作旅游项目实收注册资本金增长率及贡献率的提升情况”和“当年符合准入条件的内资旅游项目个数指标”的计分结果由市协作办负责提供。
3、“当年引进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的合同外资旅游项目指标”和“当年符合准入条件的外资旅游项目个数指标”由市外经贸局负责提供。
4、县(市、区)引进的旅游项目属内资项目的由市协作办认定并负责提供,属外资项目的由市外经贸局认定并负责提供。
5、若有县(市、区)引进旅游项目落地在武夷山市的,则该项目可计为该县(市、区)创业竞赛成绩,但该项目必须经武夷山市政府确认。
6、当年列入省、市重点项目建设的旅游项目及完成情况由市发改委提供考评结果。


附件3
2008年全市创业竞赛外经贸指标考评办法
一、考评对象:10个县(市、区)
二、考核指标:当年引进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的合同外资工业(旅游)项目指标(100分)
三、考评办法:
1、引入简单“功率系数法”,60分是基本得分,其余40分按以任务分值最高的县(市、区)为满分,其它县(市、区)的得分以其任务分值除以最高的任务分值,再乘以40分。
计算公式:指标得分=60+某县(市、区)任务分值/最高任务分值×40
2、任务分值计算方法
任务分值=县(市、区)合同外资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工业(旅游)项目合同外资总数/该县(市、区)合同外资任务数×80+某县(市、区)合同外资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工业(旅游)项目合同外资总数/合同外资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工业(旅游)项目合同外资总数最高×20
3、合同外资为领取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部分。增资项目,当年合同外资增资额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以上。
2008年10个县(市、区)合同外资任务数分解表
制表单位:南平市外经贸局县(市、区)合同外资(万美元)延平区12700邵武市15300武夷山市15000建瓯市8000建阳市8000顺昌县5400浦城县4800光泽县700松溪县700政和县700合计71300


附件4
2008年全市创业竞赛城市建设项目考评办法
一、考核对象:10个县(市、区)
二、考评指标:
1、房地产销售缴纳营业税和契税的增长率(30分);
2、当年房地产项目新增公共绿地面积占房地产竣工面积的比例(20分);
3、城市绿地率的同比增长率(10分)。
三、考评办法:
1、考核指标中第1条款的“增长率”是指当年房地产销售缴纳营业税和契税之和与前三年两者之和的平均值相比较的增长率;得分计算公式如下:
某县(市、区)得分=18+12×
(该县(市、区)增长率—最低县(市、区)增长率最高县(市、区)增长率—最低县(市、区)增长率)
2、考核指标中第2条款的“比例”是指当年房地产项目新增公共绿地面积与当年房地产竣工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以比例最高的县(市、区)得满分,其余县(市、区)按占最高县(市、区)的比例值计算得分;对当年无房地产竣工面积但有房地产新增绿地面积的县(市、区),也按满分计算。
3、考核指标中第3条款的“城市绿地率”是指城市建成区内各类绿化用地(包括: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等六类)总面积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比例;考核指标中第3条款的“同比增长率”是以2007年城市绿地率的数值作为基数相比较的增长率;以城市绿地率的同比增长率最高的县(市、区)为满分,其余按占最高县(市、区)的比例值计算得分。

附件5
2008年全市创业竞赛环保项目考评办法
一、考核对象:10个县(市、区)
二、考评指标:
1、城市生活污水处理项目建设情况(15分);
2、征收污水处理费情况(30分);
3、城市联盟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情况(15分);
4、征收垃圾处理费情况(30分)。
三、考评办法:
1、对城市生活污水处理项目建设情况的考评标准(总分15分):
(1)浦城县:完成可研、环评、征地工作得9分;完成可研、环评、征地和初设工作得12分;项目开工建设得15分。
(2)政和县、光泽县、松溪县:项目完成可研、环评工作得9分;完成可研、环评、征地工作得12分;完成可研、环评、征地和初设工作得15分。
(3)延平区、武夷山市:延平区污水处理率达到67%达标率,得15分;武夷山市污水处理率达到55%达标率,得15分。污水处理率未达标的以实际处理率除以达标处理率,再乘以总分计分。
(4)顺昌县:项目建成得9分;项目建成并正常运行得15分。
(5)邵武市、建瓯市、建阳市:项目建成投产,且建成后日污水处理率达到40%得15分;项目建成投产,但建成后日污水处理率未达到40%得9分。
2、对污水处理费征收情况的考评标准(总分30分):
污水处理费征收情况的考评分成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和征缴率两部分计分,两者各占15分。其中: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达到0.8元/吨得15分,未达到0.8元/吨不得分。征缴率按0.8元/吨标准征收的金额计算,征缴率在各县(市、区)中最高的城市得15分;其他县(市)以各自完成的征缴率与最高县(市)征缴率的比例,再乘以15分进行计分。
3、对城市联盟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的考评标准(总分15分):
按新建压缩式垃圾中转站的吨位规模占城市生活垃圾日产量的比例计分。比例最高的城市得满分15分;其他县(市)以各自的比例除以得满分县(市)的比例,再乘以总分进行计分。
4、对垃圾处理费征收情况的考评标准(总分30分):
垃圾处理费征收情况的考评分成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和征缴率两部分计分。其中:垃圾处理费已开征,但未达到9元/月.户标准的得9分;达到9元/月.户标准的得18分;征缴率按9元/月.户标准征收的金额计算,征缴率最高的县(市、区)得12分;其他县(市、区)以各自征缴率和最高征缴率之间的比例计分。


