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3:10:55   浏览:91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的通知

定政办发[2009]1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驻定有关单位:

  《定西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已经2009年8月19日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定西市县(区)政府依法行政考核标准

     2、定西市政府部门依法行政考核标准





   二〇〇九年九月三日



定西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依法行政考核,是指考核机关对考核对象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定西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意见》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情况进行的考查、评价和奖惩等活动。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第五条 依法行政考核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统一组织、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六条 依法行政考核纳入政府、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实绩考核指标体系。



第二章 考核机关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对所属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依法行政情况进行考核。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对所属部门和乡镇政府依法行政情况进行考核。

  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第八条 实行双重管理的部门,由地方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并充分听取其上级管理部门的意见,考核结果抄告其上级管理部门。

  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或其上级管理的部门进行考核,考核机关相互听取意见,抄告考核结果。



第三章 考核内容和基本要求



  第九条 依法行政考核的内容包括:

 (一)依法履行职责;

 (二)行政决策;

 (三)制度建设;

 (四)行政执法;

 (五)行政执法监督;

 (六)防范化解社会矛盾;

 (七)落实推进依法行政保障措施。

第十条 依法履行职责的基本要求:

(一)规范机构设置,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合理界定政府部门职能和权限,有效协调所属部门职能争议;

(二)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三)建立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机制,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规范和管理;

(四)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妥善处理各种突发事件,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

(五)完善公共财政体制,健全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和部门综合预算制度,强化预算管理和监督,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行政审批项目,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后续监管,提高行政效率;

(七)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落实政府信息公开责任,为公众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条件;

(八)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推进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扩大政府网上办公范围,实现政府部门间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

(九)建立健全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十一条 行政决策的基本要求:

  (一)完善行政决策规则,规范行政决策程序;

  (二)坚持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听证、合法性审查、集体决定等制度;

  (三)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

  (四)建立健全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

第十二条 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

  (一)组织起草或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时上报备案,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

  (二)建立健全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说明以及公布等制度;

(三)建立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成本效益分析制度;

  (四)建立和完善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的工作制度和政府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定期评估制度。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

  (一)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方案和要求全面实施和规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积极推进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从源头上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缺位问题;

  (二)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三)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制度,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

  (四)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程序正当、定性准确、裁量适当,有效解决随意执法、趋利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

  (五)建立和规范行政执法案卷,健全行政执法案卷归档、评查制度,定期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六)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主体、执法依据、职责权限、执法内容、裁量标准、程序步骤、具体时限、监督方式等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向社会公示;

  (七)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落实《甘肃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等相关配套制度。

  (八)严格落实《定西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基本要求:

(一)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向人大常委会报备规范性文件,定期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

  (二)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主动听取政协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政协委员提案;

  (三)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积极出庭应诉、答辩,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

  (四)建立健全经常性的层级监督制度,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

  (五)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强化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

  (六)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依法受理、公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纠正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

  (七)认真贯彻国家赔偿法,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

  (八)支持和配合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依法独立开展监督工作,自觉接受和执行监督机关的监督决定;

  (九)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健全对群众检举、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及时依法作出处理的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 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基本要求:

  (一)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探索建立解决民事纠纷的新机制,落实维护稳定工作责任制,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

  (二)完善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程序,便民、快速和低成本解决社会纠纷;

  (三)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积极支持基层组织的人民调解工作;

  (四)完善信访制度,及时妥善办理信访事项,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矛盾纠纷,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利。

  第十六条 落实推进依法行政保障措施的基本要求:

  (一)把依法行政作为政府运作的基本准则,贯穿于行政管理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

  (二)建立健全领导、监督和协调机制,落实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制度,统一领导、协调依法行政工作;

  (三)制定并落实推进依法行政规划和年度计划,落实推进依法行政年度报告制度、统计分析制度和监督检查、考核制度;

  (四)完善推进依法行政财政保障机制,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五) 健全政府法制机构和部门法制工作机构,使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六)注重发挥政府法制机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作用,支持和督促政府法制机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中履行职责、开展工作,严格落实《定西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意见》中有关人员、经费保障的措施;

  (七)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加大公务员录用考试法律知识测查力度,强化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前依法行政情况考查和法律知识考试制度;

  (八)加强普法和法制宣传,营造全社会尊法守法、依法维权的良好环境。

  第十七条 考核内容可以根据政府、政府部门的实际有所侧重。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以行政执法为重点考核内容,可以将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统一纳入依法行政考核。



第四章 考核方法



  第十八条 依法行政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全面考核与专项考核相结合、自查与互评相结合、群众评议与专业部门考核相结合、材料审查与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考核机关应当依据本办法,结合本级政府或本系统年度依法行政工作重点和主要工作目标要求,制定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实施细则,明确具体考核内容、考核标准、考核形式、评分细则和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年度考核以自查自评为基础。考核对象对照考核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内容,对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价,并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考核机关提交依法行政情况书面报告。

第二十一条 年度考核可以采取全面考核、重点考核、抽查考核等不同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年度考核应当坚持内部考核与外部评议相结合。

  内部考核可以采取审阅年度报告、听取工作汇报、查阅案卷和文件资料、抽查下属单位工作情况以及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进行。

  外部评议可以采取座谈会、问卷调查、征求意见等方法进行。外部评议可以由考核机关自行组织实施,也可以由考核机关委托其他机构实施。

第二十三条 年度考核采取百分制计分方式。其中,内部考核分值占八十分,外部评议分值占二十分。根据考核得分情况,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89分)、合格(60-79分)、不合格(59分以下)四个等次,具体考核分值标准由考核机关确定。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加分:

