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苏丹工作的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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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苏丹工作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苏丹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苏丹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7年2月8日 生效日期1986年6月24日)
  根据一九七0年八月十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共和国政府签定的文化和科学技术合作协定,为了加强和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友好协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共和国政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苏丹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苏丹方)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三十人左右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厨师等)赴苏丹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苏丹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并交流科学和学术经验。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阿布欧舍医院。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药品、器械、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由苏丹方供应。为保证医疗队工作的正常进行,中方每年向苏丹方赠送价值十万元人民币的药品、器械,由医疗队保管使用,苏丹方负责办理报关、提取手续并支付各种税款和费用。

  第五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苏丹工作期间的生活和工作条件以及生活费的支付办法,按本议定书“附件”规定办理。该“附件”为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苏丹工作期间,免除他们的直接税款,苏丹方应为医疗队开展工作提供方便。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方和苏丹方规定的假日,每工作二十二个月后享有二个月的休假,休假期间生活费照发,其标准按议定书“附件”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应尊重苏丹的法律及其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九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议定书自一九八六年六月二十四日开始生效,为期两年。

  第十一条 如苏丹方要求延长期限,应至少在本议定书期满前六个月通知中方。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七年二月八日在喀土穆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件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苏丹共和国政府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苏丹          苏丹共和国卫生公共
   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福利部部长
      刘 华               侯赛因·苏莱曼·
     (签字)               阿布·萨利赫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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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法规审查有关工作程序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法规审查有关工作程序规定的通知

国办函[2002]26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确保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的质量,维护国务院立法工作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有关规定和国务院领导同志有关批示精神,现就法规审查的有关工作程序规定如下:
一 国务院法制办起草或者审查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对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的不同意见,国务院法制办要认真研究并按照公文处理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协调,力求达成一致;经协调,达不成一致的,要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向国务院分管领导同志报告,请国务院分管领导同志协调。
二 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前或者采用传批方式报请国务院领导同志审批前,国务院法制办要蒋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及说明送国务院办公厅有关秘书局,由秘书局就是否符合国务院领导同志有关指使精神等进行复核。
三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修改的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报请国务院总理签署议案或者予以公布前,或者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采用传批方式报请国务院领导同志审批前,国务院法制办要先送起草部门和相关部门复核。
起草部门和相关部门对修改后的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提出复核意见,要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签发;未按时限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没有不同意见。
国务院法制办对起草部门和相关部门提出的意见,要认真加以研究;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按规定与有关部门进行协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国务院法制办负责报告,有关部门在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审批过程中不得再提出不同意见;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国务院法制办在报告中要反映有关部门的不同意见和理据,提出解决方案,报请国务院领导同志裁决。
四 根据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国务院部门职权划分、管理体制等事项由国务院规定;对这些事项,国务
院已经作出决定的,国务院各部门不得再通过任何途经提出不同意见。
五 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审定的法律草案、行政法规付印前,由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务院办公厅有关秘书局共同负责文字核校。
六 对违反本规定的,国务院办公厅将通报批评。

国务院办公厅
二OO二年三月二十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统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统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特 急 国质检办函〔2007〕8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自专项整治行动开展以来,各地质检部门认真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及时上报工作情况和统计报表,为总局了解掌握全系统工作进展情况奠定了良好基础。为进一步做好专项整治行动统计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10类重点产品生产企业建档
为确保家用电器等10类重点产品生产企业在年底前100%建档,建档范围明确为10类重点产品中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CCC认证目录(见附件1)范围内的企业; 对已取得或正在申办生产许可证或CCC认证的企业,视同建档,并按档案报表完善数据; 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或CCC认证的企业,开展清查,摸清底数,逐一建立质量档案。在建档过程中, 对于尚未取得组织机构代码的企业(包括无证),按无组织机构代码企业的企业质量档案报表填写, 标准表格现已上网,各局可下载安装或在线使用,企业也可自行下载打印。在清查过程中,对有条件获证的,要采取措施督促企业尽快取证;对经帮扶仍达不到获证条件的,要及时采取措施责令停产、转产; 对有制假制劣行为的,要依法查处, 予以坚决取缔。
二、关于食品生产企业取得QS证和食品小作坊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问题
总局在已经掌握情况的基础上对专项行动以来各地上报的食品生产企业取得QS证和食品小作坊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相关统计数据进行了调整(见附件2、附件3)。请各地方局食品处及时对涉及本地的数据进行核实,如发现数据不准确、有误,要尽快组织力量查清,并及时反馈总局食品司和执法司。
三、关于严格统计纪律
各地方局要高度重视统计工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把关,各相关处室要密切配合,确保统计数据准确无误,按时按要求上报。

附件:1. 10类重点产品列入生产许可和CCC认证目录
2. 各省(区、市)完成食品生产企业100%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目标进展情况
3. 各省(区、市)完成食品小作坊100%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目标进展情况



二〇〇七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1:
10类重点产品列入生产许可和CCC认证目录

