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中国粮食行业协会、中国贸促会粮食行业协会、中国植物油行业协会关于开展“放心粮油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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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中国粮食行业协会、中国贸促会粮食行业协会、中国植物油行业协会关于开展“放心粮油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转发中国粮食行业协会、中国贸促会粮食行业协会、中国植物油行业协会关于开展“放心粮油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国食药监察[2003]3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牵头单位:

  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2003年7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通知》(国办发〔2003〕65号),国务院决定,自今年7月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

  中国粮食行业协会、中国贸促会粮食行业协会、中国植物油行业协会决定在2003年12月至2004年1月的“两节”期间开展“放心粮油宣传月”活动,现将《关于开展“放心粮油宣传月”活动的通知》(中粮协〔2003〕第056号)转发给你们,请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积极配合、大力支持,共同把这项活动办好,以进一步推进食品放心工程的全面实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中  国 粮 食 行 业 协  会
             中 国 贸 促 会 粮 食 行 业 分 会
             中 国 植 物 油 行 业 协 会
──────────────────────────────────────────
                                中粮协[2003]第056号


            关于开展“放心粮油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粮食行业协会(筹备组):

  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国务院关于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重要部署,深入开展放心粮油活动,进一步扩大“放心粮油”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为市场提供更多的安全、营养、健康的粮油食品,让人民群众买得称心、吃得放心,决定于今年元旦、春节粮油销售旺季期间,在全国开展“放心粮油宣传月”活动,并作为全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宣传活动的一项内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主办单位:由中国粮食行业协会、中国贸促会粮食行业分会、中国植物油行业协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粮食行业协会主办,邀请有关单位和知名企业协办。

  二、参加单位:以企业为主体,要求各“放心粮油”生产企业、“粮油销售放心店”试点单位都积极参加此项活动,同时发动相关企业,特别是大、中型龙头、骨干企业参加。

  三、活动时间:2003年12月13日-2004年春节前

  四、活动地点:各大中城市和“放心粮油”生产企业、“粮油销售放心店”所在市县。

  五、主要内容:

  (一)宣传。
  通过新闻发布会、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悬挂横幅、现场咨询、散发宣传品等多种渠道和方式,向消费者宣传“放心粮油”的质量及其生产过程,使“放心粮油”的安全性和质量为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所认可,进一步提高“放心粮油”的品牌影响力、知名度,增强消费者的信任度;广泛宣传粮油质量安全的重要性和劣质粮油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和危害,介绍识别优劣粮油的基本知识以及滥用添加剂的危害,增加消费者的食品科学知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中国粮食行业协会、中国贸促会粮食行业分会、中国植物油行业协会拟在“放心粮油宣传月”组织以下宣传活动:
  1、发布活动信息。拟在活动开始前通报各地宣传月活动方案;在活动进行过程中通报进展情况;在活动结束后通报总体情况和取得的效果。
  2、在《经济日报》、《粮油市场报》开辟“放心粮油”专版,介绍“放心粮油宣传月”活动开展情况,公布第三批“放心粮油”产品名单,宣传重点企业及品牌,宣传粮油食品科学知识。
  3、在中国粮食行业协会网、中国粮食贸促网、中华粮网开展“放心粮油”展示和群众评议活动。

  (二)展销。
  在宣传月期间,以省、市为单位,分别在粮油销售放心店、粮油连锁店、军供站、大型超市、粮油批发市场等场所,集中或分散举办“放心粮油”产品展销活动。各省市粮食行业协会也可在省会城市或大中城市指定粮油连锁店、超市或合适的场所作为主会场,带动全省宣传活动。展销时要统一悬挂“放心粮油宣传月”横幅,陈列“放心粮油”标牌、证书。参加展销的企业必须加强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对所销售的商品确保质量合格。展销现场可开展群众评议、散发宣传资料、现场咨询、媒体跟踪采访报道等活动。

  六、组织措施

  (一)各地要在当地政府和粮食主管部门支持下,并争取工商、质检、卫生、消协等部门的密切配合,有计划地组织粮油企业开展“放心粮油宣传月”活动。

  (二)成立“放心粮油宣传月”组委会,领导此项活动的开展,组委会成员由“2003中国杂粮豆类展示交易会暨研讨会”组委会成员兼任。组委会办公室设在中国粮食行业协会秘书处。

