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滩涂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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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滩涂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局 国家海洋局


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滩涂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局、国家海洋局



8月14日,国务委员宋健同志对出让土地使用权时要保留海滩、滩涂所有权问题做了重要批示。指出:“一切海滩、滩涂、港口都不应卖给外国人或分给私人,只能出租使用权。这对中国沿海地区的发展、集资至为重要。现在有些县、市(如兴城)把海滩都分给农民,这种做法对实
现沿海发展战略极为不利。相反,凡是过去未明确产权的地方,都应尽量由地方政府管起来。以此来发展地产业,为发展工业积累资金”。宋健同志的批示很重要。滩涂是海岸的重要组成部分,卖掉一块海滩,就将丧失从这里出海的权利,这是涉及国家主权的根本问题。因此,海滩、滩涂
等不仅不能卖给外国人,国有滩涂也不能划归个人和集体所有,必须为国家所有。为贯彻宋健同志的批示,加强滩涂资源管理,各地要积极做好以下工作: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滩涂资源除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部分以外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对滩涂资源权属不明确的地方,土地管理部门要会同海洋管理部门认真调查,加强管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破坏、买卖或
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二、根据中发〔1986〕7号文件精神,各地要对现有滩涂资源及使用情况认真进行一次清查。凡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国有滩涂,只要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要按规定,依法做好申报工作,登记发证,确认其
使用权。对违法占用国有滩涂的单位和个人,一定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和地方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该罚款的罚款,该退还的退还。对非法占用单位的主管人员,要给予行政处分。
三、为了科学、合理地开发滩涂资源,提高其整体效益,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海洋管理部门要在全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海岸带普查基础上,进行滩涂资源分等定级和海岸带功能区的划分,搞好综合开发利用规划工作,以保证土地、养殖、交通、能源、工业、矿产、旅游
和自然保护区等开发与管理的需要。今后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滩涂资源开发利用和使用海岸线,必须依据有关规定和规划,统筹兼顾,综合论证,报经政府依法批准后,才能进行开发利用。
四、地方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滩涂资源管理工作的领导,土地、海洋等有关部门要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做好滩涂资源的管理工作,为沿海地区经济建设服务。



1988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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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证技术的发展对我国物证制度的影响

郭 锐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04级法律硕士 100038)

【内容摘要】人类对于物证的认识总是伴随着物证技术的发展而进步,物证技术的发展从理论上拓宽了物证的范围,同时也为司法机关运用形形色色的物证开辟了广阔的新天地;反过来,物证制度发展给物证技术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契机。本文着重论述物证技术的发展对于物证概念、物证分类产生的历史性影响,并展望将来的影响。
【关 键 词】物证技术 物证

