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部关于进口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工作归属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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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进口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工作归属问题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关于进口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工作归属问题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


复函
水利电力部、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
水利电力部、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87)水电电生字第30号文件《关于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利用外资进口电站锅炉的检验工作归属问题的函》收悉。经与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一切进出口商品都必须经过检验,未经检验的,不准安装投产,不准销售,不准使用。锅炉压力容器已作为重要的商品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商品种类表》,实施法定检验。法定检验必须由法定机构进行
,不能由商品进口单位自行委托其他单位进行检验。
由于锅炉压力容器是具有爆炸危险的特种设备,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授权劳动部门对锅炉压力容器实施安全监察。在国务院〔1979〕249号文件及进出口商检条例实施细则中都规定,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检验由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
构办理。
按上述规定,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引进电站设备中的锅炉压力容器为《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商品种类表》内的项目,须经法定检验,其安全监督检验,必须由劳动部门进行。至于引进成套设备中未列入《种类表》的,由有关部门自行检验,但国家商检局根据国务院国发〔1978〕
262号文件规定,实行驻建设现场监督管理。
二、为保证国家重点工程之一的大连湾电厂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请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速与我部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商定进口电站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验有关事宜,并提供实行法定检验所需有关资料和现场检验的必要条件。
三、福州、南通、上安三个电厂的发电设备也即将到货,请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部署有关分公司及时办理报验手续。



1987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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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育局市财政局《长沙市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两免一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育局市财政局《长沙市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两免一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5〕27号

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制定的《长沙市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两免一补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九月二日


长沙市义务教育阶段
贫困家庭学生两免一补工作实施细则
(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帮助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湖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4〕26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我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两免一补”政策实施暂行办法》(湘财教〔2005〕9号)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两免一补”工作的通知》(湘财教〔2005〕32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坚持政府资助与社会捐助相结合,助学工作在市人民政府宏观指导下,以区、县(市)政府为主,落实到校到人。市教育局成立救助受援捐赠中心,安排工作经费,配备人员专事助学工作。各区、县(市)教育局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安排工作经费,专人负责。
  第三条 从2005年秋季起,对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农村贫困家庭学生,凡符合免交课本费、免杂费、补助寄宿生活费(以下简称“两免一补”)界定标准,均实行免费入学。凡享受“两免一补”政策的贫困学生,各地不得再收取任何费用,确保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农村贫困家庭学生免费入学。
  第四条 “两免一补”救助对象为本市范围内在籍在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界定标准为:
  (一)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
  1、持有农村特困户救助证的家庭子女;
  2、农村人均年收入低于882元的家庭子女;
  3、父母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学生;
  4、父母离异或丧父、丧母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5、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贫困的子女;
  6、接受特殊教育的学生;
  7、因建设征地导致农村家庭人均耕地面积大量减少且造成家庭经济严重困难的学生;
  8、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需要资助的学生。
  (二)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中低保户子女、接受特殊教育的学生、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贫困的子女、烈士子女、孤儿及按当地政府规定其他需要资助的学生。
