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8:44:08   浏览:96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的通知

交通银行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的通知
1994年10月7日,交通银行

交通银行各分、支行,驻京办,各筹备组:
现将《交通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各行应结合实际情况,拟订实施细由,报送总行信贷部备案。

附:交通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
为拓宽金融服务领域,解决广大储户临时性资金急需和维护储户利益,根据国家《储蓄管理条例》和《交通银行抵押贷款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小额抵押贷款(下称小额抵押贷款)是指在定期储蓄存单的存期内,储户为解决急需用款的临时性困难向银行申请借款时,愿以持有的交通银行定期储蓄存单作为抵押物,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归还本息,银行有权处分抵押物作为还款来源的一种借贷方式。
第二条 可作为本贷款抵押物的定期储蓄存单是指记名的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华侨人民币、大面额定期储蓄存单。
第三条 申请小额抵押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交通银行所属储蓄机构的储户;
2.持有有效的本人身份证明;
3.愿以交通银行同城储蓄(所)机构签发的定期储蓄存单原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且:(1)存单的所有权必须无争议;(2)非借款人所属存单必须同时提供该存单所有权本人同意的书面证明及身份证;(3)存单必须已存满半年;
4.如委托他人代办借款申请,除上述条件外,还应提供借款人的委托书或授权书,以及代办人的身份证;
5.借款用途正当合法。
第四条 小额抵押贷款应贯彻贷审分离的原则,严格审批权限,按规定程序办理:
1.借款人向开户储蓄机构提交借款申请书;
2.借款人按本办法第三条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和抵押物;
3.银行对借款人提供的证件和抵押物进行审查、核实和确认;
4.银行按审批权限审批;
5.与符合条件的借款人签订《小额借款合同》,同时办理抵押手续。
第五条 小额抵押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存单的抵押率最高不超过其面额的70%。同一存单只能抵押借款一次。
第六条 小额抵押贷款的期限在抵押存单的存期以内按需确定,一般在6个月以内,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七条 小额抵押贷款实行利随本清的计息办法,其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八条 小额抵押贷款抵押期内,已抵押的存单不得办理挂失。
第九条 借款人不能按借款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作逾期贷款处理,按规定加收20%的罚息。
第十条 借款期内,借款人有挂失行为,或贷款逾期超过一个月,我行均有权按照《储蓄条例》和《交通银行抵押贷款办法》的有关规定处分抵押的存单。借款人如出现隐瞒存单所有权的争议或提供假证明等情况,一切责任由借款人自负。
第十一条 小额抵押贷款必须按《交通银行抵押贷款办法》的规定,严格抵押物的登记和保管手续,在抵押的存单和底卡原件上,视业务发生情况,加盖“抵押”或“还贷”等戳记,抵押物实行专库保管。
第十二条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项,均依照《交通银行抵押贷款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各分、支行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科技部关于印发新型显示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新型显示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的通知


国科发高【2012】8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和《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推动新型显示技术和产业发展,我部组织编制了《新型显示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新型显示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
http://www.most.gov.cn/tztg/201209/t20120905_96613.htm




