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非寿险精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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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非寿险精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非寿险精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10〕58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

  为促进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以下合称保险公司)健康发展,防范控制经营风险,充分发挥非寿险精算技术在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中的作用,现将加强非寿险精算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应指定一名精算责任人负责签署本公司精算报告。

  二、原则上保费收入10亿元以上的保险公司应设立独立精算部门,若公司不设独立精算部门,则精算岗位不得设置于承保、理赔和财务部门之下。

  三、保险公司指定精算责任人,应充分考虑公司业务规模、经营管理及风险防范等方面的需要。

  (一)上一年度原保险保费收入超过50亿元人民币或再保分出前准备金大于50亿元人民币的财产保险公司以及所有再保险公司精算责任人,应符合以下标准:

  1、具备中国精算师(非寿险方向)资格或国外非寿险精算师资格,若为国外非寿险精算师,则参加的资格考试、职业道德教育应与中国精算师水平相当;

  2、从事非寿险精算工作5年以上;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

  4、无犯罪记录;

  5、三年内无执业不良记录。

  (二)上一年度原保险保费收入小于50亿元人民币且再保分出前准备金小于50亿元人民币的财产保险公司精算责任人,应符合以下标准:

  1、具备中国准精算师(非寿险方向)或国外非寿险准精算师以上资格,若为国外非寿险精算师或准精算师,则参加的资格考试、职业道德教育应与中国相应层级精算师水平相当;

  2、从事非寿险精算工作3年以上;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

  4、无犯罪记录;

  5、三年内无执业不良记录。

  四、保险公司指定精算责任人,应经中国保监会核准。公司申请核准精算责任人时,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和电子材料:

  (一)精算责任人身份证明;

  (二)精算责任人住址、联系电话;

  (三)精算责任人职业资格证明;

  (四)精算责任人工作履历和执业记录;

  (五)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经保监会核准的保险公司精算责任人,不得兼任其它保险公司(包括寿险公司)的总精算师或精算责任人。

  六、保险公司的精算责任人不得由保险公司的总经理以及负责保险公司业务发展和市场营销的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七、法人机构精算责任人的薪酬应经过董事会或董事会下设薪酬委员会批准。保险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下设薪酬委员会应定期跟踪分析前期财务报告与偿付能力报告中准备金评估结果的合规性、充分性,建立以审慎评估准备金、强化风险管理为核心的精算管理和控制机制,并以此为基础建立精算责任人考核办法,客观评价精算责任人的职业技能和工作水平。精算责任人的薪酬不得与保险公司当年的经营业绩挂钩;精算责任人的薪酬与保险公司长期经营业绩或股票价格挂钩的,应在精算责任人核准申请材料中披露相关信息。

  八、保险公司精算责任人提出辞职时,应提前通知相关保险公司并做好工作交接。保险公司与精算责任人解除聘用关系时,应于解除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报告,说明原因。

  九、精算责任人应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对下列报告签署精算意见,出具精算声明书:

  (一)保险产品的费率报告;

  (二)责任准备金评估报告;

  (三)偿付能力报告;

  (四)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报告。

  十、精算责任人应当严守职业诚信、遵循职业标准、保守职业秘密,依据合规性、充分性原则,保证第九条中所列报告的精算基础、精算方法和精算公式符合精算原理、精算标准、会计准则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精算结果科学合理。

  十一、直接经营财产保险业务或再保险业务的保险集团公司应按照《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办法》规定设立总精算师职位,总精算师资格由保监会核准。财产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可按照《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办法》设立总精算师职位,总精算师资格由保监会核准。设立了总精算师职位的保险公司不再保留精算责任人,精算责任人相关职责由总精算师承担。

  十二、为保证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评估报告所需数据的真实、完整、准确,保险公司应出具由总经理签署的《数据真实性声明书》并随准备金评估报告上报。保险公司总经理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数据真实性管理。

  十三、各保险公司应加强精算制度及相关基础建设,充分发挥精算技术在公司经营管理中的作用,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防范风险的能力,加强非寿险精算人员队伍的培养,提高精算人员的专业技能。精算责任人应及时全面地了解公司经营管理相关信息,提出有针对性、切合实际的意见和建议。

  十四、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开始实施。自实施之日起,《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精算工作的通知》(保监产险〔2004〕145号)和《关于加强非寿险精算责任人任职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5〕9号)废止。

  

  附件:1、精算责任人声明书

  2、数据真实性声明书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七月八日

  附件1:

精算责任人声明书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人已恪尽对XX保险公司XX报告精算审核的职责,确认该报告的精算基础、精算方法和精算公式符合精算原理、精算标准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精算结果合理充分,并对此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精算责任人:

                          年 月 日

  



  附件2:

