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中国人民银行储蓄联办所、代办所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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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中国人民银行储蓄联办所、代办所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下发《中国人民银行储蓄联办所、代办所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1989年12月6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联办所、代办所管理试行办法》已根据全国建设银行储蓄工作会议讨论意见做了修订,现发给你们试行。
各行可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组织实施,并将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实施中的情况、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联办所、代办所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广泛依靠社会力量,积极发展建设银行储蓄业务,使银行同社会各界共同担负起组织筹集社会资金,引导资金流向,支援国家经济建设的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设银行下设的储蓄联办所,代办所。
储蓄联办所是由建设银行与企事业单位共同管理、面向社会办理储蓄业务的基层金融机构。
储蓄代办所是建设银行委托企事业单位办理储蓄业务的代理机构。它分为全面代办所和单一代办点。全面代办所办理各种储蓄业务;单一代办点办理集体户零存整取和零散户零存整取等储蓄业务。
第三条 储蓄联办、代办所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人民银行统一制定的储蓄工作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坚持“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严格执行建设银行有关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做好储蓄工作。

第二章 组织形式和机构设置
第四条 储蓄联办、代办所的建立,必须坚持储源丰富,方便群众,安全适用的原则。
第五条 储蓄联办所,须经建设银行基层机构和联办单位进行协商,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及违约处理。
第六条 储蓄全面代办所须经建设银行基层机构与代办单位进行协商。并签订协议,明确职责、权利和义务,方可开业。
单一代办点,须由建设银行签发委托代办书或聘书,明确有关事项。
第七条 储蓄联办所和条件允许的代办所对外营业应挂“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牌匾,并配置储徽。

第三章 管理方式和人员配备
第八条 储蓄联办、代办所由建设银行和受托单位共同领导,受托单位要指定部门负责。
第九条 储蓄联办、代办所的报表,分户帐卡必须严格管理,非业务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翻阅。因审理经济案件,需要查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储蓄联办、代办所的人员配备应根据储蓄存款余额和业务量确定。
储蓄联办、代办所的负责人,原则上由受托单位推荐、银行同意。
由受托单位选派的人员必须同经建设银行协商确定,新上岗的人员必须经过银行培训,考试合格,才能上岗工作。
第十一条 储蓄联办、代办所的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受托单位选派人员的调动,必须事前取得银行的同意,并在其监督下做好交接工作。
第十二条 储蓄联办、代办所中,受托单位选派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由受托单位负责,建设银行派出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按照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双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建设银行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1 、具体负责组织储蓄联办、代办所的日常营运事务
2 、储蓄联办、代办所组织的储蓄存款由银行纳入综合信贷计划统一运用。
3 、商定受托单位选派的人员并对全部人员有推举和辞退的权利。
4 、提供业务所需的帐表、凭证、业务章戳和其他储蓄用机具, 并对人员进行培训和考试。
5 、进行业务组织、指导、稽核和业务检查。定期对帐务、有价单证、现金、重要凭证、公章以及其他物资进行清理检查,做好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并核定储蓄所的库存限额。
6 、根据协议定期向受托单位支付代办费。
7 、负责定期对联办、代办所的安全措施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联办、代办受托单位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1 、负责提供营业场所和有关设施;
2 、为日常储蓄工作需要提供方便条件,自觉维护建设银行的信誉。
3 、选派储蓄工作人员,并做好派出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4 、分配使用建行支付的代办费。
5 、负责联办代办所的安全保卫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如遇国家政策的变动或其他重大原因,须对协议进行修改时,必须经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储蓄联办所、代办所的撤并必须严格遵守交接制度。对备用金、业务公章、重要凭证和其他帐卡表证进行全面核查登记,并将登记簿交于双方,各执一份,以备查考。

