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停止办理不记名式礼仪存单、不记名式储值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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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停止办理不记名式礼仪存单、不记名式储值卡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停止办理不记名式礼仪存单、不记名式储值卡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最近一个时期,一些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机构相继发行了不记名式礼仪存单和不记名式储值卡。从实际情况来看,此类业务品种不仅功能单一、市场实际需求量小,而且容易诱发不正当竞争和不正之风。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商业银行和邮电部邮政储汇局从文到之日起,应立即通知所属分支机构,停止不记名式礼仪存单和不记名式储值卡(含消费性专用卡)的发行,并对已持有上述业务品种的客户,承担兑付与付款责任。
二、今后,各商业银行、邮政储蓄机构、信用社等发行不记名式存单、卡类产品等凭证,必须向人民银行当地分行提出申请,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方可办理。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切实加强辖内各金融机构储蓄业务的监管,对上述业务品种进行清查,对违反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要依照有关法规给予处罚。



1997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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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出口名牌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苏府〔2008〕40号



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出口名牌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苏州市出口名牌评选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苏州市出口名牌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出口名牌对开拓国际市场、转变外贸增长方式的导向作用,培育和发展一批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出口名牌,促进我市对外贸易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参照中国出口名牌和江苏省出口名牌评选标准,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苏州市出口名牌的评选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企业为主体,以培育和发展自主出口名牌为目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动态评选和分类评比的原则。
第三条 各级政府及外经贸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出口名牌培育工作,出台相关配套扶持政策,因地制宜开展推广和宣传活动,鼓励、支持企业积极申报苏州市出口名牌,争创江苏省出口名牌、中国出口名牌。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苏州市出口名牌,应符合以下资格条件:
(一)企业在苏州市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纺织服装、五矿化工、机电产品、轻工工艺类企业上年度出口额不低于300万美元;食品农产品类企业上年度出口额不低于100万美元。
(三)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净资产为正,上年度经营盈利。
(四)申报商品在国内和海外市场已注册商标,或正在办理商标注册事宜(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五)申报商品的商标持有人为中方。
(六)近三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评审指标和评分标准
第五条 对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按下列评审指标和标准评分(总分100分):
(一)创出口名牌工作规划(10分)。根据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做出评价,分4档确定分值。很好(内容丰富,完全符合企业实际,具有充分的可操作性)得10分;好(内容齐全,部分结合企业实际,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得7分;一般(内容不全,缺乏可操作性)得3分;没有规划得0分。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申请商品的科技含量(15分)。每拥有1项国外专利得7分,每拥有1项发明专利得4分,每拥有1项实用新型专利得2分,每拥有1项外观设计专利得1分,每拥有1项省级以上高科技产品得5分,各项得分可以累计,但最多不超过15分;仅拥有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累计得分最多不超过12分。
(三)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行业认证情况(10分)。每通过1项认证得4分,但累计不超过10分。
(四)上年度出口额(15分)。纺织服装、五矿化工、机电产品、轻工工艺类企业上年度出口额满300万美元得5分,每增加100万美元加2分,但累计不超过15分;食品农产品类企业上年度出口额满100万美元得5分,每增加50万美元加2分,但累计不超过15分。
(五)上年度出口额增长率(10分)。上年度出口额增长率等于(或低于)前一年度得0分,每增长5%加1分,但累计不超过10分。
(六)海外市场商标注册情况(15分)。每在1个国家(地区)注册商标得5分,但最高不超过15分。
(七)海外营销机构和售后服务体系建设情况(5分)。每在海外设一个营销或售后服务机构得3分,但累计不超过5分。
(八)获得省级以上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高新技术企业称号或省级以上奖励情况(20分)。每获得1个国家级称号或奖励得10分,每获得1个省级称号或奖励得8分,但累计不超过20分。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六条 苏州市出口名牌每年7月评选1次。
第七条 企业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每年6月10日前向所在地的市(区)外经贸主管部门提交有关申报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
第八条 各市(区)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地企业申报材料的审核,并对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按评分标准进行初评,将得分在50分以上的企业推荐给苏州市外经贸局。
第九条 苏州市外经贸局会同有关部门成立评审小组,对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按评分标准再次评分,根据得分情况,综合考虑行业特点、企业类型、年度评选数量等因素,确定苏州市出口名牌名单。
第十条 获得中国出口名牌、江苏省出口名牌称号的企业不再参加评选,直接评定为苏州市出口名牌。
第十一条 苏州市出口名牌称号的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后,当年须重新评定。
第五章 提交材料
(一)苏州市出口名牌申请表(另需提交电子版)。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创出口名牌工作规划。
(四)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行业认证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境内外商标注册证明(复印件)。
(六)专利证书、高科技产品证明材料(复印件)。
(七)海外营销机构和售后服务体系注册证明材料(复印件)。
(八)获得省级以上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高新技术企业称号或省级以上奖励的证书(复印件)。
(九)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十)以上申报材料均需一式两份。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对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取苏州市出口名牌称号的,撤销其称号并收回证书,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产品申报苏州市出口名牌。
第十三条 已获得苏州市出口名牌称号产品的企业发生较大质量、安全、环保责任事故,或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由苏州市外经贸局先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到期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撤销该企业产品的苏州市出口名牌称号。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外经贸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苏州市出口名牌申请表