  (三)十月份召开全国放心粮油工作座谈会,对“宣传月”活动进行专题研究和部署,交流各地的活动方案。


  附件:1、宣传口号
     2、报送信息办法

         中国粮食行业协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植物油行业协会
                   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附件:1

               “放心粮油宣传月”宣传口号
                  (供各地参考)

  1、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粮食行业新风
  2、生产销售“放心粮油”,对人民健康负责
  3、提高粮油产品质量,确保粮油食品安全
  4、让人民群众吃上安全、优质的放心粮油食品
  5、质量第一、安全第一、信誉第一、服务第一
  6、培育粮油名牌产品,增强人民群众消费信心
  7、整顿规范粮油市场秩序,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
  8、开展粮油放心工程,为民造福
  9、放心粮油连着千家万户


附件:2

             “放心粮油宣传月”活动报送信息办法

  全国“放心粮油宣传月”是一项规模大、单位多、时间性强的活动,为动员“放心粮油”生产企业和“粮油销售放心店”积极参加各项活动,全面了解掌握活动进程,以利总结经验,完善工作,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粮食行业协会抓好本省“放心粮油宣传月”信息工作,并按照以下时间安排报送本省、区、市有关“放心粮油宣传月”信息。

  一、请于10月10日前将“放心粮油宣传月”活动方案和筹备组织情况报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具体内容详见统计表1。

  二、请于12月25前将“放心粮油宣传月”活动开展情况报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具体内容详见统计表2。

  三、请于2004年1月31日前将“放心粮油宣传月”活动总结和统计表报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具体内容详见统计表3。

  联系人:田 临 唐 炜
  电 话:010-66094251、66094273
  传 真:010-66094291、66094274
  电子信箱:exh.grain@ccpit.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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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乌鲁木齐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的决定

新疆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


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乌鲁木齐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的决定


《乌鲁木齐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于1993年颁布实施,对我市的公民义务献血和血液的管理工作起到了很大作用。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规定对《乌鲁木齐巾公民义务献血条例》进行了修订,审议通过了《乌鲁木齐市献血条例修订案》,依法报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在报请批准期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定了《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若干规定》,对我市献血条例修订案规范、调整的内容均做了规定。为此,决定废止《乌鲁木齐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

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
2001年8月23日

四川省开垦耕地暂行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开垦耕地暂行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六号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加强耕地开垦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将一亩以上宜垦荒地 (荒山、荒坡)、河滩开垦为耕地 (园地、渔塘)用于农业生产的,称耕地开垦。
在四川境内从事耕地开垦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耕地开垦工作的领导。各级国土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开垦工作的规划、协调、监督等宏观管理,农业、林业、水利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负责耕地开垦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 耕地开垦应符合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做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防止水土流失,不得影响河道通航和行洪安全。
禁止毁林开垦。禁止围垦河流、围湖造田。
第五条 各级国土管理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土地资源状况,会同农业、林业、水利等有关部门编制耕地开垦规划,经科学论证后,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并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各级国土管理部门根据耕地开垦规划编制耕地开垦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根据耕地开垦年度计划安排开垦项目,须经经济、技术、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可行性论证,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
第七条 耕地开垦项目可由具备开垦条件的全民、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个人承包、也可联合承包。
耕地开垦项目实行承包责任制。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可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开垦项目承包者,签订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八条 国土管理部门对开垦项目承包合同执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和协调。耕地开垦项目完成后,国土管理部门应会同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组织验收,对符合质量标准的新增耕地,由县级国土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新增耕地的质量标准由省国土管理部门会同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确定。
第九条 开垦后新增耕地的所有权不变,使用权和收益按开垦承包合同规定归开垦者,并允许依法转让。
开垦后新增耕地用于农业生产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减免农业税。
第十条 开垦耕地应当自力更生、资金以开垦者自筹为主,地方各级财政根据财力情况予以适当扶持。
各级财政扶持的开垦资金实行全部或部分有偿使用,根据开垦项目论证的效益择优投放。具体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财政扶持的开垦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各级财政、审计、计划、银行等部门要加强对财政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在耕地开垦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由国土管理部门或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开垦耕地危害生态环境或造成其他损失的,由国土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使用财政扶持资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由财政部门收回扶持资金,并对有关人员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