科技部
2012年8月21日






附件:
新型显示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

显示产业是年产值超过千亿美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是信息时代的先导性支柱产业,产业带动力和辐射力强。为实现新型显示产业的加速创新发展,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 年)》、《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精神,制定本专项规划。
一、形势与需求
(一)全球新型显示技术发展迅速。
显示技术处于多种技术路线并存、产业发展迅速的黄金阶段。目前主要的显示技术有阴极射线管显示、液晶显示、等离子体显示、有机发光显示、激光显示、三维立体(3D)显示、电子纸显示、场发射显示、发光二极管显示、硅基液晶投影显示、数字光处理显示等。其
中,阴极射线管显示已基本退出显示技术历史舞台,液晶显示技术和等离子体显示已经成为显示主流技术,激光显示、3D显示、有机发光显示、电子纸显示、场发射显示将是未来主流显示技术。我国激光显示是最有可能领先国际水平的显示技术,3D显示是最有生命力且终将成为显示技术共性平台的下一代显示技术,有机发光显示是最具发展潜力的新型显示技术,电子纸显示和场发射显示是值得关注的下一代显示技术。
自 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新型显示产业快速发展,总产值超过1000 亿美元,其中 90%以上为液晶显示产业创造。在全球液晶显示产业竞争中,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已占据 90%以上的份额,呈现日、韩和台湾地区三足鼎立之势。目前,韩国的三星和LG、台湾的友
达和奇美、日本的夏普排名全球液晶显示面板厂商前五名,占据全球生产和销售总量的80%以上。
(二)我国新型显示技术和产业处于发展的机遇期。
“十一五”期间,在市场需求和技术创新推动下,我国新型显示技术得到了迅速发展,产业链中上游技术创新与国际水平差距逐步缩小,下游整机应用系统集成技术得到跨越发展。其中,我国激光显示技术保持与国际同步,3D 显示技术与国际同行差距较小,有机发光显示、电子纸显示产业发展迅速。液晶显示和等离子体显示等主流显示技术自主产业创新步伐明显加快。目前,我国具有相对优势的激光显示技术和产业均处于蓄势待发阶段,未来显示储备技术场发射显示的发展势头也较明显,多种显示技术在移动互联网终端显示的集成应用得到快速发展。我国新型显示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迎来了十分难得的机遇期。
(三)我国显示产业转型升级需求迫切。
随着电子消费产品的更新换代,加速了阴极射线管显示向以液晶显示和等离子体显示为主的新型显示过渡,迫切需要加强数字化和平板化引领,带动上游原材料、元器件和核心装备制造业的发展,推动中游模组、下游整机制造业的发展,不断完善我国新型显示产业链,实现产业结构调整与升级。随着更为严格的节能降耗标准的实施,迫切需要开发高光效发光材料、低能耗背光模组等,促进显示制造企业向节能环保方向发展。
二、总体思路、基本原则与发展目标
(一)总体思路。
以前瞻性技术研究开发与成熟技术产业化并举为导向,以科技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能力建设为核心,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分层次发展我国新型显示技术。优先支持新型显示的核心材料、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研发,突破新型显示产业发展瓶颈,注重显示产业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培养,建立完备的技术研发平台和创新体系,完善新型显示产业链,逐步掌握显示产业发展主动权。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全创新链设计。
重视基础研究,研究新材料、新技术、新器件。加强前沿技术研究,研发核心材料和关键技术,掌握核心知识产权。增强应用研究,开发产业链所需的配套材料和关键装备,加强新产品开发应用。推进产业化示范,实现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加强对新型显示全创新链的统筹规划与顶层设计,促进显示产业科学发展与可持续发展。
2.坚持全产业链布局。
重点支持上游核心材料、产业配套材料、元器件及重要装备的研究开发,重视中游面板和模组开发生产,抓好下游应用产品开发和整机集成应用,完善产业链建设。加强区域平衡,聚散有序,配套合理,降低物流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
3.坚持企业主体地位。
强化企业主体地位,以企业为主导深化产学研合作。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支持新型显示行业骨干企业建立高水平研发中心和国家级创新平台。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兼顾市场的整体需求以及相关配套产业的发展、近期利益和长远发展有机结合。
4.坚持人才发展导向。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利用产学研用合作机制,培养产业技术创新人才。充分发展和利用科技创新平台,聚集创新人才,为显示产业提供高端技术和管理人才。
(三)发展目标。
1.总体目标。
重点发展激光显示和 3D 显示的共性关键技术, 增强移动互联网终端显示创新能力,推动产业化进程;切实加强有机发光显示、电子纸显示和场发射显示的基础性和应用性研究,提升新型显示技术的自主创新能力; 着力突破液晶显示和等离子体显示的产业瓶颈和商业模式,提高当前主流显示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全面掌握激光显示、3D 显示、有源有机发光显示、有源电子纸显示和场发射显示等关键技术,促进移动互联网终端显示产业发展,培育一批液晶显示和等离子体显示龙头企业和产业集群。到 2015年,实现显示产业链新增产值超过5000亿元。以企业为主体,建立高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若干产业化示范基地和技术研发平台,形成一批新型显示产品的核心专利及国家和行业标准,培养若干主导方向的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
2. 具体指标。
表1. “十二五”新型显示科技发展科技类主要指标
类别 技术方向 指 标 属性





