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旅游行业纪检监察工作业务指导和工作联系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15:28:06   浏览:87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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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旅游行业纪检监察工作业务指导和工作联系的意见

驻国家旅游局纪检组、监察局


关于加强旅游行业纪检监察工作业务指导和工作联系的意见
驻国家旅游局纪检组、监察局


(1994年8月2日 驻国家旅游局纪检组、监察局)


中纪委、监察部在派驻国家旅游局纪检组、监察局的职责中,明确规定了对本系统纪检监察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的任务。为了加强旅游系统纪检监察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工作联系,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工作任务的协调和指导。驻国家旅游局纪检组、监察局每年年初,根据中纪委、监察部和国家旅游局党组的工作安排,结合旅游业实际,制定当年的旅游纪检监察工作要点,印发地方旅游管理部门和中央一类社。各地要按照工作的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年度工作
计划,将年终工作总结和年度工作计划于3月底前一式二份报送国家旅游局纪检组、监察部,以便及时了解和掌握情况,对系统的经检监察业务指导更有针对性,更切合实际。各地旅游纪检监察部门也要加强对本地区纪检监察工作的业务指导。
为了贯彻中央当年反腐败工作的部署,落实中纪委、监察部工作任务,结合旅游业的实际情况,每年第一季度召开旅游系统纪检监察工作交流会议,总结和交流工作,布置年度工作任务。
二、加强对纠风和查办案工作的情况通报。纠正不正之风是反腐败斗争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必须坚持不懈地抓治理。
1.各地旅游纪检监察部门要积极协助党政领导贯彻落实有关纠正旅游从业人员私收佣金、索要小费和通过旅游渠道公费出国(境)旅游的各项规定,并及时将好的治理办法和经验,以及有典型意义的廉洁奉公、忠于职守、无私奉献、自觉维护旅游业声誉的先进事迹材料,报送国家旅
游局纪检组、监察局。
2.案件查处工作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任务。各地旅游纪检监察部门应按照逐级负责的原则和党的隶属关系,认真负责地受理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并将办结的具有典型意义的大案要案及时抄报国家旅游局纪检组、监察局,我们有选择地在系统内通报。对严重违反国家旅游方针政策、
法规,造成恶劣影响的重大案件,必要时驻国家旅游局纪检组监察局配合地方纪检机关参与查处。
三、加强业务的培训工作。在新形势下,纪检监察工作遇到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纪检监察干部需要不断更新观念,充实新的知识,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驻国家旅游局纪检组、监察局拟每年举办一至二期业务培训班或专题研讨会,系统地学习纪检监察工作的基础理论与实
践,常用法律法规知识,研讨交流适合系统纪检监察工作的经验。每期培训后视情况发给培训证书。
四、加强调查研究工作。调查研究是制定政策,解决实际问题的基础和前提。为了使工作更有针对性和实效性,国家旅游局纪检组、监察局每年对各地贯彻执行旅游政策、法规的情况,特别是行风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检查和调查研究。就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与各地的
同志交流意见,共同探讨治理的办法,同时将掌握的有关问题,及时反映给有关领导和主管部门,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提出意见或建议。
五、加强信息交流的工作。为了及时交流各地纪检监察工作情况,驻国家旅游局纪检组、监察局将《旅游监察》更名为《旅游纪检监察信息》。此刊将及时转发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刊登旅游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情况和纪检监察工作的安
排及工作中的成功做法和经验;有深度、有普遍意义的调研材料和工作总结;治理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有效办法和措施;开展党纪政纪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的情况;宣传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的先进模范事迹,通报重大的典型违法违纪案件等。希望各地旅游纪检监察部门积极撰写和
提供稿件,此刊将有选择地登载,供各地借鉴参考,以加强系统的工作指导和横向业务交流,更好地为旅游业的深化改革和健康发展服务。



1994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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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执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执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3年10月26日,国家烟草专卖局

贵州省烟草专卖局:
你局《关于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依据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现将主要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第八条中的“当地市场价格”问题
鉴于目前国产卷烟价格除计税基础价以外已全部放开,均为市场价格(包括出厂价、批发价、零售价),且第八条中的违法行为系指在运输环节中发生的。因此,“当地市场价格”可按当地烟草公司批发价掌握。
二、关于烟草专卖品省内运输问题
根据烟草专卖法规定精神,各省级烟草专卖局在不违背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烟草专卖准运证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可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烟草专卖品准运管理办法。对违反省级烟草专卖规定的,可比照《处罚规定》第八条处理。
三、关于卷烟零售单位进货范围规定问题
为搞好烟草专卖体制下的卷烟流通,做好对零售单位的供应,以满足消费者需求,应允许零售单位(包括个体零售)到所在县若干批发单位进货。为此,各省级烟草专卖局应统一规定所辖范围内的零售单位的具体进货范围,同时要规定不允许到非法的卷烟交易市场、非法卷烟经营单位进货。对违反规定的,可比照第十四条规定处理。


司法部关于不同意河北省立法研究会设立律师事务所的批复

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不同意河北省立法研究会设立律师事务所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河北省司法厅:
你厅1999年3月13日《河北省司法厅关于河北省立法研究会能否设立律师事务所的请示》(〔1999〕4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规章的规定,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由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国家需要设立。河北省立法研究会不具备设立国家出资的律师事务所的条件,因此不同意河北省立法研究会设立律师事务所。



199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