  (一)依法行政方面的创新举措被省级(含省级)以上行政机关作为经验推广的加15分;

  (二)依法行政工作成绩突出,获省级(含省级)以上表彰、奖励的加10分;

  (三)依法行政有关工作被省级(含省级)以上新闻媒体作为典型经验予以宣传报道的加5分;

  (四)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情形,但加分不超过5分。

  加分事项为同一事项的,不累积加分。

  第二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合格(含合格)以上等次:

  (一)拒不执行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规定,引发恶性事件或重特大安全、环境等事故的;

  (二)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政策、省政府规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引发在全省造成恶劣影响的事件的;

  (三)因失职、渎职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或引发恶性事件的;

(四)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考核结果及其应用



  第二十六条 依法行政考核结果应当与奖励惩处、干部任免挂钩。

  第二十七条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由考核机关给予通报表彰。

  第二十八条 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考核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其写出书面整改意见。

  第二十九条 对考核中发现有严重违法行政行为的,考核机关应当启动行政问责程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10月1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广东省会计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会计人员奖励办法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会计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会计人员奖励办法
广东省财政厅


(1987年4月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条 为奖励忠于职守,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会计人员,发挥财会人员在经济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全民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单位和会计人员。
第三条 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会计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分别由省、地、市、县、部门评选为会计工作先进集体或先进会计人员:
(一)认真贯彻《会计法》和成本管理条例,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执行财会制度,维护国家利益,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表现突出的。
(二)认真履行会计人员职责,谦洁奉公,忠于职守,在搞好单位资金筹措、结算和运用管理,完善单位经济核算和会计监督制度,以及其他会计事务工作中事迹突出的。
(三)善于理财,积极参与本单位重大经济活动的预测、计划、控制、分析工作,促进增产节约、增收节支,降低物质消耗,提高经营效益成绩显著的。
(四)努力钻研会计业务,刻苦学习,自学成才,或在培训会计人员、提高在职会计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工作中贡献突出的。
(五)在改革会计核算工作中有创新,或在会计理论研究、会计电算化等方面有所突破的。
第四条 各主管部门可结合年终工作总结,组织所属单位每年评比一次,对评选为会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会计人员的,可给予精神奖励,并发给适当的奖励金。奖励金的额度为:先进集体二百至三百元,先进个人一百至二百元。奖励金来源:企业单位在企业奖励基金中开支,行政事
业单位在预算包干经费结余中解决。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各部门评比奖励的基础上,每二至三年召开一次会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会计人员表彰大会,由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授予称号,发给证书和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六条 地方各级会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会计人员的评选、表彰奖励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和布置。
第七条 省在一定时间召开全省会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会计人员表彰奖励大会,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订。
第八条 会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会计人员的评选、奖励工作,要严肃认真,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的,撤销奖励,并追究评选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各地区和省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精神,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7年7月28日

湖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0号


(2001年2月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临时用地管理,规范临时用地行为,保护土地所有人、使用人和临时用地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临时用地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临时用地包括下列范围:
(一)工程项目的材料堆场、运输通道和其他临时设施确需临时使用土地的;
(二)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进行地质勘探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三)采石、挖砂、取土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四)为选择建设地址对土地进行勘测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五)因从事经营性活动需要搭建临时性设施或者存储货物临时使用土地的;
(六)其他确需临时使用土地的。
第四条 临时用地应当严格控制占用耕地、林地。确需临时占用耕地、林地的,临时用地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造林条件。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五条 临时用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工期较长的,一般不超过3年。
第六条 下列土地一般不得作为临时用地:
(一)城市规划道路路幅用地;
(二)城市广场等公用设施和绿化用地;
(三)居民住宅区内的公共用地;
(四)基本农田保护区和文物保护单位内的土地;
(五)公路及通信管线控制范围内的土地;
(六)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电力设施、测量标志、气象探测环境等保护区范围内的土地;
(七)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特用林地和重点防护林地;
(八)其他不宜临时使用的土地。
第七条 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当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临时用地的地形图、临时建筑平面位置图和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的书面意见,以及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或者临时使用林地,还应当分别提交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确需临时占用耕地的,应当提交土地复垦计划书。
第八条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临时用地申请书等材料之日起5日内审核完毕,予以批准的,划定用地范围;不予批准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还应当依法确定临时用地补偿方案。
临时用地的批准权限,按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
对合法的临时用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给予支持,提供方便和服务。
第九条 临时用地在10日以内且不改变地形地貌的,免办批准手续。
第十条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临时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临时用地者签订临时用地合同;临时使用他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的,由临时用地者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临时用地合同;临时使用集体土地的,由临时用地者与集体土地所有者签订临时用地合同。
第十一条 临时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湖南省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申请临时土地使用权登记。
第十二条 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临时用地者应当按照临时用地补偿方案和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第十三条 临时用地者应当按照批准文件和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临时用地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转让、抵押。
第十四条 临时用地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临时用地者必须在用地期满15日前向原批准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重新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临时用地期满后,临时用地者必须及时清除废弃物,恢复土地原状;临时占用耕地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复垦义务。
临时用地期满后,临时用地者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 经批准的临时用地,在使用期限内因国家建设及其他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时,应当退出。
第十七条 临时用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归还土地,并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临时用地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2001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