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温家宝总理在北京师范大学首届免费师范生毕业典礼上重要讲话精神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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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温家宝总理在北京师范大学首届免费师范生毕业典礼上重要讲话精神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温家宝总理在北京师范大学首届免费师范生毕业典礼上重要讲话精神的通知

教师[20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师范大学:

  6月1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出席北京师范大学首届免费师范生毕业典礼并发表了重要讲话。讲话充分肯定了师范生免费教育试点工作取得的成绩,对进一步完善好、实施好师范生免费教育工作作出了系统部署,对全国广大师范生提出了殷切希望,进一步指明了新时期我国教师教育改革发展方向。为全面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重要讲话精神,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深刻领会讲话精神,进一步增强做好师范生免费教育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温家宝总理的重要讲话高屋建瓴,情真意切,鼓舞人心。讲话指出国家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的决策是完全正确的,强调进一步完善好、实施好这项政策是一件大事,表达了党中央、国务院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的坚定决心。讲话要求在搞好试点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研究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加快落实和完善配套政策,让更多优秀毕业生下得去、留得住、干得好,明确了下一步师范生免费教育的工作重点和方向。讲话号召广大高校毕业生特别是师范生到农村学校任教,希望广大师范生要充满爱心、甘于奉献、刻苦学习、勇于创新,对今后一个时期教师教育改革发展和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各校要深入学习温家宝总理重要讲话精神,深刻理解温家宝总理重要讲话精神的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进一步增强做好师范生免费教育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做出新的贡献。

  二、全面落实讲话精神,进一步推进师范生免费教育工作

  各地各校要全面落实温家宝总理重要讲话中提出的各项要求,结合本地本校实际,制定有力措施,落实到师范生免费教育工作的各个环节。当前重点推进以下几方面工作:

  1.切实做好首届免费师范生到农村学校任教工作。各地各校要按照温家宝总理的重要讲话精神,在已有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做好首届免费师范毕业生离校、就业等各项工作,持续关心免费师范毕业生工作学习和生活状况,落实好现有各项政策,全面落实免费师范毕业生的编制和岗位。确保免费师范毕业生履行国家义务,积极投身到农村中小学教育事业。

  2.认真总结经验,加快完善师范生免费教育配套政策。一是研究建立免费师范生录取和退出机制,加大高校自主招生力度,制定录取后经考察不适合从教的免费师范生调整到非师范专业的退出办法和愿意从教的优秀非师范生转为免费师范生的选拔办法,让真正乐教适教的优秀学生读师范。二是研究制定提高免费师范生生活补贴标准方案,制定优秀免费师范生奖励办法。三是研究制定教师教育改革创新实验区支持建设方案,建立名师给免费师范生上课制度,制定观摩名师讲课的实习安排办法,提高免费师范生培养质量。四是进一步完善免费师范生就业的政策措施,通过建立健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跨部门工作机制,全面落实免费师范毕业生的编制和岗位。五是进一步完善免费师范毕业生免试攻读在职教育硕士的具体办法。六是研究制定逐步在全国推广师范生免费教育工作方案和政策措施,鼓励地方发展师范生免费教育,支持各地师范院校采取定向招生、免费培养的办法,为农村培养骨干教师。

  3.教育和引导高校毕业生特别是免费师范毕业生,积极投身农村教育事业。各校要进一步做好学生思想教育工作,培养学生要有燃烧自己、照亮别人的奉献精神;教育学生要有不怕吃苦受累,不怕经受挫折,敢于经风雨、见世面,敢于到基层、到落后地区、到最艰苦的地方锻炼成长;鼓励学生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建功立业;增强大学生从事教师职业的光荣感、责任感和使命感,营造大学生到基层锻炼成长的良好氛围。

  三、深入贯彻讲话精神,全面加强教师教育和教师队伍建设

  各地各校要进一步推进教师教育改革创新,全面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要强化师德教育,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教育广大教师人格高尚,眼界开阔,知识渊博,志向远大、思想活跃。支持广大教师积极投身教育改革创新实践,重视培养学生的想象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激发学生的兴趣,创造有利于个性发展的氛围,使美好的教育理想变为现实。要推进教师教育改革,借鉴部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试点经验,创新教师培养模式,探索建立高校、地方政府和中小学合作培养师范生的新机制。强化教师养成教育,深化课程教学改革,全面提高师范生培养质量。要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以农村教师队伍为重点,以提高师德水平和教师专业能力为核心,加强制度创新,进一步增强教师职业吸引力,全面提升教师素质,造就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