第五章 帐务的设置和组织管理
第十七条 储蓄联办、代办所必须按照建行的有关规章制度设置帐务和组织管理帐务核算。
建设银行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储蓄联办,代办所的帐务业务管理指导。
第十八条 储蓄联办、代办所必须坚持帐款日清月结,双人临柜,双线复核,双人管库的储蓄会计制度。
在帐务处理时,要坚持责任分明,章戳齐全。帐款交接时,要坚持交接登记制度。
根据联办、代办所的存款余额和业务量、路途等因素,确定报帐、对帐时间,月底和发工资日必须报帐。
必须建立全面事后监督制度。
第十九条 储蓄联办、代办所的库存限额由银行核定,并根据业务发展状况进行调整,超缴少拨,并经常地进行库存现金的核查。
储蓄人员要保证库存现金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条 办理集体户零存整取业务的单一代办点,必须建立简易代办分户帐,逐月登记、签收、收储的现金当日交清。储蓄所对单一代办点交帐时,应视同柜面业务处理按代办单位开立集体存款帐户发给集体户存折。每存满一期,代办员应分户计算利息,经管辖储蓄所核实利息总额,加盖业务公章,支付利息。在储户签收后,应将简易分户帐交回储蓄所。

第六章 错款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储蓄联办、代办所发生错款、必须于当日营业终了前向银行报告。
长款应及时退回储户,查找不到时,银行按有关规定处理。
发生短款时,应及时找储户补款,确实属于无法找回的,查清责任,由经办人员负责赔偿。
建设银行各基层行有责任将发生错款的情况以及处理结果向上级行报告。

第七章 储蓄代办费费用率
第二十二条 储蓄联办、代办的代办费应由双方协商根据储蓄所的周围经济条件、地理环境和人员组合等因素合理确定,实行差别费用率,并根据计算基数的变化实行累进递减费用率。
储蓄代办费用率,原则上不高于邮政储蓄的代办费用率。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储蓄联办、代办协议期限,一般应在三年以上,任何一方无权单方面中止协议。
第二十四条 如遇本办法与以前发布的文件相抵触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筹资储蓄部。
第二十六条 各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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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2010年全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通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2010年全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通报

安委办〔20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各中央企业:

2010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等各项工作部署,突出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深入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了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通报如下:

一、隐患排查治理进展情况

(一)总体进展情况。

据统计,2010年,全国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的生产经营单位达641.7万家,共排查出事故隐患936.3万项,整改率96.5%(其中排查出重大隐患2.41万项,整改率86.2%)。

(二)工矿企业进展情况。

2010年,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的生产经营单位达212.2万家,共排查出事故隐患390.0万项,整改率96.9%(其中排查出重大隐患5064项,整改率88.0%)。

(三)交通运输等重点行业(领域)进展情况。

2010年,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的生产经营单位达429.5万家,共排查出事故隐患546.3万项,整改率96.2%(其中排查出重大隐患1.91万项,整改率85.8%)。

