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设立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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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设立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设立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的通知



教人〔2004〕7号


  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教育部所属部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04〕83号),经部党组研究决定,设立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根据教育部制定的方针、政策和评估指标体系,具体实施高等学校教学、办学机构教学和专业教学工作的评估;开展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及评估工作的政策、法规和理论研究;开展有关评估的培训和对外交流等方面工作。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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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主题实践活动
加强检察机关党员队伍建设

广东省五华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梁振悦

按照省委的部署,今年在县以上机关开展“三服务一促进”(即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服务大局,促进社会和谐)主题实践活动。这次主题实践活动,是“排头兵”实践活动的延伸和深化。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新形势下要实现检察工作又好又快发展的目标,笔者认为,要以“三服务一促进”主题实践活动为契机,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发扬务实创新的工作精神,立足以人为本,树立“六种意识” ,加强检察机关党员队伍的建设。
一是要自觉树立党员意识,始终做到立场坚定、对党忠诚。树立党员意识,就是要牢记自己的党员身份,牢记党员的责任,始终站在党的立场上,坚定不移地维护党的利益。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确保在理想信念上不含糊、不动摇,时时处处把共产党员的先进性体现出来。首先要深刻认识共产党员的使命,进一步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正确运用人民赋予的权力,把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保持公仆本色,以实际行动实践党的宗旨。其次要爱岗敬业,勤奋学习,开拓进取,埋头苦干,努力创造一流的业绩,为群众作出表率。检察机关的每一位党员都要做学习的模范、工作的模范,认真落实院党组的各项工作决定,认真做好院党组部署的各项活动,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精一行。再次,想问题办事情都要从党和国家、人民的利益出发,要顾全大局,甘于吃亏,先公后私,公而忘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无私奉献,甘做铺路石,不管处于什么位置,都应当为党的事业恪尽职守,不求索取,但求奉献。
二是要自觉树立学习意识,始终做到勤奋好学、业精技强。检察工作要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关键在于提高队伍的素质。因此,全体党员要在学习方面培养自觉性,不断给自己“充电”。少交际,多读书,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自觉把学习作为一种兴趣和精神需求,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达到学以致用要结合主题实践活动,大兴学习之风,营造学习气氛,推进学习型检察院、学习型科室和学习型检察官建设。要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苦练基本功,把学习的体会和成果转化为谋划工作的思路、促进工作的措施、驾驭工作的本领,不断提高个人综合素质。学习远非仅仅事关个人,而是事关整个社会和国家,是关系到我们国家能否兴旺发达和中华民族能否永葆活力,关系到检察机关能否真正担负起法律监督重任的大事。因此,检察机关的全体党员都要珍惜每次集中学习提高的大好机遇,真心实意地学,下苦功夫学,求真务实地学,真正学懂弄通,在真学、真懂、真信、真用上下功夫,切实把学习作为一项份内工作看待,养成自觉学习的良好习惯。
  三是要自觉树立实干意识,始终做到求真务实、注重实效。检察机关的每一位党员要在各自的岗位上成为肯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模范。肯干事就是有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要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责任意识,艰苦奋斗、脚踏实地、埋头苦干,用好的作风创造出让人民满意的业绩来;能干事就是具备干事创业的能力和水平。检察工作的发展正面临一些难啃的硬骨头,涉及到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每位党员应勇于面对现实,承担责任,在解决这些重大疑难问题中干出成绩来;干成事就是办的事有效益、有实惠。我们干事创业要务求实效。要坚持把司法为民的要求化作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具体行动,切实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牢固树立“崇商重企”的理念,着力为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重视查办侵犯群众利益的案件,对严重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杀人、放火、抢劫、抢夺和盗窃、毒品犯罪要依法快捕快诉;重视查办对征地拆迁、制售伪劣食品药品、坑农害农、重大安全事故和破坏资源、破坏环境的犯罪案件;重视查办损害妇女儿童、残疾人员、农民工等社会弱势群体权益的犯罪活动;重视畅通群众信访渠道,对来访群众反映诉求,做到热情、文明接待,不冷漠、不推诿,依法及时办好关系人民群众最直接、最现实的切身利益的案件。积极开展带案下访、接访、巡访活动,主动上门接待信访群众,把影响稳定的因素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四是要自觉树立创新意识,始终做到奋发有为、勇创一流。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更是检察机关发挥职能的内在动力。所谓创新精神其实就是一种勇于突破已有认识和做法的意识。有了创新精神,才能有创新行为,进而才能获得创新能力。21世纪是知识经济时代,知识经济的本质就是要求创新,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能否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决定着检察工作的优劣和检察事业的发展。实践充分说明,许多事情不怕做不到,就怕想不到;只有敢为人先、争创一流的信念,才有敢为人先、争创一流的信念,才有敢为人先、争创一流的行动和成效。每个党员要有开拓创新、敢为人先、争创一流的精神,有不怕困难、自强不息、坚韧不拔的精神,有讲求科学、真抓实干、永不懈怠的精神,有一股不达目标不罢休的闯劲和锐气,永葆共产党人的蓬勃朝气、昂扬锐气、浩然正气。这样我们才能长期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大力推进观念创新、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努力使各项检察工作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
