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志愿兵、义务兵退出现役到地方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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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志愿兵、义务兵退出现役到地方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志愿兵、义务兵退出现役到地方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



一九八五年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进行了工资制度改革,实行了以职务(岗位)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多数国营大中型企业单位已按新拟企业干部、工人参考工资标准进行了套改。因此,需要对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以后退出现役的志愿兵和义务兵分配工作后的工资待遇作出新的
规定。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志愿兵转业、义务兵退伍到地方工作后,均执行所在单位的工资制度。对分配当工人的,在初次确定其工资时,应当按照不低于现岗位同工种、同工龄大多数工人的标准工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基础工资、岗位工资之和)的原则确定。对分配任干部职务的,亦按此原则确定。


二、志愿兵转业、义务兵退伍到地方工作后,凡在部队获二等功以上或提前晋级奖励的,其工资在按上述原则确定后,可以高定一级。
三、志愿兵转业、义务兵退伍后,无论分配到何单位、从事何种工作,均不实行学徒期、熟练期、试用期的待遇,直接按上述规定确定工资。如分配的工作与在部队从事的专业不对口,需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其培训期间的工资由所在单位照发。
四、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以后转业的志愿兵和退伍分配工作的义务兵,从本通知下达之日起改按上述规定执行(在此之前,本人工资低于上述规定的部分,不予补发)。由此增加的工资,企业单位在成本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在原经费中开支。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抓紧落实,并将实施办法送劳动人事部备案。
六、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1987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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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



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1999年3月26日省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从即日起施行。1988年4月10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青政办〔1988〕39号)即行废止。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六日青海省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

总则
一、为使省政府的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切实保证省政府高效、协调运转,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充分发挥省政府各部门和各级政府的作用,强化宏观经济调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
省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省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依法分别履行省政府基本的行政管理职能,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各项工作,切实完成省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同时,充分发挥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作用,相互协调、密切配合。
三、省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行政工作中,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项方针、政策以及省委、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各项决策、决议、决定。严格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公务。

省政府组成人员的职责
四、省政府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和省政府职能部门的各委员会主任、各厅厅长组成。
五、省政府组成人员在行政工作中,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开拓进取,恪尽职守,服从命令,讲究工作效率,确保政令畅通。要密切联系群众,力戒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自觉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检查和省政协的民主监督,公正廉洁,克己奉公,依法行政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六、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政府的全面工作,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省长外出,由常务副省长代行其职责。
七、副省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省长委托处理其他方面的专项工作。对分管工作和专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应及时向省长报告,涉及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省长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
八、省政府秘书长在省长的领导下,协助常务副省长处理省政府的日常工作;领导省政府办公厅的工作。
九、省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员会主任、各厅厅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会议制度
十、省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省长办公会议制度。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一、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和属于省政府组成人员的各委员会主任、各厅厅长组成。全体会议由省长或省长委托常务副省长主持召开。必要时,可请有关单位、地区和有关方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大工作部署、重要指示、决定、决议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研究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三)通报全省经济和社会形势;
(四)决定和部署省政府的重要工作;
(五)讨论通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由省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省政府全体会议每年一般不少于2次,会议通过事项由主持人做出决定。
十二、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组成,由省长或省长委托常务副省长主持。召开省政府常务会议,出席人员须超过其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列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指示、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意见;
(二)制定省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安排部署阶段性工作;
(三)讨论通过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财政预决算(草案)等重要议案;
(四)审定由省政府发布的行政规章;
(五)讨论决定省政府各部门、各州(地)、市人民政府(行署)请示省政府的重大事项。
省政府常务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通过事项由会议主持人作出决定。
十三、省长办公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和与议题有关的部门、地区、单位的负责人参加,由省长、常务副省长或省长、常务副省长委托其他副省长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决定省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二)研究决定需集体讨论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
(三)讨论决定省政府各部门、各州(地)、市人民政府(行署)请示省政府的重要事项;
(四)研究解决不需列省政府常务会议,但又须经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省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通过事项由会议主持人做出决定。
十四、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按照分工或受省长、副省长委托可召开由省政府有关部门、地区和单位负责人参加的专题会议,协调处理省政府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讨论事项,由会议主持人做出决定。专题会议确定的事项,超出召集人分管工作范围时,须报省长或常务副省长决定。
十五、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省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秘书长报请省长或副省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
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省长办公会议的会议纪要,由秘书长签发,必要时报省长或常务副省长签发。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有关副秘书长或主持会议的省政府领导签发。
十六、州长、市长、行署专员会议,由省长主持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讨论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部署省政府的重要工作。
十七、全省性会议实行报批制度。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召开或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要提前半个月将会议内容(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会期、人数)书面报省政府办公厅,由省政府办公厅提出意见报分管副省长审定或列省政府会议决定。
省长决定召开的全省性会议,按省长指示办理。
十八、新闻发布制度。省政府办公厅可视情况单独或会同省有关部门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及时向社会介绍省政府重要工作情况和重大工作部署。省政府的文件和会议内容,宜于对社会公布的,经秘书长同意后可向社会公布。

