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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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暂行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暂行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78号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暂行办法》已经2004年6月29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卫留成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地实施行政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授权组织的行政许可实施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是指依法享有实施行政许可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

本办法所称授权组织,是指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被授权的组织适用本办法有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规定。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行政机关和授权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和组织实施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所属工作部门、派出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工作。

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负责本系统下级工作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受本机关的委托,负责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日常监督工作。

第四条 实施行政许可的下列事项,应当采取在公告栏公告,在政府公开刊物上刊登,或者在新闻媒体和网络上发布等形式向社会公开:

(一)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以及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机构名称;

(二)有关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和期限的规定以及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三)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审查行政许可申请过程中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以及举行听证、招标、拍卖、考试、考核、检验、检测、检疫等过程;

(四)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五)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

第二章 行政许可的设定

第五条 地方性法规、省人民政府规章可以依法设定行政许可事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事项;已经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一律无效。

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对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和程序等未作规定的,省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规定。

第六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省人民政府规章草案,拟设定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直接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关系或者对本地方社会、经济的长远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许可,起草单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以下情况:

(一)设定该行政许可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二)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具体影响;

(三)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影响的具体分析;

(四)听证会召开的情况以及采纳或者不采纳听证参加人意见的情况。

第七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省人民政府规章草案设定行政许可的,应当拟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等内容。

第八条 行政机关下列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不适用本办法:

(一)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

(二)对行政机关内部事务的审批;

(三)对政府直接投资和注入资本金方式投资的审批和对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

(四)商品和服务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税费减免的审批;

(五)商品条码的注册、产权登记、机动车登记、婚姻登记、户籍登记、抵押登记等民事权利和民事关系的确认以及备案登记;

(六)高新技术企业与项目、名牌产品的认定等能够为生产经营主体带来收益但不影响其相应生产经营资格的客观评定;

(七)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是否可以从事特定活动没有影响的各类考核评定;

(八)采用检验和检测等手段对市场产品进行的日常监督管理;

(九)依法不属于行政许可的其他行政管理行为。

第九条 对依法需要报国务院部门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省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规定申请人事先向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申请材料,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初审意见。但不得规定未经初审同意不能上报申请材料的内容。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的临时许可期限届满前,省人民政府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对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情况进行评价,专业机构的评价意见和建议应当上报省人民政府。

第三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应当由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授权组织依法实施。有权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组织,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需要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并在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刊物及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的网站上公布。公布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委托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三)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等具体事项。

第十三条 对于一件行政许可申请需要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内设多个机构审查或者出具审查意见的,该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四条 行政许可依法由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按照下列程序统一办理:

(一)申请人按要求填写统一格式的申请书,连同其他有关申请材料,向受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受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转给有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三)有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接到申请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准予行政许可的意见或者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回复受理部门。逾期不回复的,视为同意。

(四)受理部门收到有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意见后,有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意见一致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书;有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提出的准予行政许可的意见或者作出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送达申请人。

第十五条 经国务院批准,省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统一行使其他有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行政许可权。行政许可相对集中后,有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再行使已经被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权;继续实施行政许可的,其行政许可决定无效。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可以将有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审批事项集中在一个场所办理。有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派出工作人员在集中场所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并接受管理机构的集中管理,并将日常事务性行政许可事项授予集中场所工作人员直接办理。

集中场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并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集中场所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具体的制度,对进入场所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与管理,协调处理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之间有关审批中的问题。

第四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第十七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根据行政许可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其实施的每一项行政许可制定具体的操作规则。

操作规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许可名称、法定依据、授权机关和决定机关;

 (二)行政许可数量、方式和条件、咨询和投诉的地点、方式等;

 (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份数、规格、样式和格式,以及受理行政许可的地点、时间;

 (四)行政许可程序、时限及行政许可证件有效期限;

 (五)收费标准和年检所需材料等。

第十八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制定的行政许可操作规则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在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办公场所公示。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已有规定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操作规则不得增加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申请材料;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操作规则必须明确作出规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不在公示范围内的材料。下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已经审查过的材料,上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求行政许可申请人填写的申请书格式文本、表格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和信息。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操作规则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研究,必要时,送有关部门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如果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操作规则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改正。

第二十一条 行政许可的初审应当有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行政机关不得为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要求下级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初审。

第二十二条 有条件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将其实施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在本机关网站上全文公布,供公众免费下载。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在本机关网站上公布,供公众免费查阅和下载;公众对下载的查阅结果要求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盖章确认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予以确认。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为行政许可申请人免费提供行政许可指南。

第二十三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完善有关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程序制度,方便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凡是符合行政许可条件、标准的,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送达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下列行政许可事项,可以当场作出决定:

(一)行政许可只需要进行形式审查的;

(二)是否符合或者达到行政许可的条件、标准,相对人可以作出判断的;

(三)不涉及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

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书面承诺符合规定形式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受理并原则上当场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时,当场向申请人颁发相关行政许可证件。

实行当场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具体目录,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五条 符合行政许可事项当场决定的,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行政许可申请和承诺格式文书,表明其认为已经符合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要求,并对下列内容作出承诺:

(一)所填写内容真实;

(二)已经知晓并愿意遵守从事某一特定活动所必须遵循的法律、法规、规章;

(三)作不真实承诺或者违背承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下列内容,并免费提供申请材料填写说明及示范样本:

(一)行政许可事项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符合行政许可的条件、标准;

(二)从事某一特定活动所必须遵循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行业规范;

(三)行政相对人应当提交的相关资料、行政机关办理程序和时限;

(四)是否需行政相对人作出承诺,行政相对人作不真实承诺或者违背承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五)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认为应当告知的其它内容。

书面告知不得包含与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二十七条 依法被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得继续实施。原行政许可事项涉及的管理事务可以分别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主决定从事该项活动;

(二)由行业协会、专业机构依法办理或者用其他方式管理;

(三)按照一般工作职能进行事后监督管理。

对取消后还需通过其他行政管理方式监管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制订并落实后续监管的措施和办法,防止管理脱节。

第二十八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接收行政许可申请人材料或者受理该项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回执;对不接收或者不受理的,应当注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许可证件有效期限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得擅自规定行政许可证件的有效期限。

第三十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书面承诺的办理行政许可的期限短于法定期限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在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依法需要进行咨询评估、评审的,咨询评估、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法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内,但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按照行政许可的程序作出决定。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申请人变更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的期限,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适用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办理初次行政许可申请的期限。

第三十二条 行政许可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一)有二人以上同时申请或者行政许可决定可能影响竞争对手的;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行政许可没有通过招投标的;

(三)进行重大城市基础设施改造、征地和房屋拆迁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组织听证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行政许可听证由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组织。

第三十四条 听证笔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二)听证会参加人的意见陈述和证据;

(三)听证事项的分歧意见;

(四)依据有关规定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

听证笔录应当经听证参加人、听证员和书记员核对签字。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是否予以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五章 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许可年审、年检或者定期检验、审查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得对已作出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年审、年检或者定期检验、审查。

第三十六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法定的检验、检测、检疫标准和实施该检验、检测、检疫的专业技术机构和人员名单。

第三十七条 发现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投诉、举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和投诉信箱等,建立健全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投诉、举报制度。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现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执行或者擅自更改行政许可操作规则的,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宣布擅自更改的行政许可操作规则内容无效,并追究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九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建立社会监督评价机制,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征询公众对实施行政许可的意见,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四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向省人民政府书面报告本机关和所属机构上年度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包括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行政许可的情况、行政许可结果、申请人投诉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等。该报告应当在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刊物和网站上公布。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下列形式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情况进行巡察监督:

(一)在集中办理行政许可的地点派驻监督人员;

(二)对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质询;

(三)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社会调查;

(四)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四十二条 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决定,收回已经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件:

(一)行政许可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已修改或者被废止的;

(二)行政许可事项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变更、撤回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说明变更、撤回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或者事实根据。变更、撤回行政许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作出变更、撤回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四十三条 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收回已经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件,但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行政机关不得撤销:

(一)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而取得行政许可的;

(五)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六)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其他情形。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告知被许可人撤销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撤销行政许可损害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除本条款第(五)项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依法赔偿。

第四十四条 吊销行政许可证只能由法律、法规设定,适用于被许可人取得行政许可后有严重违法行为的情形。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作出吊销行政许可的决定前,应当告知被处罚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被处罚人提出听证要求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第四十五条 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注销行政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收回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予以公告: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变更、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建立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备案制度和实施行政许可问责制度,履行监督职责。

第四十七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建立行政许可档案管理制度,在行政许可实施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应当全部归档备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设定或者规定行政许可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依法撤销该行政许可事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统一办理行政许可转送的行政许可事项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办理或者不在集中办理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事项的;

(三)未出具书面受理通知或者不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不予许可理由的;

(四)未按照规定将许可的事项、依据、范围、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以及投诉电话予以公示的;

