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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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乌政发[2005]135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现将《乌兰察布市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乌兰察布市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民族语言文字政策,加强本市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的管理,确保蒙汉两种文字的平等地位,促进蒙古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和学习使用制度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乌兰察布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乌兰察布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下列社会市面用文必须蒙汉两种文字并用:

(一)单位名称、报刊名称、公章、文件头、牌匾、证件、奖状、锦旗及印有单位名称的信封、信纸;

(二)大型会议和重大活动的主题讲话、报告、会标、条幅、横幅、座签等;

(三)车站站名、时刻表、交通标记、机动车辆车门上的单位名称;

(四)街道名称、市标、路标、店牌、门牌、公共场所的设施名称、界牌;

(五)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布告、标语;

(六)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七)宣传栏、广告、商品标价、装璜、各类表册、本地产品说明书、商标等;

(八)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的其它社会市面用字。

第四条 市和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蒙汉两种文字并用工作的规划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范围,配合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社会市面并用的蒙汉两种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用字,并按下列规定书写、制作、挂放:

(一)横写的蒙古文在上、汉文在下,或者蒙古文在前、汉文在后;

(二)竖写的蒙古文在左、汉文在右;

(三)环形写的从左向右,蒙古文在外环、汉文在内环 ,或者蒙古文在左半环、汉文在右半环;

(四)蒙汉两种文字的字号规格必须相等,制作的材质要同一;

(五)蒙汉两种文字分别写在两块匾上的,蒙文牌匾挂在左边,汉文牌匾挂在右边,或者蒙文牌匾挂在上边、汉文牌匾挂在下边。名人题字(词)的各类牌匾也要蒙汉两种文字并用,并按上述规定排列。

第六条 刻制公章时,未经当地蒙古语文工作部门审定译定,公安部门不予办理批准手续;各级电视台对那些没有规范使用蒙汉文的社会市面活动画面,不予以宣传报道;工商行政部门在办理营业执照时,必须认真把好蒙汉两种文字并用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没有蒙汉两种文字或书写不规范的机动车辆不予年检;印刷厂家对没有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的文件字头、信封、信纸、奖状、证书等不得予以印刷。

第七条 社会市面并用的蒙汉两种文字要规范、无误,并保持字迹完整清晰。

第八条 用蒙汉两种并用文字从事翻译、书写、印刷、制作的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经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审核批准并发给资格证书,方可从业。

第九条 市级机关发往各旗的应发往苏木镇的文件,都必须译发蒙文,并做到蒙汉并发。市级单位发往各旗并需要传达到苏木镇的文件并发率不低于95%。

第十条 各级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配备通晓蒙古语文的领导干部和专兼职专业翻译人员。对学习使用蒙古语言文字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各部门录用选拔国家公务员和聘用工作人员及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等各类考试,必须提供蒙古文试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蒙汉兼通的人员。

第十二条 市和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在相关的行政执法工作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五条规定的,由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擅自从事社会市面蒙文翻译、书写、制作的,当地蒙古语言工作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营业,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非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 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乌兰察布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5月10日原乌署办发布的《乌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全盟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工作的通知》(乌署办发〔2000〕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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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关于扶持厦门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关于扶持厦门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




为支持厦门软件产业基地的建设,吸引国内各企事业单位、科技人员,以及境外公司来厦门发展软件产业,特作如下规定:
一、厦门软件产业基地由厦门岛内外多个园区组成,采取“一区多园”、“一园多村”模式。
二、凡经厦门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批进入软件园区的企业,除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厦门市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厦府〔1998〕综082号)的其它优惠政策。
三、优先支持面向国民经济信息化建设的应用软件、信息服务业、应用支撑软件、与中文信息处理有关的通用支撑软件和系统软件等产品;优先支持管理科学、业绩优良的软件企业,并优先推荐符合上市条件的软件企业股票上市。
四、市财政从1999年起至2003年每年筹集3000万元,五年共15000万元,专项用于软件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入园企业软件项目的贷款帖息和资金扶持。
五、软件企业可以按开发成本价受让软件园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免收其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地段差费等属于政府收取的有关费用。
六、积极扶持小型的民营软件企业的发展。凡小型软件企业在创办初期的二年内,经市科技主管部门批准,租用园区的生产、科研用房,酌情给予租金补助。
七、鼓励进入园区的非股份制企业改组成规范的有限责任公司,允许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总金额最高可为注册资本的35%。
八、对认定入园的软件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从获利年度起,实行五年免征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所得税,超过税法规定的年限所征收的部分,由财政返还给企业。
九、财政返还(留成)园区的流转税部分,由软件园区管理部门在五年内将其中的50%返还给企业。
十、软件企业可按当年销售额的20%提取技术开发费用。所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当年未使用完的,余额可结转下一年度,实行差额补提,但须在下一年度当年使用完毕。
十一、允许企业软件业务骨干以技术入股,同股同利,共担风险。
十二、企业需要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本科、中级职称以上),人事部门予以优先满足;需要引进的外地计算机和软件类业务骨干,经人事部门和科技主管部门批准后,本人及随迁家属子女可免征城市建设增容费,教育部门在其子女人学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十三、软件企业的有关人员因业务需要出国、出境的,经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比照高新技术企业,经办部门给予优先办理。
十四、软件企业工商登记手续从简,注册资金放宽。
十五、为我市软件产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市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六、严格执行保护软件知识产权的有关法规,打击软件盗版行为,打击走私不法行为,确保公平、平等的市场竞争。



