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行署办公室关于转发海东地区商品房销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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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行署办公室关于转发海东地区商品房销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海东行署办公室


东署办[2008]163号

海东行署办公室关于转发海东地区商品房销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
地区建设局关于《海东地区商品房销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经行署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做好宣传工作。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



海东地区商品房销售资金监督

管理暂行办法

(海东地区建设局 二00八年九月)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登记、预售、现售资金(以下简称商品房销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障商品房开发企业和购房者双方的合法权益,防范资金运行和交易风险,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行政辖区内开发的商品房和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经济适用房建设销售资金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登记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购房人收取不超过商品房总价10%的定金。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购房人,购房人依照预售合同的约定,在商品房主体竣工验收合格后预先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总价30%的购房款。

本办法商品房现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购房人并收取的全部商品房价款。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城镇商品房销售资金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对全区商品房销售资金监督指导和资金运行的检查工作。

第五条 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销售资金实行银行专户管理制度。即销售资金统一纳入商业银行的专户进行管理。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登记、预售、现售前,应当与当地商业银行、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商品房登记、预售、现售资金监管协议书,并在一家商业银行设立商品房建设资金专用账户。

第七条 经批准的一个整体开发项目不允许拆分,只能设立一个登记、预售、现售资金专用账户。专用账户设立后,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变更开户银行的,应事先征得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重新签订监管协议。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校验《商品房登记、预售、现售资金监管协议书》,并送一份至开户银行备案。

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商品房许可证上载明商品房销售资金专用账户信息,并在媒体或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告,供公众查阅。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房屋时,应当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注明商品房销售资金专用账户和账号。

购房人应当将购房款直接存入商品房销售合同中注明的销售资金专用账户中。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商不得直接收取购房人的现金,销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购房人凭银行出具的存款凭证向房地产开发商办理手续房地产开发商必须为购房人开具合法票据。

第十一条 商品房销售资金应保证用于购置本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配套设施建设、管理费用及法定税费。从银行支取销售资金要接受当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全部建设内容竣工验收合格之前,保证收取的销售资金用于本项目建设。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使用商品房销售缴存的资金时,应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款申请,申请中载明以下列内容:

(一)工程的总体进度,预计完成投资额;

(二)已使用售房款情况;

(三)房地产开发商的投资情况。

第十三条 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用款申请后,应核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资料,并到施工现场查看工程进度情况。核查无误后在三个工作日之内作出销售资金使用的核准意见,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不核准理由。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准使用销售资金:

(一)无正当理由超出用款计划额度的;

(二)使用用途不是用于该项目建设的;

(三)其他未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使用销售资金的。

第十五条 设立商品房资金专用账户的商业银行应当按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协议约定,根据使用资金的核准意见,将缴存资金划入相关的单位账户。

第十六条 开户银行在每月15日前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个人购房缴存资金专户对账单,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掌握其资金流向,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商品房项目全部建设内容竣工验收合格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持预售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除该项目的销售资金监管。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于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解除销售资金监管的核准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并告知不同意解除销售资金监管的理由。

第十八条 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商品房销售资金监管信息系统,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户银行联网,将销售资金专用账户及其资金进出情况纳入统一管理。商品房销售资金监管信息系统与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系统相衔接。

第十九条 县房产管理部门应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资金使用的信用档案,将销售资金专用账户及其资金进入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情况报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购房人有通过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查阅销售资金信息的权利。

第二十条 工程监理单位出具虚假施工进度证明的,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归集、使用商品房销售资金的,要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由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以按《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因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监管不力,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工作不履行职责和行政不作为的要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设立缴存专户的商业银行不得擅自同意房地产开发商使用个人购房缴存资金,造成后果的,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和追回流失款项。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海东地区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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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全国测土配方施肥工作方案

农业部办公厅


2009年全国测土配方施肥工作方案

农办农〔2009〕2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林、农垦)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央1号文件精神,加强对今年测土配方施肥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好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推动测土配方施肥工作深入持续发展,我部编制了《2009年全国测土配方施肥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遵照执行。

  各省区市农业部门和部属有关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省区市、本单位测土配方施肥实施方案,并于4月10日前报我部测土配方施肥工作办公室(种植业管理司)。联系电话:010-59191834,传真:010-59193347,电子信箱:cetushifei@agri.gov.cn,邮编:100125。