  第五条 “两免一补”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请学生到所在学校领取《长沙市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学生“两免一补”救助申请表》。
  (二)学生按表格要求填写基本信息,家长(或法定监护人)、班主任签名,并将相关证件复印件粘贴在申请表背面。
  (三)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核实盖章,负责人签名。
  (四)学校初审后拟定受助的学生名单,须在校内和学生所在村(社区居委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对公示过程中的举报投诉,学校要认真调查落实,重新审查该学生的救助资格,对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学校要坚决取消其被救助资格。公示无异议后,学校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报区、县(市)教育局审批,同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五)区、县(市)教育局审批,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报市教育局审核备案。
  (六)市教育局直属学校符合“两免一补”标准的贫困生申请“两免一补”时,按本条申报审批程序第(一)—(四)项执行,学校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报送市教育局审批、备案。
  第六条 各区、县(市)建立贫困生管理信息库,统一汇总到市教育局。经市教育局审批后的贫困学生信息,将上报至湖南助学信息网(www.ssnhn.com),并同时在长沙教育信息网(www.csedu.gov.cn)上公布。
  第七条 数据动态管理。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每学期资助一次。在每学期开学第一个月内,对新学年新生中的贫困学生和原在校学生中新增的贫困学生,凡符合“两免一补”界定标准的应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长沙市义务教育阶段贫困生“两免一补”救助申请表》,并严格按第五条申报审批程序执行;对因初中毕业或家庭脱贫的贫困学生,学校造具花名册,连同新增贫困学生申请表一起报送所在区、县(市)教育局。各区、县(市)教育局负责及时更新贫困学生信息库,并报市教育局审核备案(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将相关表格直接报送市教育局审批)。经审批后的贫困生信息,将按第六条进行公示。
  第八条 各区、县(市)教育局统筹本区、县(市)直属学校收取的帮困保学经费,市教育局统筹市直学校的帮困保学经费,专项用于“两免一补”。
  “两免一补”经费除统筹帮困保学经费和社会捐助外,各区、县(市)要设立专项助学资金。
  第九条 “两免一补”发放办法。经市教育局审核后的贫困学生,将获得市教育局颁发的“两免一补”救助卡。市、区、县(市)教育局印制下发贫困学生花名册,并注明补助情况。新学期开学学生报到时,贫困学生凭救助卡享受“两免一补”,学生本人、班主任和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在花名册上签字。开学后一月内,各学校将花名册上报到区、县(市)教育局,并报告执行情况,各区、县(市)教育局将执行情况汇总报市教育局。
  第十条 切实加强助学资金的管理。市教育局和各区、县(市)教育局应设立助学资金专户,将财政助学专项资金、帮困保学经费和用于义务教育阶段帮困保学的社会捐赠等资金全部列入专户账号,由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严禁贪污、截留、挪用和违规操作。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要积极开拓资源,坚持“政府统筹、财政教育牵头、部门配合、学校落实”的原则,实行政府资助为主,辅之以社会捐资助学相结合。进一步整合各种助学资源,将财政资金、“希望工程”、“春蕾计划”、“光彩基金”、“慈善助学”、“基金助学”、“结对助学”和“网上助学”等不同来源渠道的扶贫助学资金打捆使用,统筹管理,合理安排,改变原有多项助学资金分散管理的模式,避免多头助学、重复资助,充分发挥资金使用的规模效益。
  捐赠指定了受益人的,其资金原则上用于所指定的受益人,如过于集中,经捐款方同意,可调剂资助。
  第十二条 建立长沙市经常性助学活动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各种形式助学活动项目,研究推进措施。经常性助学活动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市教育局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各区、县(市)可参照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
  第十三条 切实加强经常性助学活动宣传工作。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助学活动中的先进典型,对利用媒体组织的助学活动减免收费。各级政府对捐资助学贡献较大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要通过对助学活动的大力宣传,在全社会形成关注贫困学生、支持教育事业的良好氛围。
  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和财政、审计部门每年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对违反本办法,弄虚作假,以及贪污、截留、挪用或违规操作助学资金等行为,要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切实加强对助学工作的领导。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工作实行区、县(市)长负责制。要把助学工作作为对区、县(市)基础教育整体评估的重要指标。市县两级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助学工作的表彰奖励机制,对工作不力的要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进城务工就业农民贫困家庭子女同样享受“两免一补”政策。
  第十七条 未纳入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的行业子校对义务教育阶段家庭贫困学生实施“两免一补”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沧市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南省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沧市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临政发〔2007〕5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临沧市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四月十三日    


