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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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原产地标记管理工作,规范原产地标记的使用,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世界贸易组织《原产地规则协议》等国际条约、协议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原产地标记的申请、评审、注册等原产地标记的认证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统一管理全国原产地标记工作,负责原产地标记管理办法的制定、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国家检验检疫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其辖区内的原产地标记申请的受理、评审、报送注册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原产地标记包括原产国标记和地理标志。原产地标记是原产地工作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原产国标记是指用于指示一项产品或服务来源于某个国家或地区的标识、标签、标示、文字、图案以及与产地有关的各种证书等。
地理标志是指一个国家、地区或特定地方的地理名称,用于指示一项产品来源于该地,且该产品的质量特征完全或主要取决于该地的地理环境、自然条件、人文背景等因素。
第五条 原产地标记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标有“中国制造/生产”等字样的产品;
(二)名、特产品和传统的手工艺品;
(三)申请原产地认证标记的产品;
(四)涉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及反欺诈行为的货物;
(五)涉及原产地标记的服务贸易和政府采购的商品;
(六)根据国家规定须标明来源地的产品。
第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原产地标记实施注册认证制度。
第七条 原产地标记的注册坚持自愿申请原则,原产地标记经注册后方可获得保护。
涉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及反欺诈行为的入境产品,以及我国法律、法规、双边协议等规定须使用原产地标记的进出境产品或者服务,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经国家检验检疫局批准注册的原产地标记为原产地认证标记,国家检验检疫局定期公布《受保护的原产地标记产品目录》,对已列入保护的产品,在检验检疫、放行等方面给予方便。已经检验检疫机构施加的各种标志、标签,凡已标明原产地的可视作原产地标记,未标明原产地的,按本规定有关条款办理。
第九条 取得原产地标记认证注册的产品或服务可以使用原产地认证标记,原产地认证标记包括图案、证书或者经国家检验检疫局认可的其它形式。
第十条 原产地标记的评审认定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原产地标记的申请、评审、注册和使用
第十一条 原产地标记的申请人包括国内外的组织、团体、生产经营企业或者自然人。
第十二条 申请出境货物原产地标记注册,申请人应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资料。
申请入境货物原产地标记注册的,申请人应向国家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资料。
第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受理原产地标记注册申请后,按相关程序组织评审。经评审符合条件的,由国家检验检疫局批准注册并定期发布《受保护的原产地标记产品目录》。
第十四条 使用“中国制造”或“中国生产”原产地标记的出口货物须符合下列标准:
(一)在中国获得的完全原产品;
(二)含有进口成份的,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要求,并取得中国原产地资格。

第三章 原产地标记的保护与监督
第十五条 国家检验检疫局可根据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社会团体对原产地标记产品保护的建议,组织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生产者代表以及有关专家进行评审,符合要求的,列入《受保护的原产地标记产品目录》。
第十六条 取得原产地认证标记的产品、服务及其生产经营企业,应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使用原产地标记的行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从事原产地标记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商业秘密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对原产地标记的申请受理、评审认证、注册、使用认定和管理工作有异议的,可以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或国家检验检疫局提出复审。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原产地标记,按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二十一条 国家检验检疫局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2001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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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四条的规定,限制减刑是指对被判处死缓的累犯以及其他严重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裁判刑罚时,人民法院根据其犯罪情节等,可以对缓期执行期满后的刑罚种类变更或者减刑幅度进行一定限制的刑罚制度。那么限制减刑与减刑制度之间是何种关系?笔者认为,限制减刑不同于原有的减刑制度,主要区分要点如下:

一是适用的范围明显不同。限制减刑仅适用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罪犯,适用罪名范围较狭窄。减刑制度适用的范围没有罪名的限制,适用于刑法中的所有罪名。

二是所处的刑事诉讼阶段不同。限制减刑是法院在对被告人裁量刑罚的同时,对未来被告人刑罚变更进行限制的预先裁判,属于一审判决活动的组成部分。减刑制度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根据罪犯人身危险性的降低,法院裁定对其原判刑罚种类进行变更或者刑罚减轻,属于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刑罚变更程序。

