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和田地区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实施细则》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和行办发〔2006〕16号
关于转发《和田地区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直属机构,各事业、企业单位,驻和各单位、各群众团体:
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的《和田地区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实施细则》已经2006年2月24日行署第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三月六日
和田地区特种设备质量监督
与安全监察实施细则
为切实加强和田地区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规范特种设备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等行为,完善我地区特种设备的动态管理体系,确保在用特种设备安全运行,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和田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和田地区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实施细则》。
一、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的对象、重点和目标
(一)特种设备的范围: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游乐设施和厂(场)内机动车辆等。
(二)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的对象:全地区在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及改造单位。
(三)重点是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不符合有关资质要求的特种设备制造、安装、使用、维修保养及改造单位和个人;存在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个人;非法从事特种设备制造、安装、使用、维修保养及改造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四)通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进一步规范和强化特种设备制造、安装、使用、维修及改造单位的安全管理,切实落实各有关从业单位的安全责任,完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有效遏制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确保人身、财产安全。
二、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的具体措施
(一)对特种设备的管理
1、特种设备制造、安装、维修保养及改造的单位必须取得相应资格证后,方可承担认可项目的业务;对特种设备制造、安装、维修保养及改造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到和田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相应的告知手续,并申请监督检验。
2、使用单位,必须使用有制造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的特种设备,必须对设备使用和运行安全负责;使用特种设备,必须按期向使用特种设备所在地有资质的监督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未进行定期检验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的设备不得使用。
3、新增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特种设备的单位、个体企业和私营业主,必须持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相关技术资料,到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监察机构注册登记。
4、使用特种设备的单位、个体企业和私营业主,必须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的维修保养,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必须由有资格的人员进行,无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人员的使用单位、个体企业和私营业主,必须委托取得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的单位,进行特种设备日常的维修保养。
5、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个体企业和私营业主,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年检、月检、日检等常规检查制度。经检查发现设备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检查应当做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6、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个体企业和私营业主,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包括技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规检查、维修保养、定期报检和应急措施等在内的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运营的管理制度,必须保证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的完整、准确。
7、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个体企业和私营业主,必须采取紧急救援措施,防止灾害扩大,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
(二)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
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范围: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操作等作业的人员。
2、凡从事特种设备安装、操作、维修保养等作业的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工作。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雇用无特种设备作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的操作。
(三)对其他未涉及以上实施细则,将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373号令)办理。
1、军事装备、煤矿矿井井下等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2、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
(一)对厂(场)内机动车辆实施年检挂牌制度,对违法使用行为严肃查处,切实把厂(场)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实现特种设备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在原有的培训教育基础上,突出对采玉场地的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宣传教育力度,杜绝无证上岗的问题。
(二)压力管道安装(施工)前,建设、安装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向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监察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并申请监督检验;压力管道安装工程完工后,监督检验单位应及时出具《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作为压力管道安装工程竣工验收和办理使用登记的依据;没有监督检验单位出具的《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或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该工程不得竣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三)各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认真做好本辖区特种设备的普查登记工作,对本辖区所有特种设备都要登记造册,建立或完善特种设备档案资料。
(四)各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本辖区特种设备的使用情况要做到心中有数,加大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发现事故隐患时,应责令立即排除或限期排除;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据国务院37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3号令《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以确保本辖区特种设备安全使用。
(五)和田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建立特种设备数据库,实行动态监管。
(六)特种设备发生安全事故,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在本辖区内发生因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不严,措施不利导致发生重、特大人员伤亡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追究责任。
四、本实施细则由和田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五、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驻审计署纪检组关于印发《审计组执行“八不准”审计纪律具体事项的规定》的通知
驻审计署纪检组
驻审计署纪检组关于印发《审计组执行“八不准”审计纪律具体事项的规定》的通知
审纪发〔2003〕14号
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现将《审计组执行“八不准”审计纪律具体事项的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审计署机关及派出机构执行审计纪律情况报告表
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审计组执行“八不准”审计纪律
具体事项的规定
为进一步落实审计纪律“八不准”规定,确保审计机关依法审计,秉公执法,促进审计人员廉洁奉公,遵纪守法,根据《审计署关于加强审计纪律的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制定如下规定。
一、审计纪律告知
第一条 审计机关的审计纪律告知,是指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以某种形式将有关审计事项和审计纪律向被审计单位全面、真实地予以公布,主动接受监督的行为。
第二条 告知内容:
(一)审计项目名称;
(二)审计纪律“八不准”规定;
(三)审计组长、审计人员名单;
(四)联系电话。
第三条 审计告知由审计组在进点时组织实施。
第四条 审计告知的内容应张贴在被审计单位明显位置或以电子屏显示。
二、审计纪律执行情况报告
第五条 审计机关的审计纪律执行情况报告,是指审计组审计结束后,将执行审计纪律情况向上报告的行为。
第六条 审计纪律执行情况报告的内容,包括审计人员审计执法、执行审计纪律、审计组外勤经费管理的情况。
第七条 在审计组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组兼职监察员填写报告表,经审计组长审核同意后上报。
第八条 特派办向本办纪检组长报告,署机关业务司和派出审计局向本单位司(局)长报告。
第九条 各单位根据统一式样,自行制作报告表。
三、审计廉政回访
第十条 审计机关的审计廉政回访,是指审计组审计结束后,有关部门通过被审计单位,了解审计组及审计人员审计执法和执行审计纪律情况的行为。
第十一条 回访内容:
(一)审计人员审计执法情况;
(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纪律情况;
(三)审计组实行公示情况;
(四)审计组执行其它有关廉政规定情况。
第十二条 署机关业务司和派出审计局的审计廉政回访工作,由驻审计署纪检组组织,监察局、机关党委、人事教育司等综合部门派员组成回访小组,制定回访计划,开展回访活动,总结回访情况。
第十三条 特派办的审计廉政回访工作,由办党组纪检组组织,办公室、机关党委、人教处等综合部门派员组成回访小组,开展回访工作。
第十四条 审计廉政回访,采取发函或走访被审计单位,召开有关单位和人员座谈会,个别谈话,查阅有关资料,征求机关党委和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等方法,了解执法执纪情况,听取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审计廉政回访采取抽查的方式,注意达到一定的回访率。
第十六条 审计廉政回访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反映情况,防止片面性。
第十七条 回访结束后,回访小组应写出书面汇报,并交有关部门妥善保存。回访的情况应列入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