五是要自觉树立节俭意识,始终做到艰苦奋斗、克勤克俭。古人云“享乐销骨,安逸铄志”“历贤前贤国与家,成由勤俭败由奢。”充分昭示了中华民族世代相传的艰苦创业精神。艰苦奋斗是我们党的传家宝,是共产党员的政治本色。1949年3月,毛泽东同志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明确了“两个务必”,即“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使同志们继续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胡锦涛同志在西柏坡学习考察时,再次强调“两个务必”不能丢。张德江同志在省委九届三次全会上向全省党员提出,要居安思危,力戒骄满;真抓实干,力戒空谈;修身立德,力戒浮躁;艰苦奋斗,力戒奢靡;和衷共济,力戒涣散。这“五个力戒”,把贯彻“两个务必”的要求具体化。艰苦奋斗有非常现实的意义, “涓涓细流汇成大河”,每个党员平时能够珍惜每一滴水,每一度电,日积月累,长期下去就是一个不小的数字。因此,全体党员要以院为家,时刻牢记“两个务必”,做到“五个力戒”,继续发挥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精神,切实珍惜和科学使用有限的财力,坚决反对铺张浪费和大手大脚,要大力建设节约型检察院、节约型科室,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六是要自觉树立廉政意识,始终做到秉公执法、廉洁从检。党和人民赋予了检察机关相当重要的法律监督权力。这些权力用好了,就能更好地建设社会、服务人民;用不好,就有可能破坏党和国家的形象,甚至贻害百姓。因此,每个党员必须提高自觉性,不断提高自律和自控意识,增强自我约束的能力,坚持做到“三慎”:慎初。凡事初为始,要慎重于初。检察机关的党员干部绝不能心存侥幸,存有“下不为例”的观念,要做到慎初,抗得住生活中的寂寞,抗得住物质上的清贫,抗得住酒色利诱的诱惑,抗得住不正之风的袭击,抗得住庸俗关系的腐蚀;慎微。对于党员来说,主要是慎小事、慎小节,重点是慎习惯、慎嗜好。习惯和嗜好看似小事、小节,但把握不好,可能祸及终身,小则伤身,大则丧志,重则丧命。所以对每个党员来说,小事、小节并不小,小事、小节中有政治、有方向、有形象、有人格。一个在小事、小节上过不了关的党员干部,也很难在大事、大节上过得硬;慎独。就是在无人监督而有利可图的情况下,能谨慎不苟。要培养和锻炼自己的自控能力,坚守三条防线:防微杜渐,拒腐蚀永不沾的思想防线;近钱财而不贪,近酒色而不迷的道德防线;照章办事,不因私废法的法纪防线。做到行所当行,止所当止,慎独不越轨,常思为检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常排非分之想,珍惜检察职业,正确把握人生,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




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


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中发[200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
  为了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探索建立规范的农村税费制度、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的有效办法,党中央、国务院决定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
  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是关系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大问题。我们党历来十分重视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农民的关系,注意保障农民利益,在农村实行休养生息的政策。特别是改革开放后,通过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调整农产品价格和购销政策,改善农村分配关系,采取一系列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措施,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保持和发展了农村好的形势。
  但是,现行的农村税费制度和征收办法还不尽合理,农民负担重、收取税费不规范的问题仍然存在。有些地方和部门不顾国家三令五申,随意向农民伸手,面向农民的各种收费、集资、罚款和摊派项目多,数额大;有些地方虚报农民收入,超标准提取村提留和乡统筹费,强迫农民以资代劳;有些地方违反国家规定,按田亩或人头平摊征收农业特产税和屠宰税;有些部门要求基层进行的各种名目的达标升级活动屡禁不止,所需资金最后摊派到农民身上;有些地方基层干部采取非法手段强行向农民收钱收物,酿成恶性案件和群体性事件。这些问题,严重侵害了农民的物质利益和民主权利,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伤害了农民对党和政府的感情,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对于这些问题,必须通过深化改革,从根本上加以解决。
  当前,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农产品供给出现了阶段性、结构性和地区性过剩,农产品卖难,价格下跌,对农民收入影响很大。由于整个国民经济正处在结构调整时期,乡镇企业的发展速度放慢,效益下降,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的难度增大,农民从二、三产业得到的收入也受到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增加农民收入,关键是要适应农业发展新阶段的要求,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开辟农民增收的新途径和新领域,但这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
因此,为了保护农村生产力,实现农村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必须注意对农民多给予、少索取,整个国民收入分配要在较长的时间内向农民倾斜,并且要突出地抓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让农民得到更多的实惠。只有减轻农民负担,才有利于农民增收,使农民有能力和积极性进一步增加投入、发展生产,才能真正提高农村购买力,扩大农村需求,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推进农村税费改革,事关9亿农民的切身利益,是规范农村分配制度,遏制面向农民的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各种摊派,从根本上解决农民负担问题的一项重大措施。积极稳妥地搞好这项改革,用规范的分配方式控制农民负担,体现农民应尽的义务,既可以把基层干部从收粮收款中解脱出来,改善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又有利于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促进农村基层政府转变职能,精简机构。各级党委、政府务必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进行农村税费改革的重大意义。
