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联合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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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联合公报

中国 塔吉克斯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联合公报


  2010年11月25日,中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同发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联合公报》。公报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联合公报

  应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总理阿基尔·阿基洛夫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10年11月24日至25日对塔吉克斯坦共和国进行了正式访问。

  温家宝总理会见了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总统拉赫蒙,同阿基洛夫总理举行了正式会谈。两国领导人在亲切友好的气氛中就中塔关系以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深入交换意见,达成广泛共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

  一、双方全面回顾并高度评价双边关系发展成果,重申发展长期稳定的中塔睦邻友好合作关系符合两国人民根本利益。双方表示将恪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及建交以来两国签署的一系列政治文件所确立的各项原则和规定,加强高层交往,深化政治互信,积极落实双方业已达成的共识,扩大各领域交流与合作,推动中塔睦邻友好合作关系全面深入发展。

  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重申奉行一个中国政策,支持台海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中国和平统一大业。中方对此表示高度赞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重申尊重并支持塔吉克斯坦根据本国国情选择的发展道路,支持塔吉克斯坦为维护国家独立、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以及促进社会稳定、发展民族经济、扩大对外交往所做的努力。

  三、双方积极评价近年来中塔经贸合作取得的成果,认为保持两国贸易额持续稳定增长、推动中塔经济技术项目合作是当前两国经贸合作的重点方向。双方决定充分发挥两国政府间经贸合作委员会的作用,深入挖掘合作潜力,改善投资贸易环境,创新合作形式,扩大两国经贸合作规模,并采取切实措施保障对方国家公民和法人在本国境内的合法权益。双方将继续鼓励和支持两国有关部门和企业积极参加在对方境内举办的展览会、展销会及其他贸易投资促进活动。

  四、双方强调,将充分发挥地理毗邻、经济互补优势,在平等互利基础上推进双方在交通、通信、电力、金融、矿产、口岸、农业等领域合作。

  双方表示将进一步推动中塔公路、胡占德-艾尼高压输变电线等大型合作项目顺利实施,并为双方参与企业提供便利。塔方欢迎中方企业积极参与塔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勘探开发。

  五、双方表示,中塔口岸领域合作成效显著,为扩大两国经贸合作发挥了重要作用。双方表示将责成两国有关部门继续保持密切沟通,加快完善中塔卡拉苏-阔勒买口岸基础设施,改善通关条件,争取该口岸尽早实现全年开放。

  六、双方表示将继续加强文化、教育、卫生、旅游、体育和新闻等领域的合作。双方将鼓励互办“文化日”、“文化节”等活动。双方将积极促进两国青年团体的交流,加强在互派教师、留学生方面的合作,鼓励两国高校及其科研机构扩大交流与合作。双方指出,塔吉克斯坦国立大学孔子学院在深化两国人文领域合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表示将继续密切合作,不断改善孔子学院办学条件,扩大办学规模。

  七、双方指出,今年6月拉赫蒙总统阁下对中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功进行工作访问,对促进中塔关系发展、深化两国地方合作具有重要意义。双方表示愿积极落实此访期间签署的有关协议,进一步加强中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与塔吉克斯坦在经贸、交通、能源、农业以及人文等领域的合作。双方强调,中塔政府间经贸合作委员会新疆-塔吉克斯坦经贸合作分委会是指导和协调中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同塔吉克斯坦务实合作的重要机制,双方愿积极研究尽早举行该合作分委会第一次会议。

  八、双方认为,维护中亚地区的和平、安全与稳定,符合包括中塔两国在内的本地区各国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本地区各国和区域合作组织应为此发挥积极作用。双方指出,“三股势力”仍是本地区安全与稳定的严重威胁。双方将根据《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的规定,进一步深化两国执法安全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并在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继续采取有力措施,共同打击包括“东突”势力在内的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维护两国及本地区的和平与安宁。

  九、双方重申将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禁止非法贩运和滥用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和管制化学品前体的合作协议》以及《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合作打击非法贩运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及其前体的协议》,加强双方在双边和多边领域禁毒合作,严厉打击跨国贩毒活动。

  十、双方认为,联合国在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推进国际合作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双方支持联合国进行合理、必要改革,扩大发展中国家的发言权和代表性。双方主张联合国会员国应通过广泛、民主讨论,就改革方案寻求协商一致。

  双方积极评价两国在国际人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强调各国应根据本国国情促进和保护人权。双方重申反对将人权问题政治化和搞双重标准,反对借人权问题干涉别国内政。

  十一、双方高度评价上海合作组织杜尚别总理会议所取得的积极成果,一致认为,上海合作组织在加强成员国互利合作、促进地区稳定和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的建设性作用。双方视发展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多边协作为本国对外政策的优先方向之一,将继续密切在此框架内的协调与配合,与其他成员国一道,共同推动上海合作组织在安全、经济、人文等领域的务实合作不断深化和拓展。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对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总理阿基尔·阿基洛夫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给予中方代表团的热情友好接待表示感谢,并邀请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总理阿基尔·阿基洛夫在双方方便时访华。阿基洛夫总理愉快地接受了邀请。访问具体时间双方将通过外交途径协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总理

