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武汉市旅游管理条例》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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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武汉市旅游管理条例》的决议

湖北省人大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武汉市旅游管理条例》的决议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1997年9月28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通过)

通知
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决定,批准《武汉市旅游管理条例》,由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武汉市旅游管理条例

(1997年8月22日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28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业管理,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从事旅游经营和管理活动,均应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以及文物保护、宗教活动场所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从事旅游经营和管理活动,应当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方针,突出地方特色,促进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依法保护、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培育旅游市场,建立健全旅游管理机构,完善旅游服务体系,使旅游业逐步成为本市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
第五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旅游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行业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实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编制、实施旅游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负责旅游业的指导、监督、协调、服务等行业管理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旅游资源的普查、统计工作,提供旅游信息服务;
(五)组织、指导旅游宣传,负责旅游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
(六)依法查处旅游违法经营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工商、公安、规划、环保、交通、物价、文化、文物、卫生、园林、技术监督等部门及有关旅游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旅游业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旅游资源的开发与保护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作为发展旅游业的重点,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投入;解决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中的重大问题,为加快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创造条件。
第七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旅游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历史文化名城、山水园林特点,制定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旅游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旅游业发展的需要,开发山水、森林、商务、农业观光、历史文化、革命传统教育等特色的旅游项目,鼓励本市企业生产有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并在技术改造、新产品研制、对外促销方面给予支持。
第九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合理编制、开设适合市民节假日旅游线路,增设服务网点,提供便利服务。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条 鼓励单位、个人及境外投资者开发利用本市旅游资源。对开发利用旅游资源有显著成绩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设立市旅游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旅游重点项目建设、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具体征收范围和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珍惜、爱护旅游资源。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建设旅游基础设施,应当与旅游业发展规划相适应,建筑风格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禁止在旅游景区(点)内设立有污染、损害环境风貌、有碍景观的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旅游项目,需报市计划部门立项的,建设单位应在立项时报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再按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建设审批手续。

第三章 旅游经营者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旅游经营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
(三)有必需的场所、设施、资金、从业人员;
(四)有符合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并经考核合格的管理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申请专门从事旅游经营的,须到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再到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申请在旅游景区(点)内专门从事旅游经营的,须经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领取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后,再到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方可经营旅
游业务。
第十六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做到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承揽旅游业务,应当依法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旅游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岗位资格培训;旅游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旅游职业道德教育和岗位专业培训。
第十八条 旅游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旅游安全法规、规章,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保护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必须公开服务项目和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不得擅自改变收费标准;不得强迫旅游者接受收费性服务;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和强卖商品;不得对旅游者欺诈、勒索。
第二十条 旅游经营者举办全国性旅游促销活动,或者外地旅游经营者在本市设立旅游办事机构、举办旅游促销活动,应当向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第二十一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制定文明服务规范,为旅游者提供优质服务,并及时处理旅游者的投诉。
第二十二条 旅游经营者有权拒绝有关部门强行推销商品、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有权拒绝无合法证件人员的检查。

第四章 旅游者
第二十三条 旅游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旅游经营者全面真实地提供服务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二)选择旅游经营者和服务方式,拒绝旅游经营者强行交易的行为;
(三)要求旅游经营者严格履行旅游合同,保证服务质量;
(四)人身、财产安全得到保护;
(五)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获得赔偿;
(七)法律、法规和旅游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旅游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二)尊重旅游地的民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
(三)爱护旅游资源和旅游设施;
(四)维护旅游秩序,遵守有关安全、卫生规定;
(五)法律、法规和旅游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 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旅游经营者侵害的,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赔偿,也可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旅游管理
第二十六条 旅行社的设立、变更和经营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从事导游业务的,必须取得国家规定的导游员资格证及导游员证。
导游员从事导游业务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为旅游者提供优质、文明服务。不得索要小费、收受回扣。
第二十八条 本市一、二星级饭店的评定,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星级以上的,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第二十九条 未评定星级的饭店,不得使用有关星级的标志。
星级饭店应当按星级标准提供相应的服务;不得超越所定星级标准进行攀附性广告宣传。
第三十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公安等部门加强旅游安全管理,督促旅游经营者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安全措施,保护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三十一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监督管理,并建立投诉制度,及时受理旅游者的投诉。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依法委托的组织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专门从事旅游经营,未到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
(二)未定星级的饭店使用有关星级标志的;
(三)超越所定星级标准进行攀附性广告宣传的;
(四)外地旅游经营者未向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在本市设立旅游办事机构、举办旅游促销活动的;
(五)本市旅游经营者未向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举办全国性旅游促销活动的。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依法委托的组织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申办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擅自在旅游景区(点)内专门从事旅游经营的;
(二)未取得导游员资格证及导游员证,私自从事导游业务的;
(三)导游员索要小费,收受回扣的。
旅行社未领取《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旅游经营的,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依法委托的组织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相应处罚规定的,由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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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为了统一、规范对租赁进口货物的征税、统计作业规程,决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增加一新的贸易方式代码:租赁征税(代码为9800)。有关企事业单位在申报进口租赁期在一年及以上的租赁货物时,应填报两张进口报关单。其中一张报关单用于申报进口和编制海关进口统计
,其贸易方式、征免性质、进口货值应分别填写:租赁贸易(代码1523),例外减免(代码999),租赁货物的全额货值;另一张报关单用于征缴税款,其贸易方式应填写“租赁征税(代码9800)”,征免性质应按有关规定填写相应的征免性质,进口货值应填写租赁货物的租金
金额。租赁货物进口后,有关企业事业单位按期缴纳税款时,每次只填报用于缴纳税款的进口报关单。
特此公告。






