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中小学生处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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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中小学生处分暂行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教育局


青岛市中小学生处分暂行规定

青教字〔2002〕51号


  第一条 为严格学校管理,教育学生自觉履行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规范学生处分程序,根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及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青岛市及各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所辖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校(含社会力量举办的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机构)。
  第三条 处分学生应当遵循依法、公正、教育从先、保护学生合法权益、非歧视、严格控制受处分人数的原则。
  第四条 处分的种类:
  对小学生的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
  对初中学生的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
  对普通高中学生的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对中等职业学校(含职业高中、职业中专)学生的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增设其他处分种类。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含实习、社会实践期间)犯有错误,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可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超过30课时(含30课时)以上,寄宿制学校学生夜不归宿,行为不轨的;
  (二)考试中有作弊行为的;
  (三)在校内外不听劝告屡次吸烟、酗酒的;
  (四)故意损坏公物或他人物品,造成较大损失的;
  (五)打架斗殴,恶意辱骂他人的;
  (六)有偷窃行为,或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的;
  (七)进入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游戏厅等场所,或在校学习期间逃课进入网吧,屡教不改的。
  第六条 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学生,可给予记过、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一)同时有本规定第五条其中两项以上不良行为,经教育仍坚持错误不改的;
  (二)无正当理由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超过60课时(含60课时)以上,寄宿制学校学生多次夜不归宿,行为不轨的;
  (三)不服从教师正当管理,有辱骂教师行为,情节严重的;
  (四)不听劝告携带管制刀具等危险品进校园,对他人人身安全造成威胁的;
  (五)纠集校外人员扰乱学校秩序,滋事打架,或毁坏、偷窃公物或他人财物的;
  (六)参与团伙或聚众斗殴,情节严重的;
  (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音像制品、读物,屡教不改的;
  (八)多次拦截他人强行索要财物,或有抢劫、敲诈行为的;
  (九)男女同学之间发生不正当交往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严重不良行为之一的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可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受留校察看处分期间,仍坚持错误继续有违纪行为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旷课一个月,或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超过108课时(含108课时)以上的;
  (三)不服从教师正当管理,殴打或唆使他人殴打学校教职工的;
  (四)打架斗殴、行凶、赌博、吸毒等屡教不改,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传播淫秽读物或者音像制品,进行淫乱或色情、卖淫活动的;
  (六)破坏公共设施,偷窃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的;
  (七)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条 对犯有本规定第七条情形之一的学生,在给予处分后,可依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送有关部门进行矫治或管教。
  第九条 对不满10周岁的小学生,免予处分。
  对不满14周岁的学生,一般不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对不满18周岁的学生,一般不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对于被刑事强制执行的非义务教育阶段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之前,不得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对于依法免于刑事处罚、被监禁、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必须复学完成九年义务教育;非义务教育阶段未成年学生,在复学、升学、就学等方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第十条 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时限一般为一年。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坚持错误不改,继续出现违纪现象,构成新的处分的,可累加处分。
  第十一条 除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外,受处分的学生有明显进步的,应撤消其处分。
  第十二条 严格处分程序。对学生处分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处分决定前,由学校学生管理部门(教导处、政教处)告知当事学生;
  (二)应当事学生的要求召开听证会;
  (三)校务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四)需要备案的,按规定报备;
  (五)通知被处分学生。
  第十三条 建立处分听证制度。学生在告知被处分后,3日内可向校长提出听证要求。学校应当在7日内召开听证会,参加听证的人员应当包括当事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学校负责人及其知情的学生代表和教师代表,必要时可邀请社区知情人员参加。
  当事学生有陈述权、申辩权。学校对其陈述和申辩有责任进行复查,不得因其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分。
  第十四条 学校校务会议讨论学生处分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全面分析学生过错的主客观原因,用表决方式通过处分决定。
  表决处分决定出现较大争议时,校长应向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有责任进行调查了解,并做出裁决。
  第十五条 普通高中学校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中等职业学校给予学生勒令退学及以上处分,必须事先向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具体由相关管理机构受理。
  相关管理机构自受理备案之日起5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学校接到答复后,方可通知学生本人。
  第十六条 学校应在处分决定通过之日起3日内通知被处分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
  学校视学生的年龄和心理状况决定是否发布处分通告。
  第十七条 建立处分申诉制度。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分不服,允许保留意见,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其主管教育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具体由法制工作机构受理。
  第十八条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应存入学生本人档案。撤消处分的,应将处分决定取出,存入学校的文书档案。
  第十九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
  受勒令退学处分的学生,发给学历证明。
  受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学生,毕业时不论处分是否撤消,应当发给相应的学业证书,未完成规定学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学校处分学生不得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处分学生应充分考虑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防止和避免发生意外事件。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修改或增设处分种类、违背处分程序、增加被处分学生义务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校长和主要责任人员纪律处分,触犯刑法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青岛市教育行政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青岛市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涉及学生处分的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公布之前已处理完毕的学生处分不再重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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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示范项目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示范项目的通知


