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经贸委盐业管理职能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0:51:40   浏览:94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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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经贸委盐业管理职能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国经贸运行[2002]288号



关于国家经贸委盐业管理职能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盐业主管部门(盐务局、盐业管理办公室):

  最近,一些地方经贸委和盐务局以及盐业企业反映,当前盐政管理职能混乱。为加强食盐产销管理,防止伪劣食盐冲击市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就国家经贸委盐业管理职能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局机构改革和国家经贸委机关内设机构调整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0〕81号)规定,原国家轻工业局撤销,其行政职能包括盐业管理职能已并入国家经贸委,我委经济运行局加挂盐业管理办公室牌子。

  二、根据《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63号)“国务院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负责全国碘盐加工、市场供应的监督管理工作”和《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国务院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全国食盐专营工作”等规定,国家经贸委盐业管理的主要职能是: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全国盐业行业管理、盐政执法监督;负责发放食盐定点生产证书和运输准运证,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盐业管理部门发放批发许可证;配合国家计委提出食盐年度计划建议草案,在计划下达后组织实施;配合质检总局和卫生部加强对食盐产品的质量检查和监督;。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中国盐业总公司要实行政企分开,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切实加强企业管理,依法经营,努力提高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这不仅是对中国盐业总公司的要求,也是今后各级盐业公司实行政企分开的努力方向。(完)

二OO二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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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劳动保障局公布工伤保险的缴费规定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


市劳动保障局公布工伤保险的缴费规定



  文件依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一、缴费的原则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业人员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按照本单位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或者小城镇社会保险费的基数确定。
  三、费率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实行基础费率,基础费率统一为缴费基数的0.5%。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
2004年7月9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9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9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2008年2月15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8年2月22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6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市政府对现行97件政府规章(截至2006年底)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

  对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相适应,以及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所代替的9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废止规章目录(9件)



  一、《石家庄市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1994年8月24日市政府令第51号发布,1997年11月17日市政府令第90号修订)。涉及本规定的土地、税率、水电、通讯等方面的政策,国家、省已作调整,税率与2008年1月1日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不一致。



  二、《石家庄市引荐海外资金、外经合作项目中介费提取及其奖励办法》(1996年2月12日市政府令第73号发布)。本办法制定的中介费奖励措施,安排引荐人亲属到企业工作,以及办户口、农转非等规定已不适应目前招商引资工作的现状。



  三、《石家庄市劳动力市场管理办法》(1996年5月21日市政府令第75号发布,1997年12月30日市政府令第94号修订)。2003年9月26日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公布实施了《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本办法的内容由其涵盖。



  四、《石家庄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办法》(1996年7月19日市政府令第76号发布)。本办法与《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省政府令[1999]第11号)内容不符;举办继续教育培训班审核备案已被市政府清理行政审批项目时取消。



  五、《石家庄市国家公务员劝戒工作暂行规定》(1999年7月29日市政府令第105号发布)。本规定所依据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已废止;《公务员法》中没有“劝戒工作”的相应规定。



  六、《石家庄市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1999年7月28日市政府令第106号发布)。所依据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已废止;与《河北省国家公务员培训规定》(省政府令[2002]第9号)内容不符。



  七、《石家庄市长途汽车客运管理办法》(1998年1月1日市政府令第93号发布)。与《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2004年7月1日,国务院公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对长途汽车客运管理作了详细规定。



  八、《石家庄市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实施办法》(1991年8月28日市政府令第31号发布,1997年12月30日市政府令第94号修订)。本办法已不适应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



  九、《石家庄市罚没财物和追缴赃款赃物管理办法》(1994年6月8日市政府令第48号发布)。已被《河北省罚没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2001]第7号发布,省政府令[2002]第16号修订)所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