1996年12月5日

江苏省省级设定行政审批事项第一批清理方案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 198 号


《江苏省省级设定行政审批事项第一批清理方案》已于2002年9月25日经省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批准,现予公布。

省长 季允石

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江苏省省级设定行政审批事项第一批清理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自2001年10月份以来,我省在省级机关第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削减行政审批事项36.7%的基础上,着手进行了第二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国务院提出的“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原则,对省级设定行政审批事项逐项进行了研究审核,第一批拟取消176项,其设定依据的规章、文件相应条款一并废止;改变管理方式3项,今后不再作为行政审批事项,改由有关社会中介组织承担。具体事项如下:

  一、取消事项(176项)

  (一)省政府(5项)

  1.技工类学校的新建、更名和撤并

  《批转省计经委、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局、劳动局〈关于发展我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报告〉的通知》(苏政发〔1986〕56号)

  2.省级重点技工学校的审批

  《批转省计经委、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局、劳动局〈关于发展我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报告〉的通知》(苏政发〔1986〕56号)

  3.企业使用农村劳动力“农转非”审批

  《关于贯彻〈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苏政发〔1986〕141号)第四条

  4.江苏省名牌产品认定

  (无依据)

  5.张家港保税区土地登记

  《关于张家港保税区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苏政发〔1993〕160号)第二条

  (二)省发展计划委员会(7项)

  1.新产品、新技术的认定

  《江苏省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推广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苏计经科〔1989〕419号)第二条、第十五条

  2.县级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由省单列的审批

  领导批示“以后市(县级)计划单列由计经委审签报省府备案。”

  3.省重点企业集团实行省级单列管理的审批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经济联合促进生产力发展的意见》(苏发〔1995〕9号)第四条

  4.省权限内不需要政府投资和国家明令限制之外的农业、林业、水利、气象项目的开工报告审批

  《关于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通知》(苏政发〔1995〕111号)第一条

  5.省权限内不需要政府投资和国家明令限制之外的交通、能源、原材料项目的开工报告审批

  《关于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通知》(苏政发〔1995〕111号)第一条

  6.省权限内不需要政府投资和国家明令限制之外的机械、电子、轻工、纺织、高技术项目的开工报告审批

  《关于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通知》(苏政发〔1995〕111号)第一条

  7.新建市、县中专(职业中专)的设置调整审批

  《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意见》(苏发〔1999〕28号文)第十四条

  (三)省经济贸易委员会(30项)

  1.酒类销售许可证发放审批

  《关于清理整顿全省白酒产销秩序的通知》(苏政办发〔1998〕53号)

  2.燃气汽车生产、改装资质核准

  《关于加强燃气汽车行业管理的意见》(苏机汽〔1999〕028号)《关于发布〈江苏省液化石油气汽车生产、改装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机汽〔1999〕116号)

  3.蚕桑事业改进费使用计划管理审核

  (苏政发〔1995〕23号)、(苏政发〔1997〕107号)、(苏政办发〔1995〕58号)

  4.省重点企业集团利用自有资金进行建设、生产建设条件可自行平衡的技术改造限额以下项目的备案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经济联合促进生产力发展的意见》(苏发〔1995〕9号)

  5.医药科研技术开发基金管理办法和医药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审批

  《关于印发〈江苏省医药管理局科研技术开发基金管理办法〉〈江苏省医药管理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苏药质〔1991〕43号)

  6.医药行业横向联合与经济技术协作项目管理审批

  《转发省经济协作委员会〈关于下发江苏省横向联合与经济技术协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药计〔1991〕207号)

