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
焦作市人民政府令
第 27 号
《焦作市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3年6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三年六月十六日
焦作市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发展本市产权交易市场,规范产权交易行为,促进资源优化配置,防止国有、集体资产流失,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产权交易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产权是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处置权等权利,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技术产权等。
本办法所称产权交易是指财产所有权及相关权利通过市场进行有偿转让的行为。
第四条 产权交易应当遵循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产权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产权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本市所辖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所发生的国有、集体产权交易和城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必须在焦作市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在焦作市产权交易中心外进行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的,产权交易无效。
单一种类的房屋、土地、车辆等商品和物资可以继续在现有有关专业交易市场交易。
第六条 鼓励非国有、非集体产权进入产权交易中心交易。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计委、经贸委、工商、物价、审计、监察、国土、房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产权交易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产权交易机构
第八条 焦作市产权交易中心是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设立,为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和信息等配套服务、并履行相关职责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事业法人。
第九条 产权交易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依法组织产(股)权交易;
(二)为产(股)权交易提供场所和服务;
(三)审查产权交易主体资格的合法性和交易行为的规范性;
(四)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五)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产权交易的有关重大情况。
第十条 产权交易中心应根据本办法制定产权交易机构章程和交易规则,报市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
第十一条 产权交易中心在办理产权交易时,可以收取一定费用。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核定。
第三章 产权交易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 产权交易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协议转让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三条 出让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产权,在作出出让决定之前,应当充分听取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并按规定报经相应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出让集体产权,必须按法定程序经集体资产所有者同意。
第十四条 出让国有、集体产权,必须经法定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第十五条 从事产权交易活动的出让方或者受让方,应委托市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
第十六条 出让方申请出让产权的,应当向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交下列材料,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一)出让方出让产(股)权申请书;
(二)出让方的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三)产权权属证明文件;
(四)出资人准予产权出让的有关证明;
(五)出让标的情况说明;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受让方申请受让产权的,应当向产权交易中心提交下列材料,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一)受让方受让产(股)权申请书;
(二)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
(三)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凡在同一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集团公司)所属全资企业之间或者在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集团公司)所属全资企业之间发生的国有产权转让,可免于资产评估。
国有产权的出让价格,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值作为底价。集体产权的出让价格,以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评估值作为底价。出让价格低于底价90%的,应当向政府授权部门作出书面说明并经产权所有者同意。
第十九条 产权交易成交后,交易双方应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产权交易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转让标的;
(二)出让方、受让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三)转让价格、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
(四)债权、债务的继承及清偿办法;
(五)产权交割事项;
(六)职工安置协议;
(七)违约责任;
(八)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九)签订日期;
(十)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产权交易合同》经出让方和受让方签字、盖章后,由产权交易中心审核并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产权交易中心发现出让方、受让方或中介机构任何一方在交易过程中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弄虚作假骗取产权交易凭证的,应当撤销已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并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产权交易的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凭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及《产权交易合同》到有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各有关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章 产权交易的行为规范