数据真实性声明书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人已恪尽对XX保险公司责任准备金评估报告所需数据进行审核的职责,确认XX保险公司提供给精算责任人的数据在所有重大方面不存在虚假记载或者遗漏,数据真实、完备、准确,并对此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总经理: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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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市场监督管理严厉惩治扰乱市场秩序违法行为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市场监督管理严厉惩治扰乱市场秩序违法行为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认真履行国务院赋予的重要职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以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欺诈行为为重点的市场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惩治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现通知如下:
一、抓住执法重点,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惩治制假售假以及欺诈行为。
1、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集中力量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进行全面的清查和惩治。重点检查食品、日用生活品以及农业生产资料等关系国计民生的商品。
2、集中惩治下列违法行为:
(1)假冒商标,非法印制、买卖商标标识,假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璜的行为,特别是仿冒驰名商标以及大中型企业商品名称、包装、装璜的行为。
(2)制售无产品名称、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的“三无”商品和销售过期变质商品的行为。
(3)发布虚假广告以及作其他虚假表示,欺骗消费者的行为,特别是虚假的招工、招聘、招生广告,以及邮购广告、医疗广告和房地产广告。
(4)签订虚假合同的欺诈行为,特别是签订虚假的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骗取钱财的违法行为。
3、要加大打击力度,对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要按法定最高限额进行处罚,吊销营业执照,予以曝光。
4、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对此次打假工作进行认真部署。7-8月进行市场的普遍清查,确定本地市场整治的重点地区和重点产品;9-11月进行重点打击。主要是堵源头、端窝点、办大案。
5、要加强打假的各项措施,建立打击经济违法行为的举报中心;强化市场巡查。
6、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办案件的指导和监督,对大要案要直接组织查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直接组织查处一些大要案件,特别是地方难以查处的案件。
二、按照全国打击走私工作会议要求,以取缔私货市场为重点,继续在沿海、沿边地区开展打击走私贩私的专项斗争。同时,继续做好“扫黄打非”工作。
1、要以国家禁止进口商品和羊毛、化工原料、化纤原料、感光材料、通讯器材、香烟、汽车、摩托车、成品油为重点商品,以来料加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为重点检查对象,以开发区、保税区为重点检查地区,严厉惩治各种形式的走私贩私行为。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沿海、沿江码头港口、铁路各货运站的检查监控,密切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切断私货运输渠道。
3、要以查禁非法出版物和盗版光盘为主,整治出版物市场。当前,尤其要重点查禁损害党和国家领导人形象,攻击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政治性非法出版物和淫秽盗版光盘。
4、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开办的美容、美发、娱乐、保健等服务行业的监管,坚决查禁色情服务活动。
三、继续抓紧做好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工作,坚决完成国务院交办的任务。
1、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和国务院领导同志提出的“宣传教育,打击犯罪,引导转制,维持秩序,维护稳定”的方针,切实做好各项善后工作。加强对传销企业履行合同的监管工作。
2、要切实做好传销企业的转制工作。加强对转制工作的指导、协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继续认真做好转制的审批登记工作。
3、要继续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的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对顶风作案的,予以严惩。
四、围绕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加强粮食市场的监督管理。
1、要切实维护粮食收购秩序,严密防范国家粮食收储企业以外的私商和其他企业直接收购粮食,对违反规定的,要根据《粮食收购条例》等法规、政策规定予以严惩。
2、要认真实行粮食批发准入制度,加强对粮食批发企业的资格审查,严肃查处非法经营粮食批发业务的行为。
3、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重新审查已经登记的粮食收储企业和粮食批发企业,符合条件的予以保留;不符合条件的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4、要加强上市粮食商品的交易管理,监督其来源流向、销售渠道、销售价格是否符合国家规定,严厉打击粮食市场掺杂使假、欺行霸市、哄抬粮价等违法活动。
五、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部署,配合人民银行,严厉查处“乱办金融机构、乱开展金融业务、乱集资”的行为,加强金融机构的登记管理,严禁非法金融活动,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1、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登记注册时要严格把关,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一律不予登记注册,也不得为非金融机构核定涉及金融业务的经营范围。
2、对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的金融机构和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应依法取缔或吊销营业执照。
六、要继续下大力气抓好各种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规范化建设,把好市场准入关。
1、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各类市场主体的登记条件、登记管辖制度和前置审批制度。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一律不予登记;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律不得越权登记。
2、对金融、粮食等特殊行业和国有独资、股份有限等特殊类型的企业,凡未经国家授权部门批准的,一律不予登记。
3、对国家明令禁止外商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的行业和商品,不得以任何形式突破。
4、对因违法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三年内不允许再注册新的企业。
5、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按照上述要求,对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自查自纠。加强对企业登记工作的监督指导,对违规登记行为,由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严肃处理,要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
权的,收回核准登记权。
七、加强各类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
1、继续清理“无资金、无场地、无机构”的“三无”企业,下半年集中力量进行一次专项清理,坚决吊销其营业执照。
2、严肃查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严格执行企业年检制度,查处不按规定办理年检和擅自变更主要登记事项的行为。
4、加大对各类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对于违反有关规定,提供虚假中介证明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商标代理组织、商标评估机构、广告代理组织,一律严肃处理,记录在案,予以通报,三年内不予认可其中介证明文件,并可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或取消其
中介资格。
5、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下半年首先对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进行一次集中清理,严厉打击违法代理活动。
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法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执法、秉公执法、廉洁执法。
对滥用职权、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犯法的有关责任人员,必须予以严肃处理,视其情节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对于徇私舞弊纵容违法行为导致假冒伪劣商品猖獗,或者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建议当地党委、政府追究领导者责任,予以撤职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重视对行政执法的日常监督,加强案件核审,推行执法公示制,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情况,要定期进行检查或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对这次市场整治情况进行专项检
查或抽查,并将有关情况在全系统进行通报。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即将发布统一的工商行政处罚文书文本,并统一制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证》。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与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密切配合,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本通知,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我局。



