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商检局关于颁发《国外厂商经营管理企业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工厂生产条件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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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颁发《国外厂商经营管理企业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工厂生产条件考核办法》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颁发《国外厂商经营管理企业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工厂生产条件考核办法》的通知


((89)国检监字第384号 一九八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各地商检局,各有关检测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的工厂条件考核工作,结合部分“三资企业”中由国外厂商直接管理的企业特点,我局组织制定了《国外厂商经营管理企业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工厂生产条件考核办法》,经全国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工作会议讨论修改,现予颁发试行,对试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意见请及时向国家商检局反映。

  附件:如文

         国外厂商经营管理企业出口机电产品质量

           许可证、工厂生产考件考核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对申请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的国外厂商经营管理的企业工厂生产条件的考核和评定。

  二、考核和内容:

------------------------------------

 项|        考     核     内     容

 目|

--|---------------------------------

1 |  生产厂执行的产品标准应符合我国有关出口产品的质量要求。

2 |  生产厂应有产品检验标准或规程。

3 |  抽查与成品质量要求有关的元器件、零部件,应与申请质量许可证时抽

  |查样品中所用元器件、零部件相符。

4 |  生产厂应对有关元器件、原材料、零部件进行检验或提供质量保证。

5 |  抽查厂检合格产品应符合标准。

6 |  生产厂应对合格品与不合格品有切实的隔离措施。

7 |  生产现场、检验现场、试验室、计量室、仓库的环境应有严格的制度及

  |控制手段,确保生产、检验及存放条件能符合规定及标准。

8 |  影响产品质量的关键工序应有工序检验及质量控制要求,有相应的检验

  |标准及检验记录。

9 |  根据生产厂执行的产品检验标准,工厂应配备有相应的检验、试验仪器

  |设备或其它的保证检验执行的措施。

10|  试验、检验用仪器设备性能、精神能满足试验、检验要求,有相应的保

  |养、管理制度。

11|  计量仪器及器具应按我国的计量管理要求进行定期计量检定,各台计量

  |仪器及器具应有计量合格检定证。

12|  生产厂所用计量仪器及器具应不超过计量检定有效期。

13|  生产厂对生产用设备应有严格的保养、操作、检修制度,确保生产用设

  |备的性能精度及准确使用。

14|  产品的检验应有可靠完整的检验记录及其档案,检验人员应熟悉与其工

  |作有关的检验标准。

15|  试验、检验用仪器设备应有操作规程,检验人员应按操作规程要求,准

  |确地使用仪器设备。

16|  抽查已包装产品,应有指导用户安全使用产品的必要标记,并附有相应

  |的说明书。

------------------------------------

  三、评定:

  每个考核项目按“通过”或“未通过”进行评定。其中第1、3、4、5、8、9、10、11、16项中任何一项未通过,即评为生产条件考核不合格。其余各项中未通过的项目超过两项亦评为生产条件不合格;未通过项目少于两项(含两项)的,则评为生产条件合格,但对未通过的项目,生产厂应在限期内改进。

  四、国外厂商经营管理企业生产的其它出口商品的质量许可证工厂生产条件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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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226号

  《湖北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3月19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子公布,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二00二年四月八日