附件6
2008年全市创业竞赛品牌建设考评办法
一、考评对象:10个县(市、区)
二、考评指标:当年新增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个数(27分),福建省著名商标、福建省名牌产品个数(22分),品牌管理(21分)。
三、评分办法:
1、当年净增中国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产品(27分)
在列入考评的项目中,若中国驰名商标是经法院判决认定的,则该项目个数以0.5个计算成绩;若中国驰名商标是经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定的,则该项目个数以1个计算成绩。某个县(市、区)中国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产品当年净增数量占全市当年净增数量的比重即为该县(市、区)中国品牌率。引入简单“功率系数法”计算该项目指标得分,5分是基本得分,其余22分按以中国品牌率最高的县(市、区)为满分,其它县(市、区)的得分以其中国品牌率除以最高的中国品牌率,再乘以22分计算。
计算公式:指标得分=5+某县(市、区)中国品牌率/最高中国品牌率×22
2、当年净增福建省著名商标和福建省名牌产品(22分)
在列入考评的项目中,某个县(市、区)当年净增福建省著名商标和福建省名牌产品数量占全市当年净增福建省著名商标和福建省名牌产品的比重即为该县(市、区)福建省品牌率。引入简单“功率系数法”计算该项目指标得分,3分是基本得分,其余19分按以福建省品牌率最高的县(市、区)为满分,其它县(市、区)的得分以其福建省品牌率除以最高的福建省品牌率,再乘以16分计算。
计算公式:指标得分=3+某县(市、区)福建省品牌率/最高福建省品牌率住糎T16.〗19
3、品牌管理(21分)
(1)引导推动品牌建设情况(8分)
各县(市、区)在推进名牌战略过程中,有制定培育品牌计划,出台相关政策(包括引导企业培育创建新品牌、鼓励现有品牌做大做强的扶持措施、办法等),努力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的,得基本分8分,否则不得分。
(2)品牌服务和督促机制落实情况(8分)
品牌企业反映的问题能及时帮助解决;督促机制完善政令畅通,工作成效显著的,得基本分8分。否则,将根据企业反映的情况酌情扣分。
(3)品牌创建进展信息报送情况(5分)
能及时反映品牌工作动态,年终按规定时间报送品牌建设情况资料的,得基本分5分;若未能及时报送品牌工作动态的,扣1.5分;若在年终时限内报送资料不齐全的,扣1分。
四、考评基础资料来源:
1、中国驰名商标、福建省著名商标由南平市工商局提供相关资料文件。
2、中国名牌产品、福建省名牌产品由南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供相关资料文件。
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品牌培育计划、出台政策、反映品牌工作动态、为品牌企业协调解决实际问题等相关资料。
4、相关企业提供品牌创建相关资料和反映问题的情况。


附件7
2008年全市创业竞赛新“五南”式企业和上市公司指标考评办法
一、考核对象:10个县(市、区)
二、考核指标:当年每增加一个新“五南”式企业或每增加一个上市公司,另外追加奖励10分。
三、考评办法:
1、新增新“五南”式企业考评办法:
各县(市、区)当年净增加1家新“五南”式企业奖励10分,新“五南”式企业指当年产值超过5亿元(含5亿元)的工业企业。
2、“拟上市公司”考评办法:
(1)完成股改(即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工商注册营业执照为凭)3分。
(2)完成辅导并正式申报(以福建监管局的辅导验收报告和中国证监会的受理函为凭)3分。
(3)完成股票发行上市(以证交所挂牌交易为凭)4分。

附件8
2008年市本级产业组团标准厂房建成面积完成情况考评办法
一、考核对象:南平工业园区管委会、闽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南平市荣华山产业组团管委会
二、考核指标:市本级三大产业组团各完成30万平方米(75分)
三、考评办法:
1、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办好建筑施工许可证,得10分。
2、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得20分。
3、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完工,得45分;完工面积未达到30万平方米,按实际完工面积与30万平方米的比值再乘以45分计算得分,未完工面积不计算得分。
4、项目加分方法: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建成完工面积超过30万平方米,超额完成任务部分按其与任务数(30万平方米)的比值再乘以75分计算得分,加分最多只加到本项分75分。


附件9
2008年市本级产业组团征地面积完成情况考评办法
一、考评对象:南平工业园区管委会、闽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南平市荣华山产业组团管委会
二、考评指标:市本级三大产业组团各完成5000亩(75分)
三、考评办法:
1、制定征地补偿方案,并完成征地听证工作的(10%)。
2、完成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的(30%)。
3、受理工业用地预申请,并取得预申请人保证金的(15%)。
4、农用地转用和征收经省上批准的(30%)。
5、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全额支付并取得土地的(15%)。
6、完成指标任务的得满分,完成部分的按所占比例分值计分。