二、主要工作

(一)加强监督检查,扎实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010年,各单位结合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要求,组织开展了一系列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活动,针对安全检查、督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向有关部门下发整改意见通知,并跟踪监管、督促落实。与此同时,针对各类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及时采取对策措施,加强安全防范。海南省加大安全检查、督查力度,狠抓道路客运、琼州海峡航运、旅游景点景区、宾馆酒店、购物娱乐场所的安全整治,确保了重点行业和重点部位的安全。广东省以确保“平安亚运”为目标,全力抓好各项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及时排查整治了一批事故隐患,为成功举办广州亚运会、亚残运会提供了安全稳定的环境。广西壮族自治区加强了第七届中国—东盟博览会等重要活动期间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天津市针对冬季安全生产特点,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冬季百日安全无事故活动”。交通运输部在全行业多次组织开展了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大检查,重点解决道路、水路、城市客运和交通运输建设施工领域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铁道部以施工安全、危岩落石安全、防寒过冬安全、消防安全、新线开通、调图安全为重点,在全路开展了为期40天的安全大检查活动。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地方各级安全监管、公安、交通运输、国土资源、铁道、民航、农业、水利、教育、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煤炭、旅游、质监、电力、国防科工、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行业(领域)特点,结合制定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方案,分别对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了具体安排部署,并认真抓好落实,进一步深化了重点行业(领域)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务院《通知》要求,构建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国务院《通知》下发后,各单位紧密结合实际,抓紧制定贯彻实施意见和政策措施,把贯彻执行国务院《通知》与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设紧密结合,为进一步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奠定了基础。湖北省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配套制度和实施办法,制定出台《湖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等7项制度和实施办法。福建省制定了贯彻国务院《通知》的《重点工作分工方案》共68条,明确了48个有关单位、部门在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具体职责分工,为强化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山东省将国务院《通知》要求细化为38项工作要求,逐一落实到65个部门中,并制订出台了《山东省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暂行办法》等配套落实办法。甘肃省制定了《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管理暂行规定》、《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浙江省将隐患排查整改落实情况作为各市(地)政府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平安浙江”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考核,确保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顺利推进。四川省开展了一系列落实乡镇安全监管人、财、物,强化乡镇安全监管责、权、利的工作,实现了乡镇安全生产有人监管、有能力监管、有手段监管和有经费保障。河北省制定出台了《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督查检查实施细则》,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作出刚性约束,要求煤矿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班,对违反规定、不落实领导下井制度的行为作出了严格的处罚规定。陕西省把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建立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台账,落实政府挂牌督办、跟踪问效和销号制度;对重大隐患长期得不到治理从而引发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坚决执行“一票否决”,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集中开展“打非”专项行动,严防非法违法事故。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的部署,2010年8月至11月,在全国范围集中开展了为期4个月的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以下简称“打非”)专项行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紧密结合实际,针对普遍存在的非法违法问题和无证无照、私采乱挖、死灰复燃等典型非法违法行为,认真部署,紧盯重点,协同联动,强化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打非”专项行动期间,全国共查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173.3万起,依法关闭取缔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3500余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综合运用法律、行政和经济手段,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行为,依法整顿治理、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并要求各地(市、州)把“打非”作为基础性、长期性的工作,认真、持续地抓好落实。2010年,全国累计查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442.6万起(其中:查处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经营建设行为50.7万起;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行为15.4万起;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行为1.08万起;其他非法违法行为375万多起)。通过“打非”,有效地减少了各类因非法违法行为导致的伤亡事故发生。

(四)吸取事故教训,推进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针对2010年生产安全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认真吸取教训,及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取得了一定效果。吉林省对事故多发的国有煤矿矿长、安全矿长进行集体约谈,对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提出要求。上海市深刻吸取静安区胶州路公寓大楼“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教训,在全市开展了地毯式的消防和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顿,出动37万余人次,检查企业8万余家、建筑工地1.2万余处,排查隐患14万余项,责令停产停业43家,关闭企业8家,取缔无证或无照生产经营建设单位52家。公安部部署在全国集中开展“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大培训、大练兵”消防专项活动,全力维护消防安全形势稳定,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建设、施工、监理等工程建设各方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确保各项安全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五)健全统计制度,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供信息支持。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重视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工作,认真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继续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0〕7号)要求,从行业和部门两个方面,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月统计、季通报”制度。2010年,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铁道部、质检总局等部门以及部分中央企业,按时报送了月度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报表。天津、河北、黑龙江、上海、浙江、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陕西、甘肃、新疆等17个省(区、市)和交通运输部、铁道部、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按时报送了年度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总结材料。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一些地区和企业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认识仍不到位。

一些地区和企业对隐患排查治理重视不够,安全专项整治走过场,隐患排查治理不全面、不彻底,甚至流于形式,较大、重大事故还时有发生。部分地区对规模以下小企业底数不清,隐患排查治理仍有漏洞和死角。

(二)一些地方打击非法违法工作不力,事故仍时有发生。

一些地方“打非”态度不坚决、执法不严、打击不力,因非法违法行为导致的事故仍时有发生。从统计数据分析,有的单位“打非”工作进展滞后,力度不够。

(三)部分行业(领域)重大隐患整改率较低。

从统计数据分析,2010年,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等生产企业,以及公路养护施工、水上运输、学校、商场和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水库、民用爆破物品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和单位,重大隐患整改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四)少数地区和单位重大隐患治理进展仍缓慢。