引 言
自人类出现了审判活动,证据自然就在其中得到应用,并且随着社会的进步,对证据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越来越讲究证据的证明能力与证明力。而证据分为实物证据与言词证据,由于物证本身的客观性和稳定性,所以物证具有较高的证明价值,故人们对它有更大的信任,在当代审判活动中也越来越注重对它的应用。正如美国著名法庭科学家赫伯特•卖克唐奈所言:“物证不怕恫吓。物证不会遗忘。物证不会像人那样受外界影响而情绪激动,物证总是耐心地等待着真正的识货的人士去发现和提取,然后再接受内行人的检验与诉断,这就是物证的性格。……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会说谎,证人会说谎,辩护律师和检察官会说谎,甚至法官也会说谎,惟有物证不会说谎。”
但是实物证据是不会说话的,其中的内涵必须要通过人们自己去发掘。在人类早期,各个地域都出现过神判的现象,其根本原因就是当时的物证技术不够发达,导致审判者只好借助神灵的名义,听从“神的指示”,来证明其审判的公正。
后来人类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对物证的要求越来越高,对物证的要求高了,自然对物证技术的要求就高了,物证技术发展进步了,就大大促进了物证制度的发展。下面我们简单回顾一下中国物证技术的发展,并分析对物证概念、物证分类的影响,并展望一下物证技术学的研究深入对物证制度的影响。
一、中国物证技术发展简单回顾
在中国物证技术大致经历了五个阶段的发展:物证技术伴随着刑法的产生而产生,在刑事审判活动中得以发展。中国古代的物证技术有着渊源的历史,其发展经历了五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西周时期,该阶段是物证技术的萌芽阶段;第二个阶段从春秋战国时期到秦朝,是物证技术的形成阶段;第三个阶段为汉朝到唐朝,此为发展阶段;第四个阶段是宋朝,这是物证技术的鼎盛阶段;第五个阶段历经元明清三朝,是物证技术的衰弱阶段。
八十年代开始,随着现代分析方法联用技术、激光技术、微区分析技术、电子计算机及其图像处理技术、声纹技术等应用于物证检验领域,传统的物证检验技术与现代尖端分析技术的结合,解决了过去我们无法识别的许多问题.
物证技术是科学技术与物证相结合而产生的新的科技领域,物证的使用往往要借助一定的科学技术手段,邓小平曾经说过:“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同样,刑事科学技术也是第一破案力。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物证技术也有了新的发展,这对我国有效的预防和打击犯罪提供了良好的前提。
在改革开放之前,我们只能用手工方法绘制现场平面图,不仅费时费力,而且还常有漏测。
现在,一个“现场自动测绘系统”己经由北京市公安局物证技术研究中心研究成功,并投入使用。这个系统是物证技术中现场绘图技术的一大突破,对测绘范围大、客体多、测量繁杂、易有漏测的出事现场,帮助很大。
在改革开放之前,我们己经实行罪犯指纹登记制度20多年,但手工查对,费工费时,而且也不是每次都能查出结果,这就影响了发挥指纹档案的作用。
现在,北京市公安局、上海市公安局的物证技术部门,己经成功地研制了“指纹自动识别系统”.利用这个系统,查对指纹库中是否有现场提取的罪犯指纹.只需几分钟,如果罪犯过去曾有过指纹登记.通过查对指纹档案就可迅速破案。这对打击惯犯,十分有利。
在文书物证方面,技术上突破也很多。过去,恢复被涂污字迹,显示纸张上的压痕字迹,都是难题。现在,利用公安机关物证技术部门研制的红外文检仪、静电压痕显示仪、加压显文机,以及867A、867B技术方法,己能顺利地解决这些难题。过去,确定文书写成相对的时间,也是难题。现在一种用显微分光光度仪检验图章印文印泥因时变化的吸收光光谱技术,己经为解决这个问题提供了有效方法。
至于在化学物证、生物物证、音像物证等技术鉴定领域,由于引进了各种化学分析仪器、DNA和PCR检验技术(即基因技术和扩增技术).以及声纹鉴定仪等先进技术和设备,技术上也有了很大的突破。
应当看到,物证技术实践的发展,也促进了物证技术理论研究的发展,在这方面,提出“物证技术”新概念,建立“物证技术学”新学科是最主要的成果之一。[10]这对构建适应我国诉讼的物证制度具有新的重大意义,为建设法治国家提供了可靠的保证。
物证技术的发展大大拓宽了物证检验的范围,促使人们对沿袭多年的传统物证概念重新认识。
二、对物证概念的影响
人类使用物证已有几千年的历史。据我国“周礼”记载,周朝已有门“掌盗罪之任器货贿”的官吏,说明在当时的诉讼中,人们已经认识到了像凶器、赃物这样一些物品的证据作用,这就是物证。当然,“物证”这一概念明确出现在法条中却较晚,现在一般认为,“物证”的概念最早见之于1808年法国的《刑事诉讼法典》。物证的使用既有悠久的历史,那么,什么是物证呢?