1、激光显示
(1)能效 6 lm/W,光通量 50000 lm
(2)色域:>160% NTSC 约束性
2、3D 显示
(1)真三维和全息 3D 显示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2)多视点裸眼 3D 显示产业化:不少于 16 视点
(3)非裸眼 3D 显示大规模生产
(4)功耗:2W/英寸
约束性
3、有机发光显示
(1)有源:>50 英寸样机,手机屏产业化
(2)功耗:<2W/英寸
(3)柔软显示技术:200cd/m2

(4)喷墨打印材料与全印刷技术:200cd/m2约束性
4、电子纸显示
(1)反射率≥40%,响应时间≤200 ms
(2)有源电子纸显示产业化,150 dpi,8 级灰度
(3)功耗:30mW/英寸
约束性
5、场发射显示
(1)高性能阴极材料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2)印刷型低逸出功场发射显示:34 英寸,1024768
(3)纳米线场发射显示:21 英寸,800600
约束性
6、移动互联网终
端显示
(1)分辨率≥300ppi
(2)尺寸≥4 英寸
(3)亮度≥200cd/m
2

约束性
7、视觉健康
(1)研究激光显示和 3D 显示对视觉健康的影响
(2)建立视觉健康评价标准和规范
约束性
8、专利标准
(1)发明专利:1000 件
(2)标准:国际、国家及行业标准 20 件
预期性
9、团队平台
(1)领军人才 10 人
(2)国家级创新团队 3-5 个
(3)国家级创新平台 3-5 个
预期性6
表2. “十二五”新型显示科技发展经济类主要指标
类别 技术方向 指 标 属性





1、新增产值 产业链新增产值 5000 亿元/年 预期性
2、示范基地 规模化示范基地 7 个,工程化示范基地 10 个 预期性
3、激光显示
(1)产值 100 亿元/年,产量 50 万台/年
(2)光源模组生产线 2 条
(3)激光显示影院系统:30%占有率
预期性
4、3D 显示
(1)产值 3700 亿元/年
(2)形成3D电视、3D显示器、3D投影产业集群
(3)建立 3D 电影院体系
预期性
5、有机发光显示
(1)产值 300 亿元/年,年产能 1.5 亿片
(2)4.5 代及以上生产线 5 条
(3)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预期性
6、电子纸显示
(1)产值 30 亿元/年;产量 1000 万片/年
(2)国内市场占有率 50%
预期性
7、移动互联网终端
显示
产值 1000 亿元/年 预期性7
表 3. “十二五”新型显示科技发展社会类主要指标
类别 技术方向 指 标 属性