  四、大力宣传讲话精神,进一步营造全社会尊师重教的浓厚氛围

  各地各校要把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重要讲话精神,与全面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和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紧密结合起来,与开展2011年教师节庆祝活动结合起来,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系统安排。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通过学习培训、座谈研讨、专家解读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学习宣传,使每一位教育工作者和学校干部师生都能够全面了解、深入领会和准确把握讲话的精神实质,进一步统一思想、凝心聚力。要形成学习宣传温家宝总理重要讲话精神的强大声势,进一步营造重视、关心、参与和支持师范教育改革发展的良好工作局面,推动全社会形成尊师重教的浓厚氛围。

  各地各校要结合学习贯彻温家宝总理讲话精神,对师范生免费教育工作进行全面研究和系统部署,要加大督促检查工作力度,及时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有关情况请及时报告我部。

教 育 部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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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诉法本次修改,在庭审方式改革方面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增设了庭前预备会议,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扩大了律师取证、会见、阅卷等权利,并对简易程序进行了重大修改,进一步凸显了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宣告了控辩式庭审方式的全面确立。机遇与挑战并存,刑诉法的修改既给检察院的出庭公诉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的更高的要求,但也带来了前所未所的发展机遇。

  一、刑诉法修改给检察公诉工作带来的挑战

  (一)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带来更多控辩双方的直接对抗

  1、本次刑诉法修改扩大了原指定辩护的范围。一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案件,二是当事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2、明确当犯罪嫌疑人具有法律规定适用法律援助的各项情形时,有权得到法律援助。将“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经申请符合条件的,可以提供法律援助”改为“……应当提供法律援助”。3、将法律援助的时间从原来的审判阶段提前到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并明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一样,均有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法律援助对象提供辩护的义务和责任。以上措施扩大了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围和适用范围,这将改变之前存在的公诉人在法庭上“唱独角戏”的局面,检察机关的公诉人将同辩护人进行更为直接更为猛烈的对抗。

  (二)强化律师的权利使得控辩地位更均等化

  本次刑诉法修改使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得到保障,使律师得以全面介入公诉活动,其对抗国家公诉的能力将进一步提升,改变了一直以来控方在国家机器支撑下的有力地位,新规定准许律师在侦查阶段即可具有辩护人身份,给辩方带来了相当大的便利。如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期间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此外,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渠道也更加畅通了。如规定 “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外,在侦查期间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不需经侦查机关批准。”“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还有规定 “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均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使得律师阅卷的权利得到进一步保障,如此众多的修改,对于检察机关来说,已经适应的传统模式势必要修改,这也是这次新刑诉人权保障光辉的一大体现。

  (三)简易程序的立法完善,提升诉讼效率,实现程序分流

  检察机关应以简易程序变革为契机,推动公诉工作科学发展。在落实新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规定过程中,首先应当关注、应当警惕的,不是简易程序适用的进度,而是适用该程序可能面临的诸多挑战。“新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的规定将给公诉工作带来较大影响,需要检察机关积极应对,有效解决。”简易程序的修改对公诉部门的办案观念产生较大影响。首先,要求公诉人树立开庭审理的刑事案件检察机关都必须出席法庭的观念和全程庭审监督的观念。其次,对公诉人的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如对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的实体判断;对量刑建议能力的要求;对程序驾驭能力以及抗诉能力的要求。最后,简易程序出庭可能造成工作量的增加,对公诉工作的人力、物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二、刑诉法修改给检察公诉工作带来的机遇

  (一)非法排除证据制度更加完善

  新刑诉法第48条将“电子数据”、“辨认、侦查实验笔录”列入“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扩展了法定证据的外延,使证明案件事实的手段更加多元。将“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便于我们更科学准确地运用证据。第52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既完善了证据种类,有效保全证据,又加强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第130条规定“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这是对勘验、检查证据的规范细化。第53条对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明确,在公诉工作中更具有操作性。本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增强了执法的合法性、文明性,有利于规范取证程序,巩固证据,保障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从制度上遏制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

  (二)给予辩方更加真实的平等地位有利于司法的进步

  新刑诉法辩护制度,解决了辩护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问题,加强了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便于公诉机关审查案件时兼听则明,避免产生冤假错案,在最大程度上给予了执法者进步的空间,是人权保障在新刑诉中最直接最显著地体现,使得我国的公诉向更加科学、更加国家化的轨道发展。

  (三)与法院的互动有利于增长检察官经验

  在新的简易程序中出庭支持公诉,检察机关选择哪种模式应当考虑与法院模式的相互协调。如果法院审理简易程序是采用相对集中的方式,检察机关也需与之对应。即使办案工作强调亲历性,但新刑诉法规定的简易程序的案件类型是建立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在被告人真实而自愿认罪的基础上的,如果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经验丰富,出庭人和审查起诉人员分离一般不会导致检察官庭审现场的尴尬,可以有效应对各种问题。因此,在实施新刑事诉讼法的初期,可以进行不同模式的探索,以寻求较好的出庭模式。