湖北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确保安全生产,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杜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以下简称锅容管特)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维修保养)和改造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从事锅容管特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维修保养)和改造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锅炉是指各类锅炉;压力容器是指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的固定式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是指介质为气体或液化气体的承压管道;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等)。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范围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的安全监察目录执行。
  船舶、机车、核能装置、军事装备上的锅容管特,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锅容管特安全监察工作。
  市、州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锅容管特检验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的授权,负责锅容管特的监督检验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锅容管特安全防范管理工作,制定应急处理预案,督促事故隐患的排除,并采取行政措施,迅速和妥善处理事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明确本部门安全事故的防范责任,做好本部门锅容管特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 从事固定式压力容器、车载液化气罐或者压力管道设计的单位和从事锅容管特及其涉及安全性能的元、附、配件的制造、安装、修理(维修保养)、改造的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从事批准范围的相关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已取得锅炉、气瓶、医用氧舱、客运索道、游艺机或游乐设施制造资格的单位,其相关产品的设计文件,必须经省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用于产品制造。
  第七条 设计、制造、安装、修理(维修保养)、改造者应对锅容管特的安全性能负责。其产品的安全性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程的要求。
  第八条 制造者应对其生产的产品出具产品合格证书。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造者应自觉接受锅容管特检验机构的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取得相应的证书。
  第九条 销售者不得销售未取得设计、制造许可证及其他合法资格证书和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的锅容管特及其涉及安全性能的元、附、配件等产品。
  销售者应验明产品的合格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等文件,以保证所销售的产品质量合格、符合安全性能要求。
  瓶装气体和气瓶销售者应在市、州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办理安全注册。
  第十条 使用者应对锅容管特的使用安全负责。
  (一)使用者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申办有关新建事项,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并取得使用登记证或检验合格标志;
  (二)使用者对设备存在的事故隐患必须立即排除;
  (三)使用者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持证专业人员或者委托本办法规定的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从事维修、保养工作;
  (四)锅炉水处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确保锅炉安全运行;
  (五)移装或者报废在用锅炉压力容器,使用者应向原发证机关注销使用证。液化石油气钢瓶使用期超过15年的,应报废处理;
  (六)使用者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向检验机构申报定期检验,并按照国家现行的收费标准缴纳检验费。
  第十一条 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的单位(以下简称充装单位),必须取得市、州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充装安全注册证书,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充装单位在充装前,必须对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对超过定期检验周期或者不能保证充装和使用安全的移动式压力容器,不得给予充装。
  气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自有气瓶和由其托管的气瓶,不得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充装气瓶(车用气瓶除外)。
  第十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包括移装)或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受压部件进行重大修理和改造前,安装、修理、改造单位,必须向使用单位所在地的市、州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申报核准后,方可施工。
  安装、大修、改造特种设备前,使用单位必须持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到所在地的市、州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从事锅容管特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维修保养)、改造以及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的特种作业人员、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市、州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并发给相应资格证书,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相关活动。
  第十四条 锅容管特制造、安装、检验、修理(维修保养)、改造单位以及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告知原发证机关;单位名称变更的,必须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更换资格证书。
  锅容管特及其涉及安全性能的元、附、配件制造单位变更制造场所的,必须经原发证机关重新审批后,方可继续制造。
  第十五条 锅容管特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及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报告,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抢救伤员,保护事故现场,接受并协助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工作,不得隐匿、瞒报。


第三章 安全监察

  第十六条 市、州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锅炉压力容器进行登记,并发放使用登记证件。
  市、州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在用锅容管特的定期检验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将有关检验任务计划报告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并下达年度定期检验任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锅容管特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锅容管特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锅容管特安全监察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考核,并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安全监察员证。在行使安全监察职权时,应当示证。
  第十八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进行安全监察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行政相对人从事锅容管特的设计、制造、销售、安装、使用、检验、修理(维修保养)、改造活动的相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查阅、复制行政相对人有关合同、票据以及其他资料;
  (三)发现行政相对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程的行为或者有其他不安全因素的,现场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必要时向其发出《锅容管特安全监察意见书》,督促其及时予以解决,并可查封扣押相关制品、工具。
  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进行的监督管理和安全监察工作,行政相对人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第十九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对取得锅容管特相关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应向发证机关报告,由发证机关撤销原批准的资格。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撤销相应资格:
  (一)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从事锅容管特设计、制造、安装、修理(维修保养)和改造活动的;
  (二)对超过定期检验周期或者不能保证使用安全的移动式压力容器进行充装的;
  (三)气瓶充装单位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充装气瓶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未取得使用登记证或检验合格标志、超过定期检验周期的锅容管特,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其按照《锅容管特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整改,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今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检验机构不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由发证机关予以警告,并视情节暂停或者取消其检验资格。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锅容管特安全监察部门和监督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对部门或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六条 锅容管特的安全监察、监督检验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或剽窃商业秘密的,由所在单位视情节及后果,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内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内容的通知