(五)擅自收取行政许可费用或者不按照项目和标准收取行政许可费用的;

(六)擅自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以内设机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

(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

第五十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职责或者监督检查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机关、上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法设定行政许可事项,对已实行统一办理、集中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仍继续在原单位受理或者对依法已被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仍继续许可的;

(二)越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三)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中,擅自收费或者提高收费标准,对已取消的收费项目仍继续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的;

(四)接受被许可人贿赂、宴请、馈赠钱物、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或者将本人及亲属应当属自己支付的费用由被许可人报销的;

(五)故意刁难被许可人的;

(六)在行政许可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发现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有关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非行政许可事项的行政审批,可以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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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强奸的刑法分析
崔怀义

摘要:本文针对法学界争议较大的婚内强奸是否构成强奸罪这个问题,结合具体案例,从刑法的角度进行分析,认为强行对妻子实施性行为构成强奸罪。

关键词:婚内强奸 强奸罪 自然权利 强迫性行为

一、 引言

在现实生活中,强奸这一严重的刑事行为一旦被揭露,强奸犯往往会受到指责和法律的制裁,但与此同时,大多数人都忽略了婚内强奸行为。目前,婚内强奸行为出现率正快速攀升。在香港,调查发现九成三受虐待妇女均曾遭受丈夫性虐待,其中包括威逼性交及模仿色情影带进行性行为,部份妇女已经忍受丈夫此种暴力对待达20年之久。[1]在婚内强奸已经犯罪化的美国,婚内强奸依然是数百万妇女面临的严重问题,研究人员估计大约有10%~14%的妇女婚内被奸[2]。就我国大陆而言,1989年~1999年大规模进行的“性文明”调查表明:在夫妻性生活过程中,丈夫强迫妻子过性生活的占调查总数的2.8%,受害妇女绝对人数有几百万之多。[3]就地区而言,1990年上海卢湾区对1800名已婚妇女的调查表明:在夫妻间的性行为中,有8.5%是在妻子不同意的情况下发生的[4]。北京的一份调查发现,43.3%被丈夫殴打的妇女紧接着遭到性暴力的摧残[5]

婚内强奸,按照理论上的阐释,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倒退十年,这类事情闻所未闻,而这几年,上海、安徽、四川、河南等地却先后发生了丈夫强迫妻子与其进行性行为的案件,并且司法机关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亦多有分歧。婚内存在不存在强奸,“婚内强迫性行为”算不算犯罪,这一在法学界、司法界一直争议很大的问题一次又一次凸现在人们面前,引起了各方的关注和争论。

二、案件事实与截然相反的判决

堪称婚内强奸案“始作俑者”的当属王卫明。被告人王卫明与被害人钱某于1993年结婚,婚后王卫明逐渐暴露本性,故夫妻之间逐渐产生矛盾,矛盾越来越大,争吵越来越多,最终导致感情破裂,于1997年10月8日,上海市青浦县人民法院应王卫明离婚之诉判决准予离婚,但判决书尚未送达当事人。就在这期间,被告人至钱某处拿东西,见钱某在收拾东西,便提出性交的要求,钱某不允,王卫明便使用暴力强行与钱某性交,且致使钱某的胸部,腹部等多处地方被咬伤,抓伤等。上海青浦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卫明主动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解除与钱某的婚姻关系,法院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后,双方对此均无异议,两人均已不具备正常的夫妻关系,在此情况下,被告人王卫明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钱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卫明的犯罪罪名成立。1999年12月21日,青浦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1款、第72条第1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王卫明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卫明服判,未上诉。这是新刑法实施以来上海判决的首例婚内强奸案。[6]

与该案结果差不多的另一案件发生在素有“花鼓之乡”之称的安徽凤阳。1999年1月,安徽凤阳县李某(男)与年仅19岁的吉某在未进行婚姻登记的情况下,按当地习俗进行了婚礼。但婚礼后的吉某因李某性情粗暴等原因,拒绝与李同房,李某便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吉某发生了性关系。2000年初,在吉某持续不断地控告下,李某被凤阳县公安局逮捕归案。6月6日李某被安徽凤阳县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正当人们对上述两案的案情及其判决结果细细“品味”、慢慢琢磨之际,远在内陆的四川又发生了一起婚内强奸案。2000年的3月 23日,四川省南汇县法院对一起类似上海青浦的 "婚内强奸"案作出了被告人被指控的罪名不成立的一审判决。[7]

这几个典型案例,不仅社会反响强烈,媒体关注有加,而且其中蕴涵的复杂的法律问题,也让司法机关颇费脑筋。案情基本一样,但判决结果迥然有异,实际上从一个层面折射出法院在认定婚内强奸问题上的两难选择。同样是“婚内强奸”,相似的案件,为什么会有不同的判决呢?

三、未置可否的法律

翻开国外的法律,不少国家对婚内强奸是否构成犯罪有明确的规定,归结起来,大致有两种情形:一是明确规定丈夫不能成为强奸犯罪的主体。他们认为,婚姻关系是一种基于双方合意的民事契约关系,婚姻关系的建立对夫妻而言都意味着一种承诺,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都有与另一方同居的义务,性生活无疑应是夫妻共同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在合法婚姻关系基础上的婚内性生活的合法性不容置疑。正因为如此,这些国家都对婚内性关系采取保护态度,把非婚姻关系作为强奸罪成立的前提条件。例如《德国刑法典》第117条规定:“以强暴或对身体、生命之立即危险,胁迫妇女与自己或第三人为婚姻外之性交行为者,处两年以上自由刑。”泰国刑法第276条明文规定强奸罪的对象是“配偶以外之妇女”;奥地利刑法第201条规定强奸行为是“婚外之性交”;美国伊利诺州刑法典规定强奸罪的对象是“不是妻子的妇女”。二是明确规定婚内同样可以构成强奸罪。例如《印度刑法典》规定:“当妻子是15岁以下的幼女时,丈夫强迫其性交可成立本罪。”美国《新泽西州刑法》规定:“任何人都不得因年老或者性无能或者同被害人有婚姻关系而被推定为不能犯强奸罪。”值得指出的是,在立法上明确规定丈夫可以成为婚内强奸罪的主体,这在世界刑法立法史上并不多见,但是随着妇女解放运动的高涨,类似于美国新泽西州的立法呈现出不断扩大的趋势。继美国新泽西州之后,美国的加利福尼亚、特拉华、内布拉斯和俄勒冈等州,在立法上都作了类似的规定。1992年,英国上议院也在第599号上诉案中指出,丈夫可以对妻子犯强奸罪。

反观我国,人们对“性”一向讳莫如深,“婚内强奸”更是一个极为敏感的话题。我国法律目前对此尚无明确规定。在今年上半年轰轰烈烈的《婚姻法》修改过程中,“包二奶”、离婚过错赔偿、家庭暴力、夫妻财产制、离婚条件等社会反响比较强烈的问题均在条文中给出了说法,但同样为公众所关注的婚内强奸问题却未有涉及。我国传统刑法理论认为,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从犯罪构成来说,强奸罪的主体只能限于男子。那么,丈夫能否成为强奸罪的主体?刑法条文是个空白,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司法解释中也有意无意地回避了这一问题。很显然,法律对此未置可否是导致司法机关处理这类案件时陷于两难境地的内在原因,不同地方的法院作出迥异判决便不值得大惊小怪了。

四、婚内强奸的法律性质和法律适用

对于在婚姻存续期间丈夫本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违背妻子意志的手段奸淫妻子,丈夫是否构成强奸罪这一问题,我国学术界争议较大,对此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 全盘否定说。除了教唆,帮助他人强奸妻子,以及误认妻子是其他妇女而强行奸淫的,丈夫构成强奸罪的以外,丈夫强奸妻子的不构成强奸罪。丈夫基于合法婚姻存在这一前提性事实而不能成为强奸犯罪的主体。[8]因为配偶间的自愿性生活已作为婚姻契约中的一个当然组成部分而受到法律认可,只要婚姻契约不解除,性生活的合法性就不容置疑。丈夫与妻子进行性行为是其在行使自己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作为妻子有义务应丈夫的要求与其进行性行为。因而,丈夫在当时的情况下虽然采用的手段不当,但不能因此而定其为强奸罪。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性行为是“违背”妻子意志的,但却不属非法。在我国,从习惯到法律,都没有认定丈夫强迫妻子与其性交构成强奸罪。全盘否定说可以说是我国刑法学界的主流观点。甚至向来以自己“代表妇女权益”自称的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也认为:丈夫违背妻子意志强行性交,不属于犯罪,只是“违反社会道德”的“不妥当行为”。

(二)、全盘肯定说。丈夫强奸妻子的构成强奸罪。其理由是“强奸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可。丈夫自然也是如此。性的不可侵犯的的权利是妇女人身权利的重要内容,婚姻法基本原则之一的保护妇女权益的规定,明确指出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人不得侵犯。如果丈夫违背妻子意志,采取强制手段侵犯妻子的性权利,就应该以强奸罪论处。”[9]