  附件:2009年全国测土配方施肥工作方案

二○○九年三月十二日

2009年全国测土配方施肥工作方案

  2005年以来,国家启动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各级农业部门扎实推进制度建设,积极探索推广模式,不断完善技术规范,取得了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初步建立了有效的工作机制和规范的技术体系,提升了项目管理和技术服务能力,在促进全国粮食连续增产上发挥了应有作用。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扎实推进2009年度测土配方施肥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思路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农民为出发点,以提高技术覆盖率、到位率为目标,以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为载体,突出“推进农民转变施肥观念,扩大配方肥生产供应,指导农民按方施肥”三大重点,整合相关资源,加强示范培训,引导企业参与,创新推广机制,全面推进测土配方施肥深入开展。

  围绕上述指导思想,2009年测土配方施肥工作思路应突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走“大配方、小调整”的配方肥推广应用路子。针对企业规模化生产与配方肥小批量需求的矛盾,采取区域大配方与局部小调整相结合的办法,适度减少配方数量,促进大中型企业按方供肥,努力扩大配方肥应用范围。

  二是以科学施肥需求为导向引导企业优化调整肥料结构。公布区域性配方信息,利用测土配方施肥成果,根据农业生产需求引导企业改善肥料生产结构。

  三是把增强农民科学施肥意识作为深化测土配方施肥的关键环节。切实加强宣传引导,着力开展示范培训,使更多的农民体会到测土配方施肥的好处,增强农民科学施肥的自觉性。

  四是在创新中推动测土配方施肥工作不断深化。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围绕技术路线、企业参与、推广到户等关键环节,鼓励基层创造,及时总结经验,力争有所创新、有所突破。

  二、目标任务

  在前四年工作的基础上,2009年继续加大测土配方施肥工作力度,力争在实施范围、覆盖作物、工作内容、重点对象、示范带动等各个方面都有新的突破,为今后长期开展这项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扩大实施范围。争取中央财政进一步加大对测土配方施肥的支持力度,力争项目基本覆盖到全国主要农业县(场)。全年免费为1.5亿农户提供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服务,推广面积达到10亿亩次以上。

  ——拓展覆盖作物。在继续抓好粮、棉、油等大宗作物的同时,推动蔬菜、果树等经济、园艺作物测土配方施肥工作的开展。

  ——突出重点对象。突出抓好全国2600个粮棉油高产创建万亩示范区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的推广应用,为高产创建示范户、种植大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全面提供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服务。

  ——强化示范带动。实施“百千万”示范工程,每个项目县(场)建设百亩示范方10个、千亩示范片5个、万亩示范区1个,展示示范测土配方施肥技术。

  ——深化工作内容。力争采样测土和田间试验等基础工作有新提高,企业参与测土配方施肥有新局面,技术推广机制创新有新突破,服务能力和技术到位率显著提高。

  三、重点工作

  (一)夯实基础,建立健全技术支撑体系。新建项目县要合理调配人力资源,充实土肥技术队伍。强化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特别要注重取土化验、田间试验、农户调查、配方制定、施肥指标体系建立和数据库建设等方面的培训,提高服务能力,使基层技术人员真正理解要求,把握要领,规范操作。加强土肥化验室建设,规范软硬件配置,适应测土配方施肥需要。续建项目县要树立长期开展测土配方施肥工作思想,采取有力措施,稳定土肥技术推广机构和技术队伍。继续做好取土化验和田间试验,分区域、分作物逐步建立和完善测土配方施肥指标体系,筛选和确立施肥配方,构建施肥专家咨询系统,为宏观控制施肥结构与微观指导施肥提供科学依据。强化化验室质量管理,有条件的地方鼓励化验室申请资质认定,探索改进测试方法,不断提高测试效率,满足日益增长的测土服务需求。注重收集整理分析应用测土配方施肥数据,建立和完善测土配方施肥数据库,开展耕地地力评价,了解和掌握耕地资源状况,推进农业资源的优化配置。跟踪调查了解农民施肥情况,及时汇总上报肥料需求和使用信息。