国税函〔2008〕7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乘用车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05号),税务总局对《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有关内容进行修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表修改内容如下(样表详见附件):
  (一)在申报表 "应税消费品名称"中"乘用车"项下增加"气缸容量≤1.0升"栏,同时在"适用税率"项相应增加"1%"的税率,调整后的申报表乘用车划分为7档税率。
  (二)将申报表"应税消费品名称"中"乘用车"项下的"气缸容量≤1.5升"项,调整为"1.0升<气缸容量≤1.5升".
  (三)将申报表中"应税消费品名称"中" 乘用车"项下的"3.0升<气缸容量≤4.0升"栏对应的税率,由"15%"调整为"25%";"气缸容量>4.0升"栏对应的税率,由"20%"调整为"40%".
  二、调整后的申报表自2008年10月份办理税款所属期为9月份的消费税申报时启用。各地在使用过程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附件: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
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辆、元(列至角分)
项目应税消费品名称 适用税率 销售数量 销售额 应纳税额
乘用车 气缸容量≤1.0升 1%
1.0升<气缸容量≤1.5升 3%
1.5升<气缸容量≤2.0升 5%
2.0升<气缸容量≤2.5升 9%
2.5升<气缸容量≤3.0升 12%
3.0升<气缸容量≤4.0升 25%
气缸容量>4.0升 40%
中轻型商用客车 5%
合计 —— —— ——
声明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的规定填报的,我确定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经办人(签章): 财务负责人(签章):联系电话:
本期准予扣除税额:
本期减(免)税额:
期初未缴税额:
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 (如果你已委托代理人申报,请填写)授权声明为代理一切税务事宜,现授权 (地址) 为本纳税人的代理申报人,任何与本申报表有关的往来文件,都可寄予此人。授权人签章:
本期预缴税额:
本期应补(退)税额:
期末未缴税额: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受理人(签章):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税务机关(章):
填表说明

一、本表仅限小汽车消费税纳税人使用。
二、纳税人生产的改装、改制车辆,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中规定的适用税目、税率填写本表。
三、本表“销售数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法规、规章规定的当期应申报缴纳消费税的小汽车类应税消费品销售(不含出口免税)数量。
三、本表“销售额”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法规、规章规定的当期应申报缴纳消费税的小汽车类应税消费品销售(不含出口免税)收入。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本表“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五、本表“本期减(免)税额”不含出口退(免)税额。
六、本表“期初未缴税额”填写本期期初累计应缴未缴的消费税额,多缴为负数。其数值等于上期“期末未缴税额”。
七、本表“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填写本期实际缴纳入库的前期消费税额。
八、本表“本期预缴税额”填写纳税申报前已预先缴纳入库的本期消费税额。
九、本表“本期应补(退)税额” 计算公式如下,多缴为负数:
本期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合计栏金额)-本期减(免)税额-本期预缴税额
十、本表“期末未缴税额” 计算公式如下,多缴为负数:
期末未缴税额=期初未缴税额+本期应补(退)税额-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
十二、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附1
本期代收代缴税额计算表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应税消费品名称 项目 乘用车:气缸容量≤1.0升 乘用车:1.0升<气缸容量≤1.5升 乘用车:1.5升<气缸容量≤2.0升 乘用车:2.0升<气缸容量≤2.5升 乘用车:2.5升<气缸容量≤3.0升 乘用车:3.0升<气缸容量≤4.0升 乘用车:气缸容量>4.0升 中轻型商用客车 合计
适用税率 1% 3% 5% 9% 12% 25% 40% 5%
受托加工数量 ——
同类产品销售价格 ——
材料成本 ——
加工费 ——
组成计税价格 ——
本期代收代缴税款


填表说明

一、本表作为《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附报资料,由小汽车受托加工方填写。
二、生产和受托加工的改装、改制车辆,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中规定的适用税目、税率填写本表。
三、本表“受托加工数量”的计量单位为辆。
四、本表“同类产品销售价格”为受托方同类产品销售价格。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本表“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本表“本期代收代缴税款” 的计算公式如下:
(一)当受托方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时,
本期代收代缴税款=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受托加工数量×适用税率
(二)当受托方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时,
本期代收代缴税款=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七、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附2

生产经营情况表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应税消费品名称 项目 乘用车:气缸容量≤1.0升 乘用车:1.0升<气缸容量≤1.5升 乘用车:1.5升<气缸容量≤2.0升 乘用车:2.0升<气缸容量≤2.5升 乘用车:2.5升<气缸容量≤3.0升 乘用车:3.0升<气缸容量≤4.0升 乘用车:气缸容量>4.0升 中轻型商用客车
生产数量        
销售数量
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直接销售数量        
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直接销售额        
出口免税销售数量        
出口免税销售额        


填表说明

一、本表为年报,作为《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附报资料,由纳税人于每年年度终了后填写,次年1月份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报送。
二、纳税人生产的改装、改制车辆,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中规定的适用税目、税率填写本表。
三、本表“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填写要求同《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四、本表“生产数量”,填写本期生产的产成品数量。
五、本表 “出口免税销售数量”和“出口免税销售额”为享受出口免税政策的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和销售额。
六、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