临沧市专项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整合资源,规范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实施、管理和监督,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财政部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是各级财政及有关部门安排,用于专项事业或专门项目的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类资金。专项资金的范围包括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各类民族专项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国债资金、利用外资、基本建设资金、退耕还林资金、重点公益林补偿金、水利建设资金、教育卫生事业专项资金、文化“两馆一站”专项资金、救灾防灾资金、社会保障资金、住房公积金、就业再就业资金、土地开发整治资金、移民安置资金、其他专项资金等。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三条 财政扶贫资金重点用于发展种植业、养殖业、科技扶贫;用于修建乡村道路、桥梁,改造基本农田,新建农田水利,解决人畜饮水;用于劳务输出、安居工程、实用技术培训,发展农村基础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广播、电视事业等。
第四条 以工代赈资金重点用于县(区)、乡(镇)、村公路修建,基本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人畜饮水工程建设,小流域治理,草场建设等。
第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重点用于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多种经营项目,高新科技示范项目等。
第六条 各类民族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包括乡村道路、种养殖业、人畜饮水、民族基础教育、医疗卫生、民族文化、广播电视、农村供电等设施建设等。
第七条 国债资金重点用于交通、旅游、生态、教育、卫生及农、林、水、畜等重大项目的建设等。
第八条 基本建设资金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城乡电网改造、生态环境治理和环境建设,交通、文化、卫生设施、农村人畜饮水建设等。
第九条 退耕还林资金主要用于退耕还林还草、荒山荒坡的造林绿化,水土流失的治理,栽植苗木的补贴,粮食补助以及必要的退耕还林还草工作经费补助等。
第十条 水利建设资金主要用于水土流失治理,特大防汛抗旱补助,堰渠的兴建和维修以及水利基本设施建设、人畜饮水、防洪堤坝、江河整治等。
第十一条 教育事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发展信息技术教育、师资培训、救助贫困学生和改善基础教育设施等。
第十二条 卫生事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市、县(区)、乡(镇)、村四级医疗卫生机构设施设备的更新、危房的改造、人才技术培训等。
第十三条 救灾防灾资金主要用于洪涝、风雹、低温冷害、地震、地质、干旱、生物、森林火灾以及其他异常自然现象造成的灾害等。
第十四条 其他专项资金按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使用范围使用,各级各部门安排的同类资金应当进行整合,但严禁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机构和人员经费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提取管理费;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
(六)弥补部门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八)其它与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合的支出。
第三章 专项资金项目规划的编制
第十六条 选择和确定专项资金项目,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遵循国家产业政策,符合专项资金投向,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二)突出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扶贫效益;
(三)立足本地资源,适合当地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要求;
(四)具有一定的技术开发能力,产品具有可靠的销售市场前景。
(五)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项目的选择,应根据专项资金的投入范围和要求,结合党委、政府的统一规划和部署,编制项目申报规划。各专项资金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县(区)、乡(镇)编制好专项资金项目的规划,并建立项目库。未列入项目库的项目,不得申报使用专项资金。
第四章 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
第十八条 以村为单位的项目和农户联户发展的项目,由村委会向所辖乡(镇)申报,再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区)专项资金管理部门申报;在一个乡(镇)范围内的项目,原则上由所在乡(镇)向县(区)级相关部门申报;跨乡(镇)的项目,原则上由县(区)级行业主管部门申报;市直各部门、各单位的项目,由项目单位申报。
申报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由项目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向本级扶贫办、财政局申报,经扶贫办、财政局共同审核论证后,列入年度财政扶贫项目计划。
申报以工代赈资金项目,由项目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向本级发改局、财政局申报,经发改、财政局共同审核论证后,列入以工代赈项目年度计划。
申报各类民族专项资金项目,由项目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向本级民宗局、财政局申报,经民宗局、财政局共同审核论证后,列入民族发展项目年度计划。
申报农业综合开发资金项目,由项目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向本级农综办、财政局申报,经农综办、财政局共同审核论证后,列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年度计划。
申报国债资金项目,由项目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向本级发改局、财政局申报,经发改局、财政局共同审核论证后,列入国债资金项目年度计划。
申报基本建设资金项目,由项目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向本级发改局、财政局申报,经发改局、财政局共同审核论证后,列入基本建设项目年度计划。
申报退耕还林资金项目,由项目单位向本级林业局、发改局、财政局申报,经林业局、发改局、财政局共同审核论证后,列入退耕还林项目年度计划。
申报水利建设资金项目,由项目单位向本级水利局、财政局申报,经水利局、财政局共同审核论证后,列入水利建设资金项目年度计划。
申报教育事业专项资金项目,由项目单位向本级教育局、财政局申报,经教育局、财政局共同审核论证后,列入教育事业专项资金项目年度计划。
申报卫生事业专项资金项目,由项目单位向本级卫生局、财政局申报,经卫生局、财政局共同审核论证后,列入卫生事业专项资金项目年度计划。
申报救灾防灾资金,灾情发生后,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向县(区)民政局、财政局报告灾害情况,相关部门在核实灾情后,提出救灾资金和物资的安排意见,报政府审定。
其他专项资金的申报按照相关的程序和项目管理要求申报。
第十九条 各项目主管部门必须认真执行项目管理制度,严格项目申报审查;坚持以资金投向、投量为重点,根据资金使用的性质、范围和原则,结合全市行业规划和实际需求等因素,选择编制项目建设方案。
凡论证不充分、建设计划方案不完善的项目,市、县(区)发改局、财政局、扶贫办、民宗委、农综办等部门不予上报立项。