  7.医药商品定价审核

  《关于改进医药商品作价办法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苏药财〔1994〕24号)

  8.化学药品、生化药品定价审核

  《关于印发〈化学药品、生化药品作价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苏药财〔1997〕13号)

  9.依法治教检查评估标准审核

  《关于下发贯彻〈条例〉依法治教检查评估标准的通知》(苏药教〔1994〕18号)

  10.100种原料药、制剂技术经济指标计算统一规定审批

  《转发国家医药局〈关于100种原料药、制剂技术经济指标计算统一规定〉的通知》(苏药技〔1992〕6号)

  11.进口药品价格审核

  《转发国家医药局〈关于加强进口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苏药财〔1992〕27号)

  12.医药工业生产(工艺)技术管理标准审核

  《关于印发〈江苏省医药工业生产(工艺)技术管理工作考核办法(暂行)〉的通知》(苏药技〔1991〕122号)

  13.医药工业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审核

  《关于转发〈医药工业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苏药质联字〔1986〕40号)

  14.医药商业企业服务标准审核

  《关于印发〈医药商业企业服务规范(试行稿)〉的通知》(苏药办〔1987〕20号)

  15.使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享受优惠政策审核

  《关于转发〈江苏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优惠政策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苏药质〔1987〕56号)

  16.省内重点工程所需民用爆破器材统一组织供应的审批

  《关于省民爆专营公司要求对省内重点工程等所需民用爆破器材统一组织供应的请示》(苏物发〔1998〕14号)

  17.医药标准化管理办法和医药标准化工作奖励审批

  《关于转发〈国家医药管理局医药标准化管理办法〉〈医药标准化工作奖励办法〉及征求〈江苏省医药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草案)意见〉的通知》(苏药质〔1991〕43号)

  18.蚕种场、蚕种冷库的新建、扩建、改造的审批

  《江苏省蚕种管理办法》(1998年省政府令第151号)第十条

  19.市重点企业集团设立审批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经济联合促进生产力发展的意见》(苏发〔1995〕9号)

  20.冶金新产品鉴定

  《印发〈冶金新产品鉴定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冶〔1985〕32号)

  21.冶金工业技术鉴定、产品鉴定

  《关于印发〈江苏省冶金工业技术鉴定、产品鉴定工作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苏冶〔1988〕185号)

  22.中成药定价审核

  《关于中成药作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药财〔1994〕6号)

  23.药品进口审核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药品进口审查和计划管理的通知》(苏药计〔1991〕175号)

  24.医药商品价格管理目录审核

  《关于颁发〈医药商品价格管理目录〉的通知》(苏药财秦字〔1986〕49号)

  25.医药生产品种定点审批

  《关于下达〈全省医药生产品种报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药财〔1997〕13号)

  26.中药行业有毒有害作业工作岗位津贴标准审批

  《关于调整我省中药行业有毒有害作业工作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苏药人〔1993〕46号)

  27.生物制品价格审核

  《转发国家物价局〈关于下达关于生物制品的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药财〔1991〕69号)

  28.开办医药行业外商投资企业审批

  《关于开办医药行业外商投资企业若干问题的通知》(苏药技〔1995〕1号)

  29.货主码头开放审批

  《关于加强我省口岸货主码头开放管理的通知》(苏计经岸发〔1998〕770号)

  30.医药商业企业服务标准审核

  《关于印发〈医药商业企业服务规范(试行稿)〉的通知》(苏药办〔1987〕20号)

  (四)省教育厅(11项)

  1.省属高校、中专校所属企事业单位改制审批

  《关于明确省级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中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工作程序和要求的通知》(苏财国〔2001〕58号)第五条

  2.省属高校、中专校所属企事业单位不良资产剥离、核销,股权设置方案审核

  《关于明确省级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中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工作程序和要求的通知》(苏财国〔2001〕58号)第二条

  3.省、市属高校二级学院(除异地办学和民办)设置备案

  《关于印发〈江苏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办〔2000〕94号)第一条

  4.民办中专校、职业中专校招生计划备案

  《关于印发〈江苏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办〔2000〕94号)

  5.市及其以下所属中专校(含成人中专校)在本地区的招生计划备案

  《关于印发〈江苏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办〔2000〕94号)第一条

  6.省示范性实验幼儿园评估确定

  《关于印发〈江苏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办〔2000〕94号)第一条

  7.省实施教育现代化工程示范初中、实验小学、现代化特殊教育学校评估确定

  《关于印发〈江苏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办〔2000〕94号)、《关于加强初中教育的若干意见》(苏教基〔1999〕21号)第一条

