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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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的决议


(1957年7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彭真副委员长兼秘书长所作的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且决定由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和其他方面所提的意见,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初稿)加以审议修改,作为草案公布试行,在试行中继续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再加以修改,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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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统一名称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统一名称的通知

人专发[1989]15号
1989-12-18


  根据一九八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中组部、中宣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联合发出的《优先提高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生活待遇的通知》(中组发〔1984〕3号),我们在全国范围内选拔了三批(1984年度、1986 年度由国家科委负责审批,后因国家机关机构改革,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科技干部局由国家科委成建制地划转到国家人事部,从1988年度起由国家人事部审批)共2219名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与此同时不少省、市、自治区和一些部委也在各自的范围内选拨了一大批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电台、电视台、报刊杂志经常宣传报道他们的贡献、事迹,起到了很大的鼓舞激励作用。但是,在宣传报道中,由于对这些专家使用的名称不尽一致,比较混乱。不少宣传报道还简称这些专家为“国家级专家”、“省级专家”、“市级专家”;有的专家在自己的名片上也印制了这样的名称。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不是职衔,不宜在名片上印制。上述简称缺乏科学论证,不够严密,容易引起误解,更不宜使用。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我们没有事先说清楚。

  为了进一步做好对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管理工作,今后,对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一律称为“19××年度经×××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在19××年度、经××省(部)批准的,称为“19××年度经××省(部)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在19××年度、经国家人事部批准的,称为“19××年度经国家人事部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请各省、市、自治区、各部委、各新闻单位予以注意,并请各省、市、自治区、各部委及时将此通知向有关专家通知。
特此通知。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州财政局等部门关于《海北州州本级车辆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州财政局等部门关于《海北州州本级车辆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政办〔2009〕107号


州政府各部门:

州财政局、州监察局、州审计局关于《海北州州本级车辆管理办法》已经州政府第二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编制审定表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海北州州本级车辆管理办法

(州财政局 州监察局 州审计局)



为加强州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管理,建立健全车辆更新、调配使用机制,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的编制管理、配备标准、降低行政管理成本。为进一步规范公务消费行为,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全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管理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8〕151号)、省财政厅《关于清理党政机关超编公务用车有关问题的通知》(青财行字〔2008〕144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管理,保证各部门单位公务用车,合理调配资源,保障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条 本办法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工作需要、编制配备、总量控制、从严审批;

(二)简朴达标、节能环保、经济实用;

(三)规范程序、健全制度、清理超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车辆为属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机动车辆。

第二章 车辆配备

第四条 严格车辆编制管理。各单位车辆编制严格按实有人数、领导职数、业务量大小核定。

(一)副厅级以上干部(实职)按实有人数配备工作车辆;

(二)县级领导干部每3人配备一辆工作用车(实行2舍3入制);

(三)党政机关、行政单位,按单位实有人数每7人(含7人以下)配备一辆,14人配备两辆,以此类推(并实行3舍4入制);

(四)事业单位原则上每单位配备一辆;

(五)特殊用车报州政府审核批准。

第五条 各部门、各单位都要严格按核定的编制配备车辆,擅自购买或超编的车辆,一律收缴州财政局统一处置。

第三章 配备标准

第六条 轿车配备标准。行政事业单位的公务用车一般配备排汽量在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轿车。

第七条 越野车配备标准。行政事业单位购置越野车价格不得超过45万元。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和确因特殊情况,需购置45万元以上越野车的需经州委、州政府批准。

第四章 车辆购置更新报废

第八条 车辆的更新视财力状况,逐步改善车辆状况,州级各部门、各单位的车辆实行编制管理后,州财政局对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内的车辆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分别设立车辆卡片,掌握车辆状况。根据行驶里程和使用年限,每年由州财政局安排一定数量的车辆更新经费,逐年进行更新,达到控制数量、提高质量、改善车况、确保公务用车的目的。

(一)各部门和单位编制内需更新车辆时,向州财政局提出申请。申请报告中注明1、更新车辆的原由,现有车辆状况;2、更新车辆的资金来源。申请报告由监察局、审计局审核后由州财政局统一上报州政府,州政府审核同意后财政局安排专项购车经费。

(二)车辆购置更新。行政事业单位在车辆编制内、购置更新轿车和越野车的,财政每辆补助不得超过10万元;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购置越野车,财政每辆车最高补助40万元;超出部分由购置和更新车辆单位自行解决。单位自筹部分中确无资金来源的财政可视财力情况酌情考虑,并上报州政府审核同意后安排购置更新经费。

(三)凡经批准更新车辆和处置车辆的部门和单位,在购置新车和处置车辆之前,将需要更新和处置的车辆上交州财政局。能使用的调拨其他单位继续使用,不能使用的按照州国有资产评估事务所确定的评估价格变卖,并将变卖款上交国库。

(四)车辆报废必须经州车管所鉴定,达到报废标准的方可报废。

(五)各单位未经同意擅自处置、调拨的车辆一律追回收缴州财政局。

第五章 车辆经费、资产管理

第九条 车辆经费核定。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内车辆经费按部门、单位工作性质和业务量大小每年在部门预算中安排一定的车辆经费,年度预算执行中不再追加有关车辆经费。车辆保险费按车辆编制数核定,通过政府采购集中支付。

第十条 车辆经费管理。为了提高车辆完好率,确保

单位公务用车,各部门和单位要加强车辆燃料、维修、保养、审验等经费管理,严格审批制度,并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

第十一条 车辆资产管理。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

规定,各部门和单位购置、接受捐赠、调入车辆都必须纳入单位国有资产,统一管理。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直接责任或部门单位的领导集体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及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的,除依据第十二条的规定追究责任外,同时依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给予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县也要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车辆编制、购置标准等相关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报州财政局、州监察局、州审计局审核、备案后,严格按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州财政局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007年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北州州本级车辆管理办法的通知》(北政办〔2007〕7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