第二十条 已列入年度初步计划的项目,经发改局、扶贫办、民宗委、农综办等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审核论证后,由项目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联合向上逐级申报。
第五章 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 上报国家、省级的专项资金项目一经批准,严格按照项目建设计划,编制项目实施可行性方案,及时组织实施,不得随意调整实施地点及范围,缩小或扩大建设规模,更不得改变资金用途。
第二十二条 建立专项资金项目目标管理制度。所有建设项目都必须确定项目法人单位和项目责任人。对安排的专项资金项目实行严格的目标管理,由项目主管部门与项目实施单位或县(区)、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包括工程量、总投资及工期、质量、安全、效益、奖惩等内容的目标责任书。
第二十三条 在项目实施中,对适用于政府采购的物资、工程、服务等,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政府采购,公开招标。
第二十四条 建立专项资金项目法人责任终身制。项目法人单位应对项目资金管理、工程质量和应取得的效益承担全面责任。项目法人对项目资金管理、工程质量负有终身责任。项目主管部门要定期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二十五条 逐步建立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市、县(区)项目主管部门在下达项目计划时,要分县(区)、分部门按项目建设内容建立项目信息库,同时报送财政等有关部门建立项目管理信息库。
第二十六条 建立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制度。项目建成后,分别由市、县(区)有关部门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项目实施单位要及时总结评价项目建设情况,提供验收所需的有关数据和材料,并积极做好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正式验收前,必须经过审计机关竣工决算审计。
第二十七条 建立专项资金项目质量保证金制度。预留专项资金总量的10%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一年后再拨付项目实施单位。
第六章 专项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加强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坚持资金随着项目走,监督随着项目走,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所有专项资金一律实行“三统一”办法管理,即统一由财政管理,统一进财政专户,统一由财政拨付。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设立专项资金专户,采取专人、专账、专项管理,实行资金封闭运行。
第三十条 专项资金专户若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三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项目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实行“五四一”比例分批拨付,即在市、县(区)财政部门下达项目资金文件后,首先拨付50%的资金到项目实施单位专户上,待项目完成60%以上的工程量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填制工程进度核实申请表,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项目核实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及时对项目工程进度进行核实确认,并签署意见,财政部门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再拨付40%的续建项目资金,余下的10%项目资金,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项目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实行一次性拨付。
第三十二条 市、县(区)财政局要建立科学的资金调度机制,多渠道筹集资金,以确保专项资金的及时拨付到位。中央和省批准立项的项目资金,原则上在当年全部拨付完毕。
第七章 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
第三十三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建档管理,在资金使用过程中及时跟踪问效。年末,市、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写出自查报告,于次年1月底前按项目的级次分别报市、县(区)政府,并抄送市、县(区)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财政部门应会同项目主管部门按《云南省省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进行效益分析和绩效考评,促进各部门、各单位加强项目论证,强化资金管理,使项目实施后达到预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根据考评结果,及时总结经验,完善项目管理办法,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要针对项目考评中发现的问题,改进和加强项目后续过程的管理,对新增项目立项进行科学决策。资金使用评价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项目立项和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八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公示制度。市、县(区)项目主管部门在下达项目建设计划文件的同时,要将项目计划在市、县(区)有关媒体上公布。项目实施县(区)、乡(镇)要将村级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资金计划在项目实施村组的政务、村务公开栏上进行公示。村级扶贫项目,村委会要成立理财小组,对扶贫项目的实施和资金用途进行监督,并在政务、村务公开栏上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财政财经法规,厉行节约,避免浪费。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要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时进行审计、检查,发现违纪违规问题,要按严肃依法处理。
第九章 专项资金项目责任
第三十六条 建立专项资金项目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对单位和个人擅自调整项目、滞留项目资金、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等,按《专项资金和专项资金工程质量管理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单位和个人骗取、套取、贪污、挪用、违规使用财政资金及专项资金以及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财政法规依法进行处理、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移民资金的拨款报账方式按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临沧市审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