一些地区重大隐患治理进度缓慢,个别地区存在较大差距。2010年,在工矿企业中,有11个省(区、市)重大隐患整改率在全国平均水平以下;在交通运输等重点行业(领域)的企业和单位中,有10个省(区、市)重大隐患整改率在全国平均水平以下。

(五)一些重大隐患尚未完成治理任务。

2010年底,在全国工矿企业、交通运输等重点行业(领域)的企业和单位排查出的重大隐患中,有3327项尚未完成治理任务,占13.8%。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深化专项整治,扎实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继续深入开展。

要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部署,以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为核心,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着力抓好“三深化”和“三推进”,切实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抓细、抓实、抓出成效。一是要坚持预防为主,深化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落实,切实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到基层、企业。二是要深化事故总量和重特大事故集中的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铁路交通、建筑施工、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工矿商贸其他、消防等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三是要狠抓薄弱环节,坚决打击各种非法违法行为,严格安全执法,加强部门联动,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四是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加强制度建设,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扎实有效地把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推向前进。

(二)全力抓好落实,加快重大隐患治理工作进度。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积极研究对策,继续加强对重大隐患治理情况的监督管理,在抓落实上下狠功夫。一是要进一步把底数摸准查清,建立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台账,着力消除死角、盲区。二是要强化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公告制度,切实做到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提高各类隐患尤其是重大隐患的整改率。三是要进一步抓好重点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加强监管、落实责任,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难以整改到位的企业,坚决依法予以关闭取缔。四是要强化源头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严格行业安全准入,切实把管理措施跟上去。五是要继续抓好2010年底前尚未完成治理任务的重大隐患治理工作,督促指导企业和单位按期完成治理任务,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三)加强监督检查,切实做好春节和全国“两会”期间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春节和全国“两会”期间,历来是安全生产的关键时期,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抓细、抓好、抓出实效。一是要加强对春节期间集中停产放假或检修的煤矿等矿山企业的安全监管监察。二是要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运输、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三是要加强对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等行业(领域),以及学校、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大检查,严密排查治理各类安全隐患,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四是要加强值班值守,及时掌握上报安全生产信息,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做好应对处置各类紧急情况的准备。五是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协调推进,确保2011年安全生产执法工作起好步、开好局,为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进一步稳定好转奠定基础。

(四)加强组织领导,继续做好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加强领导和协调,互通信息,及时掌握各地区、各有关行业(领域)和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及“打非”工作进度。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月统计、季通报”制度,实现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为进一步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深入开展,提供可靠的信息支持和决策依据。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

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


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二00二〗十七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已由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二00二年九月二十五日通过 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为了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责,加强经济工作监督,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结合自治区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对自治区人民政府经济工作行使监督职权。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编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5年计划草案以及长远规划草案,应当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30日前,报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三、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当年计划草案进行初步审查。

  四、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和当年计划草案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结果报告,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代表大会。

  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年度计划草案和计划报告审查的重点是:编制的指导方针是否符合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5年计划以及长远规划;主要目标和指标是否符合经济跨越式发展的要求;主要措施是否符合加强宏观调控,优化经济结构,安排好自治区重点建设,切实增加农牧民收入、改善人民生活,积极促进就业,做好社会保障等要求。

  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听取并审议自治区人民政府经济工作方面的专题汇报。经济运行发生重大变化时,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作出说明。

  七、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计划安排的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可以根据需要听取自治区人民政府的专题汇报,进行监督。

  八、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重点建设项目进行视察。

  九、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年度计划、5年计划和长远规划需作部分调整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30日前,将调整方案的议案报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计划的调整方案进行初步审查,并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报告。

  十、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7月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上半年计划执行情况。

  十一、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本决定所列事项时,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要求,及时提供相关的信息资料及说明材料,并派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人或者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审议本决定所列事项时,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要求,及时提供相关的信息资料及说明材料,并派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十二、拉萨市、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经济工作的监督可以参照本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