2003-05-15

教基厅〔2003〕6号


  经国务院批准,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将启动实施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示范项目(以下简称试点项目),运用信息化的手段和方式,积极引入优质教育资源,提高西部贫困地区农村中小学教育教学质量,缩小东西部教育差距,促进基础教育的均衡发展,为农村社会和经济发展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项目安排方案



  由于各地经济、教育发展不平衡,实施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区推进。本着“经济、实用、可靠、安全”的原则,试点项目设计采用三种模式:



  模式一:教学光盘播放点



  为边远贫困地区农村小学(及教学点)和初中配置大屏幕电视机、DVD播放机和成套教学光盘。通过电视机和DVD机播放教学光盘进行授课或辅导。



  农村小学(及教学点)教学光盘播放设备每套包括一台电视机、一台DVD播放机及一套与教材配套的教学光盘。根据学校在校生规模每校配发1-3套,平均每校2套。农村初中每校配发三台电视机、三台DVD播放机和一套教学光盘。



  试点项目计划在29229所农村小学配置57140套设备,为2350所农村初中配备设备。



  模式二:卫星教学收视点



  为边远贫困地区农村中小学配置卫星接收系统、计算机、电视机、DVD播放机和成套教学光盘。通过中国教育卫星宽带传输网,快速接收网上优质教育资源,辐射服务周边学校和教学点,提高当地中小学教育教学质量。



  试点项目计划建设5016个卫星教学收视点。模式二的技术配置详见附件五。



  模式三:中心学校计算机教室



  在农村中心学校配置卫星接收系统、无盘工作站或网络计算机教室和教学光盘播放等设备,建成基本的计算机教室,以实现学生学习信息技术和上网学习,接收卫星数据广播,共享优质教育资源,以及对教师进行远程培训的功能。



  试点项目计划首先在贵州、云南、甘肃、宁夏、新疆5省(区),先行建设200个农村中心学校计算机教室进行试点,总结经验。模式三的技术配置详见附件六。



三种模式在各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配备数量详见附件二。



  二、试点项目的组织管理机构



  由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示范项目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一),负责制定项目实施原则和总体方案,组织监督检查和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重大问题。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成立由教育、计划和财政部门组成的项目领导小组,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检查指导和协调管理工作。



  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示范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具体负责试点项目的组织实施、设备招标采购、项目评估验收、教育教学资源开发以及管理人员培训等相关工作。



  各项目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项目的具体实施,落实人员培训专项配套经费,组织项目学校管理人员培训,负责设备运行调试维护以及协调解决项目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各项目省级教育部门要会同计划和财政部门作好本地区项目学校的规划布局、遴选确定等具体实施工作。



试点项目教师和技术人员的培训采取中央和地方两级负责的办法,国家级培训任务由中央电教馆承担,主要负责对省级项目骨干人员的培训;省级培训任务由各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电教馆承担,主要负责对县及以下项目工作人员的培训。



