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做好教育系统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及冬春季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6:19:53   浏览:90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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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做好教育系统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及冬春季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教育系统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及冬春季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近一个时期,我国相继有内蒙、安徽、湖南、辽宁等省份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禽流感防控工作,多次部署防控动物疫情和严防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近日,国务院又专门召开“全国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电视电话会议”,再次部署全国防控工作,明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健全应急机制,落实责任制,采取更加有力有效的综合措施,切实加大防控工作力度,坚决防止疫情扩散蔓延,坚决防范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打好全面预防和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战役。为加强和做好教育系统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及冬春季传染病防控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落实责任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高度重视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及学校传染病的防控工作,对当前禽流感疫情严峻性和危害性及对做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重要性、紧迫性要有足够的认识。冬春季也是呼吸道传染病的高发季节,学校是人群高度密集的场所、学生是呼吸道传染病的主要易感人群,对冬春季呼吸道传染病防控工作也应引起足够的重视,切不可麻痹松懈。普通高等学校要加强领导,明确各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领导责任及层层负责的工作机制,积极配合农业、卫生等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各项防控措施。要尽快对各类中小学防控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及冬春季传染病工作进行部署,层层落实防控工作责任,确保工作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二、切实落实各项卫生防疫措施,消除疾病发生与传播的隐患。各级各类学校要按照有关食品卫生法规文件要求,严格落实各项食品卫生制度和措施。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原料时,必须坚持采购索证制度,不得购买无检疫证明的鲜、活、冻禽及其产品。学校食堂(特别是农村中小学)自养的家禽、家畜必须按照卫生、农业部门要求进行免疫接种;校园内特别是学生学习、生活区域不得放养家禽、家畜;未经检疫的家禽、家畜不得自行宰杀加工。加工食品时要确保煮熟煮透,要保持食堂环境卫生清洁,加强学校生活饮用水水源的管理,严防各种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同时,要积极组织学生参加体育锻炼,增强体质,提高抵抗疾病的免疫能力;积极采取措施,确保教室、图书馆、食堂、宿舍、厕所等学生学习和生活场所的通风与清洁卫生,消除传染病发生和流行的条件。

  三、加强卫生宣传与健康教育工作,增强学生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各级各类学校特别是广大中小学校要利用健康教育课、班会、队会、讲座、板报、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在近期集中开展一次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及冬春季传染病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使学生了解禽流感和流感等呼吸道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和预防方法,强化防范意识。要教育学生(特别是农村中小学生)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避免与禽类近距离接触,尤其要避免接触病、死禽类,发现病、死家禽疫情,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中小学校还应利用家长会、家长学校等形式,向学生家长讲解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预防知识,并告知家长不宰杀、不销售、不贩运、不食用病、死家禽,要求家长关注学生的身体健康状况,一旦学生接触病、死家禽后出现发热、咳嗽等上呼吸道症状,要及时带学生到就近医疗机构就诊。教育部将在近期组织专家编制防控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及冬春季呼吸道传染病的科普知识,并通过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传输网络将相关教学资源送到广大农村中小学校,各农村有关学校要做好相应接收工作,充分利用这些资源对学生开展宣传教育。

  四、建立健全学校传染病疫情监控与报告制度,做到传染病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治疗。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必须尽快明确学校传染病疫情的报告人,负责学校传染病的监控与报告工作。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对辖区内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人基本情况登记造册,并逐级上报备案。要主动争取卫生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对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人进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学校传染病防控知识、监控与报告等方面的培训。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人应及时了解学生的出勤、健康情况,一旦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要及时向当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报告,并同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接到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后,应及时报告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重大疫情要向当地政府报告。

   五、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制定切实可行、具有操作性的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及呼吸道传染病防控工作指导意见,加强对各级各类学校,特别是农村中小学校的指导。同时,对学校传染病流行情况要密切关注,一旦学校发生不明原因的传染病流行事件,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在报告当地卫生部门的同时,报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取临时停课等特殊措施。