1、节能降耗 省电 30%,节能 200 亿度/年 预期性
2、激光显示
(1)主要材料通过认证,产业链完整
(2)国产化率:总体 70%
(3)总体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预期性
3、3D 显示
(1)主要材料国产化
(2)产业链和产业集群基本形成
(3)建立 3D 显示评价和标准
(4)总体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预期性
4、有机发光显示
(1)原材料国产化率>50%
(2)完善产业链
(3)总体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预期性
5、电子纸显示
(1)材料国产化
(2)引导无纸化绿色环保的阅读习惯
(3)形成面板产业,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预期性
6、场发射显示
(1)核心材料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2)建立场发射显示知识产权体系
(3)关键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预期性
7、移动互联网终
端显示
(1)主要材料通过认证,产业链完整
(2)国产化率:总体 80%
(3)总体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预期性
三、重点任务
(一)基础研究。
探索新型显示技术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器件,重点解决新型显示中的科学前沿问题,提升我国新型显示基础研究能力,为未来新型显示高新技术的形成提供源头创新。优先开展先进显示材料、新型显示器件、显示模式、显示方法等共性重大基础科学研究,着力研究激光显示中的半导体激光与晶体材料、真三维及全息立体显示、有机/高分子发光显示发光材料、电子纸显示彩色化材料、场发射电子束源以及蓝相液晶材料体系,探索激光全息显示、场发射气体激发显示、无彩色滤光膜的彩色场序显示机理,全面优化设计薄膜场效应晶体管
(TFT)基板、有源驱动(AM)有机发光显示和场发射显示器件结构,开展 3D显示、激光显示视觉感知与人体工学研究,为下一代显示技术的研发打下良好基础。
重点研究方向:
1.高性能半导体激光器与激光全息显示技术新机理研究。 开展人工微结构高性能半导体激光器与动态激光全息显示技术新机理研究,突破传统半导体激光器设计思想,深入研究人工微结构材料及器件性能,通过联合调控光子和电子,研究高性能半导体激光器的新原理与新机制。实现基于数字全息技术与相位调制技术的激光全息投影技术的创新发展。
2.真三维及全息 3D 显示机理与新器件研究。
研究全息 3D 显示和其它高视觉感知真 3D 显示的基础科学问题, 探索快速液晶相位调制和固态光折射聚合物相位调制机制及其器件物理问题,建立人脑感知 3D 信息的心理与物理模型,提出 3D 人机交互新方法,建立基于电信号调制和光信号调制的大尺度、宽视角动态全息显示基础理论,获得原型器件。
3.新型有机发光显示发光材料与器件结构研究。
研究高发光效率、长寿命的有机/高分子复合发光材料,高发光效率、高稳定性的有机发光显示器件结构,新型有机发光显示彩色化技术,新型大面积 TFT 有源层材料。
4.新型类纸性显示原理、材料与器件的基础问题研究。
研究快速响应的彩色电子纸显示体系、相关显示材料,彩色显示的驱动机制;研究新型电子纸显示原理、相关显示材料及器件结构。
5.新型场发射气体显示机理及其显示材料研究。
研究场发射气体激发显示阴极材料、器件结构、显示原理、制作工艺和驱动技术,研究新型微纳电子发射材料及其电子发射结构,探索电子激发气体发光机理。
6.微秒级液晶显示关键材料与器件的基础问题研究。
研究无彩色滤光膜的彩色场序显示技术,研究微秒级响应蓝相液晶体系,拓展蓝相液晶工作温度范围,优化蓝相液晶显示器件设计,研究无彩色滤光膜的彩色场序显示驱动技术,探索研究目前彩色场序显示中彩色劣化的机理,提出消除或改善彩色劣化的途径和方法。
7.新型高效气体激发发光显示材料与显示技术研究。
研究电子注入型等新型高效气体激发发光显示器件结构设计、新材料、新工艺和驱动方法, 研究高发光效率电子注入型显示机理、驱
动模式。
(二)前沿技术研究。