  三、试点项目的组织实施



  (一)试点项目学校的遴选原则



  1.项目学校必须是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中保留的学校或教学点,必须具有安全的校舍、可靠的电力保障和一定的师资条件,并已落实相应的设备运行经费。



  2.三种模式项目学校的选择标准是:



  教学光盘播放点(模式一)的项目学校和教学点,要选择交通不便、通讯设施不完备的偏远贫困地区农村小学或教学点(分配方案中有农村初中布点计划的部分省份参照此条件确定项目学校)。



  卫星教学收视点(模式二)的项目学校,要选择教学质量较好、师资力量较强、对其他农村小学和教学点有辐射指导作用的农村中小学。



  中心学校计算机教室(模式三)的项目学校,要在有一定经济条件的地区,选择具备一定办学规模、办学条件较好、师资力量和管理水平较好的农村初中。



  (二)试点项目学校计划申报与确定



  省级项目领导小组根据本通知要求编制本地区现代远程教育试点示范项目计划。各项目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计划、财政部门在本通知明确的配置数量之内,根据项目学校遴选原则,遴选确定项目学校,连同项目学校申报表(见附件三、附件四),于6月10日前联衔分别上报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审核确定并下达各项目省试点项目学校方案。



  (三)试点项目设备的采购和供应



  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示范项目领导小组根据各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项目学校方案,负责对所需设备实行统一招标采购。



  (四)试点项目设备的验收和安装



  1.设备安装调试工作应在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示范项目领导小组的指导协调下,由各项目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2.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周密地组织好设备验收、安装、调试工作。设备的安装调试应由经培训过的合格技术人员承担,确保设备安装质量和学校正常使用。



3.各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本地区的设备安装、维修档案,按有关要求设立固定资产性账目,进行计算机管理并与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实现数据交换。



  四、项目运行和检查评估



  (一)试点项目学校要保证维护和运转的经费及条件,必须指派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保证设备正常运转。



  (二)省级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懂技术、有经验、能深入学校提供技术支持服务和指导教育教学应用的单位和人员,形成一个技术支持、远程教育资源提供和信息交流服务的专业化服务体系,逐步建立能保证项目长期、持续、稳定发展的运行机制。



  (三)各级项目承担单位应做好项目执行过程分阶段任务的检查工作。各项目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分阶段对本地区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就设备到位完好率、设备使用率、人员配备和资源利用等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四)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示范项目领导小组将组织对项目的评估验收。对评估验收不合格的示范点要限期整改,凡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各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按照本通知要求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附件:

  1、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示范项目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示范项目配备方案

  3、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示范项目汇总申报表(略)

  4、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示范项目学校申报表(略)

  5、卫星教学收视点(模式二)基本配置

  6、中心学校计算机教室(模式三)基本配置



  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示范项目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赵沁平 教育部副部长



  成员: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社会发展司、财政部科教文司有关负责同志


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示范项目配备方案

项目省份 教学光盘播放系统 卫星教学
收视点数 计算机教室数
小学校数 设备套数 初中校数
合计 29229 57140 2350 5016 200
内蒙古自治区 1550 3100 288 300
广西壮族自治区 2850 5700 450 490
重庆市 1326 2652 200
四川省 5250 10500 960
贵州省 2600 5200 500 100
云南省 3900 7800 600 30
西藏自治区 1318 1318 150
陕西省 4810 9620 506 560
甘肃省 3050 6100 486 500 30
青海省 650 1300 90 100 20
宁夏回族自治区 550 1100 100 2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1300 2600 480 50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75 150 50 56

注:1、贵州省“中心学校计算机教室”建设经费已下达。

  2、西藏自治区农村小学校数为教学点数。

  3、农村初中每校教学光盘播放系统包括3台电视机、3台DVD机、一套教学光盘。


卫星教学收视点(模式二)基本配置

项目 产品规格 单位 数量
卫星天线 带高频头 套 1
功分器 只 1
数据接收卡 块 1
PC机(包括刻录机) 含调制解调器和网卡等,多媒体配置 台 1
卫星接收机 不带最后帧存储功能 台 1
电视机+DVD机 普通彩电29" 套 1
成套教学光盘 套 1
软件 专用软件、常用办公软件、教学软件等 套 若干
UPS电源 台 1
打印机 台 1
计算机桌 米 50
电缆线 1
安装调试 点 1
避雷设施 套 1
培训费 人 2