(三)、折衷说。任何极端化的观点都是值得商榷的。我们既不能置夫妻间婚姻关系于不顾,认为既然我国刑法未把丈夫和妻子排除在强奸罪的行为人,被害人之外,那么丈夫在任何情况下只要违背了妻子意志而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就构成强奸罪;也不能过分强调夫妻关系却又把夫妻关系等同于性关系,甚至等同于一般的债权关系,遂认为在任何情况下丈夫违背了妻子意志而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均不构成犯罪。折衷说的结论为:一般情况下丈夫奸淫妻子不构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构成强奸罪:1、男女双方虽以登记结婚,但并无感情,并且尚未同居,也未曾发生性关系,而女方坚持要求离婚,男方进行强奸的。2、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且长期分居,丈夫进行强奸的 。

对否定说、折衷说的一点看法 (一)、支持全盘否定说的人主要认为:夫妻之间有同居的权利和义务,这是夫妻关系的重要内容。《婚姻法》规定,合法的婚姻产生夫妻之间特定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同居和性生活是夫妻之间权利和义务平等的基本内容。夫妻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就是对同居义务所作的肯定性法律承诺,而且这种肯定性承诺如同夫妻关系的确立一样,只要有一次概括性表示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始终有效,非经合法程序不会自动消失。因此,在结婚后,不论是合意同居,还是强行同居,甚至是丈夫不顾妻子反对,采用暴力与妻子强行发生性关系,均谈不上对妻子性权利的侵犯,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违背妇女意志的强奸行为。而且,婚内性关系兼具合法性、合理性、复杂性、隐蔽性、持续性等特点。认定婚外强奸,取证相对容易,如物证(精斑)、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而认定婚内强奸,取证的可行性及客观性有待解决,不仅司法操作上难度很大,而且直接危及到家庭和社会的稳定。总结起来就是1、如果婚内强奸构成犯罪,就会破坏婚姻家庭和社会的稳定。2、承认婚内强奸是犯罪就可能使妻子随时以此来要挟丈夫,诬告丈夫。另外,婚内强奸取证也比较困难。笔者认为,这些理由是经不起推敲的。当一个妻子站出来指控自己的丈夫强奸她时,那就说明她们的感情已经破裂,这个婚姻还有稳定性可言吗?家庭是社会的一个个小分子,如果对婚内强奸置若罔闻的话,则会使越来越多的妻子受到伤害,从量变到质变,社会能稳定吗?个别公正的失衡会导致整体秩序的紊乱。另外,法律上任何一个罪名的设立都有可能被人诬告和陷害,但这并不能成为法律上取消某个罪名的理由。至于取证难易是司法实践中的技术问题,更不能作为婚内强奸不构成犯罪的借口。但全盘否定说存在着以下几处不妥:

首先,在婚内强奸发生后,为什么有那么多国人偏袒实施性攻击的丈夫,而不同情遭受性蹂躏的妻子呢?这主要是受几千年来的封建思想的影响,因为人类很长一段历史可以说是男性对女性性奴役的历史。在性关系上,妻子根本无性权利,性自由可言,是法定的性奴隶与生育传宗接代的工具,即使遭受丈夫的强暴,也只能忍气吞声,因为在古代 ,妻子根本没有任何控告丈夫的权利,妻子即使控告属实,也要判罪,作为对“干名犯义”者的儆戒。这从语义的角度来看更能说明问题。椐《辞海》“奸”除了有“犯” 的意思外,“奸”的第二义项为“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夫妻性关系当然在“不正当”之外,“奸”的本质特征为夫妻以外的男女关系,“奸”本身即将丈夫排除在外,所以,丈夫不容怀疑地享有性霸权。但是,这是什么年代了,是二十一世纪的新纪元,中国也已进入了蓬勃发展的时代,改革开放,市场经济等等,国人的经济观念在改变,但为什么在这一点上却滞留不前呢?这只会导致法律和社会发展的不协调,滞后,更会随着时间的推移,产生反作用,拖了发展的后腿。

其次,根据《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既然这样,那么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则性权利就不能为丈夫单方所享有,而妻子也不能仅承担性义务。妻子不仅有过性生活的权利,也有拒绝过性生活的权利。性生活应当是夫妻之间自然默契的灵与肉的交流。认可丈夫有性侵犯的权利,否认妻子有性拒绝的权利 ,是对夫妻平等的极端藐视,也是严重违反性生活应当自愿,互娱这一社会主义性道德的基本要求的,更是对权利、义务对等性的曲解。以丈夫的性权利来抵消妻子的性权利(而使妻子只承担性义务)是极端错误的。

再次,妻子首先是人!然后才是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根本就是不尊重妻子的人格,侵犯妻子的人格权,骨子里是把妻子当成性机器。男女双方结为夫妻,并不意味着丈夫可以任意支配妻子的人格和意志,双方自愿是夫妻进行性生活的前提,这也是已婚妇女人格独立和人身自由的起码要求。

最后,无论是在婚内还是婚外,妇女都有性的自主权。婚姻仅仅是男女生活的法定结合,故即使是丈夫也不能侵犯妻子的性自主权,婚姻仅仅使得性行为披上一件形式合法的外衣而已,性行为必须具备性交合意这一实质要件,才是真正合法的。否则,结婚就变成了卖身,而结婚证就变成了卖身契!妻子可能连妓女都不如,因为妓女在上床前都有讨价还价的权利!

(二)、折衷说认为夫妻关系处于非正常期间,丈夫进行强奸的才能构成强奸罪.那就意味着处于正常时期的夫妻关系发生婚内强奸,妻子将得不到公正的判决,也得不到安全的保护.这比婚外强奸更可怕,因为婚外强奸中被害人可以得到有利的保护,犯罪人也能绳之于法.然而,在婚内强奸中,妻子却无处申诉,将可能反复遭受丈夫的性摧残.

五、对婚内强奸的正确界定

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国家级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国家级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

国土调查办发[2009]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建设是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今后日常变更调查的基础。全国土地调查办组织人员编制了《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国家级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国家级系统建设总体方案》),现予以印发,供各地参照执行。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参照《国家级系统建设总体方案》,及时组织编制本地区土地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建设方案,开展本地区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建设工作,并做好与国家级数据库系统的充分衔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建设方案经专家论证后,报全国土地调查办备案。