  六、加强对学校卫生防疫工作的督促检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农业、卫生等部门的联系,及时了解有关信息和动态,特别是已经发生动物疫情的地区,要保持对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高度敏感性。普通高等学校要尽快组织力量对学校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特别要对食堂采购、加工环节进行认真检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积极争取卫生部门对学校卫生防疫工作的支持和指导的同时,尽快组织力量对所辖学校食品卫生和冬春季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进行一次检查,督促学校真正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各级各类学校应按照上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的部署和要求,对落实学校食品卫生和传染病防控措施情况进行认真自查和整改,特别要加大对承包食堂采购环节、加工环节以及其他环节落实食品卫生安全措施情况的检查力度,消除有可能导致食源性疾病和呼吸道传染病传播的各种隐患,确保学校师生员工身心健康。教育部近期将对部分地区和学校落实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冬春季传染病防控措施的情况进行一次督导检查,并适时公布检查结果。


教育部
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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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财政局:

为了加强政府采购的管理与监督,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河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好向政府采购供应商的宣传工作。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

附件:《河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二OO二年七月十五日



河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采购的管理与监督,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河南省政府采购活动中发生争议、纠纷或者供应商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而引起的投诉。

第四条 各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投诉的管理,并接受上一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应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受理供应商投诉的机构名称、地址、邮编、电话、传真等,以便供应商投诉。

第六条 供应商投诉处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供应商投诉应有明确的事实证据及理由,不得虚假、恶意投诉以影响政府采购的正常工作。

第二章 投诉受理条件

第八条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事项的投诉应提供书面材料,内容包括:

(一)投诉供应商的名称、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

(二)被投诉人的单位名称或姓名等;

(三)投诉的书面材料必须有合格投标人签字和签章;

(四)政府采购活动中有关违法违纪的情况和有关材料等。

第九条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以下行为可进行投诉:

(一)招标文件存在明显歧视性规定,限制了供应商的参与;

(二)招标文件的补充或修改没有按规定的时间及方式发布;

(三)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应当自行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四)供应商认为采购过程中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向采购代理机构质疑,采购代理机构不予答复或者对答复不满意的;

(五)其他操作程序违反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的;

第十条 供应商对采购人的以下行为可进行投诉

(一)采购人组织政府采购活动,有上述第九条所述现象的;

(二)不在规定的时间签订合同的,或者签订合同时提出其他不符合招标投标文件规定的条件的;

(三)不予验收货物或消极验收货物的;

(四)供应商有证据认为采购人侵害其利益的其他行为的。

第十一条 供应商对其他供应商有以下行为的可进行投诉: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的;

(二)与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串通投标,损害其利益的;

(三)发现其他供应商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中标或成交的;

(四)发现其他供应商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机构、评委等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其他损害其利益的行为。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合格投诉,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一)非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或其他无关的人提出的;

(二)没有提供书面材料的;

(三)投诉文件没有基本的有关材料予以说明的;

(四)没有合格投标人签字和盖章的;

(五)投诉人多次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恶意投诉的;

(六)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投诉的。

第三章 投诉程序

第十三条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中招标文件及其补充文件内容提出质疑的,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前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负责组织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中的开标程序、内容等提出质疑的,应在开标后2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负责组织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供应商认为政府采购中其他情况,使其权益受到损害的,在知道或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负责组织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第十四条 被质疑人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十五条 质疑供应商对被质疑人的答复或处理结果不满意的,或者被质疑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投诉。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接受投诉时,应对投诉书内容及相关证明材料及时进行审查,凡符合投诉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并登记备案。对不符合投诉条件的,可不予受理,并向投诉人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在收到供应商投诉后30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通知投诉人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如有必要,应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处理结果。

第十八条 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政府采购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申请上一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进行督导,也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投诉处理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组织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受理供应商对采购代理机构的投诉,经查实,视情节对采购代理机构予以责令改正、警告、罚款、赔偿、暂停直至取消代理资格等处罚。

第二十一条 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对采购人有投诉事实的,经查实,视情节对单位予以责令改正、警告、赔偿等处罚。并建议纪检、监察等部门对有关人员予以党纪、政纪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受理对其他供应商的投诉,经查实,可列入不良行为记录、责令改正、罚款、暂停或在一定时期内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处罚。

第二十三条 供应商投诉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结:

(一)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协调,争议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纠纷得到解决的;

(二)投诉人自愿放弃投诉的;