开发激光显示的激光晶体材料和光源模组技术,在全息3D显示、裸眼 3D显示、移动互联网终端显示等技术方面取得突破;研究有机发光显示和电子纸显示共有而又各具特色的 TFT 技术,突破有机发光显示的有源、柔性和高分子印刷喷墨技术,解决电子纸显示的有源、彩
色化和快速响应等技术难点;研制低逸出功印刷型和一维纳米线场发射显示样机,解决新型显示技术的产业化量产关键技术。
重点研究方向:
1.半导体激光材料与三基色激光光源模组技术研究。
制备高质量低成本性能优越的功能晶体材料;研究绿蓝激光用低位错密度氮化镓衬底材料、红光和蓝绿光半导体激光器结构设计、外延生长技术和器件工艺与规模化生产技术;开展半导体激光器自动化封装工艺与设备研究;研究三基色激光光源模组技术,发展智能化驱动技术; 突破激光与荧光发光相结合的新型显示光源关键技术;开展主动式多视点 3D 显示激光投影技术、激光显示视觉健康评价与标准研究。
2.高性能3D 显示技术研究。
开展大尺寸可变焦透镜的真三维、全息三维显示技术研究,开发集成成像3D、视点跟踪 3D和便携式3D显示器件;研究透镜与光栅设计、 制备、 对准与贴合技术, 研究 2D/3D 图像相互转换和兼容技术, 3D11 图像处理技术,突破裸眼 3D 多视点显示关键技术;开发高性能 3D 显示屏;全面掌握非裸眼 3D 显示技术,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建立 3D 显示评价、数据处理方法与标准,进行3D显示视觉健康研究。
3.有源、柔性及印刷型有机发光显示核心材料与关键技术研究。 研究金属氧化物 TFT 基板技术、有机 TFT 技术和有源有机发光显示集成技术,开发硅基 TFT 基板生产技术和中大尺寸有源有机发光显示屏技术;开发柔性显示屏技术和柔性封装技术,研究印刷型有机发光显示溶液配制技术、超薄薄膜印刷技术和全印刷阴极制备技术。
4.电子纸显示先进显示材料与面板技术研究。
研发彩色电子纸显示的新材料、器件结构及显示原理、驱动及其面板制备技术;研究适于柔性电子纸显示的驱动基板材料及其制备方法、显示薄膜制备工艺和面板制作技术。
5.低逸出功和纳米线冷阴极场发射显示材料与关键技术研究。
研制高性能低逸出功可印刷场发射显示阴极材料及其后处理技术,制备34 英寸高性能低逸出功可印刷场发射显示器工程化样机;研究大面积器件结构中均匀发射的纳米冷阴极的制作工艺, 制备21英寸纳米线场发射显示样机;开发高性能场发射显示专用隔离子,开发场
发射显示驱动芯片、驱动模块与驱动系统,开发场发射显示阴极后处理与封接封离技术与专用装置。
6.移动互联网终端显示用材料与关键技术研究。
研究用于移动互联网终端显示的 2D-3D 兼容转换微透镜阵列、微狭缝光栅与微柱透镜光栅、 基于微孔成像的集成光栅阵列一体化设计、 材料研制、光栅制作等关键技术;开发低功耗技术、多基色超高分辨率技术、高性能多点触控技术、肢体识别与互动技术,开发高光效和视觉健康等新型高性能显示材料体系与器件,开发用于智能手机、平板电脑、智能显示器等全系列移动终端显示屏及其相关产品,实现量产及规模应用。
(三)应用研究。
开发新型显示产业配套材料、重要装备、低成本技术、低功耗技术和产品设计技术。开发新型显示产业链上游配套材料,完成配套材料的在线测试、企业认证与产品应用,提高主辅材料的国产化率。加强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着力攻克产业化关键技术,突破瓶颈制约,提升新型显示产业竞争力,为我国新型显示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撑。
重点研究方向:
1. 激光显示关键配套技术与设备研究。
开展激光散斑测量与激光模组集成老化测试研究,以及设备研制与开发;开展高性能、智能化驱动电源技术研究,高性能视频图像处理与颜色管理技术研究及其配套硬件开发。
2.3D 显示配套材料及整机应用研究。
开发 3D显示用眼镜光阀、柱镜光栅板、微位相差板、高性能光学膜等材料与部件,开发高性能 3D 显示屏;突破 3D 显示模组和整机制备与集成技术,实现量产与规模应用。
3.有机发光显示配套材料开发。
开发 TFT 靶材、光刻用化学品材料、高纯特种气体材料、高性能光学膜、掩膜板及其批量生产技术等内容,建设技术支撑平台,为生产企业提供技术和人才保障,提高有机发光显示产品上游配套材料和国产化率。
4.电子纸显示生产技术开发。