三、公诉工作应对刑诉法修改采取的相应对策

  公诉人要应对新刑诉法的挑战,必须转变诉讼理念,以新刑诉法的修改为契机,认真学习,强化证据意识,规范意识、审查意识、监督意识,工作中要做到:

  (一)严查细审,把好案件质量关。

公诉案件审查就是对侦查阶段收集的所有证据进行全面的分析研究、审查判断,从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等方面审查“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和灵魂, 是诉讼活动的基石。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有效,关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最终处理结果。

  1、查微析疑,严把案件事实关。就是审查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是否充分有理。首先审查认定案件事实的单个证据。即对案卷中涉及到的新刑诉法第48条规定的八种证据进行审查。如对犯罪嫌疑人辩解的审查,公诉人应具有识别口供变化的能力。要从主客观相一致、时间、空间相一致、口供中的隐秘细节和相对不变性等方面发现、鉴别口供变化的真伪,肯定或排除辩解。对证人证言的审查,要特别注意模棱两可、有歧义的语句、相互排斥的证言。证据如存在瑕疵,达不到证明内容的证明力,就证明不了案件事实,就会事实不清,得不出唯一的排他性的结论。关于犯罪嫌疑人供述同步录像录相问题的审查:录像前必须明确告知被录像人,其供述将被录音录像并以证据形式予以保存,而犯罪嫌疑人表示无异议等等。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具有易变性、反复性、脆弱性的特点。审查案件时都应当要求侦查机关或部门提供全程录音或者录像。对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有可能翻供的案件,也应当要求侦查机关或部门提供全程录音或者录像,在杜绝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同时,确保重大案件诉讼的正常进行。

  在对单个证据进行审查的基础上再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性审查,找出矛盾、排除矛盾。比如要查明犯罪嫌疑人口供、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与书证及物证等实物证据之间是否有矛盾和抵触;所收集的证据是否能够互相印证、互相支持、互相说明;审查证据之间、证据与事情之间、证据与情理之间是否存在不能解释的矛盾;审查证据对各个事实及各种情节的证明是否存在疏漏;审查证据对各个事实的认定结论是否唯一,是否排除了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或者其他合理怀疑等。通过审查,排除矛盾,使众多的证据协调一致,形成一个封闭的证据链条,得出唯一的案件结论。

  2、纠错防漏,严把案件证据关。新刑诉法实施后,公诉人在审查证据客观性、关联性的同时,还要注重证据的合法性审查。 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应主要从收集证据的主体、程序及证据的表现形式三方面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新刑诉法规定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八种证据表现形式,任何一个证据只有符合了几种表现形式之一才有可能成为定案证据,即使其已经具有了真实性、相关性等其他证据特点。 侦查人员违法取证,如果在审查起诉环节把关不严,没有及时排除非法证据,将会增加检察机关采用虚假证据得出错误结论的几率。对非法言辞证据,应绝对排除,非法实物证据,即物证、书证的取得方法违反法律规定,致使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必须要求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否则,对该实物证据予以排除。

  3、拾遗补缺,严把“确实、充分”关。“确实”是对单个证据而言的,是对证据质的要求,“充分”是就全案而言的,是对证据量的要求。如审查一对一的行、受贿案件,关于送钱、收钱一节,只有行、受贿双方的供述,任何一方翻供,都直接影响案件的处理结果。审查时,我们通过对口供细节的审查,要求补充间接证据,如行、受贿人事后作的记录本,送钱的特定环境和场合留下的特定物证:装钱的有特色的报纸、信封及上面的记号,案发前后串供再生出的间接证据等,这些都可以成为反驳犯罪人口供变化的有力补强证据。

  在审查起诉环节,听取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对律师收集的相关证据材料认真地参考,借此补充和完善侦查取证工作,引导侦查机关及时调整和转换侦查重点,更全面地收集相关犯罪证据。对重大或有分歧的案件,公诉人员应提前介入,公诉引导侦查,确保关键证据及时调取。

一时贪念起盗心 偷“机”不成获刑罚

苏佰林


近日,黑龙江省伊春市汤旺河区人民法院对犯盗窃罪的被告人赵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四千元。
  2009年8月5日下午,被告人赵某来到小河岸边,准备起河里捕鱼的地笼时,听到河里有人在打鱼,并看到岸边铁桶里边有三部手机,一时贪念心起,将三部手机盗走。
  被告人赵某盗取的三部手机价值人民币1280元,一个手机库里有七百五十元现金,被告人盗窃现金和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2030元。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赵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酌定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黑龙江省伊春市汤旺河区人民法法院 苏佰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