  农村税费改革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涉及各方面利益,是农村分配关系的一次重大调整,必须周密部署,统筹安排。我国地域广袤,各地情况千差万别,农村税费改革不仅要有全国统一的政策,而且要允许各地结合本地情况,实行分散决策。同时,这项改革是在过去问题积累多年、积累较深,在当前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又很困难的情况下进行的,精简乡镇机构和压缩人员、调整支出结构等许多问题,解决起来有一个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农村税费改革一定要有组织、有步骤地推进,通过试点积累经验,完善政策,为全面实施改革创造条件。
  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推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规范农村税费制度,从根本上治理对农民的各种乱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进一步巩固农村基层政权,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长期稳定。
  按照上述指导思想,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从轻确定农民负担水平,并保持长期稳定。坚决取消对农民的各种乱收费,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农民的承受能力,从轻确定负担水平,给农民以更多实惠。新的农民负担水平一经正式确定,要保持长期稳定。
  (二)妥善处理改革力度与各方面承受能力的关系。在保证农民负担有明显减轻的前提下,注意兼顾其他方面的承受能力,使地方政府特别是乡镇政府和基层组织能够正常运转。
  (三)实行科学规范的分配制度和简便易行的征收方式。采取以农业税收为主的方式,把农民负担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管理轨道。实行符合农民意愿、能够为农民所接受的税收征收办法,便于基层操作和群众监督。
  (四)统筹安排,抓好改革试点的配套工作。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要与精简乡镇机构、完善县乡财政体制和健全农民负担监督机制结合进行。试点地区要转变政府职能,精简机构,压缩人员,量入为出,调整支出结构,减少政府开支。
  三、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是:取消乡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屠宰税;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政策;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
  (一)取消乡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乡统筹费后,原由乡统筹费开支的乡村两级九年制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和民兵训练支出,由各级政府通过财政预算安排。修建乡村道路所需资金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村级道路建设资金由村民大会民主协商解决,乡级道路建设资金由政府负责安排。农村卫生医疗事业逐步实行有偿服务,政府适当补助。取消在农村进行教育集资。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由财政预算安排。所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涉及农民的集资项目,要一律取消。
  (二)取消屠宰税。
  (三)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为了减轻农民的劳务负担,防止强行以资代劳,农村税费改革后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村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村级道路、植树造林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需劳务,实行一事一议,由村民大会民主讨论决定。村内用工实行上限控制。除遇到特大防洪、抢险、抗旱等紧急任务,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外,任何地方和部门均不得无偿动用农村劳动力。试点地区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的具体步骤由当地党委、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可以一步到位,也可以逐步取消。
  (四)调整农业税政策。农业税按照农作物的常年产量和规定的税率依法征收。常年产量以1998年前5年农作物的平均产量确定,并保持长期稳定。调整农业税税率,将原农业税附加并入新的农业税。新的农业税实行差别税率,最高不超过7%。试点省份的具体适用税率和农业税征收总额,由国务院确定;省级以下试点地区的具体适用税率和农业税征收总额,由省级和省级以下政府按照比现行农民税费负担明显减轻的原则逐级核定。贫困地区的农业税税率要从低确定。农民承包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的,计税土地为第二轮承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生产的,计税土地为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计税土地发生增减变化,农业税应当及时进行调整。现行农业税减免政策基本维持不变。
  征收牧业税的地区,取消屠宰税、乡统筹费等税收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集资后,牧业税的负担按照略低于新的农业税负担的原则确定。具体办法由试点地区省级政府制定。
对不承包耕地的渔民的税费政策调整,由试点地区省级政府参照上述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制定具体办法。
  (五)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按照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不重复交叉征收的原则,对在非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继续征收农业特产税。对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可以由试点地区省级政府决定只征收农业税或只征收农业特产税;也可以决定在农业特产品集中产区只征收农业特产税,在其他地区只征收农业税。对部分在生产、收购两个环节征税的农业特产品,要积极创造条件,合并在生产或收购一个环节征收。农业特产税税率按照略高于农业税税率的原则进行适当调整。
  (六)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办公经费,除原由集体经营收入开支的仍继续保留外,凡由农民上缴村提留开支的,采用新的农业税附加方式统一收取。农业税附加比例最高不超过农业税正税的20%,具体附加比例由省级和省级以下政府逐级核定。用农业税附加方式收取的村提留属于集体资金,实行乡管村用,由乡镇经营管理部门监督管理。村内兴办其他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需资金,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村提留,实行一事一议,由村民大会民主讨论决定,实行村务公开、村民监督和上级审计。对村内一事一议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实行上限控制。