  (二)创新机制,深入开展技术指导服务。重点围绕五个方面开展工作:一是简化。将复杂的技术理论简单化、傻瓜化,简化测土配方施肥建议卡内容,用通俗易懂语言,让群众看得懂、学得会、用得上。采用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宣传培训,寓教于乐,提高学习兴趣。二是结合。与新型农民培训、科技入户等已有项目相结合,转变工作作风,主动进村入户开展技术服务,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三是包干。建立专家技术人员包村包户责任制,强化督促检查,促进工作落实。四是互动。采取举办农民田间学校、家庭课堂等形式,让农民参与进来、互动起来,手把手指导,面对面交流,充分发挥农民的主观能动性,提高示范效果。五是集中。在做好技术专家常年进村入户进行技术服务的基础上,在春耕、夏收夏播、秋冬种等关键农时季节,集中组织技术专家进村入户开展备肥备耕、水肥管理等技术指导服务。各地要积极发挥地市级作用,强化对项目县的工作督导和技术指导。

  (三)强化示范,充分发挥辐射带动作用。一方面要建立示范平台。与粮棉油高产创建活动有机结合,实施测土配方施肥“百千万”示范工程,分层次建立测土配方施肥示范区(片、方),做到村有百亩示范方、乡(镇)有千亩示范片、县有万亩示范区。在播种、田间管理、收获等关键农时季节,组织农户进行现场观摩、讲解、培训,让农民看到测土配方施肥的真正效果,引导广大农民应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另一方面要建立示范队伍。以种植大户、高产创建示范户和农民经济合作组织为主,全面开展测土配方施肥全程技术服务,培植扎根农村、为我所用的技术示范推广队伍。每个项目县(场)重点培植100个种植大户、50个科技示范户和10个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实行“专家进大户、大户带小户、农户帮农户”,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四)公开信息,全面推进企业参与。各地要完善测土配方施肥推广应用模式,公开配方信息,推进企业广泛参与。一是建立信息发布机制。春耕和秋冬种备肥用肥之前,各级农业部门要及时发布测土配方施肥信息,农业部和各省农业部门要按照优势作物区域,减少优化配方数量,扩大适用区域,发布区域性科学施肥指导意见及肥料“大配方”信息,引导企业按方生产,指导科学施肥;项目县要按季节及时发布县域施肥技术指导方案和农户施肥建议卡,科学指导农民购肥用肥,按方施肥;二是引导企业按方生产配方肥。采取“大配方、小调整”的生产模式,企业按照农业部门提供的“大配方”组织生产,农业部门利用“图、表、卡”等方式,指导农民对“大配方”进行“小调整”;三是推进配方肥连锁经营。运用连锁、超市、配送等现代物流手段,构建和完善基层供肥服务网络,实现产销直接对接,减少流通环节;四是开展农化社会化服务。鼓励企业建立乡村流动配肥站等农化服务组织,积极发展以统测统配统施为主要内容的农化社会化服务,推进农民按方购肥施肥。

  (五)完善制度,切实加强监督检查。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修订和完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确保测土配方施肥资金安全使用。完善项目验收和质量考核制度,适时进行阶段性验收,确保项目各项任务圆满完成。建立配方肥生产质量追溯制度,定期组织肥料市场抽查,防止肥料企业生产不符合配方要求和质量标准的肥料,加大对不法企业生产销售假冒配方肥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合法企业的权益和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要强化监督检查,狠抓各项制度落实,严格奖惩制度,确保项目规范实施。

  (六)注重宣传,着力扩大社会影响。注重宣传领导,宣传测土配方施肥成效,争取领导的重视与支持;注重宣传社会,争取社会各界的认同与理解;注重宣传企业,增进企业的了解,引导企业广泛参与;注重宣传农民,宣传科普知识和实用技术,增强农民科学施肥意识,提高科学施肥水平。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通过开展宣传月(周)、召开现场会、举办成果展等形式广泛宣传,形成上下联动、左右互动的宣传态势,做到电视有影、广播有声、报刊有文、墙上有画、网上有消息,努力扩大测土配方施肥的社会影响,让全社会关注、重视和支持测土配方施肥工作。

  四、农业部主要活动

  (一)制定发布科学施肥指导意见。春耕和秋冬种备肥用肥高峰前,组织制定2009年春季和秋冬种科学施肥指导意见,引导各地因地制宜制定发布科学施肥技术方案,指导农民“科学、经济、环保”施肥。