中心学校计算机教室(模式三)基本配置

1.无盘工作站基本配置

项目 产品规格 单位 数量
计算机
教室 服务器 台 1
PC机 台 1
无盘工作站 台 20
交换机 100M,16口 台 2
调制解调器 只 1
打印机 台 1
电话 含安装费 部 1
稳压电源 台 1
卫星
数据
接收
系统 卫星天线 带高频头 套 1
功分器 只 1
数据接收卡 块 1
卫星接收机 台 1
PC机 内置刻录机 台 1
电视机 普通通彩电,29"
台 1
天线基座 座 1
馈线 米 50
多媒体
教室 电视机(34") 台 1
DVD机 台 1
成套教学光盘 套 1
培训
系统
集成
安装 培训 每校2名教师 名 2
软件(服务器) 服务器端软件 1
备课系统
学科教学资源库
电子教室系统
软件(PC机) PC机软件 2
测试维护工具 包括万用表、网络测线器、电工工具等 套 1
灭火器 件 2
避雷设备 套 1
UPS电源 服务器用 台 1
桌椅 1:2(20桌、40椅) 只 23
安装施工 项 1

2.网络计算机基本配置

项目 产品规格 单位 数量
计算机
教室 服务器 台 1
PC机 台 1
网络计算机 台 20
交换机 100M,16口 台 2
调制解调器 只 1
打印机 台 1
电话 含安装费 部 1
稳压电源 台 1
卫星
数据
接收
系统 卫星天线 带高频头 套 1
功分器 只 1
数据接收卡 块 1
卫星接收机 台 1
PC机 内置刻录机 台 1
电视机 普通通彩电,29"
台 1
天线基座 座 1
馈线 米 50
多媒体
教室 电视机(34") 台 1
DVD机 台 1
成套教学光盘 套 1
培训
系统
集成
安装 培训 每校2名教师 名 2
软件(服务器) 服务器端软件 1
备课系统
学科教学资源库
电子教室系统
软件(PC机) PC机软件 2
测试维护工具 包括万用表、网络测线器、电工工具等 套 1
灭火器 件 2
避雷设备 套 1
UPS电源1 服务器用 台 1
桌椅 1:2(20桌、40椅) 只 23
安装施工 项 1


关于短途卧铺票价优惠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


关于短途卧铺票价优惠办法的通知

(铁运电[2009]25号)


  为适应客流需要,提高卧铺利用率,增运增收,现将400公里内卧铺票价优惠办法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惠条件
  列车运行最后一日(含当日运行)6点以后的空闲卧铺可以执行卧铺优惠票价。

  二、卧铺优惠票价的计算
  200公里内的硬卧(上、中、下铺)优惠票价按照该次列车对应硬座票价的170%计算;软卧(上、下铺)优惠票价按照该次列车对应硬座票价的270%计算。
  200公里至400公里间的硬卧(上、中、下铺)优惠票价按照该次列车对应硬座票价的158%计算;软卧(上、下铺)优惠票价按照该次列车对应硬座票价的258%计算。
  票价计算均以联合票价为基础,已享受半价卧铺票的旅客不再享受以上优惠。

  三、其他事项
  1.实行优惠的卧铺车票要在票面记载“折”字样。
  2.实行短途卧铺优惠的车次、区段、执行日期由列车担当局或优惠区段所在局报铁道部批准后执行。
  3.车站发售短途优惠票价卧铺,应提前在营业场所将具体车次、优惠区段及优惠票价等信息进行公告。

  四、本办法自2009年03月01日起施行
  铁道部前发《关于空闲卧铺优惠办法的通知》(铁运电[2002]106号)同时废止。



                    铁道部
                  2009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