  原由乡村集体经营收入负担村提留和乡统筹费的,农村税费改革后可以采取适当方式继续实行以工补农。对不承包土地并从事工商业活动的农村居民,可以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经过村民大会民主讨论确定,在原乡统筹费和新的农业税附加的负担水平内向其收取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村内集体公益事业。
  农业税及其附加是征收实物还是征收代金,由试点地区省级政府自行确定,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农业税及其附加统一由财政或税务征收机关负责征收,也可以由粮食部门在收购粮食、结算粮款时代扣代缴。
  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配套措施
  (一)规范农村收费管理。试点地区要对现行涉及农民负担的各种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整顿。今后,地方和部门无权设立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项目。坚决取消涉及农民的各种摊派和达标升级活动。对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整顿,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对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要制定专门管理办法。
  (二)精简乡镇机构和压缩人员。农村税费改革后,县、乡政府因收入减少影响的开支,主要通过转变政府职能、精简机构、压缩财政供养人员、调整支出结构等途径解决。要按照政企分开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合理设置乡镇机构,严格核定人员编制,提倡党政干部交叉任职。适当合并现有乡村学校,对教师队伍进行必要的整顿和压缩。
  (三)改革和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根据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要求,明确划分县、乡政府事权和财权。新增的农业税收入原则上留给乡镇财政,省、市财政要加大对财政困难和贫困地区县、乡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保障基层政府履行职能所需支出。
  (四)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督机制。要向社会公布取消专门面向农民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涉及农民的集资项目。对涉及农民的收费,要公布项目和收取标准,接受农民和社会监督。取消各种不利于控制和减轻农民负担的干部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标。加强对违反规定加重农民负担行为的社会舆论监督。制定加重农民负担的处罚办法,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
  (五)抓紧制定改革的配套文件。有关部门和地区要制定相应的配套文件,保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在试点期间,要抓紧做好有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准备工作。
  五、加强对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领导
  搞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意义重大。各级党委、政府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农村税费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复杂性,充分估计试点过程中的工作难度,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负起全面责任。试点地区的政府要专门成立农村税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抽调得力人员,专管这项工作。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基层和农民意见的基础上,按照本通知精神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改革试点方案,将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要带头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农村税费改革的精神,积极支持和配合搞好试点工作。要适应改革要求,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工作方法和有关政策,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的方针,可办可不办的事情不办,能缓办的事情缓办,决不能用牺牲农民利益的办法求得事业发展。
  中央确定在安徽省以省为单位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少数县(市)试点,具体试点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决定和负责,试点方案报中央备案。全国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在试点的基础上摸清情况,积累经验,逐步推开。暂未实行农村税费改革的地方,要继续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有关税费政策和中央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规定,进一步稳定并降低农民的现有负担水平。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及其办公室要认真审核试点省份的改革试点方案,加强对各地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指导,并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农村税费改革的宣传和干部培训工作。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方,要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特别是广大农民进行深入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使这项改革得到社会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使农民能够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对干部进行培训,使他们准确地掌握中央的政策,严格依法办事,确保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中共中央
                                     国 务 院
                                    2000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