                    温家宝          阿基洛夫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于杜尚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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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林资发〔2010〕251号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
为落实中央林业工作会议精神,建立健全林木采伐管理制度,2009年我局在24个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的193个县(含区、市、林场,以下简称各试点单位)开展了全国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一年多来,各试点单位在省采伐管理改革试点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按照各自的试点方案,克服困难,大胆探索,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仍有一些地方对采伐管理改革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改革的力度不大,效果不明显;少数地方甚至缺乏改革的信心和动力,存在消极畏难情绪,试点工作流于形式,具体措施乏力,行动迟缓,发展很不平衡。为加快推进森林采伐管理改革,确保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工作取得预期成效,现就进一步深化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深入推进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一)深入推进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是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以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性改革。而森林采伐管理改革是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的关键措施,只有不断改革和完善森林采伐管理制度,才能延伸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释放效应”,才能让广大林农真正成为山林的主人,调动起他们发展林业的积极性。
(二)深入推进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是建立新型林木采伐管理制度的具体行动。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森林经营主体多元化、资源配置市场化、行业服务中介化的趋势已经形成,与时俱进地开展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赋予广大森林经营者更充分的林木处置权,建立新型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既是贯彻中央林业工作会议的具体行动,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完善森林采伐管理制度的改革实践。
(三)深入推进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是规范行政审批、提高行政效率、保障林农权益的重要举措。森林采伐指标审批是林业主管部门的重要审批项目。由于林木采伐指标有限,传统管理方式层级较多,林农申请采伐指标周期较长,费用较高,同时,采伐限额指标分配自由裁量空间大,容易滋生腐败。因此,通过深入推进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改革行政审批方式,提高审批效能、强化服务,实行采伐指标分配的“公平、公正、公开”,推进“阳光政务”,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避免“权力寻租”等现象的发生,既可以规范林业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又可以保障林农合法权益。
二、系统推进森林采伐管理试点工作,完成试点方案确定的各项任务
(一)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试点单位要把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工作作为林业改革的重要内容,摆上议事日程,落实工作责任制,确保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工作有专人抓、有能人管、有经费支撑。各试点省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本省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指导,帮助各试点单位有针对性地解决采伐管理方面的突出问题。
(二)加强对参与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工作人员的培训。要通过举办不同层次、不同形式的培训班,有计划地培训各级林业干部、业务骨干,使各级林业干部提高思想认识,掌握试点政策,理解试点方案,熟悉工作程序,提高组织和驾驭改革的能力,确保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各试点省也要加大培训指导力度,采取集中培训和到试点单位现场指导等多种形式培训业务骨干,提高试点单位把握政策的能力和水平。
(三)如期完成试点方案确定的各项任务。各试点省和试点单位要在总结前一阶段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根据《试点方案》抓紧对下步试点工作做出部署。试点单位要认真学习、准确理解我局下发的《关于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10〕166号),深刻领会和整体把握采伐管理改革的基本原则、总体目标和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拓宽思路,增强信心,克服因循守旧、观望等待的消极畏难情绪,更不能为维护既得利益阻碍改革,要大胆尝试,创造性地解决改革试点中涉及到的具体问题,防止试点工作流于形式或做表面文章,要不断将试点工作推向深入,确保《试点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三、扎实开展 “回头看”活动,巩固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成果
(一)明确“回头看”的内容和重点。各试点省要在2010年年底前组织一次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回头看活动(以下简称“回头看”)。目的是再发动、再组织,深入推进森林采伐试点工作,使试点工作再上新台阶。重点内容就是对照《试点方案》查缺补漏,总结得失,巩固成绩,提出改进的意见和措施并狠抓落实;重点就是看试点政策掌握情况、试点任务完成情况、长效机制建立情况、林农群众满意情况
(二)统筹推进“回头看”和深化试点工作。对在“回头看”过程中总结出的经验,认真加以推广应用,使试点工作取得更大成效;对经过实践检验、群众认可的做法,要尽快总结提炼,吸收到相关政策和规程中,为建立新型的采伐管理长效机制奠定基础;对在“回头看”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分析、系统研究,将其作为深化试点工作的重点,加以突破。
四、认真做好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的总结工作
(一)开展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成效的评估工作。各地应根据各试点单位的试点方案,采用定量或定性相结合的方法,组织相关专家对改革试点成效进行及时、全面、系统的总结、分析、评估,并将考评结果作为试点工作总结的主要内容报我局。我局将适时派工作组赴有关省对试点工作成效进行实地考核。
(二)及时报送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工作总结。试点单位要于2010年12月31日前向省林业主管部门提交试点工作总结报告;试点省林业主管部门要在本省各试点单位总结报告基础上,形成本省的采伐管理改革试点成果总报告,与各试点单位总结报告一并于2011年1月31日前报我局。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日


关于禁用毒气或类似毒品及细菌方法作战议定书

联合国


关于禁用毒气或类似毒品及细菌方法作战议定书


在下面签署的各全权代表以他们各自政府的名义:

鉴于在战争中使用窒息性的、有毒的或其它的气体,以及一切类似的液体、物体或一切类似的方法,已经为文明世界的公正舆论所谴责;并鉴于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参加的条约中已经宣布禁止其使用;为了使这项禁令成为公认的对国际良知和实践具有同样拘束力的国际法一部分;

兹宣告:

各缔约国如果不是禁止这种使用的条约的参加国,应接受这项禁令,并同意将这项禁令扩大到不得使用细菌方法作战,以及同意根据本宣言的条款,在缔约国之间相互约束。

各缔约国应尽最大努力促使其他国家加入本议定书。加入应通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由后者通知所有签字国和加入国,并在法兰西共和国政府通知之日起生效。

本议定书的法文本和英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应尽速予以批准,并应载明本日的日期。

本议定书的批准书应交存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并由该政府将批准书的交存立即通知每一签字国和加入国。

本议定书的批准书和加入文件应保存在法兰西共和国政府档案库内。

本议定书在每一个签字国将其批准书交存之日起对该国生效,此后,该国同已交存批准书的其他国家之间即应受其约束。

各全权代表在本议定书上签字以资证明。

1925年6月17日在日内瓦签订,共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