物证,英国学者称之为实物证据。他们给实物证据所下的定义是:“交由法庭查验的文件之外的物体。”[1]这个提法显然有一定的局限性,因为并不是所有的物证都提交法庭检验。
原苏联法律上给物证所下的定义是:“物证,是曾供犯罪使用的工具,保有犯罪痕迹的物品,或者曾为被告人犯罪行为侵害的客体物,以及其他可供发觉罪犯,查获罪犯的物品和文件。”[2]这是用列举物证类型的方式所下的定义,这样下定义很难完满地揭示出物证的实质。
物证是证据体系中重要的科学证据,我国法律虽明确规定了证据的概念,却没有规定什么是物证,在众多的诉讼法学证据学专著、教材和专题文章里,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物证概念有两种:
(一) 传统意义上物证的概念:
物证,就是指对案件事实情况有价值的物品和痕迹。如:犯罪凶器、被窃财物、现指纹等(区别与“人证”)。见《现代汉语大词典》(修订本),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该定义为大多数学者所接受,也相当普遍的出现的法学著作里。但是随着物证技术的不断发展,该定义的弊端也就日益的显现出来,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这一种差未能指明物证所特有的属性。
2、“物品和痕迹”只是物证一部分,未能囊括所有的物证表现形式。[3]
八十年代中期,有些学者意识到物证概念的不足,开始进行修正。如:“物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质。”[4]“物证是指据以查明案件事实情况的客观实在物。”[5] 这两种定义指出物证的属概念是一切物质或客观实在物,避免了犯定义过窄的逻辑错误.但是所选择的种差依然没有揭示出物证的特有属性。
(二) 现代意义上的物证概念
九十年代中期,出现了具有现代意义的物证概念,其典型代表有:“物证是以其自身属性、特征或存在状况证明案件事实的客观实在。”[6] “物证是以其自身属性、外部特征或存在状况证明案情的客观实在。”[7]与传统的物证概念相比,其意义在于突破了“物品和痕迹”的局限。从理论上拓宽了物证的范围,给物证技术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契机,同时也为司法机关运用形形色色的物证开辟了广阔的新天地。
三、对物证分类的影响
同样伴随物证技术的发展,物证的种类进一步细划,人们在司法活动中遇到或使用的物证是多种多样的,大到高楼桥梁,小到遗传基因,世界的万物都有可能成为案件中的物证。因此,现在物证是无法列举穷尽的,但是为了更好的把握物证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我们也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对物证进行分类:
(一)在自然界中,物体的基本形态包括固态、液态和气态,与此对应,物证可分为:固体物证、液体物证和气体物证。
(二)根据体积和压力的大小不同,可以把物证分为:巨体物证、常体物证和微体物证。
(三)根据检验的科学方法不同,可以把物证分为:物理物证、化学物证和生物物证。
(四)根据证明案件事实所依据的特征不同,可以把物证分为:形象特征物证、习惯特征物证和气味特征物证。形象特征指客体的外表结构、形状形态、图像花纹、颜色光泽等,如:手印、足迹、工具痕迹、枪弹痕迹等物证就是形象物证;成分特征指客体物质成分的种类、含量、结构、排列、比例等方面的特征,如:血液、精液、毛发、人体组织等可以进行DNA图谱分析的物证就是成分特征物证;习惯特征指客体进行某种运动的习惯方式和特点,如:人的书写习惯特征和行走习惯特征等,而反映的书写习惯特征的笔迹和反映人的行走习惯特征的步法足迹就属于习惯特征物证;气味特征是客体物质所具有的能够刺激人和动物的感官并能产生味觉的特征,能够反映人体气味特点或物体气味特点的气味和物品句属于气味特征物证。[8]
四、展望物证技术深入研究对物证制度的影响
物证技术研究的主要内容除继续深化物证技术的基础理论研究和物证鉴定制度的改革外,还将对以下课题进行深入研究:物证技术中计算机的应用方面,在原来指纹档案计算机管理的基础上,已发展到在鉴定中应用指纹印的计算机自动识别系统;在法医物证的DNA分析中,有的已将分析结果用计算机扫描保存,克服了不同检材必须同步分析的缺点;学者们更着眼于物证技术鉴定中自动识别系统的应用;物证技术鉴定中信息、数据为的建立以及物证技术与国际互联网络等的研究。在痕迹物证、文书物证、微量化学物证等其他各领域中,将进一步研究新技术、新方法。对国外物证技术研究新成果的引进和国内外其他自然科学先进技术的借鉴,使物证技术鉴定水平再上一个台阶。另外,目前学者们对物证鉴定技术的标准化和鉴定擀量控制的必要性已达成共识。将在这些方面加深研究,进一步提高物证技术的整体水平,更好地为物证制度的发展服务,更好地为法律服务。

