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武警部队犯罪人员是否不宜判处缓刑问题的电话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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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武警部队犯罪人员是否不宜判处缓刑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武警部队犯罪人员是否不宜判处缓刑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0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陕高法研〔1990〕22号《关于对武警部队犯罪人员不宜判处缓刑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四条规定,“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因此,对于武警部队人员犯罪,也应当以事实为根据,准确适用法律,对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适用缓刑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87)公发11号《关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人员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对于武警部队人员犯罪,宣告缓刑,没有开除军籍的,由武警部队执行。因此,对具体案件中武警部队人员的罪犯是否适用缓刑的规定,你们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考虑武警部队的特点,以及对罪犯宣告缓刑是否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如何执行有利于罪犯的改造等因素,依法作出判决。

附: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武警部队犯罪人员不宜判处缓刑的请示

陕高法研〔1990〕22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省武警总队反映,过去解放军军事法庭对犯罪的武警部队人员一般不判处缓刑,现在武警部队人员犯罪案件归地方法院管辖后,有被判处缓刑的现象,给武警部队的执勤训练、管理教育等工作带来不便,因此他们提出对武警部队人员犯罪不宜判处缓刑。主要理由是:1.武警部队以执勤为中心,身边带有武器,对其犯罪人员判处缓刑,在部队内部执行,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且武警部队点多线长,高度分散,不便管理。2.缓刑考验期限一般少则一年,长则五年,容易造成被判处缓刑的人员在部队超期服役,给管理安置带来问题。3.缓刑属有罪判决,按有关规定缓刑考验期间应计算军龄;而对武警人员实行劳动教养,属行政处罚措施,按规定劳教期间不计算军龄,从而容易造成劳教重于缓刑的误解。我们同意对武警部队犯罪人员不宜判处缓刑的意见。因无法律规定,故请示你们。
妥否,请即批复。
199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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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州市政务公开考评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穗府办[2004]50号

印发广州市政务公开考评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政务公开考评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OO四年九月九日



广州市政务公开考评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政务公开工作,规范政务公开的评议考核,根据《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市政府令2002年第8号)及《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各区、县级市以上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实施意见》(穗办[2002)19号)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区、县级市政府、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及依据法律、法规授权履行行政职能的组织(以下称考评对象)。

第三条 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政务公开考评工作的组织领导,并由市政务公开监督评议办公室(设在市监察局) 牵头,会同市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厅)、市法制办等有关单位组成考评小组,具体负责对考评对象政务公开工作的考评。

第四条 政务公开考评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政务公开考评的内容包括对外公开事项、对内公开事项两方面。

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属对外公开事项;不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属对内公开事项。

各区、县级市政府政务公开的重点是事权、财权和人事权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和有关组织政务公开的重点是职责、办事依据、条件、程序、结果、服务承诺、救济途径和救济时限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六条 政务公开考评标准:

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公开内容齐全、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完备、实用有效;监督保障制度完善;公开效果显著;奖惩措施得力。

第七条 政务公开考评的结果以百分制方式计算,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各等次的分值标准:

优秀(90分以上):积极认真执行政务公开各项规定,重点突出,措施得力,成绩显著,社会反响好,群众满意。

良好:(75分以上不满90分):认真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工作有重点,措施比较得力,取得一定成效,群众比较满意。

合格(60分以上不满75分):自觉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能够抓住政务公开的重点,群众基本满意。

不合格(60分以下):政务公开不全面,不彻底,没有抓住重点,不符合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流于形式,群众不满意。

第八条 政务公开考评采取定期考评与不定期考评相结合的方式。不定期考评随机进行,定期考证每两年进行一次。定期考评以不定期考评为基础。

第九条 政务公开的不定期考评程序:

(一)考评小组抽取考评对象,开展实地检查,了解考评对象政务公开工作的开展情况。

(二)考评小组根据需要,还可以采取如下方式了解考评对象政务公开工作的开展情况:

1.暗访。

2.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会各方面人士进行评议。

3.向考评对象提供行政服务的行政相对人发放问卷。

第十条 政务公开的定期考评程序:

(一)考评小组制定政务公开考评方案,明确考评对象、重点、方法等。

(二)考评对象根据考评方案的要求,对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总结,书面报告市政务公开监督评议办公室,抄送考评小组其他组成单位。

(三)考评小组根据考评方案,采取实地考查、综合评议等方式进行考评。

(四)考评小组综合不定期考评情况后提出考评结果及具体整改意见,报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以书面形式通知考评对象,通报考评结果。

第十一条 政务公开考评的结果,是评定各区、县级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依据法律、法规授权履行行政职能的组织及其领导的工作实绩,并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政务公开定期考评不合格的部门,在当年与政务公开相关的考评中不能评为先进,该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年度考评不能评为优秀。

第十二条 在政务公开定期考评中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考评对象,接到考评结果通知后,必须立即整改,并在1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市政务公开监督评议办公室,抄送市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

第十三条 考评对象的政务公开考评结果可作为当年其他种类考评中政务公开项目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考评对象在实施政务公开的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本规定的,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对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的,建议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考评对象可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政务公开考评实施细则,组织实施本单位内部的考评工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98年第1期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98年第1期公报)


1998年4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下列驻外大使:
一、免去李道豫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美利坚合众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李肇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美利坚合众国特命全权大使。
二、免去周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陈士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三、免去华黎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朱达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特命全权大使。
四、免去孔明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几内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许孟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几内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五、免去张龙宝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布隆迪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石同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布隆迪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六、免去刘贵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津巴布韦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黄桂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津巴布韦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七、免去赵宝珍(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马达加斯加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马志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马达加斯加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八、免去赵希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白俄罗斯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吴筱秋(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白俄罗斯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九、免去陈忠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傅全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十、免去陈世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波兰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陈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波兰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十一、免去宋国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西班牙特命全权大使兼驻安道尔公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汤永贵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西班牙特命全权大使兼驻安道尔公国特命全权大使。
十二、免去于武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马耳他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祖钦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马耳他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十三、免去施燕华(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卢森堡大公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丁宝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卢森堡大公国特命全权大使。
十四、免去王建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冰岛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王荣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冰岛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十五、免去黄桂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新西兰特命全权大使兼驻库克群岛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陈文照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新西兰特命全权大使兼驻库克群岛特命全权大使。
十六、免去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巴巴多斯特命全权大使詹道德兼任的驻安提瓜和巴布达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吴正龙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安提瓜和巴布达特命全权大使。
十七、免去王学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副代表、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沈国放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副代表、特命全权大使。
十八、免去沙祖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瑞士其他国际组织副代表、特命全权裁军事务大使职务。
任命李长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瑞士其他国际组织副代表、特命全权裁军事务大使。
十九、免去李长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维也纳办事处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张义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维也纳办事处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特命全权大使。
二十、任命顾品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圣卢西亚特命全权大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