  8.市及其以下所属中专校(含成人中专校)专业设置和学生毕业证书的审核

  《关于印发〈江苏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办〔2000〕94号)第一条

  9.成人高等教育证书后教育学员入学资格核准

  《关于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获得者继续修完专科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经统考合格者发给大专毕业证书的通知》(苏教成〔2000〕46号)附件第九条

  10.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博士生指导老师认定

  《关于印发〈江苏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办〔2000〕94号)第一条

  11.省、市属高校专科专业的设置备案

  《关于印发〈江苏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职能设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办〔2000〕94号)第一条

  (五)省民族事务委员会(1项)

  1.供外贸出口的清真食品的审批

  《关于贯彻〈江苏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加强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的意见(苏民宗发〔2000〕2号)第七条

  (六)省公安厅(34项)

  1.绿色通道通行证核发

  《关于开辟淮北经济薄弱地区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的实施意见》(苏扶办〔1999〕5号)

  2.防汛通行证核发

  《关于启用防汛车辆〈防汛通行证〉的通知》(苏防〔1993〕37号)

  3.消防产品生产许可证复查换证

  《关于成立江苏省公安厅消防产品行业管理办公室的通知》(苏公厅〔1997〕255号)第三条

  4.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测服务许可证核发(省审批)

  《江苏省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测管理规定》(苏公厅〔2000〕292号印发)第九条

  5.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测服务许可证核发(市审核)

  《江苏省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测管理规定》(苏公厅〔2000〕292号)第九条

  6.省内工程爆破设计施工资格认定(省审批)

  《江苏省工程爆破安全管理规定》(苏公厅〔1998〕129号)第四条、第六条

  7.省内工程爆破设计施工资格认定(市审核)

  《江苏省工程爆破安全管理规定》(苏公厅〔1998〕129号)第六条,《江苏省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苏公厅〔2001〕407号)第十二条

  8.省外工程爆破设计施工资格认定

  《江苏省工程爆破安全管理规定》(苏公厅〔1998〕129号)第四条、第七条

  9.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格证的核发(市审核)

  《江苏省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和资格证管理的暂行规定》(苏公厅〔1996〕85号)第四条

  10.销售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备案

  《关于贯彻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实施〈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公科技〔2000〕10号)第七条

  11.个体、承包机动车检验

  《江苏省个体和承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44号,1993年发布、1997年修订)第九条

  12.个体车主聘用驾驶员或单位所有机动车承包给个人的登记

  《江苏省个体和承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44号,1993年发布、1997年修订)第十五条

  13.从事公路客运和危险品运输的驾驶员登记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客运和危险品运输安全管理的通告》(苏公厅〔2000〕153号)第五条

  14.计算机安全员培训点资格认证、师资资格认证(市审核)

  《关于开展计算机安全员培训工作的通知》(苏公厅〔1999〕257号)第六条

  15.1年、3年多次赴港澳商务签注(市审核)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启用2000版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的通知》(苏公厅〔2001〕504号)第一条

  16.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核发(市审核)

  《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人在江苏就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就〔1998〕6号)第二条

  17.华侨、港澳台人员就业许可证书核发(市审核)

  《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人在江苏就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就〔1998〕6号)第二条

  18.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市审核)

  《关于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等证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公境〔1999〕64号)第二条

  19.签发一次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市审核)

  《关于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等证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公境〔1999〕64号)第二条

  20.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审核(市审核)

  《关于贯彻国务院第307号令进一步加强报废汽车回收管理的通知》(苏经贸资源〔2001〕1360号)第二条

  21.多色复印机进口审核(市审核)

  《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多色复印机进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苏计经进〔1996〕627号)第一条

  22.多色复印经营审核(市审核)

  《关于改革和加强公共场所特种行业审批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公厅〔1997〕357号)第一条

  23.多色复印机销售审核(市审核)

  《关于改革和加强公共场所特种行业审批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公厅〔1997〕357号)第一条

  24.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员安全作业证的核发(市审核)

  《江苏省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苏公厅〔2001〕407号)第十六条

  25.境外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证的核发(省审核)

  《江苏省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苏公厅〔2001〕407号)第十六条

  26.境内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证的核发(市审核)

  《江苏省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苏公厅〔2001〕407号)第十六条

  27.境外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证的核发(市审核)

  《江苏省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苏公厅〔2001〕407号)第十六条

  28.准爆证核发

  《江苏省工程爆破安全管理规定》(苏公厅〔1998〕129号)第十条,《江苏省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苏公厅〔2001〕407号)第十四条

