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部分中央直属困难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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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部分中央直属困难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劳动部


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部分中央直属困难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劳动(劳动保障)厅(局):
根据国务院要求,为做好中央直属有色、军工等企业(以下简称有色、军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工作,切实减轻困难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负担,确保按时足额发放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9年10月1日起,有色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所在省(区、市)确定的统一缴费比例执行。企业和职工个人按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与支付基本养老金不足部分,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二、原参加地方统筹的中央直属军工企业,比照执行中央财政对煤炭、有色行业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政策,由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的老工业基地和中西部地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给予适当补助。
三、中央财政综合以下因素确定对各地补助数额:
(一)以有色、军工企业1998年工资总额,作为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工资总额。
(二)有色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原则上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复的1999年缴费比例执行。两部批复的缴费比例高于各省(区、市)政府确定的煤炭企业缴费比例的,比照执行煤炭企业缴费比例。
军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执行各省(区、市)政府确定的统一缴费比例。
(三)有色企业离退休人数按1997年末人数年均增长5%确定,军工企业离退休人数按1998年末人数增长5%确定。
(四)有色企业基本养老金发放水平参考1997年行业统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决算数,军工企业基本养老金发放水平参考1998年企业决算数确定,最低不低于400元,最高不高于600元。对个别地区按合理因素进行适当调整。
(五)中央财政在参考原行业统筹1997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决算数据基础上,统筹测算各省(区、市)铁道、电力、邮电等行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对部分省(区、市)因铁道、水电施工、邮政等离退休费用支出较多的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出现的基金收支缺口给予
适当补助。
铁道、电力、邮电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复的比例执行。
四、对原行业统筹企业1999年9月30日以前拖欠的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金,经核实后由中央财政补助解决。
五、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以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下达给省级财政部门,在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社会保障补助支出”“类”中的“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补贴支出”“款”中的“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补贴支出”“项”级科目列支。
六、各省(区、市)要采取有效措施将上述企业纳入省级统筹,实行省级管理,并立即改变结算方式,实行全额缴拨和社会化发放基本养老金,建立起独立于企业之外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有色、军工企业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确保按照规定的缴费比例及时足额向省(区、市)税务机关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不能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困难企业,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可按照财政部、劳动和社
会保障部《关于煤炭有色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字〔1999〕42号)和财政部《关于下发〈军工困难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办法〉的通知》(财经字〔1999〕563号)的规定,将核定亏损补贴中的部分或全部直接抵扣用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于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发放。
七、各省(区、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尽快组织力量对原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进行清理。属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支范围的统筹项目,要按规定合理核定发放标准,并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对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外的支出,由企业自行负担。同时,要做好政策解
释工作,使政策深入人心。
军工企业实行省级管理后,各省(区、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省(区、市)政府有关规定制定军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办法,负责组织实施,并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八、各省(区、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规定,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严禁挤占挪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核算。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
员办事处要定期对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财务检查。对原行业统筹企业占用的原行业统筹结余基金,要严格按照审计决定要求,切实加大清理回收工作力度,尽快移交地方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做好中央直属困难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工作,关系到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关系到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各省(区、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确保有关政策落实到位,使企业离退休人员真正感受到党和政府对
他们的关心,为维护社会稳定、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做出贡献。



2000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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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劳动局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实施办法(修正)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劳动


青岛市劳动局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实施办法(修正)
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劳动局发布


(1995年4月22日青岛市人民政府青政发(1995)71号发布 根据1998年8月24日发布的青政发〔1998〕137号进行修正)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以下统称企业职工)。
第三条 本市实行企业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实行标准工时制度,企业应通过努力提高劳动生产率,保证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完成,并不得因此减少企业职工的收入。
第四条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或有特殊情况在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在每周40小时的基础上,再适当缩短工作时间。
第五条 企业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及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六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七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标准工时制度确定的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八条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及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企业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与工会和职工协商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确保企业职工的休息休假
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九条 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需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及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企业,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一)市属企业经市直管部门审核,报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二)区(市)属以下企业经区(市)主管部门审核,报区(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直接报区(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三)无主管部门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直接报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中央、省属企业,应按规定报国家、省有关部门批准,其报批申请应同时抄报市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企业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由于生产经营需要而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和节假日加班不受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四)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的;
(五)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当地政府、上级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第十二条 根据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延长工作时间的,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给职工支付工资报酬或安排补休。
第十三条 企业根据所在区域的供电、供水、交通等实际情况,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后,可以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第十四条 劳动行政部门对辖区内企业实施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对有下列违法行为的企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1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一)未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强迫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
(二)每日延长职工工作时间超过三小时或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三十六小时的。
第十六条 从1995年5月1日起施行标准工时制度有困难的企业,可以延期实行,但最迟应当于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延期施行的企业应作好人员、设备、生产计划调整,确定具体实施时间,按下列要求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一)中央、省属企业报市劳动行政部门;
(二)市属企业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劳动行政部门;
(三)区(市)属以下企业按行业归口汇总后,报区(市)劳动行政部门;
(四)无主管部门和外商投资企业报市劳动行政部门。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5年5月1日起实施。企业推迟实施标准工时制度的,仍按劳动部、人事部1994年2月8日颁发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执行。