第二十二条 产权交易项目必须按规定公开挂牌。
第二十三条 产权交易的出让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资产评估。国有资产评估结果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
第二十四条 同一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所属的企业之间在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产权交易的,产权交易中心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五条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让方、受让方或者第三方向产权交易中心提出申请,可以中止交易:
(一)第三方与出让方对出让的产权有争议且尚未解决的;
(二)依法应当中止产权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交易:
(一)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行政机关确认出让方申请人对其产权无处分权且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二)出让方或受让方在未成交之前,向产权交易中心提出终止交易申请并经产权交易中心确认的;
(三)因不可抗拒力或意外事故,导致交易无法进行的;
(四)依法终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产权交易中心外进行国有、集体产权交易的;
(二)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有损于出让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三)产权交易中心对产权交易项目不按规定公开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产权交易成交后,交易价款应一次付清。如果价款数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经交易双方协商可以分期付款,但首次付款不得低于出售价的30%。在交易价款未付清之前,不得办理产权转让手续。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受让方应按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向出让方支付未付款部分的资金占用费,并依法提供与未付款数额相当的担保,但不得以未付款产权(资产)设定担保。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产权交易的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产权交易中心向有关部门报告,并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单位或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转让国有、集体产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二)产权交易双方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损害国家、集体、职工及他人利益的;
(三)故意压低或故意抬高交易价格和交易条件,严重阻碍产权交易顺利进行的;
(四)故意出具虚假、有重大遗漏或有严重误导内容的文件,造成他人损失的;
第三十条 产权交易中心弄虚作假、以权谋私、侵害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业等处罚。
第三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组织,在办理、出具产权交易中心需要的报表、报告、证明等材料时,与当事人串通作假的,由产权交易中心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处理;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赔偿其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下列方式:
(一)申请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外商受让产权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贯彻实施一周年活动方案》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中医药办发〔2004〕45号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贯彻实施一周年活动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为了更好地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贯彻实施一周年系列活动,现将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贯彻实施一周年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提供参考,请各地结合实际,配合我局开展好有关活动。
二○○四年九月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贯彻实施一周年活动方案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一、活动意义
今年10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以下简称《中医药条例》)正式施行一周年,为进一步加强《中医药条例》的学习宣传,促进《中医药条例》全面贯彻落实,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与卫生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共同主办《中医药条例》贯彻实施一周年有关活动,进一步推动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使中医药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
二、主要活动
(一)部署各地中医药主管部门开展《中医药条例》贯彻实施一周年检查及有关活动
1.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吉林省召开17省市中医药法制建设工作座谈会,总结交流《中医药条例》贯彻实施的有关情况
2.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下发关于开展《中医药条例》贯彻实施一周年检查总结及有关活动的通知
要求各地:认真总结一年来《中医药条例》的贯彻实施情况;进一步加强学习,提高认识,深刻领会《中医药条例》的精神实质;认真筹划,组织开展好《中医药条例》贯彻实施一周年各项宣传活动。
(二)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举办“中医药现状与管理”新闻发布会
2004年10月8日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由卫生部副部长兼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长佘靖向国内外新闻媒体介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要职能和中医药事业发展现状与管理,并回答记者的提问。
(三)三部委联合开展《中医药条例》贯彻实施一周年情况检查
1.主办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检查内容:
◆各地一年来学习宣传《中医药条例》的情况;
◆《中医药条例》中有关中医药扶持保障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
◆依据《中医药条例》,各地对中医药的管理及执法监督情况;
◆贯彻施行《中医药条例》的经验、问题及建议。
3.检查形式:
◆听取省有关部门《中医药条例》贯彻施行情况汇报;
◆赴两个地(市)或县检查《中医药条例》贯彻施行情况;
◆在地(市)或县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城市和农村中医药事业发展情况。
4.检查时间:2004年9月上旬、中旬
5.检查地点:江苏、浙江、安徽、河南、四川和陕西。
(四)三部委联合举办《中医药条例》贯彻实施一周年座谈会
1.主办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会议时间:2004年10月11日
3.会议地点:北京人民大会堂
4.会议主题:
◆请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领导对《中医药条例》贯彻落实工作予以指导;
◆总结交流《中医药条例》贯彻实施一周年的情况;
◆请有关部门的领导对进一步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中医药条例》提出要求。
5.出席人员:
拟邀请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领导,全国人大、政协代表,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有关专家学者、管理人员,以及新闻界记者等,约200人。
(五)举办“中医药宣传周”系列活动
1.活动意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实施一周年之际,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医药宣传,使全社会更广泛了解和支持中医药事业,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的全面贯彻落实,推动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有关部门共同举办“中医药宣传周”活动。
活动将集中力量,采取多种形式,联合多家媒体在全国形成宣传阵容,宣传党和政府对继承发展祖国医药学一贯的方针政策,紧紧围绕中医药的地位、作用和发展前景,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举行大范围的群众性宣传活动。活动在北京举行隆重的开幕式,还将在全国省会城市同时举行启动仪式,全国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本地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机构同时参加。活动将统一主题、统一内容、统一时间,借助媒体宣传,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中医药科普知识,使中医药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
2.活动主题:弘扬中医药文化,服务大众健康
3.主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中央电视台
其他有关部门
4.地区主办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
5.协办单位:中国中医研究院
北京中医药大学
中国中医药报社
中国中医药出版社
中华中医药学会等学术团体
6.推广媒体:中央电视台有关栏目
7.支持媒体:
新华社、《人民日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新闻社、中央电视台社会新闻部、中央电视台《中华医药》栏目、中国教育电视台、北京电视台、《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法制日报》、《科技日报》、《中国青年报》、《中国妇女报》、《工人日报》、《农民日报》、《北京晚报》、《新京报》、《健康报》、《中国医药报》、《中国中医药报》、《中国电视报》、中国中医药卫星电视传媒网、央视国际网站、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网站、中华中医药教育在线以及地方报纸、电台、电视台等
8.宣传口号:
◆中医药需要社会支持,社会需要中医药服务
◆发展中医,利国利民
◆传播中医文化,打造健康生活
◆发挥中医特色优势,提高全民健康素质
◆推广中医保健,呵护百姓安康
◆推广中医药,健康你我他
◆您的健康,我的责任
◆服务百姓健康,发展中医中药
9.组委会组成:
为保证本次活动顺利实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与有关部委共同组成组委会,并下设组委会办公室,负责各项具体活动的安排和实施。
10.宣传手段:
为了使本次宣传活动真正落到实处,更加贴近百姓从而被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在宣传方式上将在以往传统宣传形式的基础上融入更多的现代宣传手段,营造一个轻松愉快、深刻自然的宣传氛围:
◆统一主题,统一内容,统一时间,使各项活动各自独立又环环相扣,紧密结合,争取在最短时间内,以最少人力资源和宣传成本,获得最大宣传效果;
◆制作一批通俗易懂,主题突出,内容丰富,美观大方的宣传资料发放,加强群众记忆和更好地普及各类中医药知识;
◆印制中医药常识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手册,以贴近百姓、图文并茂的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中医药文化;
◆在中央电视台及各类报纸上进行宣传推广;
◆在各相关网站及中国中医药卫星电视传媒网上加强中医药基本常识的宣传;
◆拍摄制作中医药宣传公益广告在中央电视台及有关媒体上播出,同时推荐给地方电视台,以唤起社会对中医药的关注;
◆召开与WHO驻华代表处的座谈会和有关外交使节的联谊活动,扩大中医药的国际影响。
11.活动时间:2004年10月12日(周二)—10月16日(周六)
12.活动内容:
◆10月12日,在北京举行“中医药宣传周”开幕式,邀请主办单位及活动组委会领导讲话并宣布“中医药宣传周”活动正式开始,社会各界的文艺工作者共同演出一台以中医药为主题的文艺节目。开幕式现场同时组织首都各中医院进行义诊、现场咨询和中医药科普宣传等活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时在省会城市举行活动启动仪式。各地的启动仪式要求在市中心人流量较大的主要街道安排室外活动现场,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形成良好宣传氛围。
◆10月13日,各地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中医药单位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通过健康讲座、悬挂展板、散发宣传单、宣传册等形式对群众进行中医药知识宣传,同时设现场咨询台,对群众关心的问题进行解答,普及中医药知识,提高群众防病治病的健康意识。
◆10月14日,全国中医医疗单位同时举办义诊活动。
◆10月15日,各地中医医疗单位组织专家下农村、入社区,重点对老红军、老战士以及孤寡老人进行义诊和健康检查,为群众送温暖。
◆10月16日,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的宣传活动。
“中医药宣传周”活动结束后,在中央电视台《健康之路》栏目启动“全国中医药行业暨全国大众中医药常识知识竞赛”活动。
13.宣传报道:
◆2004年10月上旬在北京举行“中医药宣传周”新闻发布会;
◆中央电视台有关栏目在宣传周期间开设即时报道栏,对活动期间各项信息进行即时报道;
◆宣传周期间,在《人民日报》等主要媒体及本次活动的支持媒体开设专版或专栏对宣传周相关信息进行报道;
◆在中央电视台及中国中医药卫星电视传媒网上同时播出活动公益宣传片,并推荐给全国各地电视台播出。
(六)举办“中医药发展高级论坛”
1.主办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会议时间:2004年10月17日
3.论坛主题:中医药发展战略
4.主要议题
◆中医药法制建设
◆中医药科技创新
◆中医药人才培养
◆中医药产业发展
◆中医药走向世界
◆中医药服务网络构建和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