附件:《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国家级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建设总体方案》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国家级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建设总体方案.doc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国家级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建设总体方案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简称“二次调查”)国家级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建设是二次调查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保证二次调查国家级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目标
建设二次调查国家级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实现国家对二次调查成果的集中管理,借助于国土资源主干网和金土工程及“一张图”工程的支持,保证调查成果充分应用于国土资源管理日常业务,为土地资源宏观规划和管理决策,提供快速、准确、翔实基础数据,满足国家对县级土地调查数据管理和应用的迫切需求。建成长效的数据上报和快速更新机制,保持土地调查数据库的现势性,实现国家、省、市、县四级土地调查数据库的互联互通和同步更新,满足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对国土资源基础数据的广泛需求。
(二)任务
1.建设国家级土地调查数据库。
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规范,以县为单位进行成果统一汇交和整合集成,对调查成果数据进行有效的组织和存储。在平面方向, 保证各区域数据成为逻辑无缝的整体。在垂直方向,通过统一的空间坐标定位保证各类数据能够实现空间上的叠加和套合。在数据内容上,实现对土地调查的图形、属性、影像等空间数据及其他非空间数据的逻辑一体化管理。
2.数据库管理系统开发。
按照土地调查和软件开发的有关标准和程序,开展数据库管理的系统分析、系统设计、软件开发、测试运行等建设工作,开发具有数据输入输出、数据编辑、统计汇总、更新交换等功能完备的国家级土地调查数据库管理系统,满足国土资源日常应用需求。
3.长效的数据更新和上报机制建立。
开展土地调查数据上报及更新技术方法的研究,在试点示范的基础上,建立数据更新和上报的长效机制,开展国家级土地调查数据库更新,实现对变更信息的及时汇总统计,以及对数据库的及时更新维护,保证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成果的现势性。
二、原则与依据
(一)原则
1.统一标准。
依据二次调查实施方案的要求,在统一的国土资源信息化标准框架下,按照统一的数据建库及系统开发标准和规程规范,开展国家级调查成果管理系统的建设工作,确保系统能够实现与部已有系统顺利衔接,实现数据快速调用和共享。
2.突出重点。
为了更好地与部“金土工程”衔接,二次调查国家级数据库管理系统建设要突出重点,优先考虑实现对二次调查成果数据的基本管理需求,包括数据的显示、查询、汇总、统计和上报更新等。
3.分步实施。
二次调查国家级成果的数据量庞大,系统建设周期长,必须在开展周密用户调查、需求分析和系统设计的基础上,注重先进性与实用性相结合,循序渐进,分步实施。
4.合理继承。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经多年努力,积累了一批国土资源基础数据,建立了一批基础数据库,已初步建成了土地数据的存储平台等环境。合理继承和充分利用现有的国土资源管理和信息化建设成果和经验,可避免重复建设,提高数据库建设的速度和应用效果。
(二)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
2.《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
3.《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T 1014-2007。
4.《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 1015-2007。
5.《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TD/T 1016-2007。
6.《国土资源信息核心元数据标准》,TD/T 1016。
7.《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全国土地调查办。
8.《二次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全国土地调查办。
9.《二次调查数据库建设技术规范》,全国土地调查办。
10.《二次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技术规范》,全国土地调查办。
11.《二次调查底图生产技术规定》,全国土地调查办。
12.《二次调查基本农田调查技术规程》,全国土地调查办。
三、国家级成果数据库内容
二次调查采用全数字化作业方式,逐级建立土地调查成果空间数据库。国家级成果具有数据量大、数据类型复杂、数据格式多样、安全管理要求高等特点。数据库主要包含以下数据内容。
(一)数据内容。
国家级成果管理系统主要存储二次调查形成的全国农村土地调查数据以及相关影像等数据,同时也包括以后每年度更新的土地调查矢量数据和影像数据等更新数据。主要数据包括:
1. 矢量数据,包括:基础地理要素、土地利用要素、土地权属要素、基本农田要素、其他要素等。
2. 数字正射影像图(DOM)数据,包括1:2000、1:5000、1:10000和1:50000 DOM数据;
3. 数字高程模型(DEM)数据;
4. 元数据,是各种数据自身的描述数据,包括土地调查数据库元数据、DEM元数据、DOM元数据等,为文本数据;
5. 其他相关数据,包括:各地建库相关文档、验收报告、核查报告、数据汇总表格等。
(二)数学基础。
根据二次调查技术规程,所有成果的空间数学基础如下:
 坐标系:采用“1980年西安坐标系”;
 高程基准: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 地图投影: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
 分带方式:1:5000、1:10000标准分幅数据按3°分带,1:50000标准分幅数据按6°分带;
 分幅和编号:采用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的分幅和编号,具体见《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分幅和编号》(GB/T13989)。
(三)数据量估算。
二次调查采用高精度正射影像数据和全数字化调查作业方式,大大提高了调查数据整体精度和调查效率。但同时也大大增加了调查成果数据量。根据估算,二次调查产生的数据量初期达到150TB,备份数据量约300TB,并且数据量将会逐年递增。这些数据内容复杂,种类多样(包括矢量数据、栅格数据和属性数据),尺度不同(有县、市、省、国家多种尺度),对于数据的应用需求也从宏观到微观,复杂多变。具体数据量估算如下:
1. DOM影像数据不小于55TB;
2. DEM数据不小于10 TB;
3. 矢量数据不小于2TB,内容包含:1:2000地区、1:10000地区和1:50000等比例尺地区土地利用数据,数据格式包括国家统一要求的VCT格式和原始建库数据格式;
4. 文档及其他数据约为0.5TB;
5. 中间成果数据不小于30TB,包括底图生产过程数据影像以及说明性文档等。
(四)数据格式。
空间数据要求采用空间数据标准交换格式(VCT)。
为保证数据建库的顺利进行,还需上交原始建库格式作为备用。
四、技术路线
(一)总体技术路线。
统一数据质量标准,在各省汇交的县级成果基础上,采用国家统一开发的数据质量检查软件,组织开展数据库自检与汇总;依据国家级数据库建设方案和建库技术要求,对数据进行整合集成。以调查成果数据的管理需求为最终目标,充分利用已有软硬件和网络等基础,优先采用成熟技术,开发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国家级数据库管理系统,保证建成系统实用、安全、可靠、可扩充以及易维护。
具体技术路线图如图1所示。

图1. 二次调查国家级成果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建设总体技术路线图
(二)系统总体框架
二次调查国家级成果数据库管理系统的总体结构从下到上主要分为基础存储、数据维护、数据应用/数据服务三层。
从功能上,数据库管理系统主要包含:数据检查、数据更新、数据入库、数据查询统计、数据分发服务、数据安全、数据维护、数据备份、数据汇交等功能模块。其中数据检查、数据更新、数据入库、数据安全、数据维护、数据备份属于数据维护;数据查询统计、数据分发服务功能模块属于系统应用和服务。
系统的总体结构如下图所示:
图2:二次调查国家级成果管理系统总体结构图
国家级数据库管理系统通过专门的中间件对国家级数据库进行管理与调用。中间件主要负责成果数据的存储调度,并为国家级管理系统提供相应的接口,实现对调查成果数据的调用与分析。对成果数据管理以及数据服务等功能由国家级数据库管理系统实现。
(三)系统存储环境设计
国家级数据库数据量巨大,常规的数据存储模式已经难以满足数据库建设与应用服务的要求。应采用专门的海量数据存储模式实现系统的高效运行。一方面,应有足够的存储能力存储二次调查生成的各类成果数据,尤其是在线存储容量和备份系统容量。应具备相应的磁盘共享软件,提高数据管理效率,满足数据及时服务和处理需求,满足对存储空间的合理需求;另一方面,构建分级存储机制,实现数据生命周期管理,建立经济高效可持续运行模式。增加二级存储系统,按需构建相应比例的在线、近线和离线存储空间,提高存储系统性价比,利用自动备份归档软件和海量数据分级存储管理软件,实现海量数据快速迁移。通过数据生命周期管理,满足不断增加的土地调查数据对存储管理的需求。系统存储要求具体规划为:
1、在线存储容量达150TB,其中SAN光纤阵列50TB、NAS文件存储容量100TB、近线存储容量100TB;磁带库备份空间200TB,离线磁带存储容量可任意扩充;考虑今后备份不能影响业务应用,还将利用虚拟磁带库技术进行虚拟存储。
2、通过软件和接口开发定制工具,实现完整的数据备份恢复和分级存储策略、实现快速的数据迁移、利用双机或集群技术实现系统备份、7 X 24小时不间断运行、数据处理负载均衡等功能。
3、考虑到系统的重要性和系统管理数据的涉密情况,存储网络系统建设达到国家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三级标准。
(四)土地数据存储管理平台
系统建设基于目前已建成的土地数据存储管理平台。该平台依托专业存储系统硬件,面向数据存储综合管理,建设多源、多应用管理模式的海量数据存储管理平台,对调查成果数据的集中管理,实现对海量数据集中管理和数据多元化应用相结合。设计采用底层数据库管理与系统开发分离的模式,大大提高了二次调查成果数据的管理效率和应用系统运行性能、有效地减少了重复投资。