【参考文献】
[1] 《英国证据法概述》,西南政法学院诉讼教研室印.第118页
[2] 《苏俄刑事诉讼法典》,法律出版社,1955年版,第18页
[3] 《再论物证的概念》,沙万中,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0年第4期。
[4]《物证分析》第一章第 1页“总论”,杨梦兰主编,1993年警官教育出版社。

日照市考试考核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暂行办法

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政府


日照市考试考核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切实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当年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
(一)从城镇入伍,服现役满2年及以上的退伍义务兵;
(二)从农村入伍,服现役满10年及以上的转业士官;
(三)从农村入伍,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或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
(四)进西藏服役期间获得“优秀士兵”称号及以上荣誉的原是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
(五)其他符合国家城镇安置政策规定的退役士兵。
第三条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公开安置。
第四条 城镇退役土兵安置遵循下列原则:
(一)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
(二)城镇退役士兵从哪里入伍、回哪里安置的原则;
(三)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原则;
(四)奖励军功、激励先进的原则。
第五条 转业士官、城镇退伍义务兵,由市安置部门统一命题考试,分别进行考核。
市安置部门负责安置市直及东港区,岚山办事处、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的转业士官及部分城镇退伍义务兵。其余部分城镇退伍义务兵分别由东港区、岚山办事处、日照经济开发区负责安置。
莒县、五莲县安置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转业士官和城镇退伍义务兵的考试考核和安置工作。
第六条 当地安置部门根据退役士兵的档案材料、所在部队提供的有效证件和待分配期间的表现,对退役士兵进行考核计分。
计分经由民政、监察、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军分区司令部(武装部)等单位联合审核后确认。
第七条 考核计分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基础分:服役期满由部队批准正常退役的为50分。
(二)军龄分:每服役满1年为10分。
(三)政治分:中共党员10分。
(四)职务分:副班长5分,班长(包括同等职务的车长、台长、站长等)10分
(五)奖励分:优秀共青团员5分,优秀中共党员5分,红旗车驾驶员、专业技术能手5分,优秀士兵10分,嘉奖5分,三等功50分,二等功100分,—等功和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200分。
(六)学历分:高中(或中专)5分,大专10分,本科30分。
(七)其它分:港,澳服役10分,进藏服役满2年20分(每超1年加2分),在救灾抢险中做出重大贡献以及长期在边防、海岛等艰苦地区服役20分,女兵10分,伤残军人三等乙20分、三等甲25分、二等乙40分、二等甲50分,转业军官、退伍军人子女20分,烈属子女30分,当年有安置计划的国家、省属驻日照单位多争取的安置指标应安置的职工子女30分。
(八)减分:警告10分,严重警告20分,记过30分,记大过40分,
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计分:
(一)凡档案内只有立功受奖表,退出现役登记表在“受何种奖励”栏内无记载的不计分。
(二)退出现役登记表中有记载,档案内无立功受奖表的不计分。
(三)凡立功受奖的证章、证书、喜报等材料不全的不计分。
(四)档案材料及证件弄虚作假的不计分;情节严重的,不予安置工作。
第八条 经审查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考核的基础上,由安置部门组织统一培训考试,实行百分计分制。
第九条 当地安置部门根据考试考核结果,对退役士兵排列名次。
将考试和考核两项成绩合并计算,转业士官和退伍义务兵按照7:3的比例,由高分到低分依次排列名次。同等分数条件下,按下列方法排列名次:
(一)在救灾抢险中做出重大贡献以及长期在边防、海岛等艰苦地区服役的排在前;
(二)立功受奖等级高的排在前;
(三)党员排在前;
(四)在部队职务高的排在前;
(五)伤残、烈属子女排在前。
第十条 当地安置部门应当在新闻媒体上公布退役士兵安置计划和退役士兵考试考核成绩,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当地安置部门组织召开退役士兵公开选择工作单位大会。退役士兵按照考核考试成绩名次排列顺序,根据安置计划,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选择工作单位,填写《退役士兵分配志愿表》确定分配单位,办理分配手续。
第十二条 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原申请自谋职业的退役土兵,应当按照《日照市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的规定,在当年全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会议后10日内(以安置部门通知为准),到当地安置部门办理自谋职业手续,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三条 鼓励各单位计划外接收退役士兵。国家、省、市属单位在完成安置计划的基础上愿意计划外接收退役土兵的,由接收单位出具接收介绍信,市安置部门负责办理手续。确定的接收人员名单安置部门可优先予以考虑。
第十四条 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对于接收退役士兵确实有困难的单位,经当地安置部门批准后,可以缴纳每个计划指标9万元的有偿转移金。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单位,必须在退役士兵安置计划下达后15日内,到当地安置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五条 各退役士兵接收单位对考试考核安置的退役土兵,必须优先接收安置,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可不约定试用期。在合同期内非本人原因或严重过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要于安置部门开出行政介绍信之日起1个月内安置退役士兵上岗,并自报到之日起计发工资,不得向退役士兵收取风险抵押金、集资等。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
第十六条 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监察、军分区司令部(武装部)等单位应密切配合。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安置任务的落实,依法保障退役士兵的利益。对积极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应当子以通报表扬和奖励;对拒不执行安置计划、拒绝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