(1998年8月24日 青政发〔1998〕13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决定对《青岛市劳动局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实施办法》的行政处罚等有关内容作如下修改:
第十五条修改为:“对有下列违法行为的企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1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一)未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强迫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
(二)每日延长职工工作时间超过三小时或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三十六小时的。”



1995年4月22日

关于印发《关于促进人身保险产品创新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关于促进人身保险产品创新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保监发〔2006〕110号

各保监局,各人身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为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促进人身保险产品创新,我会制定了《关于促进人身保险产品创新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情况,积极采取措施推进人身保险产品创新工作。

  特此通知  

     二○○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关于促进人身保险产品创新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促进人身保险产品创新,服务于构建和谐社会,现对人身保险产品创新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人身保险产品创新的重要意义

  产品是企业商誉和服务的载体,产品创新与发展是行业发展与壮大的核心要素。在促进经济增长、保障社会发展方面,人身保险业所发挥的作用最终是要通过产品创新来实现的。

  不断进行人身保险产品创新有利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保险的功能;有利于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保险的需求,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促进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和“三农”保险的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更多的风险管理手段。

  二、人身保险产品创新应坚持以下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人身保险产品创新的指导思想是:从服务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全局出发,树立科学的发展观,以人为本,着力解决人身保险业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求不相适应的矛盾,通过产品创新扩大保险覆盖面,提高消费者满意度,促进行业发展,增强保险企业核心竞争力,使人身保险业为国家繁荣富强提供全方位强有力的人身风险保障支撑。

  当前人身保险产品创新的基本原则为:

  ——加大自主创新力度。近年来,经过全行业的共同努力,我国已初步形成了种类齐全的人身保险产品体系,自主创新的条件基本形成,产品创新应从过去较多借鉴国际经验,转化到将借鉴国际经验与密切联系中国实际有机结合,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激发企业创新活力。企业是产品创新与经营的主体。在促进人身保险产品创新工作中,应遵循市场规律,建立完善相关的政策环境,形成优良的企业创新环境,推动企业积极进行产品创新。

  ——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企业的人身保险产品创新活动应围绕我国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重大变化,围绕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变化趋势,围绕城乡居民的消费热点不断深化。

  ——注重细分市场。企业在产品创新活动中要细分城乡市场,细分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各种市场机会,重视各渠道反馈的细分市场机会,针对各种可保风险进行产品的创新和改造提升,实行差异化竞争策略。

  三、深化改革,促进竞争,推动人身保险产品创新

  为进一步推进人身保险产品创新工作,近期,中国保监会将大力在以下方面开展工作:

  适度增加市场主体,优化市场供给结构,满足市场需求;进一步研究加强养老、健康保险等领域的立法工作,促进专业化经营;稳步推进产品定价监管制度改革,促进企业完善产品开发管理机制,促进良性竞争;引导行业在“三农保险”等领域进一步加大产品创新力度;完善产品信息披露,加强对产品服务的监管工作,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立足国情,结合税制改革,进一步争取促进保险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支持。

  四、加大行业基础设施建设,为产品创新提供有力支持

  为促进人身保险产品创新,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组织行业力量,结合中国实际重点推进人身保险行业标准化建设工作,近期的主要工作为:

  加强行业经验数据的积累和交流,定期修订生命表,研究制定疾病发生率表;制定标准条款,普及保险知识,帮助消费者比较、选购保险产品;从探索建立完善保险纠纷快速处理机制入手,进一步建立完善行业服务标准。

  五、完善经营管理机制,以人为本,做好产品创新工作

  为做好产品创新工作,保险公司近期应在以下方面加大工作力度:

  建立健全产品创新管理机制。各公司要高度重视产品创新工作,从完善公司产品创新的内部管理机制入手,建立健全面向市场,着眼长远的产品创新管理机制。既要破除产品创新高深莫测的神秘观念,调动各方参与产品创新的积极性,也要避免各分支机构遍地开花,风险难以控制的局面。

  高度重视人才培养工作。我国人身保险产品创新的各类专业化人才紧缺是影响产品创新工作的一个重要因素,各公司应通过引进和在职培训等多种方式,培养精算、财务、法律、投资、核保核赔、销售、客户服务等各方面专业人才,发挥各类人才的专长,共同参与产品创新。

  大力推进专业化经营,加强自主创新工作。实行专业化经营,有利于专业化控制各类风险并根据各类风险特点,总结实际工作经验,进行自主创新,拓宽人身保险服务领域。目前应促进养老保险、健康保险的专业化经营;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保险产品科技含量和专业化水平;加强产品设计及销售服务等配套措施的专业化分工及协作能力,促进产品创新进一步满足实际需求。

  大力推进条款通俗化、保单和服务标准化工作。各公司要进一步结合实际,总结经验推进条款通俗化和简洁化,使条款表述易于为人民群众所理解、接受;统一服务标准,为消费者提供便利。

  降低经营管理成本,提高资金运用水平。一方面,保险公司应强化及提高产品经营各个环节的风险管理手段,改变粗放式经营管理方式,重视经营成本控制工作;另一方面,在加强风险防范的前提下,提高保险资金的投资收益水平,加强资产负债匹配管理,促进产品创新,促进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优势互补良性互动关系的逐步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