  29.新建居民住宅或住宅区竣工安全防范设施验收

  《江苏省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苏建房〔1999〕106号)第十一条

  30.聘用外地驾驶员的备案登记

  《江苏省道路交通肇事逃逸防范查处办法》(1999年省政府令第153号)第九条

  31.个体机动车辆出售或者变更注册登记(检验)

  《江苏省个体和承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44号,1993年发布、1997年修订)第十一条

  32.消防技术服务许可证的核发(市审核)

  《江苏省消防技术服务中介组织管理规定》(苏公厅〔1997〕90号)第六条

  33.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许可证的核发(市审核)

  《江苏省消防技术服务中介组织管理规定》(苏公厅〔1997〕90号)第六条

  34.消防工程施工安装许可证的核发

  《江苏省消防工程施工安装管理规定》(苏公厅〔1996〕234号)第五条

  (七)省司法厅(6项)

  1.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年检

  《江苏省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苏司律〔1999〕第038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2.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年度注册

  《江苏省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苏司律〔1999〕第038号)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3.《江苏省社会法律咨询服务工作证》发放

  《关于贯彻执行〈江苏省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司律〔1999〕076号)第三条

  4.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资格授予

  《江苏省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办法》(苏司律〔1999〕第061号)第二条, 《江苏省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考核办法》(苏司律〔1999〕第061号)第三条、第九条

  5.考核授予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资格审核

  《江苏省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考核办法》(苏司律〔1999〕第061号)第八条

  6.《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颁发

  《江苏省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苏司律〔1999〕第038号)第六条

  (八)省财政厅(3项)

  1.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的监管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江苏省会计建账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35号)第三条、第五条

  2.地方金融企业呆账核销审批

  《转发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外金〔2001〕73号)第二条

  3.资产评估立项确认工作中的资产评估委托协议签证

  《关于印发〈江苏省资产评估立项确认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国资评〔1999〕51号)第三条

  (九)人事厅(1项)

  1.企业设立博士后技术创新中心审批

  《关于开展企业博士后技术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苏人通〔2000〕113号)第四条

  (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2项)

  1.企业改制时“应付工资结余”的处理方案审批

  《关于国有企业改制时“应付工资结余”的处理意见》(苏劳社劳薪〔2001〕34号)第三条

  2.全省技工学校年度招生计划核准

  《关于贯彻劳动部〈技工学校招生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劳培〔1992〕22号)第二条

  (十一)省国土资源厅(2项)

  1.外省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在本省境内从事土地评估中介业务备案

  《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01〕63号)第二条

  2.土地使用权拍卖主持人资格认定

  《江苏省土地使用权拍卖主持人资格认定暂行规定》(苏国土籍〔2000〕1号)第三条、第八条

  (十二)省建设厅(21项)

  1.部分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准用证的核发

  《关于加强基础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苏发〔1999〕11号)第八条;《关于实行建筑门窗、幕墙产品准用管理的通知》(苏建计〔1999〕36号)第五条;《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准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监〔1998〕252号)

  2.勘察、设计、监理合同的备案

  《关于加强对省属单位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苏政发〔1995〕117号)、《江苏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苏政发〔1997〕34号)第二十二条

  3.建筑企业试验室资质认定

  《关于印发〈江苏省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管质〔2002〕13号)第三条、第四条

  4.建设工程取费标准证书的核发

  (无依据)

  5.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与减免及冲抵、记账的审批

  《关于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有关问题的批复》(苏价房〔1999〕180号)、(苏财综〔1999〕114号)

  6.建设系统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许可

  《关于开展建设系统“八五”科技成果推广计划中新材料、新产品、新设备的评审和颁发推广许可证的通知》(苏建科汤〔1991〕184号)、《关于加强“建设系统新技术、新产品推广许可证书”管理工作暂行规定》(苏建科〔1992〕93号)

  7.房屋置换服务机构资质认定

  《江苏省城市房屋置换服务管理暂行规定》(苏建房〔1999〕349号)第七条

  8.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评定

  《江苏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苏建房〔2000〕75号);《江苏省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等级收费暂行办法》(苏价房〔1999〕500号)第四条

  9.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审批

  《江苏省物业管理招标投标试行办法》(苏建房〔2000〕163号)第十三条

  10.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审批

  《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苏政发〔1998〕89号)第十八条;《关于印发〈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方案〉的通知》(苏政发〔1995〕29号)第三十条

  11.单位购买兴建住房审批

  《关于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苏政办发〔1997〕78号)第四条

  12.单位深化房改试点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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