(三)投诉人拒绝配合调查的;

(四)在受理投诉过程中,投诉人就投诉事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第二十四条 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应建立投诉档案,在处理政府采购投诉事项时,如涉及到商业秘密的内容,应负有保密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机车乘务员、调车组人员、列检人员和运转车长管理暂行办法

铁道部


机车乘务员、调车组人员、列检人员和运转车长管理暂行办法
铁道部


一、为进一步加强对机车乘务员、调车组人员、列检人员和运转车长(以下简称三员一长)的管理,保证安全地质量良好地完成和超额完成铁路运输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二、普遍实行公开招工,择优录用,确保新进人员的质量。
1、根据部下达的增人指标(戴帽下达的专用指标除外)和发生的自然减员,需要招收新工人时,应严格按照部定的招工条件和新招工人的男女比例,在地方劳动部门的统筹安排下,普遍实行公开招工,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以保证新招工人的质量。
2、招收退休、退职工人的子女,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和(1981)164号文件的规定,必须符合招工条件,并要经过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不符合条件的,不准招收。
三、按照劳动力计划和生产人员定员,配齐配好“三员一长”。
1、要根据劳动力计划和“三员一长”的预备率、后备率的安排制定“三员一长”的配备、调整、补充方案。
2、凡招收的工人、自然减员的补员和退休、退职工人的子女,国家统一分配的技校(包括部分中专)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以及从路内外调入的工人,只要是符合行车条件的,应由铁路局(铁路分局)统一分配到运输生产第一线去,到铁路沿线去,以优先补充“三员一长”的缺员。


3、要根据生产任务的变化,劳动组织的改变,劳动力计划和编制定员的调整,注意从多员单位选择符合行车条件的人员(必要时还应从二、三线去选择符合行车条件的人员)去进行转培,以备“三员一长”的急需。
4、凡新补充的“三员一长”,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过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允许上岗。
5、“三员一长”中高职名的缺员,必须按照它们各自的《经历图》,从其低职名中选调补充,原则上不准越级使用。
6、应按照规定对“三员一长”进行体检。经过医务劳动鉴定,证明确实不能胜任“三员一长”工作的,要进行调离,并相应地予以改职。
四、必须保持“三员一长”的相对稳定。
1、“三员一长”一经配上,不经铁路局(铁路分局)的批准,不得任意改职和调出。
2、严禁拉用“三员一长”搞非生产或非本职工作,确因特殊需要,经过铁路局(铁路分局)批准抽调的,不得享受原工种的一切津贴、奖励,其工资应由借用单位支付,并应按时组织归队。
五、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三员一长”的纪律教育和技术业务培训。
1、配合有关部门有针对性地对“三员一长”进行政治思想工作,教育他们热爱本职工作,遵守劳动纪律,按照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办事,质量良好地完成任务。
2、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三员一长”的技术业务培训,参与对与培训计划的制定,及时抽调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脱产、半脱产学习。对经过培训的,可根据运输生产的需要,择优予以改职、提职。
3、按照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职工奖惩的规定,对模范遵章守纪的,要及时给予表扬、奖励;对严重违章违纪的,要及时给予批评、处分。
六、加强对“三员一长”后备人员的管理。铁路局要将后备人员与现职人员分开,不得使后备人员混在生产班组里;要对后备人员组织脱产培训或指定单位负责代培。未经铁路局的批准,任何部门、任何个人都无权动用后备人员。
七、建立健全“三员一长”的统计分析制度。
1、有关站段要有专人负责“三员一长”的日常管理,建立“三员一长”的花名册和动态卡片,经常掌握“三员一长”的思想、工作、身体和技术业务状况以及配备、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2、铁路分局、铁路局应建立健全“三员一长”统计月报,定期进行分析研究,随时掌握各单位“三员一长”配备、使用和管理情况,帮助站段解决存在的问题。
3、铁道部工人管理部门要及时对“三员一长”季报进行汇总和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督促和帮助有关单位解决。
八、本办法所规定的基本精神,原则上也适用于线路工(养路工)、巡道工和其它主要行车工种。
九、各铁路局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或修改本单位的“三员一长”管理办法,并报部核备。



1982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