开发高反射率、高响应速度的电子纸显示材料和显示薄膜的中试生产技术,专用 TFT 及有源显示屏的规模生产技术,研究电子书产品的驱动集成电路设计与开发。
5.高世代液晶显示关键技术研究与配套材料开发。
高世代线玻璃基板和彩色滤光片、滴下式注入法(ODF)用液晶材料开发、驱动芯片开发、新型半导体照明背光、高性能光学膜等国产化配套材料的研发与国产化导入,化学刻蚀液的国产化开发。
6.等离子体显示关键技术研究及配套材料开发。
开发八面取玻璃基板,3D 等离子体显示用荧光粉、电极材料、障壁材料、列选址芯片、行扫描芯片、多功能集成逻辑控制芯片、显示屏设计技术和制备工艺,透明 3D 等离子体显示模组;研究开发超薄等离子体显示模组需要的产品结构、器件、电路工艺、散热技术和制
造技术等;研究等离子体显示低功耗显示屏和驱动电路设计技术,开发适应低功耗要求的新型介质材料、电极材料、荧光粉等,实现低功耗等离子体显示产品产业化。
7.移动互联网终端显示系统集成技术开发。
开发用于移动互联网终端显示的高性能显示器件,开发移动互联 网终端显示模组与整机制造技术,突破显示系统低功耗技术、轻薄化技术、系统集成技术与整机制造技术,开发全尺寸移动互联网终端显示及其相关产品的工程化与产业化技术。
(四)产业化示范。
建设激光显示、3D显示、有源有机发光显示、电子纸显示、移动互联网终端显示生产线,获取重要产品的知识产权,建立国家级或地方政府资助的技术平台和示范基地。
重点研究方向:
1.高性能激光显示关键器件及整机产业化。
开展超高亮度激光显示、高性能低成本激光显示、大屏幕激光电视以及便携式(含微型)激光显示等整机产品的工程化与产业化开发,突破光源集成、自由曲面光学元器件、光学引擎、散斑消除、高速图像处理、高效热管理等关键器件,建成 1~2个产业化示范基地并进行市场应用示范,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2.3D 电视及影院产业化示范。
建立眼镜式 3D 显示生产技术、工艺及质量控制规范,提升快门和偏光眼镜式 3D 电视的显示品质;开发 3D 显示投影影院系统,实现 3D影院系统国产化,建立 3D电视及 3D 影院示范基地。
3.有机发光显示材料及产品开发与产业化示范。
突破关键技术和掌握自主知识产权,将有机发光关键材料和显示技术应用到产业,实现有机发光产品规模批量生产,以市场拉动材料和技术发展;重点实现有机发光材料的批量生产,低成本批量生产无 源发光显示屏,规模量产有源发光显示屏,逐渐扩大生产规模和提高
产品竞争力。
4.电子书产品及配套材料生产技术开发。
建设有源电子纸显示面板生产线,研究电子书驱动技术及其批量制造技术。开发电子书所需的配套材料,设计并批量生产驱动专用集成电路、产品系统和应用软件;建设产业化示范基地,推动电子纸产业发展。
5.移动互联网终端显示产业化示范。
开发用于智能手机、平板电脑、智能显示器的全系列移动互联网终端显示器件, 建立 2~3条高性能移动互联网终端显示器件工程化与产业化示范基地,建设 3~4条生产线,完善产业链,提高国产化率。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组织保障与管理机制。
利用国家科技计划等资源,实现各个创新环节的有机衔接。充分发挥总体专家组的作用,建立高效管理机制,建立技术与管理问责机制,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和控制,对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等作出客观评价。
(二)加强产业化示范推广应用。
以点带面,通过产业化示范带动新型显示技术推广应用,逐步大规模实施示范推广工程,推动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成熟可靠的技术参与示范工程建设。进一步推进创新集群的形成和发展,促进技术创新链与产业链的融合。搭建和完善示范推广技术和服务链,不断推进产业升级和产业链延伸。
(三)加强人才培养与平台建设。
自主培养与对外引进并举,加快人才队伍建设,培养新型显示领域兼具科学素质与工程素质的复合型人才。推进创新团队建设,着力锻炼和培养显示产业领军人才。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加强集成协同创新,支持建设若干国家级创新平台,加快新型显示标准化体系建设进程。