公文审批制度
十九、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州(地)、市人民政府(行署)处理公文,应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办发〔1993〕81号)和《青海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青政办〔1997〕161号)的有关规定,使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二十、省政府审批公文,按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一)报送国务院的请示、报告由省长签发,省长外出时由代为主持工作的副省长签发。
(二)经省政府会议讨论通过的行政规章,由省长签署省政府令发布;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规草案、人事任免等重大事项的议案,由省长签署。
(三)以省政府名义发文,涉及全局工作的重要文件,由省长签发;属于某一方面工作的,由分管副省长签发;涉及两位以上副省长分管工作的,经各分管副省长审核后,由主要分管副省长或常务副省长签发,属于重大问题的由省长签发;一般性文件,经授权也可由秘书长签发。
(四)省政府会议通过的公文,根据会议授权由副省长或秘书长签发。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经批准后冠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字样由部门或省政府办公厅行文。
(五)涉及政府工作,需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经省长或分管副省长同意后,一般由分管副秘书长签发;属于重大问题的,经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由分管副省长或秘书长签发。
二十一、省政府各部门、各州(地)、市人民政府(行署)报省政府审批的公文,应由部门、地区的主要负责人签署,由省政府办公厅按程序呈报审批。需送省长、副省长审批的,送批前应经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
报省政府审批的公文,一般不直接报送省长、副省长本人,省长、副省长直接交办的事项,需直接报送省长、副省长本人的,应在文前附简要说明和省长、副省长原批示复印件。
二十二、各州(地)、市人民政府(行署)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涉及省政府职能部门的事项,由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经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报分管副省长或省长审批或列省政府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三、省政府各部门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涉及其他部门工作时,上报前主办部门应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一致。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主办部门列出主要分歧和各方理由,报省长或分管副省长协调、裁定或列省政府会议讨论决定。

内事活动制度
二十四、省直各部门召开的重要工作会议,需省长、副省长参加的,由有关部门事先书面报省政府办公厅,由办公厅提出意见报相关领导决定。
二十五、省长、副省长原则上不参加省政府各部门召开的一般性业务会议,确需出席时,由省政府办公厅安排分管副省长参加。
二十六、除省委、省政府统一安排的活动外,省政府领导一般不参加各地区、各部门举办的各种检查、评比、总结、表彰活动。
二十七、除重大节日、有重大政治影响或党中央、国务院、省委有要求的以外,省政府组成人员一般不参加各地区和下级单位以及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开业、奠基、剪彩、纪念等各种庆典活动。
二十八、省政府组成人员在省内考察工作要轻车简从,地区负责同志不层层陪同,不陪餐,不迎送。
二十九、省长、副省长参加全省性重要会议、工作会议以及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的宣传报道,可按会议和活动承办单位的安排进行,如需报道讲话内容时,须经本人审定;参加省政府部门召开的全省性会议、下基层调查研究或参加其他会议和活动,需作新闻报道的,报道内容应经本人
审定。
三十、为加强协调配合,各副省长每季度的工作重点和重要活动由省政府办公厅按期汇总印送省委和省长、副省长。

外事活动和出访制度
三十一、省长、副省长会见应邀来访的外宾,由邀请部门提出方案,经省外事(侨务)办公室审核后报相关领导审定。会见台湾人员、港澳人士和海外华侨,由接待单位提出意见,分别经省台办和省外事(侨务)办公室审核后报有关领导审定。
省长、副省长会见外国常驻或临时来华记者,由省外事(侨务)办公室提出安排意见后报省长或相关副省长审定。省政府其他组成人员接受外国新闻媒体采访,由省外事(侨务)办公室统一管理和安排。
三十二、省长出国(境)考察、访问,经省委同意后由省政府报国务院审批;副省长出国(境)考察、访问,经省长审核、报省委同意后,由省政府报国务院审批。以上出访事项在报国务院之前,应由省外事(侨务)办公室征得我有关驻外使馆同意。省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出国(境)考
察、访问,由其所在单位或组团单位报省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审核,经省长或常务副省长和主管外事的副省长同意后,报省委审批。

离宁外出或休假报告制度
三十三、省长离宁外出或休假,由省政府办公厅报告省委。
副省长、省长助理、秘书长离宁外出或休假,由本人事前报告省长同意。
三十四、省政府办公厅要随时掌握省政府领导外出的时间、地点和联系办法。
三十五、省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直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离宁外出或休假,由本人事前报告分管副省长同意后,由其所在单位将外出时间、地点和代为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名单等事宜报省政府办公厅。



1999年4月2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哈蜜瓜、香梨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的批复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哈蜜瓜、香梨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的批复
1996年4月24日,外经贸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你委《关于〈哈蜜瓜、香梨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请示》(新外经贸贸管字(1996)第10号)悉。
经研究,同意你委拟订的《哈蜜瓜、香梨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并授权你委签发哈蜜瓜、香梨出口许可证,请按此执行,特此批复。

附 件:哈蜜瓜、香梨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
根据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外经贸管发第760号),为做好哈蜜瓜、香梨的出口许可证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在外经贸部授权范围内签发哈蜜瓜、香梨的出口许可证。
二、发证依据
(一)对供港澳(含经港澳转口)的哈蜜瓜、香梨凭外经贸部下达的出口配额和外经贸部驻广州特办的月度配额签发出口许可证。对非港澳地区出口,不受出口配额限制,凭企业有效出口合同签发许可证。
(二)出口价格不低于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制定的出口协调价格。
(三)各经营公司申领哈蜜瓜、香梨出口许可证,应提供铁路运输大票或汽车货运单,铁路大票或汽车货运单应与领证单位名称相符。
三、各经营公司原则上以自营出口为主。如果经营公司为其他公司代理出口,必须从产地起始代理;发证机关凭代理合同、产地购销证明及铁路大票或汽车货运单签发出口许可证。
四、供港澳的哈蜜瓜、香梨出口许可证有效期为1个月。出口许可证因故在有效期内未使用或未使用完部分,可在有效期内退回发证机关,如需要继续出口,经审核后,重新签发许可证。
五、发证时间从受理到签发为3天,不得无故拖延办理时间。
六、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新疆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