三是所依据的事实基础不同。限制减刑是人民法院根据检察机关指控,经过法庭审理,已经查证属实的犯罪事实所进行的裁量。减刑所依据的事实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情形,这些情形表明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降低,人身危险性减弱,因此,对其刑罚进行减刑调整,其所据以减刑的事实依据已经相对脱离了原判事实。

四是裁量的法院不同。限制减刑是由原审判法院裁量刑罚时依法作出。而根据罪犯所判处的刑罚不同,减刑裁量的法院则不相同。

五是适用的刑罚种类差别很大。限制减刑仅仅涉及死刑中的死缓,不涉及其他主刑刑罚种类,更不包括附加刑。减刑制度适用刑罚的范围涉及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执行,理论上还包括附加刑的减刑。

(作者单位: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关于印发《襄樊市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襄樊市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襄樊政办发〔2010〕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相关部门:
《襄樊市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

襄樊市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襄樊市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网”(以下简称“金融服务网”)管理,确保其安全高效运行,切实把金融服务网建设成为银企有效对接的平台,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更好地促进襄樊中小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金融服务网是指基于互联网的非经营性网络平台,主要为用户提供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信息和实现网上的银企融资对接服务。
第三条 金融服务网的域名已在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注册登记,“襄樊市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网”(www.xfjr.gov.cn)是金融服务网唯一合法的域名。
第四条 金融服务网主办单位及其他用户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发布信息和进行相关融资业务操作,不得发布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不得泄露国家和企业用户秘密、不得散布谣言、不得散布淫秽、色情、恐怖、侮辱或诽谤他人等信息。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金融服务网由市政府金融办主办,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承办,其他协办单位为:市人民银行、市银监分局、市经委、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房管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优化办、市供电公司。企业、银行、担保公司和中介机构为金融服务网的用户。
第六条 金融服务网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超级管理员一名,负责金融服务网的总体建设和管理,具有金融服务网技术管理的最高权限,不具有业务管理权限。各协办单位分别设金融服务网管理员一名,分别负责相关栏目和板块的管理。
第七条 市政府金融办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政府相关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和中介机构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金融服务网工作的决策部署;
(二)监督、检查金融服务网各栏目的信息更新工作;
(三)负责金融服务网的绩效评估和督办;
(四)协调金融服务网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金融服务网的总体规划、工作计划和相关制度;
(二)负责金融服务网的日常运行维护;
(三)协助各部门调整和更新栏目信息,确保信息的安全畅通;
(四)负责金融服务网各使用部门工作人员的操作培训;
(五)提供技术支持,保障企业和银行网上融资对接工作的正常流转;
(六)负责金融服务网的信息安全与应急保障。
第九条 市人民银行主要职责是:
(一)在金融服务网上发布国家货币信贷政策;
(二)在金融服务网上发布企业信用信息;
(三)在金融服务网上提供企业征信信息查询服务;
(四)在金融服务网上编发时事新闻、典型案例、经验交流等信息,并参与网络的策划宣传工作。
第十条 市银监分局主要职责是:
(一)在金融服务网上发布监管工作指引,审核各银行发布的融资产品信息;
(二)在金融服务网上发布有关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政策信息、时事资讯、经验交流等信息;
(四)组织协调各银行金融机构参与金融服务网建设。
第十一条 市经委主要职责是:
(一)在金融服务网上发布行业政策;
(二)组织中小企业网上注册;
(三)在金融服务网上推荐有融资需求的优质中小企业;
(四)组织和推荐各类融资担保机构参与银企融资担保工作。
第十二条 市优化办主要职责是:
(一)在金融服务网上发布市政府相关优惠政策;
(二)推荐合格的土地评估类机构、房产评估类机构、会计事务类中介机构参与金融服务网;
(三)受理投诉举报、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市发改委主要职责是:
(一)在金融服务网上发布产业政策、中小企业培育辅导等信息;
(二)网上推荐有融资需求的优质中小企业和建设项目。
第十四条 市工商局主要职责是在金融服务网上提供以下信息查询服务:
(一)企业注册信息和股权质押信息;
(二)企业有无工商行政处罚情况。
第十五条 市国税、市地税局主要职责是在金融服务网上提供以下信息查询服务:
(一)税务登记信息;
(二)企业贷款前12个月申、交、欠税情况。
第十六条 市房管局主要职责是在金融服务网上提供以下信息查询服务:
(一)房屋权属登记信息;
(二)房屋有无权利限制情况(是否被法院查封、是否被抵押等);
(三)房屋是否在已批准并颁发《拆迁许可证》的拆迁范围内。
第十七条 市国土局主要职责是在金融服务网上提供以下信息查询服务:
(一)土地权属登记信息;
(二)土地有无权利限制情况(是否被法院查封、是否被抵押等)。
第十八条 市环保局主要职责是在金融服务网上提供以下信息查询服务:
(一)企业是否取得环保批文;
(二)企业有无环保处罚情况。
第十九条 市供电公司主要职责是在金融服务网上提供企业用电信息查询。
第二十条 银行、担保公司和中介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在金融服务网上发布融资产品和业务流程;
(二)在金融服务网上受理企业融资、担保、评估等业务申请;
(三)在金融服务网上引导企业正确参与业务流程。
第三章 信息发布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应将金融服务网作为对外发布中小企业融资信息和政策的首选渠道,通过电视、网络、公开发行的报刊及杂志等其他方式发布的信息,应在金融服务网上同时发布。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全面、及时、准确发布中小企业融资信息和政策,原则上应在信息产生当日发布,最迟不超过3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发布信息时按照“谁制作、谁审核、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对所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核。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使用金融服务网对外发布信息时,应对信息的合法性、准确性、可公开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对各银行发布的与事实不符或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信息,经市人民银行、市银监分局审核确认后,通知市行政服务中心予以删除。