附件10
2008年市本级产业组团产业平台建成面积和基础设施投资额指标考评办法
一、考评对象:南平工业园区管委会、闽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南平市荣华山产业组团管委会
二、考评指标:市本级三大产业组团产业平台建成面积各完成4000亩(75分),基础设施投资额各完成3亿元(75分)
三、考评办法:
(一)产业平台建成面积完成情况(75分)
1、建成面积完成计划情况的考评(60分)。产业平台实际新建成面积占计划的百分比乘以60分,即为该项得分。超额完成计划的不加分。
2、建成面积贡献情况的考评(15分)。以某个单位产业平台实际新建成面积占三个单位产业平台实际新建成总面积的比重为指标,比重最高的得满分15分,其他单位的比重与最高值的百分比乘以15分,即为该项得分。
(二)基础设施投资完成情况(75分)
1、基础设施投资完成计划情况的考评(60分)。考评办法与建成面积完成计划情况的考评类似。
2、基础设施投资贡献情况的考评(15分)。考评办法与建成面积贡献情况的考评类似。
四、指标认定:
1、闽北产业集中区包括童游与林产工贸组团,南平工业园区包括南平工业园、大横绿色产业区、江南新区规划区等。
2、产业平台建成面积为当年新开发并完成“三通一平”的面积。“三通一平”是指土地平整完成,平台内主干道路网基本形成;在供电、供水责任单位将外部供电、供水设施铺设到开发区总入口处的基础上,将平台内的供电、供水设施铺设到入园企业的用地红线边。若完成了平整土地但“三通”不到位,就按照每少通一项减少15%面积来计算。
3、基础设施投资完成额是在产业平台基础设施建设上的固定资产投资,不包括入驻企业的建设投资。
4、基础设施投资完成额由相应统计部门的统计报表数据为准。闽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基础设施投资完成额由建阳市统计局认定;南平工业园区管委会除了大横组团基础设施投资完成额由延平区统计局认定外,其余由南平市统计局认定;荣华山产业组团管委会的基础设施投资完成额由浦城县统计局认定。产业平台实际建成面积由市创业办会同市直有关部门现场勘察认定。
5、数量指标计算保留两位小数。


附件11
2008年市直部门引进生物产业、创意(动漫、软件)产业项目的认定标准
一、生物产业项目的认定标准
生物产业是通过对生物的改造、设计和创造各种新品种的产业。包括生物医药、生物农业、生物能源、生物制造、生物环保等领域。生物医药包括中药(通过GAP认证)基地建设及其提取、动物原料药及其提取、中药饮片制剂生产等;生物农业包括农业良种繁育产业化、林业新品种发育产业化、绿色农用生物产品的研制和产业化;生物制造包括生物基材料制造、微生物制造等;生物能源包括生物质发电、沼气发电开发、生物柴油、燃料乙醇生产等。对于生物产业项目的认定应基于以上内涵与处延做出的。
二、创意(动漫、软件)产业项目的认定标准
创意产业是指那些具有一定文化内涵的,来源于创造力和聪明智慧,并通过科技的支撑作用和市场化运作可以被产业化的活动的总和,通常我们把以创意为核心增长要素的产业或缺少创意就无法生存的相关产业统称为创意产业。
创意产业主要有以下几类:
1、制造业设计创意。主要是为生产服务的创意产业,包括与工业生产相关的研发与设计活动的电子信息研发设计、机构装备研发设计、石油化工研发设计、生物医疗研发设计以及雕刻设计和石雕、影雕、漆器、陶瓷等工艺品制造设计等领域。
2、数字服务创意。主要是计算机软件领域的专业技术服务,包括动画与漫画制作、游戏制作、软件设计、互联网信息服务等领域。
3、文化传媒创意。主要是传媒传播活动和文化艺术领域中的创作,主要包括影视作品创作与销售、新闻传媒服务、广告设计服务、文化艺术创作、文化传承与文物保护等领域。
4、建筑设计创意。主要是与建筑、环境等有关的设计活动,包括城市规划与设计、建筑艺术、建筑工程技术设计、建筑装饰、城市绿化管理等领域。
5、咨询策划创意。主要是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各类商务、投资、教育、生活消费及其咨询和策划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知识产权保护、市场调查与咨询、会展设计服务、金融咨询服务、科技咨询服务等领域。
6、休闲消费创意。主要是在人们日常消费、生活娱乐中体现创造性及其价值的行业,包括时尚设计、休闲健身、形象设计、婚庆策划服务、摄影创作、旅游服务等领域。
动漫产业是指以“创意”为核心,以动画、漫画等为表现形式,包括动漫图书、动漫报刊、动漫电影电视、动漫音像制品、舞台剧和基于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的动漫新品种等动漫直接产品的开发、生产、出版、播出、演出和销售,以及与动漫形象有关的服装、玩具、电子游戏等周边产品的开发、生产和经营的产业。
软件产业是包含与数据处理系统操作有关的程序、规程、规则以及相关文档的智力创作的产业。软件是一种智力创作产品,是生产者智慧的结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