四川省营业性演出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营业性演出管理办法

(1999年6月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26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管理,活跃演出市场,促进文艺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获取款、物等直接经济效益和广告效益为目的的演出活动,包括以下方式:
(一)售票包包场的;
(二)支付演出单位或个人演出费用的;
(三)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的;
(四)有赞助或捐助的;
(五)以演出吸引观众,为其他经营活动服务的;
(六)以其他经营方式演出的。
第三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性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演出经纪机构(以下统称演出单位)和个人,以及对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外国的非政府文化交流项目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台湾地区文艺表演团体和个人,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营业性演出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省的营业性演出工作,包括:
(一)依据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的总体规划,确定全省演出单位布局和结构;
(二)按规定审批演出经纪机构、具有演出经纪资格的演出场所、涉外演出场所,省级各部门和外省省级单位在川设立的营业性演出场所,利用境外资金改建、新建的营业性演出场所以及省级各部门设立的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并依法管理上述演出单位的营业性演出活动;
(三)审批按本办法规定应由其审批的营业性演出活动。
市(地、州)、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营业性演出工作。
各级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营业性演出活动。
第五条 国家禁止和取缔违法的演出活动,维护演出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合法演出活动进行干预、阻挠或破坏。

第二章 演出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设立国家核拨经费的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单位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业务主管部门;
(三)有10名以上经文化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具备表演技能的演员;
(四)有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获得高级职称、具备一定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的负责人;
(五)有确定的文艺表演门类,有1台以上内容健康、具备一定艺术质量的演出剧(节)目;
(六)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排练场所,有与演出需要相适应的器材设备;
(七)有不低于10万元的注册资本;
(八)符合国有事业单位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设立民间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单位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5名以上持有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演员个人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演员;
(三)有具备中等以上学历或获得中级职称、具备一定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的负责人;
(四)有确定的文艺表演门类,有1台以上内容健康、具备一定艺术质量的演出剧(节)目;
(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排练场所,有与演出需要相适应的器材设备;
(六)有不低于5万元的注册资本。
前款所称民间文艺表演团体,是指由文艺工作者自愿结合从事艺术创作演出,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团体。
第八条 申请设立国家核拨经费的文艺表演团体,报经省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按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申办《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申请设立民间文艺表演团体,须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向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持证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
第九条 演员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组织的营业性演出,应按规定申办《演员个人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演出时必须携带。
申办《演员个人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具体办法由省文化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发给《演员个人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一)年龄未满16周岁、杂技演员未满14周岁的;
(二)没有相应证明文件的;
(三)被文化行政部门处以禁演尚未解禁的,或被吊销《演员个人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未满1年的;
(四)被国家核拨经费的文艺表演团体开除未满1年的;
(五)正在服刑或接受劳动教养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设立营业性演出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单位名称、组织机构和间程;
(二)有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获得高级职称、具备一定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的负责人;
(三)有适合演出的建筑物、一定面积的舞台表演区、必要的器材设备和与之相适应的专业管理人员;
(四)建筑结构、消防设备、安全、卫生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五)有健全的演出、财务、服务等管理制度;
(六)有不低于10万元的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营业性演出场所,须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按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规定报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在该演出场所内开展营业性演出活动。
第十三条 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单位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业务主管部门;
(三)有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获得高级职称、具备一定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的负责人;
(四)有5名以上从事艺术工作或组织演出活动3年以上经历的专职人员;
(五)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和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必要设施;
(六)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相应的财会人员;
(七)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不低于20万元的注册资本。
前款所称演出经纪机构是指从事演出活动的经策划、组织、联络、制作、营销、代理等服务的经营单位。
第十四条 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须按规定报经省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持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按许可证核定的范围从事演出经纪活动。
第十五条 演出经纪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或转包经营。不得搞挂名承办,不得倒卖或变相倒卖演出批文。
第十六条 演出单位变更名称、住所、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业务范围,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每年审验1次。演出单位或个人1年内无正当理由未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其许可证。

第三章 演出活动的管理
第十八条 国家禁止举办含有下列内容的演出活动:
(一)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社会稳定的;
(二)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三)宣扬淫秽、色情、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四)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健康的;
(五)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招徕观众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演出单位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演出单位和个人应遵守职业道德,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演出,不得无理中止演出或者以假唱、假冒他人名义等虚假手段欺骗观众。
第二十条 国家核拨经费的文艺表演团体跨市(地、州)行政区域进行营业性演出的,由接待演出的演出经纪机构或演出场所在演出日期前10日将演出节目资料和演出广告稿报省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省内的民间文艺表演团体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跨市、县从事营业性演出,须在演出日期前3天持《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演员个人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及演出节目资料和演出广告稿,报演出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民间文艺表演团体跨省从事营业性演出,持《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演员个人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审批,开具演出介绍信,方可按规定的地点、时限进行演出。
第二十三条 演出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按审批权限负责演出活动的现场监督,演出主(承)办单位须提供演出现场工作证。
第二十四条 在职演员或专业艺术院校师生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组织的营业性演出的,应经所在单位批准,由邀请演出的演出经纪机构或具有演出经纪资格的演出场所按规定报文化行政部门审批。
演员每次以个人身份参加营业性演出,均须如实填写《演员个人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中的有关栏目。
第二十五条 营业性演出场所不得接纳无《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演员个人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手续的文艺表演团体或个人从事营业性演出。
第二十六条 宾馆、饭店、商店、餐饮场所以及其他没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场所临时邀请演员演出的,应办理《临时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临时邀请省内演员演出的,报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审批,临时邀请省外演员演出的,报省文化行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 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的,应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由演出经纪机构办理报批手续并负责演出的组织工作。具有演出经纪资格的演出场所,亦可按规定在其场所内经营与其规模和性质相适应的组台演出。
前款所称营业性组台演出,是指除文艺表演团体的独立演出或者相互联合演出之外的临时组合的营业性演出。
第二十八条 演出经纪机构举办或承办营业性组台演出,须在演出之日前20日持演出申请书、演出合同意向书、演出节目内容材料、演出单位和个人的演出证,报省文化行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九条 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或者演出经纪机构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应当与演出场所签订演出合同,参加组台演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演出经纪机构签订演出合同。
第三十条 按合同约定的同一场所演出一段时间的,视作一次演出活动。
第三十一条 举办全省性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或者举办冠以“全省”、“四川”等字样的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报经省文化行政部门审批。
第三十二条 组织募捐义演的主办单位须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报县级以上文化部门批准,除按规定扣除必要的成本开支外,其收入须全部交付受捐单位,由受捐单位签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中提取报酬。组织社会福利性募捐演出,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准后,报同级文化行
政部门审批。
第三十三条 营业性演出广告内容须经核准其演出的文化行政部门审核后方可刊登、播放、张贴。
广告必须真实、合法,不得误导、欺骗观众。
各新闻媒体受理营业性演出广告,应核验文化行政部门出具的核准发布该演出广告的证明,接受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监督。

