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泰安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奖惩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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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泰安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奖惩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泰政发〔2003〕 3号
 

泰 安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泰安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奖惩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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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以上各企事业单位:

《泰安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奖惩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一月十一日

 

 



泰安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奖惩规定

为有效地推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全面落实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形成全市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把安全生产工作不断推向新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考核范围: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下达安全生产指标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和省以上驻泰企事业单位。考核对象主要是各级政府、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企业法人代表;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及分管其他工作的相关负责人。市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由其主管部门或国资运营公司负责。

二、考核内容:
(一)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市安委下达的工矿商贸企业伤亡事故起数、死亡人数、重伤人数、直接经济损失;重、特大安全事故数(即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安全责任事故);道路和水上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火灾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及万元国内生产总值事故经济损失率。
(二)安全生产工作指标:
1、建立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情况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落实情况。各级、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实施情况。是否将责任目标逐级分解下达,是否每月一调度,每季一通报,年终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是否与负责人的经济利益、政治荣誉挂起钩来,奖惩是否兑现。
2、县市区、乡镇(办事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机构情况。人员配备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工作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要点,能保证正常工作经费,并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工具,能担负起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安全监督和管理的职责。
3、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情况。能针对各自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开展季节性或专业性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及时排查整改各类事故隐患。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采取切实有效的监控与整改措施,能按市安委要求和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4、建设项目“三同时”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投产的规定,年内投产使用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均应按规定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5、安全技术措施经费情况。重视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提取和使用,不断加大安全投入,逐步改善劳动条件,职工在安全卫生方面的基本权益能得到保护。积极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工作,职业危害能得到有效控制。
6、安全许可管理情况。管辖范围内没有无证制造、安装、使用、维修、改造锅炉、压力容器和起重设备的现象;没有无证生产、经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现象;能及时制止无证(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合格证)采矿和超层越界及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危险化学品和爆炸物品的现象。
7、“安全生产月”活动组织情况。深入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职工进行认真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95%以上。
8、信息统计报告情况。积极完成市政府、市安委部署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及时反馈安全生产信息,按时报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各类事故速报、月报、年报及时准确,无瞒报、拖报事故现象。
9、安全事故处理情况。充分运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来促进安全生产工作,对企业发生的死亡事故,能按有关规定查清原因,分清责任,严肃处理,及时结案通报,从中汲取教训;不断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树立典型,推动工作。
10、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情况。能每季召开一次会议,总结部署工作,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能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督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共同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三、考核工作程序:
(一)每年年初,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省和市政府的要求,提出全市本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分解下达各考核单位;
(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当年工作任务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指标和考核评分标准;
(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各考核单位的安全生产每月进行一次情况调度,每季进行一次情况通报;
(四)年终,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对各考核单位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依据。

四、奖惩:
(一)被考核单位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工作指标的完成情况,作为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记入档案;
(二)每年考核结束后,对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未突破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且工作指标经考核达到80分以上,单位考核评分在前15名及县市区政府排名在前两名的,由市政府授予先进集体荣誉称号;先进集体的一名负责人由市政府授予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负责人,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后给予记功以上奖励;
(三)突破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或发生重大以上安全事故的,取消被考核单位评选先进单位资格;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取消评选先进个人和劳动模范资格;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被考核单位可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考核奖惩办法。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1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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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4〕114号




关于同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复函
辽宁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创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请示》(辽环发〔2004〕2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进行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以下简称示范园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按照《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待示范园区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后,再按规定程序申请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命名。

  二、示范园区建设应以循环经济和生态工业理论为指导,充分利用解决区域环境问题的实际经验,以实际项目为基础,依托核心企业,构建和完善生态工业链条,重点先行、分步实施。通过示范园区建设,最终实现园区污水“零排放”和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

  三、你局应商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加强对示范园区建设的指导与协调,制定促进示范园区建设和发展的相关政策,采取切实可行的扶持措施,支持示范园区的发展。

  四、请按我局《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申报、命名和管理规定(试行)》的有关要求,向我局报送示范园区建设的进展情况。

  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哈尔滨市公益文化事业捐赠办法》的通知

中共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哈尔滨市公益文化事业捐赠办法》的通知

哈厅字〔2011〕16号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哈尔滨市公益文化事业捐赠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7月11日



哈尔滨市公益文化事业捐赠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益文化事业捐赠工作的管理,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维护捐赠人和受赠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文化事业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办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 》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依法成立的公益性文化社会团体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益文化事业的捐赠,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捐赠为名组织摊派、变相摊派或从事营利活动;不得挪用、侵占捐赠款物。  

  第四条 捐赠财产应当是捐赠人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第五条 公益文化事业捐赠范围:  

  (一)对国家鼓励发展的交响乐、歌舞、话剧、京剧评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等文艺表演团体的捐赠;
  (二)对公益性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的捐赠;
  (三)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四)对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承办的社会公益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五)对涉及全市性的大型公益文化活动的捐赠;
  (六)对社区公益文化基础设施建设的捐赠;
  (七)捐赠人与受赠人达成的对公益文化事业的其他捐赠意向。

  第六条 公益文化事业捐赠主要用于以下用途:

  (一)公益性文化艺术生产创作的奖励与补助支出;
  (二)公益文化基础设施建设的维修和改造;
  (三)重点文物单位的保护和修缮;
  (四)大型公益文化艺术活动的补助支出;
  (五)公益文化事业的其他用途。

  第七条 捐赠人对公益文化事业有捐赠意向,经市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由捐赠人与受赠人签订捐赠协议,明确捐赠财产种类、数量、价值、质量、用途和有关要求等事项。
  受赠人接收捐赠,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市财政部门申请代开《黑龙江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第八条 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受赠人。

  第九条 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有权向受赠人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受赠人应当如实答复。

  第十条 受赠人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受赠财产的保值增值。
  对于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受赠财产,受赠人可以变卖,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应当用于捐赠目的和用途。

  第十一条 受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约定使用捐赠财产,未征得捐赠人许可,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性质及用途。

  第十二条 受赠人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受赠财产使用制度,及时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市有关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十三条 纳税人对公益文化事业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时按相关规定予以扣除。

  第十四条 鼓励社会力量对公益文化事业进行捐赠,对有突出贡献的捐赠人,由市委、市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区、县(市)公益文化事业捐赠,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