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在中等专业学校、盲聋哑学校班主任中试行津贴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21:45:52   浏览:92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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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在中等专业学校、盲聋哑学校班主任中试行津贴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在中等专业学校、盲聋哑学校班主任中试行津贴的通知
教育部


各省、市、自治区高教、教育厅(局):
经征得国家劳动局同意,决定在中等专业学校(含中等师范学校)、盲聋哑学校班主任中试行津贴制度。现将《关于中等专业学校、盲聋哑学校班主任津贴试行办法》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班主任津贴所需经费,己列入国家今年增加的工资总额计划以内。津贴发放时间,从文到之月起
执行。

附:关于中等专业学校、盲聋哑学校班主任津贴试行办法
为了鼓励中等专业学校、盲聋哑学校班主任做好本职工作,提高教学质量,加强政治思想工作,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确定在中等专业学校、盲聋哑学校班主任中试行津贴制度。办法如下:
一、班主任应挑选工作好、思想好、作风好,具有一定教学水平、管理学生经验和组织能力的教师担任。班主任按照择优任用的原则,每学年经过教师评议一次,由学校领导批准。
二、班主任应履行关于班主任工作要求(原则上参照中、小学校班主任工作要求),完成规定的教育和教学工作质量,方能发给津贴。
三、班主任津贴标准:
中等专业学校、盲聋哑学校,每班设班主任一人。
中等专业学校原则上以每40名学生为一个教学班。班主任津贴:每周任课时数在10学时以上(含10学时)的,每月7元;每周任课时数在8学时以上的,每月6元; 每周任课时数在6学时以上的,每月5元。教学班人数在40人以下,和每周任课时数不足5学时的,可酌情减发。盲聋哑学校,? ⊙拷萄О嘌?1人以下的,每月4元;12人至14人,每月5元,15人以上的每月6元。中学每教学班学生 11人以下的,每月5元;12人至14人的,每月6元;15人以上的每月7元。
班主任从任命之月起,按月发给津贴。免去班主任应从不担任班主任下月起停发津贴。
四、班主任因病、事假、生育及因公出差等,每月超过十天的,按当月津贴标准的半数发给;超过二十天的不发给津贴。班主任因病、事假、生育及因公外出,而临时代理班主任工作的教师和其他人员,当月工作超过十天不满二十天的,按班主任津贴标准半数发给,超过二十天的按全
月津贴标准发给。
五、对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的班主任要批评教育,以至停发津贴;情节严重者要及时调换。
六、班主任津贴经费,在教育事业费或其他经费中“中等专业学校经费”和“其他教育事业费”项目的“补助工资”目内列支。
七、各省、市、自治区高教、教育厅(局)会同劳动局(厅),可结合地区实际,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1981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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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0]319号




关于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江苏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有关问题的请示》(苏环函[2000]60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对已建成使用的单台出力小于0.7MW的自然通风锅炉进行改造,安装鼓、引风装置,大气污染物排放仍执行自然通风锅炉排放限值。

  二、新安装的单台出力小于0.7MW的非自然通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其他锅炉”的排放限值。
  二○○○年九月七日



徐州市清真食品监督保护条例

江苏省徐州市人大常委会


徐州市清真食品监督保护条例

(2003年5月30日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制定2003年6月24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尊重少数民族的传统饮食习惯,加强对清真食品的监督保护,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活动。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内部设立清真食堂、清真灶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清真食品,是指按照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东乡族、柯尔克孜族、撒拉族、塔吉克族、乌孜别克族、保安族、塔塔尔族等少数民族(以下简称“回族等少数民族”)传统饮食习惯生产、经营的肉制品、油制品、乳制品、糕点等食品。
第四条市、县市 、贾汪区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工商、卫生、质监、商贸、规划、财政、建设、房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市、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清真食品网点的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根据回族等少数民族的分布状况,合理布局,满足清真食品供应的需要。
第六条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除依法取得生产、经营资格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业人员中应当配备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回族等少数民族人员;
(二)生产、经营的场地、设备、设施符合清真饮食习惯的要求;
(三)有完备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检查监督制度。
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除依法取得生产、经营资格外,还应当具备前款第一 项、第二 项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领取清真标志牌,并在生产、经营场所的醒目处明示。
未明示清真标志牌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不得在其产品的名称、包装中使用“清真”字样、图案、符号和标志。
第八条向市、县(市)、贾汪区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清真标志牌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回族等少数民族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
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条例第六条所列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清真标志牌,不符合条件的予以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禁止租借、转让、伪造清真标志牌。
第十条供应回族等少数民族食用的牛、羊、鸡、鸭等畜禽,应当按照回族等少数民族的传统习惯屠宰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主、辅原料,应当符合回族等少数民族的饮食习惯要求。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在生产、经营场所内存放、加工、销售、食用回族等少数民族禁忌的食品或者原料。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回族等少数民族禁忌食品的场所,应当与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场地保持适当距离或者设置隔离设施;集贸市场、商场、超市等综合性经营场所清真饮食习惯禁忌的商品和物品应当与清真食品分开摆放,不得同案、同柜。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办理字号登记、宣传广告时,用语中含有“清真”字样或者清真含义的标志符号的,不得违反回族等少数民族的禁忌。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中使用带有“清真”标志或者有清真含义包装物的,内置食品应当符合清真要求。
第十五条非清真餐饮业场所,改为清真餐饮业场所的,应当更换相关餐具、炊具,并依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领取清真标志牌。
第十六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应当向原发牌机关缴回清真标志牌,并清除原有清真标识物。
第十七条市、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事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并给予以下优惠:
(一)市、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清真食品建设或者改造项目,同级财政应当在有关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给予扶持;
(二)对新办独立核算的清真饮食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适当减免征地、建设等相关费用
(三)对租赁直管公房的清真网点,给予房屋租赁优惠待遇;
(四)拆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及清真饮食供应点房屋的,应当不低于原使用面积就地或者就近安排,并适当增加过渡补偿费。
前款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市、县(市)、贾汪区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可
以暂扣或者收缴清真标志牌。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由工商、卫生、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的,由其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本条例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