第四章 涉外演出
第三十四条 外国文艺表演团体或个人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营业性演出,简称为涉外演出。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或个人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营业性演出,比照涉外演出进行管理。
第三十五条 涉外演出应由具有涉外演出经纪资格的演出经纪机构承办并在演出前30日提出申请。经省文化行政部门批准的涉外演出定点场所(以下简称涉外演出定点场所)也可提出在本场所演出的申请。
涉外演出申请经省文化行政部门审核合格后,由省文化行政部门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申报。
第三十六条 专业艺术院校经批准邀请外国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台湾地区的专业艺术人员到本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需要进行营业性演出的,应当委托涉外演出经纪机构承办并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由省文化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审批。
第三十七条 申请涉外演出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书,包括演出活动名称,主办、承办单位名称,表演团组名称、简介,表演团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
(二)签订的演出合同意向书的中外文本,载明演出团组的名称及主要演员,演出内容、日期、地点、场所、场次,演出报酬及纳税条款、违约责任等事项,并注明本演出活动须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签订正式合同;
(三)演出节目内容材料和与之相符的节目录像带;
(四)演出主(承)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涉外演出定点场所的有关资料;
(五)拟发布的广告稿。
第三十八条 涉外演出项目报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后,演出经纪机构或涉外演出定点场所应按规定到省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演出手续,取得《临时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按规定进行演出。演出内容、演出服饰应与送审的录像带相符。
第三十九条 承办涉外演出的演出经纪机构或涉外演出定点场所,应演出前将文化行政部门同意演出的批文、演出合同副本及纳税人责任书或办理代扣代缴责任人等有关资料报送当地税务部门。
第四十条 涉外演出项目经批准后,演出经纪机构或涉外演出定点场所应与外国或港、澳、台演出方面依照经批准的合同意向书签定正式的演出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省文化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涉外演出活动须在批准的时间、场所进行。不得擅自将涉外演出团体分散组队演出,不得随意串场。
第四十二条 所有演出团体中的涉外人员均应持有我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相关证件,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章 罚 则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营业性演出单位的,或者未获得营业性演出许可,从事营业性演出的;
(二)演出国家禁止的内容的;
(三)擅自举办组台演出或者擅自邀请外国或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或者个人从事营业性演出的;
(四)无理中止演出或者以假唱、假冒他人名义等手段弄虚作假,进行欺骗性演出的;
(五)营业性演出场所违反规定,擅自接纳无《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文艺表演团体或演出经纪机构组织的演出,擅自接纳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的;
(六)营业性演出场所违反规定,致使演出秩序混乱或者发生安全事故的;
(七)侵吞募捐演出收入的;
(八)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或者演出经纪机构擅自聘请未事先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的人员或者未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个人参加营业性演出的;
(九)在职演员未经本单位同意擅自参加营业性演出的;
(十)个体演员擅自举办营业性演出的;
(十一)出租、转让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第四十四条 演出经纪机构倒卖或变相倒卖演出批文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对演出单位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工商注册登记、广告管理、税务、公安、卫生、版权等法律、法规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营业性演出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参与、包庇违法演出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