第四章 各部门的登陆和使用第一节银行的登陆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各银行必须指定专门负责中小企业信贷业务的客户经理负责信息发布,以及对企业贷款申请信息的短信接收和网上受理工作,并报市行政服务中心备案,备案后用户名和登陆口令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分配。
第二十七条 各银行在经营许可范围内新开发的金融产品信息,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上网进行发布。
第二十八条 各银行在推动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方面的成功案例和经验要及时上网进行发布交流。
第二十九条 各银行在收到企业融资需求的信息后,登陆金融服务网,审核企业提交的融资申请,向相关部门发出协查请求,查询企业工商注册、纳税、房屋、土地、征信、环保、用电等信息,根据本机构贷款条件,做出是否同意受理的回复意见。
第三十条 对于企业提出的贷款申请,各银行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在网上给出“同意受理”或“不同意受理”的明确意见。对于“同意受理”的,要填写进一步的要求,约定贷前调查时间;“不同意受理”的,要向企业说明原因。
第三十一条 各银行对企业提交的信息和协查部门提供的信息要予以保密,不得向外扩散。
第二节 企业的登陆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 各中小企业可自主在金融服务网上提出注册申请,成为金融服务网注册会员
第三十三条 各中小企业必须成为金融服务网注册会员后方可以使用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各项功能。
第三十四条 各中小企业通过金融服务网提出融资申请时,即同意受理银行向相关政府部门查询本企业工商注册、纳税、房屋、土地、征信、环保、用电等信息。
第三十五条 各中小企业在登陆金融服务网时使用的主要功能为:查询政策信息和金融产品、宣传自身项目和产品信息、向银行提出融资需求。
第三十六条 各中小企业注册会员、查询信息以及提交融资需求不需要承担任何费用。
第三十七条 各中小企业自主向银行提出融资需求,不需要经过任何部门审核。
第三十八条 各中小企业要自觉填写和发布真实信息,不得发布虚假融资需求或通过不实信息骗取银行贷款。
第三十九条 各中小企业要加强保密意识,用户名和密码要有专人管理。密码要定期进行更新,人员变动时密码要即时更新。
第三节 中介机构和担保机构的登陆和使用
第四十条 各中介机构和担保机构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发布,以及对企业提出服务申请信息的短信接收和网上受理工作,并报市行政服务中心备案,备案后用户名和登陆口令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分配。
第四十一条 各中介机构和担保机构的服务事项(如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收费标准、申报资料要件等)有变更的,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上网更新。
第四十二条 各中介机构和担保机构在推动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方面的成功案例和经验要及时在网上进行发布交流。
第四十三条 各中介机构和担保机构在收到企业申请信息后,登陆金融服务网审核申请资料,做出是否同意受理的回复意见。
第四十四条 对于企业提出的服务申请,各中介机构和担保机构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给出“同意受理”或“不同意受理”的明确意见。对于“同意受理”的,要填写进一步的要求,约定现场勘查时间;“不同意受理”的,要向企业说明原因。
第四十五条 各中介机构和担保机构对企业提交的信息要予以保密,不得向外部扩散。
第四节 协查部门的登陆和使用
第四十六条 协查部门包括金融服务网协同查询平台所涉及到的市人民银行、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房管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供电公司等8家部门。