图3:土地数据存储平台技术框架图
土地数据存储平台按数据生产过程,将成果数据划分为四类:原始建库数据、整合成果数据、发布数据和元数据,并分别由资料数据库、成果数据库、应用数据库、元数据库存储管理。
土地存储数据管理系统包含了监控管理功能、权限管理功能、资料入库功能、产品定制功能等,实现了按不同用户权限对数据进行整理、入库,同时满足国家级数据库管理系统请求的及时响应。
国家级数据库管理系统采用应用接口的方式,提供数据成果对外服务:一方面通过提供平台功能来满足数据管理需要;另一方面通过提供数据应用接口,满足平台功能扩展和外部应用系统的数据应用要求。基于土地存储系统提供的接口,国家级数据库管理系统实现对海量调查数据的快速与直接调用。
(五)关键技术
1.海量数据组织与高效检索技术
(1)数据组织模式。二次调查成果涉及全国2864个县级调查单位,数据量达几十TB。将这些海量数据有效地组织起来,实现数据的高效管理和服务,又最大程度减少数据整合的工作量,是国家级数据库建设需要考虑的关键点。不同的数据组织模式以及用户应用需求将直接影响数据的访问效率,对国家级管理系统正常运行至关重要。
(2)海量数据的高效管理技术。二次调查数据库的数据内容复杂,数据量巨大,根据前期调研结果看,目前国内还没有类似的数据库建设成功经验。当前基于海量数据的管理模式均是将数据存储管理与应用需求分开,由专门的存储管理软件在专业存储设备支撑下进行海量数据的管理维护,应用系统通过专门接口实现对数据的调用。
2.空间数据库增量更新技术
按照变更工作需要,各地每年的更新数据都将汇总至国家级数据库。因此,保持增量数据的快速更新,保持更新前后数据质量的统一和一致,是保证系统长效运行的关键。国家级数据库更新的难点在于数据更新面广,汇交数据格式不统一,数据质量有差别。因此,在现有成熟的空间数据增量更新技术的基础上,应针对二次调查国家级成果数据新特点进行专门研究,定制专门的空间数据更新方法与模式。
3.数据生命周期管理
数据生命周期管理是一种保证数据发挥长效作用的管理模式。海量土地调查数据的有效,尤其是长期管理离不开数据生命周期管理。数据生命周期管理可以有效降低存储管理成本、提高成果管理系统的管理效率。二次调查数据内容复杂,数据存储压力巨大。因此,必须对数据成果进行科学分类,有效组织,制定数据生命周期管理策略。
五、管理系统建设需求分析
(一)系统定位与意义
国家级成果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建设是整个二次调查成果的集中体现,对于二次调查本身和后续的土地变更调查制度建设均有着重要的意义。二次调查中各地建设完成的数据库将集中汇交进入国家级土地调查数据库系统中进行统一管理,并与年度变更调查工作充分衔接,实现对数据库成果数据的年度更新。
国家级数据库管理系统,包含覆盖全国每块土地的利用现状数据和影像数据,为国土资源管理提供全面翔实的基础数据支持。通过该系统,国家可详细掌握全国每一地块的土地利用以及变化情况,满足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建库与日常管理的要求,实现全国土地调查数据成果汇总分析的应用,满足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发布服务以及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年度变更与数据检查核查的需求。
建设国家级成果数据库与管理系统,将有助于建立和完善全国土地调查数据的长效应用与更新制度,对推动土地调查数据的全面充分应用,为国土资源管理参与宏观调控和服务国民经济建设,提供持续的土地基础数据支持等有着重要的意义。
1.国家级数据库管理系统与县市级数据库管理系统的关系。
国家级系统管理的对象是二次调查形成的所有调查成果数据。其建设目的是为了实现对全国各县级调查数据库的整合与集中管理。因此,各地上交的数据格式均要满足国家级数据库的入库要求。即各地上交的数据均需经过县市级自检、省级质量检查和国家级核查,并且经过各级的接边处理,实现了数据质量和内容的统一与一致;通过了国家级数据库入库前质量检查,确保进入国家数据库的数据无错误。国家级数据库的数据应与地方数据库保持一致,保证国家级数据库数据内容的权威性。
2.国家级数据库与国土资源部其他系统的关系。
国家级数据库是“一张图”系统以及国土资源监管平台的基础,系统建成后,将实现对土地的批、供、用、补、查的全面监督和管理。国家级数据库管理系统主要负责对二次调查数据的管理及更新维护,并向金土工程汇交全国土地调查数据。金土工程负责建立二次调查数据的应用服务系统,实现二次调查成果数据在部内的充分应用。
(二)系统建设总体需求
系统建成后,将实现对国家基础土地数据的全面、真实、持续的掌握,为国土资源管理参与宏观调控和服务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提供数据保障,为国土资源相关重点工程提供基础支撑。从整体上分析,系统主要应满足以下需求:
1.海量空间数据的快速组织管理
根据初期估算,国家级成果数据库数据量将在数十TB以上,而且后期每年的变更维护数据量也会有TB级增长。整个数据库数据内容复杂,数据量大、应用多样化。因此,系统不仅应支持多元化数据的能力,还应支持海量数据的快速查询、检索、统计分析等服务,尤其要支持TB级空间数据的快速浏览与查询。系统应能够具备快速响应各用户端的数据服务请求,尤其是在多用户大数据量并发的情况下能够快速提供数据服务的能力。
2.快速、稳定的数据入库、更新与维护机制
国家级成果数据库主要是对二次调查成果进行集中管理,同时还应保存对以后每年土地变更调查数据的入库以及维护。这也是保证系统长效运行的关键。数据库质量是维持数据库长效运行的重要因素,入库数据必须保证其通过省级质量检查与国家级核查,通过国家统一下发的数据库质量检查软件的检查,没有数据错误。因此,系统必须保证在质量检查规则上与质量检查软件保持一致,保证入库无错误。
系统应按照土地调查数据更新制度的要求,实现每年各地更新数据的快速入库,并保证数据质量的统一。系统应提供完善的更新数据入库的流程,支持海量数据下的增量更新管理。
3.强大的数据查询统计分析能力
国家级成果管理系统不仅要满足国家级管理的要求,而且承担着为国土资源管理各类业务提供基础数据的任务。因此,数据库的查询、统计、分析等功能应满足不同的业务应用需求。系统应按照二次调查和国家更新调查的要求,输出符合规程规范要求的各类汇总表格和图件;系统应具有数据分析功能,对每年的土地利用结构和土地利用变化情况进行分析,为国土资源管理提供决策支持;系统可以为相关用户提供到全国每一块土地的位置、属性、变更等信息快速浏览与查询的服务;系统还应支持各类统计图表、专题图件的制作与生成。
4.全方位数据安全保障以及快速数据分发与服务
作为国家级成果数据管理系统,数据安全保障至关重要。系统应提供完善的数据安全保障机制,具有强大的海量数据备份与恢复的能力。针对系统服务的不同部门,应有严格的用户权限管理机制,确保数据能够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国家级成果管理系统还应具有提供快速数据分发与数据服务的能力,针对不同用户的不同数据请求,系统应能够及时响应,同时分发相应的数据。系统定位为国家级涉密系统,为了保证数据的安全,也应支持数据的离线分发模式。
5.多形式多尺度的动态成果展现模式
在实现全国调查成果的应用分析的同时,系统还应支持不同尺度的成果浏览模式,支持不同尺度浏览时要素的自动筛选加载;支持矢量、栅格数据的空间叠加显示;实现数据产品的加工制作等。通过多种成果展现模式,满足二次调查国家级成果数据浏览需求。
上述需求只是针对系统的初步分析,二次调查国家级成果管理系统的详细需求应在总体需求为基础进一步展开。
(三)国家级成果数据库建设需求
1.国家级成果数据情况说明
国家级成果数据库内容主要是各县汇交的二次调查土地利用数据库、二次调查生产的底图产品、DEM及其他类型的数据。数据类型主要包括空间矢量数据、栅格数据以及文本数据。国家级数据库中各县级成果矢量数据以县级行政单元进行统一组织存储,影像数据按照标准分幅进行组织存储。空间数据库采用高斯投影,西安80坐标系、各县区采用自身的中间经线。
2.针对于微观/宏观需求的数据存储策略
(1)微观(县市级)应用需求及存储策略
要求满足市县范围内空间矢量/栅格数据的浏览、叠加分析、属性查询、空间查询、统计分析、空间面积量算、距离精确量算等需求。
针对于该类需求,在数据存储策略上,县级范围内应用可直接调用县级成果数据,市级范围内应用也通过调用县级成果数据实现,其中空间数据浏览通过管理系统的动态投影来实现。
(2)宏观(省、国家级)应用需求及存储策略
要求满足国家和省级范围内空间矢量/栅格数据浏览、叠加分析、属性查询、空间查询、统计分析、空间面积量算等需求。该类需求在形式上需求与微观需求相一致,但由于涉及数据量巨大,按照直接调用县级成果的数据组织模式,将严重影响系统运行速度。因此,需要采取不同的数据存储策略来支持。结合成果数据库的数据逻辑特征(不同层级之间数据为汇总、整合的关系),采用建立不同层级快速索引机制的模式进行数据存储组织。该机制设计为:
通过建立中间辅助成果库的形式,应对国家、省级范围内对海量数据调用的需求。首先,建立省级、国家级的中间统计成果数据,与县级数据必须保持动态一致;其次,建立分级快速索引机制,应对不同范围内空间数据、影像数据的浏览查询分析,即在不同尺度上显示相应尺度的图件或影像,当调整至其它尺度时,自动切换至相应尺度的图件或视图。该索引机制设计为:
 全国范围浏览——调用国家级数据
 全国范围统计——调用国家级数据
 全国范围空间运算——调用相应索引和相应县级数据库
 省级范围浏览——调用省级数据
 省级范围统计——调用省级数据
 省级范围空间运算——调用相应索引和相应县级数据库
 市级范围操作——直接调用县级数据库
 县级范围操作——直接调用县级数据库
 跨省、跨市、跨县区域范围——根据尺度调用相应索引库,并按照范围分别调用相关数据。
第三,为更好地实现上述的索引机制,还应建立部分中间辅助成果,提升在调取全国大范围数据时系统的浏览与查询速度。中间辅助成果应包含国家、省的汇总统计数据以及相应比例尺的缩编图件,以及镶嵌好的大范围遥感影像数据等。辅助成果需要预先设置数据读取规则,或事先进行数据整合镶嵌等预处理。
(3)其他专项数据存储策略
对于全国部分城市年度监测数据等专项数据,考虑到数据类型与覆盖范围均不相同,可采取单独入库存储的办法。
3.不同尺度数据要求
对应于不同层级快速索引机制,国家级成果数据库在不同空间尺度上对数据的要求也不同。具体如下:
 国家级:比例尺在1:100万——1:400万之间,经纬度投影,Albers投影或Lambert投影;
 省级:比例尺在1:50万——1:100万之间,经纬度投影,Albers投影;
 市级:比例尺在1:10万——1:25万之间,高斯投影;
 县级:比例尺为1:1万左右,高斯投影。
4.数据入库与存储方式
二次调查国家级数据入库采用Oracle + ArcGIS平台软件,与“金土工程”保持一致,以确保二次调查数据库成果在“金土工程”中得到充分应用。
(1)空间数据入库与存储方式
国家级成果数据库空间数据采取Oracle + ArcGIS的方式存储。
(2)影像数据入库与存储方式
影像数据也以数据库的方式存储于Oracle中,视具体用户要求,确定是否采用无损压缩的方式存储。按照数据存储环境要求,影像数据采取分级存储方式,常用数据存储于在线Oracle数据库,随着数据的不断更新,为了保证数据服务的快捷有效,较早的在线影像数据将从Oracle数据库中逐步转入后台NAS存储网络,以文件的方式存储。当用户访问较早影像时,只需将这些数据上载至在线数据库。因此,要求影像数据库管理应具备较为快速的数据入库方式,保证数据的及时上载、响应与服务。
(四)系统部署方式要求
国家级数据库及管理系统的保密性较强,系统数据存储和应用涉及数据存储网、内部工作网和互联网三个。数据应存储在涉密网,与其它网络物理隔离,工作网与互联网逻辑隔离。系统的数据分析与应用、数据维护等功能运行于数据存储网。系统数据交换通过数据交换区后使用人工隔离交换到内部工作网(以后条件许可时可使用国土资源部主干网),实现了与数据存储网的物理隔离;一些非涉密公众信息的服务可通过内部工作网络进一步连接到互联网。
针对于系统的内部运行环境与外部运行环境特点,国家级土地调查数据库管理系统采用B/S与C/S相结合的模式,对外采用B/S结构,主要满足对外信息服务等需求;对内采用C/S模式,主要满足系统数据检查、更新、维护等需求及相关内部用户的具体需求。