二○○八年三月














附件:
苏州市出口名牌申请表




企业名称1: 注册地址:
进出口企业代码: 海关编码:
股权结构: 企业网址:
申请品牌名称2: 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
上年度出口额(万美元): 上年度利润总额:
境内注册商标名称: 境内注册商标所有人:
境外注册商标名称及地点: 境外注册商标所有人:
所有制性质:国有、集体、私营、外资、其他(在相应选项上打勾)
企业类型:外贸公司、生产企业(在相应选项上打勾)
守法经营情况3:
评审指标(括号内为该项目最高得分) 具体情况 得分4
创名牌工作规划(10分) (填写档次)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申请商品科技含量(15分) (填写数量)
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及行业认证(10分)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填写通过认证的名称)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填写通过认证的名称)
行业认证 (填写通过认证的名称)
上年度出口额(15分) (填写数值)
上年度出口额增长率(10分) (填写数值)
海外市场商标注册情况(15) (填写数量及注册地)
海外营销机构和售后服务体系情况(5分) (填写数量及注册地)
省级以上称号或奖励(20分) 国家级:

(填写具体名称)
省 级:

(填写具体名称)
总分(100分)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盖章)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件:

县(市、区)外经贸局初审意见
(盖章)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件:

评审机构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苏州市外经贸局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1.申请企业必须是申请商标持有人。
2.一家企业只能填写一个品牌。
3.指近三年来有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有无因出口商品质量问题被国外索赔,是否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或经查证属实的重大质量投诉。本栏由各县(市、区)外经贸局核实后填写。
4.得分栏的各项得分请空白,由评审机构核实后填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人民革命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几内亚人民革命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人民革命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80年8月20日 生效日期1980年8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人民革命共和国政府,为了促进和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根据几内亚政府发展民族经济的需要,中国政府同意在一九八0年七月一日至一九八五年六月三十日的五年内,向几内亚政府提供无息和不附带任何条件的贷款,金额为人民币五千万元。

  第二条 上述贷款将用于补充中、几两国政府分别于一九六六年十一月十六日和一九六九年十月九日在北京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的贷款项下支付的项目所需费用之不足,如有剩余,由中、几两国政府商定其他项目。

  第三条 上述贷款将由几内亚政府自一九九0年七月一日至二000年六月三十日的十年内,分期以中、几两国政府商定的几内亚出口货物或可兑换货币偿还,每年偿还已使用贷款总额的十分之一,十年内还清。

  第四条 有关实施本协定的帐务处理细则,将由中国银行和几内亚中央银行另行商定。

  第五条 本协定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履行完毕本协定规定的一切有关义务之日止。
  本协定于一九八0年八月二十日在科纳克里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几内亚人民革命共和国政府
   全 权 代 表            全 权 代 表
     彭 华               塞古·巴里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