1998年9月4日

关于在税务系统中共同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税务总局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在税务系统中共同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近年来,全国税务系统认真贯彻中央关于经济工作的一系列重大决策,坚决落实“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的税收工作方针,坚持依法治税,从严治队,促进了税收收入持续快速增长,税收增收额和年收入均取得历史性突破,为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作出了重大贡献。在税收事业取得大发展,各项税制改革全面推进的同时,由于与之相配套的税收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各项监督管理机制尚待健全,也出现了一些值得重视的问题,一些税务人员收受贿赂、徇私舞弊、贪污、挪用私分税款,甚至有的内外勾结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发票,致使国家税款大量流失,社会影响恶劣。多年来,各级检察机关与税务机关紧密合作,在税务系统积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探索出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五中全会关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精神,有效遏制和减少税务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促进税务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现就税务机关和检察机关加强联系和配合,在税务系统共同积极做好预防税务人员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配合,积极查办案件

  检察机关和税务机关要依法严肃查处税务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税务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收到群众举报税务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线索,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审查办理。对依法不构成犯罪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向移送的税务机关回复并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其中,对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当提出检察意见。在检察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税务人员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税务机关对于检察机关的依法侦查取证活动,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二、加强信息交流和情况通报

  税务机关有关加强队伍建设、完善内部管理监督、健全制度机制等方面的有效做法、措施和经验,以及有关业务方面出台的与预防职务犯罪联系紧密的政策、改革措施,税务人员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要及时向检察机关通报。检察机关也要就查办税务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向税务机关通报,并结合查办的案件情况,积极分析、研究和总结税务人员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手段、变化规律和趋势,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为其完善内部预防机制服务。

  三、建立健全有效的工作机制,加强预防网络建设

  各地检察机关和税务机关要结合实际情况,从有利于共同开展预防工作、增强预防工作合力和效果出发,积极建立健全多种形式的工作联系、协调配合的机制、制度和组织,推进预防网络建设,如联席会议制度、预防指导委员会、预防协调小组(办公室)等,做到“点、线、面”相结合,保证双方共同开展预防工作及互相协调配合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增强及时发现、控制和防范税务人员职务犯罪的能力。

  四、共同开展调查研究和预防对策研究

  根据税务人员职务犯罪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税务机关和检察机关可共同开展前瞻性的调查分析,深入探索制度、机制改革和创新,努力研究从源头上预防税务人员职务犯罪的治本性措施和对策。要注意发现、积极总结和推广各地税务机关、检察机关开展预防税务人员职务犯罪方面的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双方要加强预防对策的分析论证,税务机关制定、出台有关规定、政策和改革措施时,要充分考虑预防职务犯罪的要求,必要时,可以与检察机关共同研究完善;检察机关在研究、提出有关涉及税收业务方面的预防对策和措施时,也可以请税务机关进行论证或提供咨询意见。

  五、共同推进检察建议的落实

  检察机关要结合查办税务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注意发现和分析存在的问题,积极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检察建议,并努力提高检察建议的质量,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积极协助发案单位共同及时落实。在向发案单位提出检察建议时,应当同时抄送其上级领导机关,并加强对检察建议落实情况的检查和回访。发案的税务机关对检察建议提出的预防措施和对策要积极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和效果及时回复检察机关,其上级税务机关对检察建议的落实要加强督促。因提出的检察建议未及时落实而导致严重后果的,应当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相关责任。

  六、加强宣传、教育和咨询

  检察机关和税务机关对税务人员职务犯罪的危害、双方在税务系统共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及其取得的经验、成效,要大力加强宣传。要共同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加强对税务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法制教育、警示教育和廉政勤政教育,使税务人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树立为国征税的税收意识,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双方在加强各自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中,可以互相聘请授课人员,积极提供有关资料。对税务业务中涉及罪与非罪等有关法律政策界限问题,检察机关要积极提供咨询服务。

  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和有关税务机关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本通知的精神,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在执行本通知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一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