图4:二次调查国家级成果数据库管理系统总体部署框架
(五)用户分析
1.用户范围
系统定位于国家级成果应用系统,主要用户分为如下几类:
(1)数据分析/研究人员:本类用户经过授权,可从事相关土地利用战略研究分析。主要应用需求是查看浏览系统的数据汇总结果、空间数据以及属性数据,以作为分析研究的基础数据来源。
(2)数据处理人员:本类用户从事数据入库前数据统一转换、检查、处理、数据更新工作。其应用需求是系统的数据检查、数据编辑、数据处理、数据入库功能。
(3)系统管理人员:本类用户主要从事系统管理工作,负责用户权限的分配,系统数据的备份及维护等工作。
(4)社会公众:本类用户主要通过相关网站浏览系统的相关可公开的数据分析内容。
2.用户数量
本系统内部存储网络固定用户应在100人左右,最大并发数量应在80个左右。外部网络固定用户人数不限。
(六)系统建设性能指标要求
国家级数据库管理系统管理的数据量巨大,面对的应用需求复杂。系统应满足运行快速高效、数据稳定安全、支持海量空间数据网络化管理等要求。在总体性能方面,具体要求如下:
1.支持海量空间数据的快速分发、管理以及传输,同时支持分县、分省存储;支持跨存储单元的数据浏览(动态投影);支持数据查询和统计分析;支持空间数据的快速浏览查询等。
2.支持通过国土资源专线网络和网络物理数据隔离方式传输;
3.与金土工程平台保持一致;
4.组件化系统开发模式,支持各个功能模块的扩展、抽取以及第三方组件的嵌入;
5.安全管理与备份机制高效严格,保证数据的安全以及用户权限的明确划分;
6.严格遵守二次调查相关标准与规定,支持规范的图件成果、表格成果等的制作与输出;
7.支持高效的数据更新模式,实现系统的持续更新。
8.系统开发应严格按照国家软件开发相关规范要求,系统性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
具体性能指标方面,至少应满足如下要求:
1.支持最大并发访问数:80。
2.查询响应速度:在最大并发访问情况下,查询小于5秒。
3.矢量数据浏览速度:在最大并发访问量的情况下,客户端浏览县级以上土地调查空间数据速度应在10秒以内。
4.栅格数据浏览速度:在最大并发访问量的情况下,客户端浏览加载任何尺度的影像数据,单屏刷新速度不超过3秒。
5.系统稳定性:应满足24小时*365天不间断稳定运行要求。
6.数据分发响应:小于100人的数据分发响应速度小于5秒。
六、系统总体功能要求
为实现土地调查数据库建库、管理、维护、更新、分发以及交换等核心应用,系统主要功能需求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数据检查
数据检查主要实现对不同粒度土地调查成果数据的自动质量检查与评价。国家级成果数据库的数据以及后续更新的数据均需在入库前进行质量检查,并在检查规则上必须与二次调查下发的数据库质量检查软件完全一致。基于以上考虑,下述的检查功能需求仅为初步分析结果,在检查规则和部分检查内容上应与数据库质量检查软件提供功能进一步协调一致。数据检查以交互式和批量进行,支持多用户并行检查;基于检查的内容和结果,形成内容清晰、易于错误定位、提供一定错误修正指导的检查报告和部分统计评价结果。
1.整体性检查
根据《二次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二次调查技术规程》和《二次调查数据汇交办法》、《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等相关规定,检查汇交数据的目录组织结构、文件命名、数据分层是否正确或是否符合汇交要求;数据成果是否通过了自检、检查验收和国家级成果核查,是否具备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预检报告、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验收意见、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核查确认意见等相关要件;数据现势性是否符合要求,数据源时点和数据完成时点是否符合要求。
2.数据完整性检查
支持检查不同粒度数据的地理覆盖范围是否完整、无遗漏;表格数据是否无遗漏和无多余;元数据是否无遗漏和无多余。检查必填数据项不能是否为空值;文本数据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如工作方案、技术方案、工作报告及相关说明文件等是否无遗漏。
3.逻辑一致性检查
检查空间数据要素分层(如要素层名称和几何特征)、属性(表格)、元数据的数据结构(如表名、字段长度、字段类型和约束条件等)是否与《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保持一致;检查数据分层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如所有的土地调查数据不应超出行政区等;检查数据项的值是否符合值域范围的要求,值间的关系符合规定的逻辑关系,如按照地类和行政区划进行统计的面积结果应一致等;检查是否按要求建立拓扑关系,建立的拓扑关系是否正确,如多边形封闭、不存在多余标识点、悬挂节点、坐标点重叠、线和弧段自相交等现象。
4.空间定位准确度检查
检查不同比例尺空间数据坐标系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投影方式的选择及参数的设置是否正确。检查相邻分幅的同一数据层实体的接边精度是否符合要求,行政界线接边要以民政勘界成果为基础,要求边界不重不漏,低精度数据应服从高精度数据。系统还应支持对各级接边质量进行检查,保证各级接边质量。
5.属性数据准确性检查
检查数据值及其单位的正确性,如地类图斑面积扣除的正确性;检查土地调查分类面积汇总表等统计汇总表数据是否正确;检查调查成果和汇总成果的数值单位是否符合要求。
6.数据检查自定义
系统应支持用户选择检查数据对象;可针对不同检查对象选择不同检查项;支持用户对检查规则进行自定义;用户可自定义数据检查结果的缺陷分级。
7.检查结果评价与处理
系统应支持对检查错误的详细记录,用户可以根据错误记录定位到错误处,并支持用户对错误进行批量处理;实现打分规则、评价模型、评价表格、评价报告模板等的自定义和设置;实现评价结果与评价报告的输出。
(二)数据转换与导入
系统应支持分批或一次性将各省上报不同格式的数据转换为国家级土地调查数据库统一格式,并生成数据转换报告。同时系统应支持外部各类数据的导入,包括外部影像数据和矢量数据的导入。
1.格式转换
实现二次调查规定的数据汇交格式与本系统数据格式的快速无损转换;实现VCT、 ARCGIS系列数据格式之间的转换。
2.坐标转换与投影变换
支持西安80与WGS84等坐标系之间的相互转换;支持投影参数设置,可实现矢量数据和栅格数据的投影变换;支持空间数据的动态投影;支持坐标去带号、增加带号、整体平移、仿射变换、线形变换、多项式变换。
3.数据导入
系统支持将通过质量检查的矢量或栅格数据通过手动、自动批量等方式导入数据库,没有通过质量检查的,不能入库;系统可以在数据入库的同时实现元数据的入库及元数据信息的追加,建立数据和元数据之间的关联;系统可以针对数据入库情况,自动生成数据入库报告,供用户参考。
(三)数据编辑与处理
按照用户权限,为用户提供各类数据编辑与处理工具,辅助用户进行数据处理以及相关数据检查后数据错误的修改编辑。主要包括:
1.数据错误的自动修改
支持数据错误的自动批量处理,针对数据质量检查记录,实现批量自动改正数据错误,并生成错误修改报告。
2.矢量数据编辑处理
支持空间数据的编辑处理,可实现对点、线、面等空间对象的增、删、改编辑功能,支持相邻图幅的自动接边和手动接边;可进行矢量数据的拓扑生成,对拓扑错误进行修改,支持对矢量数据的导出和删除;对矢量数据的编辑可实现基于规则的批量处理。
3.栅格数据处理
支持栅格数据处理功能,如支持RGB影像合成、灰度图像转换、多图层影像合成;支持输入控制点纠正、基于图像纠正、基于矢量纠正等影像纠正方式;支持空间数据投影定义、不同参考系统变换、不同投影之间变换;具有建立金字塔索引、影像对比度调整等常用图像处理功能;能够进行图像的裁减(空间坐标定义、图形、图像、AOI方式)、镜像、旋转、自动拼接、空间分辨率调整等常用图像处理功能。
4.属性数据编辑