  (二)组织开展“巧施肥、促增产”春季指导活动。根据测土配方施肥成果和春季作物需肥规律,组织专家和农技人员进村入户,深入田间地头,面对面指导农民合理施肥,切实做好田间肥水管理,促进夏收粮油增产增收和春耕生产顺利开展。

  (三)召开全国测土配方施肥工作会议。4-5月份组织召开全国测土配方施肥工作会议,总结测土配方施肥工作成效,分析测土配方施肥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培训测土配方施肥项目管理人员,安排部署2009年测土配方施肥工作。

  (四)调查测土配方施肥效果和肥料使用情况。5-6月份对小麦、油菜,7-8月份对早稻,10-12月份对玉米、中晚稻和棉花进行测土配方施肥应用效果和肥料使用情况调查,了解测土配方施肥对增加产量、节本增效、促进肥料使用结构调整、改善肥料供求关系、平抑肥料价格等方面的作用。

  (五)召开测土配方施肥现场观摩交流会。7-8月份组织召开全国测土配方施肥现场观摩交流会,参观现场,交流经验,总结模式,研讨测土配方施肥工作。

  (六)开展测土配方施肥专家服务月活动。在秋冬种农民购肥、用肥高峰季节,利用1个月时间组织专家和农技人员进村入户,深入田间地头,开展巡回指导和技术服务,指导农民按照配方选好肥、施好肥。

  (七)组织开展项目监督检查和部级抽查验收。8-10月份就测土配方施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2006和2007年项目进行部级抽查验收,进一步总结经验、发现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措施和努力方向。8-11月份,开展项目县化验室检测质量抽查考核活动,重点对100个2007年启动的项目县(场)进行抽查考核。




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年度财务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年度财务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08〕31号


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近期,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财务报表列报要求的通知》(财办会〔2008〕3号)(见附件1),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财务报表内容与格式做出具体规定。为切实做好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编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按照财政部文件要求编报财务报表及附注,其他编报要求执行我会2007年2月13日发布的《关于年度报告编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7〕13号)。

  二、在向保监会报送年度财务报告的同时,各公司还应当按照以下要求编报补充信息:

  (一)补充信息的内容

  1、财务监管附表

  为加强财务监管,我会制定了财务监管报表(见附件2、3、4),包括“一对一”签订委托合同、发行债权/股权投资计划、发行“创新投资”试点产品和其他方式受托管理的保险资金运用情况的报表。其中,除了“一对一”签订委托合同方式以外,以发行债权/股权投资计划、发行“创新投资”试点产品或其他方式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报表应分别每一产品或计划进行单独审计,并同时报送审计报告。

  2、受托管理企业年金有关信息

  如果公司拥有受托管理企业年金的有关资格,还应当披露获得的资格类型及经营状况有关信息。拥有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资格的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包括报告日受托管理的企业年金资产规模。

  3、公司认为有助于说明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其他信息。

  以上2和3规定的补充信息可以不经过审计。

  (二)补充信息作为年度财务报告的附件报送。

  (三)公司对外公开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不包括以上补充信息。

  三、考虑到以上特别情况,2007年年度报告的报送时间可以延迟至2008年4月30日,各公司无需另外申请延期。

  附件:

  1、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财务报表列报要求的通知》(财办会〔2008〕3号);2、受托资金来源与运用表;3、受托资金投资收益表;4、“创新试点”投资产品(或债权/股权投资计划)持有人份额表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受托资金来源与运用表(××公司/××产品、计划)

编制单位: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资金运用 年末数 年初数 资金来源 年末数 年初数
货币资金 拆入资金
结算备付金 交易性金融负债
拆出资金 衍生金融负债
交易性金融资产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债券 应交税费
基金 应付利息
股票 应付资产管理费
其他 应付托管费
衍生金融资产 其他应付款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债券
基金
股票
其他
持有至到期投资
债券
其他
定期存款 应付委托投资款
贷款 应付委托人收益
长期股权投资
应收利息
应收红利
其他投资资产
资金运用合计 资金来源合计
注:
1.公司应当就每1个委托对象、发行的每1个产品或计划分别编制。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在“应付委托人收益”中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