第四十七条 协查部门必须确定专人、专机,专机可接入互联网、人员实行AB角制度,负责金融服务网的协同查询工作,并报市行政服务中心备案后,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分配用户名和登陆口令。
第四十八条 协查部门受理查询业务,按照协同查询内容的要求,把企业相关信息通过金融服务网回复给银行金融机构。
第四十九条 对于银行金融机构提出的协同查询工作,协查部门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查询信息,给予回复,并保证提供信息的真实有效。
第五章 绩效评估与奖惩
第五十条 市政府金融办按月通报金融服务网运行情况、银行金融机构网上办理融资申请情况、中介机构和担保机构业务办理情况、协查部门信息查询受理情况以及各协办单位的职能履行情况。
第五十一条 市政府金融办组织制定金融服务网绩效评估指标体系。
第五十二条 市政府金融办每年组织开展金融服务网相关参与单位绩效考核,并请企业对银行金融机构网上受理企业融资的情况、请银行对协查部门的查询服务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考评结果向社会公示。对企业普遍反映不良者予以通报批评,对金融服务网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十三条 有以下情况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和当事人责任:
(一)长期不及时更新责任栏目的信息或栏目信息质量不高、存在较多错误的;
(二)协查部门不按规定时间(3个工作日内)受理银行提出的协同查询申请,经过督办仍未办理的;
(三)协查部门向银行提供企业相关信息不准确,给银行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银行不按规定时间(5个工作日内)受理企业融资申请,经过督办仍未办理的;
(五)未履行审核程序擅自在金融服务网发布信息;
(六)违反保密规定,出现上网信息失泄密的。
第五十四条 银行金融机构评估企业在融资过程中所提供信息的质量。对于填写虚假融资需求,或编造不实信息的企业,一经查实,由市政府金融办通知市行政服务中心取消其会员资格,并纳入黑名单管理。
第六章 安全与保密
第五十五条 相关单位要依据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保护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保护措施。
第五十六条 金融服务网发布内容要符合国家及本地区有关保密制度。
第五十七条 各使用单位应当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的监管,确保信息安全。
第五十八条 严格网络管理权限,不得以任何方式超越权限登陆金融服务网信息管理系统,未经允许不得对数据库、应用程序、金融服务网功能和相应数据进行修改、删除或增加操作。
第五十九条 为确保金融服务网后台管理系统的安全,金融服务网信息更新工作不允许在网吧等公共场所进行。
第六十条 金融服务网超级管理员有权删除网上有关单位和个人发布的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信息,并在删除前保存有关记录,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第六十一条 提高安全保密意识,加强金融服务网设备及相关信息的安全检查。金融服务网在建设中应当加强安全技术和手段的应用,对金融服务网系统的安全进行实时监控,金融服务网内容定期进行备份,指定专人保管,对相应操作系统和应用系统进行安全保护。
第六十二条 金融服务网超级管理员负责网络系统的安全运行和系统设备管理维护工作。
第六十三条 金融服务网应当维护用户的隐私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金融服务网的系统管理人员不得对外透露任何单位和个人资料。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由襄樊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