支持属性字段增加、删除;可实现数据记录删除、追加与修改;实现对属性数据的导出;支持基于规则的属性数据编辑批量处理。
(四)数据浏览
系统支持海量空间数据的快速浏览,支持常见的遥感影像数据格式直接读取及浏览,可通过定制开发和扩展支持更多数据格式空间数据的读写及浏览。系统还应支持全国范围内遥感影像以及空间数据的无缝浏览。
1.数据视图管理
系统必须支持不同层级的快速检索机制,自动按照浏览的级别确定显示相应的内容;实现对海量空间数据的快速无缝浏览;支持空间数据的动态投影;支持鹰眼图功能;支持基本的放大、缩小、平移、全图;支持比例尺控制;书签管理,包括创建书签、删除书签、定位书签等功能;支持对影像数据的无缝快速浏览。
2.数据图层管理
可添加或移除图层,可改变图层显示顺序;选择图层是否显示,定义图层显示的比例尺范围;支持图层的标注字段选择和动态标注;支持图层的符号选择和应用。
3.实现数据的三维表现
可实现DEM数据、影像数据、土地利用矢量数据等数据的叠加三维表现和浏览。
(五)数据查询统计与分析
1.数据查询
数据查询统计是本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系统支持多种查询方式,包括通过点查询、行政区、拉框查询、缓冲区查询、多边形查询等多种空间查询方式,通过任意属性字段查询,组合查询等实现对多粒度、跨存储单元数据的查询和图斑历史变更情况追溯查询;支持用户进行特殊查询条件自定义;支持对查询结果多方式保存和输出。
2.数据统计
根据调查相关要求,动态生成土地调查分类面积汇总表(含土地利用现状一级分类面积汇总表、土地利用现状二级分类面积汇总表、土地利用现状一级分类面积按权属性质汇总表)、农村土地调查分类面积汇总表(含农村土地利用现状一级分类面积汇总表、农村土地利用现状二级分类面积汇总表、农村土地利用现状一级分类面积按权属性质汇总表)、耕地坡度分级面积汇总表、基本农田情况统计表、土地利用现状变更平衡表、一览表等;支持向导式数据统计汇总;可以自定义和保存统计规则,通过选择统计规则和统计对象可实现数据的统计汇总;可实现对多粒度、跨存储单元数据的统计;统计汇总结果可表示成多种类型的图和表,并且可以输出成WORD、PDF、EXECL、JPEG等多种格式。
3.数据分析
系统可以根据定制的数据分析规则,选择数据分析对象,可实现对多粒度、跨存储单元数据的分析,如土地利用结构分析、年度变化分析等;支持对数据分析规则的定制;支持缓冲区分析、叠置分析等GIS通用空间分析功能;可以根据数据分析成果生成成果报告,并可以WORD、XLS、PDF等形式输出。
(六)元数据管理
支持元数据的入库;维护元数据与数据的关联;可对元数据进行浏览;可对元数据进行查询和统计汇总;在数据经历重要处理时追加或更新相关元数据信息;可实现元数据的输出与打印。
(七)数据更新
1.数据更新
系统可实现对空间数据、元数据、表格数据与其他数据的更新;支持多种粒度的数据更新,可以根据土地调查工作开展的需要,进行调查数据的库整体更新、部分替换式更新、增量更新;在更新时,可实现对更新数据的校验,更新可批量自动完成;可自动生成数据更新报告;可以对数据更新历史进行浏览与查询统计。
2.历史数据管理与回溯
已经更新的土地利用数据自动进行标记并进入历史数据管理;可在指定时间点和选择数据范围基础上,实现基于要素级的土地利用历史数据回溯,查看土地利用数据的变化历史。
(八)制图与输出
1.符号库管理
按照二次土地调查的要求,提供标准的图式图例符号模板,同时提供符号库编辑器,支持定制通用符号和针对不同数据、不同比例尺的符号并形成自定义符号库;提供符号库管理功能,根据实际需要,用户可新建符号,也可更新或删除符号库中已有的符号。在更新符号时,用户可对符号的类型、类别、尺寸、样式、色彩、图案等属性信息进行修改。
2.制图模板管理
系统提供二次调查要求的全套标准制图模板,包括图名、接图表、内外图廓、经纬网、四角坐标、比例尺、指北针、图例、制作单位等信息;用户可以对模板进行修改并进行模板的保存。
3.专题图制作
可以选择和应用制图模板并进行相应修改和调整,根据二次调查相关技术要求制作土地利用现状图、基本农田专题图、耕地坡度分级专题图和影像图等;也可以选择数据源制作专题图;可制作标准分幅图、行政区分幅图、矩形或任意范围专题图。
4.成果输出
系统提供丰富的图表模板供数据查询、统计、分析时应用。可以导入外部的图表模板,也可以对图表模板进行定义和保存。
系统文本结果、查询统计结果和制图结果,可以保存为WORD、PDF、EXCEL、JPEG等格式保存,也可直接打印输出。
(九)数据交换
支持分批或一次性将各省上报的不同格式的数据转换为国家级土地调查数据库统一格式,并生成数据转换报告;对于坐标系不符合二次调查规定的80坐标系的,支持将其数据转为80坐标;可通过定制开发和扩展支持多格式空间数据的读写及浏览。
1.数据交换配置
配置数据交换参数,主要包括交换节点的名称、位置、交换方式、加密方式、出错处理等。
2.数据交换
根据要求进行交换数据的导入、导出;支持对数据的存储格式与交换格式的转换,支持对交换数据的加密和压缩;根据情况生成、提交或接收交换数据。
3.交换监控与管理
监视数据交换任务,可查看数据交换的数据内容、数据量、任务量、交换进程等交换执行情况;辅助人工处理数据交换障碍和错误;可对数据交换任务进行暂停、恢复、停止等调度;利用日志记录数据交换任务、查询统计数据交换任务、验证和校准交换数据内容的一致性等。
(十)数据分发
数据成果分发是国家级数据库管理系统的基本功能,主要包括身份注册、查询、检索、浏览、申请、审核、下载(或离线分发)、用户访问等功能。
存储网用户通过相应的授权管理和业务流程设计可以在客户端获得国家级土地调查数据库管理系统成果数据。系统支持将成果中的元数据和部分非涉密数据成果通过数据复制等技术迁移到工作网和外网网站数据交换服务器,通过对外数据服务平台实现元数据等信息服务。主要管理流程包括:用户注册、登录、元数据查询、数据申请、申请审核、审核结果通知、通知离线分发等。
存储网、工作网和外网网站系统需要利用日志记录用户、访问量、以及数据分发和数据服务的内容、对象、时间、数据量等,可以对数据服务情况进行查询、浏览、统计汇总和输出。
(十一)数据汇交服务
系统应支持将系统内通过数据交换的方式将数据汇交至金土工程和“一张图”系统。
系统数据汇交方法为:通过数据交换服务区,实现数据汇交。交换的数据内容包括国家级数据库内所有成果,交换的数据内容和数据格式可定制。系统可供交换的数据包括:
 土地利用矢量数据,包括:基础地理要素、土地利用要素、土地权属要素、基本农田要素、其他要素等二次调查要求的各个图层,为矢量数据。
 DOM数据,包括1:2000、1:5000、1:10000和1:50000 DOM数据,为栅格数据;
 DEM数据;
 元数据,是各种数据自身的描述数据,包括土地调查数据库元数据、DEM元数据、DOM元数据等,为文本数据;
 其他相关数据,包括:各地建库相关文档、验收报告、核查报告、数据汇总表格等。
系统支持汇交的数据格式为:矢量数据支持ArcGIS系列数据格式,VCT数据格式。
系统数据汇交模式为:采用网络物理隔离的方式汇交数据,如网络可以满足数据安全要求,可以通过网络报送。
(十二)系统安全管理
1.用户与权限管理
国家级成果管理系统采用严格的用户身份管理和权限分级管理机制。存储网用户限于部署有光纤端口的业务部门和院领导办公室,国家成果管理系统主体部署在SAN存储网,故其用户局限于有存储网端口用户。
国家成果管理系统需要通过用户、角色和密码管理进行身份管理,将用户身份、数据操作内容和操作功能进行绑定控制,确保数据安全。系统用户表由系统管理员在系统初始化时设定,并采用实名制、只允许在人员变动时有系统管理员进行用户表的调整。
对数据和数据库的操作权限如读、写、下载等进行严格划分,并管理员针对特定用户角色和数据内容进行派发。系统管理权限采用分级管理机制,即,一般用户权限由上级用户确定。
外网用户无特定限制,实行实名登记,用户注册后、需经过身份审核才能变成合法用户、然后获取密码,进行查询检索、数据申请。在线公开数据和元数据申请后即可下载,离线数据需通过审核通过后才能获得。
2.数据备份
管理系统应制定完备的数据库和数据备份策略,可以实现数据库的自动备份与恢复。备份需要考虑不同数据类型的数据量、不同的数据更新特征、不同数据的存储要求选择不同的备份方式和备份频率。数据备份方式应该包括整体备份、增量备份等。数据备份频率应该为年度、不定期等。如基础地理数据在一定时期内基本不存在更新问题,因此在系统数据备份策略中可以不考虑基础地理数据的更新;而对年度更新的土地利用数据,考虑到全国的数据量比较大,但是每年更新数据较小的特点,应该考虑对增量部分进行年度备份。对文档数据等不采用数据库进行管理的数据,因此需要进行定期的拷贝备份。用户也可以选择数据对象和备份方式进行数据的手动备份和恢复。