1998年7月16日

关于编制《2002年度国家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关于编制《2002年度国家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经贸技术[2002]168号

关于编制《2002年度国家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国务
院有关部门办公厅(室),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
化的决定》,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大力开发新产品,国家经贸委将编制《2002
年度国家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并对2001年度国家重点新产品试产工作情况进
行调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2年度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的申报
  (一)申报产品必须是2000年1月1日以后已通过省部级鉴定的新产品。
  1.申报重点
  (1)国民经济发展急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促进产业共性技术升级的主导
产品;
  (2)为改造传统产业提供技术支撑的新产品,高技术产业的新产品;
  (3)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特别是获得发明专利的新产品,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
发明奖或国际发明奖的新产品;
  (4)市场潜力大、附加值高、能促进后续系列产品开发的新产品;
  (5)大量节约能源、原材料的新产品,有利于环境保护和使用安全的新产品;

  (6)有利于农副产品深加工,提高其附加值,提高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发展
的新产品。
  系列产品、成套设备和生产线中的新产品只能以单项产品申报。
  2.不宜申报的产品
  (1)列入禁止与淘汰目录的产品;
  (2)能耗高的产品和污染环境的产品;
  (3)单纯为军工配套的产品;
  (4)引进散件组装的产品;
  (5)新花色、新款式、新包装;
  (6)传统手工艺品。
  (二)各申报单位要认真填写《2002年度国家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申报表》
(以下简称《申报表》,请从中国技术创新网上下载),并附省部级新产品鉴定
证书、技术总结报告、用户意见、检测报告,可根据具体情况附专利证书、国家
或省部级奖励证书。
  (三)避免重复申报,对已列入国家经贸委或科技部新产品计划的项目不再
受理,申报单位本年度同一类产品只能从一个渠道申报。
  (四)做好组织工作。
  1.审查:各地经贸委须将初审意见填入《申报表》相应栏目,加盖公章。要
详细核对《申报表》所有内容,不能空项。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须按规范格式填
写。试产量、销售收入、税金、利润要有具体数据。
  2.录入:将符合条件的《申报表》按2000年3月下发的《国家级重点新产品
试产计划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录入、打印,并认真校对。
  3.装订:按以下顺序将每个申报产品的所有资料装订一套。包括《申报表》
一式2份(附照片和产品介绍)、新产品鉴定证书、技术总结报告、专利证书、
奖励证书、用户意见、检测报告及其他证明材料。新药须附新药证书、生产文号,
医疗器械须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农药方面的新产品须附“农药登记证”和“
农药准产证”。
  4.分组:按照《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管理信息系统软件》的要求,将
申报的新产品分类汇总,共分12个组,每组附“新产品分组汇总表”2份。
  5.报送:各地经贸委和中央管理企业正式行文报国家经贸委,并请于2002年
3月31日前将所有资料和软盘送国家经贸委(技术司),同时输入到技术创新信
息系统。
  二、2001年度新产品试产工作情况调查事宜
  请各地经贸委从以下几方面对2001年新产品试产工作进行总结,并于2002年
3月31日前报国家经贸委(技术司)。
  (一)国家下达的新产品补助经费落实和使用情况。
  (二)列举本地一批技术水平高、经济效益好、市场竞争力强的新产品,简
述其对产业技术升级、地区经济发展、产品结构调整和企业后续产品开发的促进
和带动作用。
  (三)各地经贸委为推动新产品试产工作所制定的政策及国家重点新产品得
到地方政策支持的情况。
  (四)试产计划编制和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ОО二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