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民办科技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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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民办科技机构管理办法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民办科技机构管理办法

《济南市民办科技机构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济南市市长 谢玉堂

一九九三年十月十七日



  第一条 为加强民办科技机构的管理,促进民办科技机构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科技机构是指以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新产品的研制、生产、销售为主要业务,实行自筹资金、自由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集体、私营、个体(个人合伙)、股份制等所有制形式的科技经营实体。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和各县(市)、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市>、区科委)是民办科技机构的主管部门,对民办科技机构实行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有关民办科技机构的政策,对民办科技机构进行指导、服务、管理和监督。
  (二)负责民办科技机构的科技计划立项、成果鉴定、奖励申报、技术合同登记和仲裁以及科技统计;
  (三)负责民办科技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的评审工作;
  (四)办理民办科技机构人员出国、技术出口等申报审核工作。
  (五)负责民办科技机构及其人员的表彰和奖励;
  (六)其他有关的科技管理工作。
  工商,税务,劳动、人事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民办科技机构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民办科技机构在科研、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民办科技机构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民办科技机构的所有制性质,不得擅自干涉其正常的科研、生产和经营活动。
  第五条 申请建立民办科技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经营方向和范围;
  (二)有与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和技术设施;
  (三)专业技术人员所占比例不少于机构总人数的50%;
  (四)创办人和机构中的固定工作人员必须是非在职人员;
  (五)有明确的章程和固定的经营场所。
  名称需冠以“济南”或“济南市”字样的,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有一项以上专利或科研成果;
  (二)有技术密集型产品或专有技术;
  (三)有一名高级或二至三名中级以上科技人员。
  第六条 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申请建立民办科技机构的,须持市科委或县(市)、区科委的批准文件,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到所在地技术市场管理部门领取技术贸易许可证。
  民办科技机构需变更登记的,应报原批准机关备案,并到原注册登记部门和有关单位办理变更手续。
  第七条 申请建立医药、卫生、工程设计、易燃易爆、军工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专业领域的民办科技机构,须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持许可证明报科委审批。
  第八条 市、县(市)区科委审批民办科技机构按以下分工进行:
  (一)申请建立冠以“济南”或“济南市”字样的,由市科委审批,并报省科委备案。
  (二)申请建立冠以“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字样的,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审批,报市科委备案。
  (三)申请建立冠以“县(市)、区(含所属开发区)”字样的,由县(市)、区科委审批,报市科委备案。
  第九条 民办科技机构的经营范围主要包括:
  (一)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及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二)对引进新技木和设备的消化、吸收、移植和创新;
  (三)对自行研制的新产品进行生产、销售和服务;
  (四)开展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中介等经营活动;
  (五)可适当兼营与其专业技术有关的生产经营业务。
  第十条 民办科技机构在经营范围内从事技术引进、出口和对外技术文流合作开发以及中外合资、合作等业务,须经市科委审核后,报经市外经贸委批准。
  第十一条 民办科技机构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免缴所得税;新创办的民办科技机构兼营与其技术业务有关的收入,前三年免缴、后二年减缴所得税;
  (二)研制开发的新产品,已列入国家或省计划的和经省科委鉴定确认并经省税务局审查同意的,按照有关规定减免产品税或增值税;
  (三)中间试验产品,经省科委确认的,报经省税务局批准,可免缴所得税一至三年。 民办科技机构对减免的税款必须单独列账,专款用于技术进步和生产发展。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民办科技机构,经市科委审批,可列为市属独立科研机构系列管理,并可享受全民所有制科研机构的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调入民办科技机构的人员,是国家干部的,保留国家干部身份,并由人事部门负责办理调动手续;是工人的,由劳动部门办理调动手续,其中是全民所有制工人的,保留全民所有制身份,工龄连续计算。
  属国家统一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自愿到民办科技机构工作的,由用人单位通过人事代管部门报请毕业分配部门办理手续。
  以上人员的人事档案由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管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济南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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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教委 人事部


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教委 人事部




在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人职发〔1990〕4号)下发后,有些地区就中小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是否可继续作为中小学教师评聘职务的参评条件等问题请示国家教委和人事部,经研究,通知如下:
中小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是国家教委对不具备国家规定学历的中小学教师经过严格统一考试合格后颁发的一种证明。上述中小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与人事部人职发〔1990〕4号文件中所指的培训班颁发的专业证书不同,今后仍可作为评聘教师职务时,视同相当学历的参评
条件。
小学教师具有高中毕业学历,在补学教育学和心理学合格后,应视为具有小学教师的合格学历。



1991年2月25日
投保人打保费“白条” 保险人出具保险单
保险事故该如何理赔?


【案情】
1997年6月20日,中保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日照市某区支公司与某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渔船保险保险单,因投保人暂无款支付保费,便向保险人打了一张保费欠条。同年7月2日,被保险渔船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受损。投保人向保险人请求理赔时遭到拒绝,遂诉至法院请求处理。
【审理】
对案件的处理,合议庭形成三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合同为诺成性合同,只要投保人与保险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合意,签订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间的保险法律关系即告成立,保险合同生效。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保险人与投保人虽然订有保险合同,但投保人未按期交纳保险费,不符合附条件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保险合同不生效,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不予赔偿。
第三种意见认为,该案中保险合同成立、有效,但保险人对保险事故不予理赔。理由是:保险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其成立有效,不以交纳保险费为前提(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投保人与保险人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就渔船保险条款达成协议,保险人出具了保险单,故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有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的义务。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11月21日发布的《国内渔船保险条款》“被保险人义务”一章第十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人签出保险单时,按照保险人所规定的保险费率,一次缴清保险费。此外,保险合同成立并不等于保险责任开始。保险关系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本案中,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应是附约定条件的法律行为,约定条件为投保人交付保费。投保人未按期交付保费,违约在先,保险人可以按照约定,拒绝赔偿。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即保险合同并非由缔约双方充分协商订立,而是由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只能作“取与舍”的决定,要么接受保险人提出的条件,要么不签订合同。按照渔船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保险合同签订生效后,投保人即应履行交纳保费的义务,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合同之债。因投保人未履行交费义务,故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法理评析】
对上述三种观点,笔者原则同意第一种,但对理由部分作如下补充:保险合同为附合合同不错,但并不等于说投保人与保险人就没有协商的余地。《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显而易见,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交付时间、保险责任开始日期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可以协商约定的。本案中,投保人因一时资金困难,向保险人出具了保费欠条,保险人并未明示拒绝,而是以其出具保险单的积极行为接受了欠条。也即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费的暂缓交付达成了合意。况且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精神,对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费,保险人是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追收的。至于《国内渔船保险条款》第十条还规定“有特别约定者,可分期缴费”,该条规定表明,原则上被保险人(投保人)应在保险人签出保险单时一次缴清保险费,但并非“必须”这样做。应予注意的是,本案中投保人并未违约,而正是经保险人同意才出具了保费欠条,并非投保人主观上故意不交费。倘若据此否认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则是不是可以说只要投保人还未交上保费,保险责任就遥遥无期了呢?很显然,这对投保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如果真是这样,作为保险人也应在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就明确告知。作为法院在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对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条款,一般也应作有利于投保人的解释。
综上,从法律上看,应认定保险人的默示行为成立;从法理上讲,保险人接受投保人的保费“白条”的行为是一种对自己及时收取保费权利的放弃;本着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帝王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公司一旦弃权即不得反悔,当然其有权继续向投保人索要保费甚至以诉讼方式追收。本案保险合同依法成立、生效,保险人应承担保险责任;同时,投保人也应交清欠付的保费及利息。(作者:刘京柱 单位: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