3.系统监控
数据库管理系统需有独立的系统监控模块,支持对系统和数据库状态的监控,可以:根据系统和数据库状态进行系统资源调配、数据库优化等操作;对用户的连接与状态、用户对数据访问和数据操作等进行监控,能够设置和调整系统报警规则和相应处理响应,发现恶意操作或非正常操作等问题时可采取中止连接、中止操作等措施;对外部组件注册情况和工具用户使用情况进行监控。内部网站和外部网站系统需要监控用户登录、数据下载等情况。
(十三)系统管理与维护
1.数据字典管理
管理系统需要对元数据标准、土地利用分类标准、系统初始用户、部门名称、操作权限类型、各类数据库标准、数据密级、各级行政代码、开发区类型、专题分类目录等需要统一规范的对象,通过数据字典进行统一管理。管理员利用系统提供对数据字典的添加、保存、输出、修改功能。维护管理一个数据字典内的字典项,增加、删除、修改字典项内容。系统需提供数据字典的版本管理。
2.系统设置
可针对不同用户或数据类型分配不同的物理存储空间,配置物理数据库的位置,配置数据库连接参数,数据库配置参数、网络连接参数、设置外部组件注册目录等。
3.系统其他管理与维护
主要包括创建数据库索引表、编辑索引、删除索引等。
4.数据迁移和归档管理
系统需要根据数据使用状况和数据量,制定数据的迁移和归档管理策略,建立高效数据管理机制,提高系统整体运行效率。
5.日志管理
日志管理详细记录系统运行状态。对于重要的操作,如数据的入库操作、数据的输出操作、数据的编辑处理等,均需要记录在日志中,具体功能包括日志的查询、归档、清除、恢复归档文件等。
 可以根据用户名、操作类型、操作时间进行日志信息查询;
 可以对用户访问情况、数据访问情况、数据交换情况、数据更新情况、数据编辑处理情况等进行日志检索和统计汇总;
 支持对日志的删除和归档等管理维护。
八、主要成果
(一)数据成果
二次调查将取得数据成果,根据不同的内容和应用需求分别存放在数据存储系统中,采用大型关系型数据库进行管理,数据容量预计在150TB以上。数据还将备份存储于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数据成果主要包括以下两类。
1.经过整合的2864个县级土地调查原始数据成果,包括内部格式数据和VCT交换格式数据。
2.第二次土地调查国家级数据库,以统一的格式和标准,进行有效组织的,集成化的包括图形、影像和属性为一体的应用数据库。
(二)软件成果
1.国家级数据库管理系统:包括二次调查国家级数据库管理系统源代码和安装程序。系统主要由数据入库子系统、数据管理子系统、数据更新子系统、数据备份子系统以及数据应用子系统等构成。
2.系统软环境:主要包括由操作系统软件、数据库软件、存储平台软件和GIS平台软件等组成的综合系统软环境。
3.数据上报更新软件等辅助应用软件成果。
(三)硬件成果
硬件成果主要包括与软件系统共同支持和维护系统运行的硬件组成环境。包括服务器、数据存储设备、网络通讯设备、网路安全设备和输入输出设备等。
(四)文档成果
主要包括数据库建设文档、管理系统开发文档及其他文档。
1.数据库建设文档:
(1)《第二次土地调查国家级数据库建设技术报告》
(2)《第二次土地调查国家级数据库建设工作报告》
(3)《第二次土地调查国家级数据库入库数据质量检查报告》
(4)《第二次土地调查国家级数据库成果测试报告》
2.管理系统开发文档:
(1)《第二次土地调查国家级数据库管理系统需求分析》
(2)《第二次土地调查国家级数据库管理软件系统总体设计》
(3)《第二次土地调查国家级数据库管理软件系统详细设计》
(4)《第二次土地调查国家级数据库管理系统用户手册》
3.其他文档:
(1)《第二次土地调查国家级数据库成果分析报告》
(2)《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上报及更新报告》
(3)《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上报及更新组织实施建议》
九、组织实施
(一)实施计划
1.实施阶段划分。
国家级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建设周期为两年,分5个建设阶段。
(1)准备和设计阶段。
进行项目总体规划,编制总体方案和有关技术要求,准备和开展各部分任务的招投标工作,包括:软硬件采购招标、系统开发招标和数据库建设承担队伍招标,其中系统开发招标进行原型测试。
(2)需求分析和详细设计阶段。
全国土地调查办与项目承担单位共同组织有关专家和设计单位进行用户需求分析,并进行数据库结构设计和系统功能详细设计,提交论证和确认后实施。
(3)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建设阶段。
由中标方和项目工作组共同完成数据库及系统建设任务。数据库建设承担队伍根据设计方案分批开展数据整合入库工作;系统建设单位进行程序开发和功能实现;委托研究机构进行数据同步更新等关键技术研究;根据系统建设总体规划进行软硬件设备采购,并组织系统建设单位,搭建系统运行环境。
(4)系统集成阶段。
由系统建设单位按计划完成硬件系统、数据库、应用软件系统和安全系统的部署、集成、安装和调试工作。
(5)系统测试和验收。
按照测试计划,在单元测试基础上,由监理单位、系统建设单位和项目工作组,通过在实际运行环境中的实际运行,全面考验数据库及系统建设是否达到设计目标。经评估,完成最终验收。
2.进度计划
国家级数据库及系统建设进度计划表
项目任务 2007年下半年 2008年上半年  2008年下半年 2009年上半年  2009年下半年
项目总体规划,编制总体方案和有关技术要求  
项目开发和集成单位招标        
需求分析和详细设计          
关键技术研究
国家级数据库建设          
系统程序开发及功能实现
软硬件设备采购与系统运行环境建设          
数据上报及更新试点
系统集成
系统运行测试及验收
(二)管理制度
1.决策制度
制订详细的决策制度来保证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组讨论做出的决定能及时请示汇报相关单位并形成纪要存档。各个环节的重要决策要有书面文件汇报。
2.交流制度
项目组内部要充分交流,交换意见。项目组与需求方之间也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充分交流,交换意见。项目组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汇报进展,听取有关领导的指导意见。交流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澄清,并及时制定办法。
3.问题与争议管理办法
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早报告,报告方式可以是口头汇报或以书面形式汇报,视问题的严重情况而定。需要制定详细的问题与争议管理办法,以便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争议问题时及时向相关单位汇报,请示解决办法。
4.计划管理
在项目实施工作开始之前要提交项目实施总体计划。各个阶段要有阶段计划。项目总体计划包括进度计划、沟通计划、文档计划、测试计划、上线计划和培训计划等。
5.质量检查制度
国家级数据库的质量是本项目组织实施确保的重要目标,对这么大数据量的数据整合集成,必须强化控制措施的力度,制订可行的检查制度;结合“三检一验”办法,落实全员、全过程的质量跟踪。
6.资料与档案管理制度
土地调查成果数据库和正射影像数据等是重要基础数据,数据成果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和法规。各承担单位应高度负责,精心保管调查成果和资料,并妥善使用有关资料,不得造成资料的损坏和遗失,派专人负责办理交接手续,不得擅自转借第三者或用于其他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