类别序号 产品类别 品种序号 产 品 名 称 管理方式

1 家用电器 1 电热毯 生产许可
2 家用电冰箱和食品冷冻箱 CCC认证
3 电风扇
4 空调器
5 电动机-压缩机
6 家用电动洗衣机
7 电热水器-贮水式热水器
8 电热水器-快热式热水器
9 室内加热器
10 真空吸尘器
11 皮肤和毛发护理器具
12 电熨斗
13 电磁炉
14 电烤箱(便携式烤架、面包电烤器及类似烹调器具)
15 电动食品加工器具(食品加工机(厨房机械))
16 电灶、灶台、烤炉和类似器具(驻立式电烤箱、固定式烤架及类似烹调器具)
17 微波炉
18 吸油烟机
19 液体加热器
20 冷热饮水机
21 电饭锅
2 儿童玩具 1 童车类产品 CCC认证
2 电玩具类产品
3 塑胶玩具类产品
4 金属玩具类产品
5 弹射玩具类产品
6 娃娃玩具类产品
3 劳动防护用品 1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生产许可
4 汽车配件 1 内燃机 生产许可
2 汽车V带
3 橡胶密封制品
4 机动车制动液
5 摩擦材料
6 铅酸蓄电池
7 机动车轮胎(汽车、摩托车) CCC认证
8 机动车辆整车(汽车、摩托车)
9 机动车零部件(包括汽车及摩托车、灯具产品、CCC认证、回复反射器、制动软管、后视镜、喇叭;汽车门锁及门铰链、内饰材料、安全带、座椅及头枕、行驶记录仪、车身反光标识、防盗报警系统)
10 安全玻璃
5 低压电器 1 漏电保护器 CCC认证
2 断路器
3 熔断器
4 低压开关(隔离器、隔离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
5 低压电器 5 其他电路保护装置 CCC认证
6 继电器
7 其他开关
8 其他装置(电动机起动器等)
9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
6 建筑钢材 1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 生产许可
2 冷轧带肋钢筋
3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
7 人造板 1 人造板 生产许可
8 扣件 1 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 生产许可
9 电线电缆 1 电线电缆(架空绞线、漆包圆绕组线、塑料绝缘控制电缆、额定电压1kV和3kV挤包绝缘电力电缆、额定电压6kV和35kV挤包绝缘电力电缆、架空绝缘电缆) 生产许可
2 电线组件 CCC认证
3 矿用橡套软电缆(采煤机用橡套)
4 矿用橡套软电缆(矿用移动橡套软电缆)
5 矿用橡套软电缆(矿用电钻电缆)
6 矿用橡套软电缆(矿工帽灯电线)
7 铁路机车车辆用电线电缆(天然丁苯橡皮绝缘电缆)
8 铁路机车车辆用电线电缆(氯磺化聚乙烯绝缘电缆)
9 铁路机车车辆用电线电缆(乙丙绝缘电缆)
10 铁路机车车辆用电线电缆(交联聚烯烃绝缘电缆)
11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聚氯乙烯绝缘无护套电缆电缆)
12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聚氯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电缆)
9 电线电缆 13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聚氯乙烯绝缘软电缆电线) CCC认证
14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聚氯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电梯电缆和挠性连接用电缆)
15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聚氯乙烯绝缘耐油聚氯乙烯护套软电缆)
16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安装电缆)
17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屏蔽电缆)
18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线电缆(耐热橡皮绝缘电缆)
19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线电缆(橡皮绝缘电焊机电缆)
20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线电缆(橡皮绝缘电梯电缆)
21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线电缆(通用橡套软电缆电线)
22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线电缆(橡皮绝缘编织软电缆)
23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线电缆(特软电缆)
10 燃气器具 1 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 生产许可
2 家用燃气灶具
3 燃气调压器(箱)


附件2:
各省(区、市)完成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100%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目标进展情况

省(区、市) 企业数(个) 取证数(个) 比重(%)
北京 1938 1048 54
天津 1102 1003 91
河北 6313 6020 95
山西 2330 1515 65
内蒙 2278 1828 80
辽宁 5669 3586 63
吉林 2968 2907 98
黑龙江 5246 4910 94
上海 2443 1418 58
江苏 12310 7035 57
浙江 6405 5017 78
安徽 6022 5476 91
福建 4748 3196 67
江西 5730 3066 54
山东 8936 8085 90
河南 5800 5648 97
湖北 4588 4519 98
湖南 5129 4415 86
广东 6924 6171 89
广西 2492 2145 86
海南 642 428 67
重庆 1966 1900 97
四川 6632 5447 82
贵州 1805 1120 62
云南 3371 2530 75
西藏 63 34 54
陕西 3048 1933 63
甘肃 1347 1281 95
青海 215 191 89
宁夏 828 727 88
新疆 2499 1706 68
合 计 121787 96305(不含换证) 79

附件3:
各省(区、市)完成食品小作坊
100%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目标进展情况

省(区、市) 小作坊数(个) 签订数(个) 比重(%)
北京 722 362 50
天津 574 334 58
河北 6710 4145 62
山西 3482 2692 77
内蒙 4918 3964 81
辽宁 4029 2806 70
吉林 2815 2478 88
黑龙江 12924 10641 82
上海 186 129 69
江苏 11366 5023 44
浙江 1640 1640 100
安徽 4454 2910 61
福建 3813 3469 91
江西 16195 8806 54
山东 4595 3066 67
河南 17737 9984 56
湖北 11647 1069 9
湖南 8821 5538 63
广东 8126 5107 63
广西 12045 11421 95
海南 815 671 82
重庆 5516 3302 60
四川 11862 9252 78
贵州 4200 919 22
云南 7693 6068 79
西藏 1158 926 79
陕西 4509 3501 78
甘肃 3231 3000 93
青海 442 106 24
宁夏 2882 2383 83
新疆 3974 3659 92
合 计 183081 119371 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