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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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广府办发〔2005〕6号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各管委会:
  《广元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广元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企业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广元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市辖区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的企业(以下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含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的民工。
  二、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按职能依法实施。
  三、农民工工资支付实行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负责制。总承包企业不得违规将工程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当仍然承担清偿拖欠工资的直接责任。
  四、企业必须与所使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劳动期限、作息时间、工作内容、劳动保护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企业与农民工本人应各持一份书面劳动合同。企业根据需要也可订立集体合同。
  五、工资要以货币形式按时支付给农民工本人,杜绝他人冒名代领,严禁企业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否则,农民工未领到的工资仍由企业负担。
  六、工资支付时间、标准依合同约定,不得无故克扣、拖欠工资。在农民工提供了正常劳动后,企业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七、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表,如实记录工程项目名称、支付时间、支付金额,由农民工本人签字领取,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八、企业要定期向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定期对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专项监察,指导企业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九、企业超过合同约定时间未支付工资的,视为拖欠工资。对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企业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其按应付金额的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农民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建设主管部门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
  十、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企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依法实行工程项目分包和劳务分包的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应督促分包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监督分包企业依劳动合同发放农民工工资。
  十二、在处理农民工投诉企业克扣拖欠工资等劳资纠纷时,可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主要由企业提供证据。若不能证实确已支付的,视为农民工的主张成立。  十三、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或担保制度。按工程项目开设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专户,由企业按工程造价的5%计提。保证金账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企业共同管理。凡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经查证属实后可从保证金中直接先行垫付。凡未建立保证金账户的项目,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2个月后,经核实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退还剩余保证金。
  十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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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三网融合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三网融合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三网融合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三网融合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0年7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了第一批三网融合试点地区(城市)(以下统称试点地区)名单,三网融合试点工作正式启动。为了指导和推进三网融合第一阶段试点工作有序开展,国务院三网融合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于2010年7月20日向三网融合试点地区(城市)所在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三网融合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尽快建立健全试点地区三网融合组织协调机构。试点地区省、市党委政府要组织宣传、电信、广电、公安等相关主管部门成立省级三网融合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省级协调小组),负责当地三网融合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省级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督办落实省级协调小组的各项工作要求,承担与国务院三网融合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联络任务。
  二、组织制定试点地区的三网融合试点实施方案。各省级协调小组尽快组织制定试点地区的三网融合试点实施方案,包括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负责制定IPTV、手机电视集成播控平台的建设方案;电信企业负责制定在当地开展IPTV传输、手机电视分发、除广播电台电视台形态以外的公共互联网音视频节目服务等广电业务的实施方案;有线电视网络企业负责制定在当地开展增值电信业务、比照增值电信业务管理的基础电信业务、基于有线电视网络的互联网接入、互联网数据传送增值业务和国内IP电话业务的实施方案;试点地区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安全监管平台的建设方案;当地党委政府的政策规划措施,包括试点地区三网融合工作的具体目标任务、发展规划、扶持政策和组织保障措施等内容。各地三网融合试点实施方案应于2010年8月16日前,由省级人民政府办公厅报至国务院协调小组办公室。国务院协调小组办公室将组织安全评估小组对试点实施方案进行评估。
  三、组织做好双向进入业务许可申报工作。试点实施方案经审查通过以后,相关试点企业和单位应自接到审查通过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广电、电信主管部门提交许可申报材料。国有电信企业集团公司申请从事广电业务,由广电总局按照相关规定受理和审批,同意集团公司授权试点地区的子公司经营相应的业务。有线电视网络公司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和比照增值业务管理的基础电信业务,由省通信管理局按照相关规定受理和审批,申请经营基于有线电视网络的互联网接入业务、国内IP电话业务、互联网数据传送增值业务,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受理和审批,同意总公司授权试点地区的子公司经营相应的业务。
  四、落实行业监管职责。试点地区电信、广电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分业监管的原则,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安全监管,维护行业管理秩序,督促试点企业和单位落实安全责任,保障试点业务的协调有序开展。
  五、加强组织协调,营造良好政策环境。试点地区党委、政府要抓紧研究出台扶持本地区三网融合试点工作所涉及的扶持政策,推动网络建设和业务应用的财政、金融、产业等政策;将电信传输网和广播电视传输网的建设和升级改造纳入本地区重要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范围,统筹规划,避免重复建设;要切实维护群众合法利益,使老百姓充分享受三网融合带来的益处;加强舆论引导,为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印发广东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0]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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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发广东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
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广东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
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设置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委
员会是省人民政府主管计划生育工作的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增加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目标责任制日常检查工作的职能。
  (二)增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协调、管理、指导职能。
  (三)将计划生育重大科研成果和节育新技术的评审、鉴定和推广应用等职
能交由直属事业单位或有关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广东省计划
生育条例》等有关配套法规,并检查落实;草拟计划生育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
并提出相关的政策,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
  (二)根据国家下达的人口控制目标,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人口发展的中长期
规划和年度计划;制订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计划;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
责任制的日常检查工作;负责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参与全省人口统计数据的分析
和人口变动抽样调查工作。
  (三)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指导、协调工作。
  (四)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开展全省人口和计划生
育宣传教育工作。
  (五)制定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六)制订计划生育应用科学研究的规划,组织实施国家、部委级和省级的
计生科研课题。
  (七)指导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综合管理;检查和指导计划生育各级服
务网络的管理和建设;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制定生殖保健服务规划与规范;协
同有关部门做好优生优育服务工作;执行国家有关避孕药具管理的规定,编制计
划生育药具分配计划,对计划生育技术和药具的使用与发放进行指导和监督。
  (八)协同有关部门编制国家和省财政拨付的计划生育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
预、决算;管理、监督计划外生育费的使用;定期审计各项经费的使用。
  (九)指导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团体的工作;负责计划生育和有关人口工作
的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实施有关的国际援助项目。
  (十)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计划生育委员会设7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负责委机关文电文秘、档案、政务信息、计划总结、督办、保密保卫、外事接待
等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重要文件、报告的起草;协助委领导组织机关工
作,督促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执行;负责机关基建和财务、行政管理等事务;负
责计划生育示范县、合格村的检查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研究提出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和法规草案;督促检查贯彻执行有关法规情况;
负责本级计划生育行政复议,指导地方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受理群众来信来
访;协同有关部门查处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重大案件和恶性案件;负责流动
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指导和协调工作。
  (三)计划财务处
  贯彻执行国家人口规划,协同有关部门编制人口计划;拟订人口计划生育目
标管理责任制规范;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目标责任制日常检查工作;负责
统计工作,指导本系统计算机统计的开发应用;参与人口统计数据的分析和人口
变动抽样调查;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国家和省拨付的计划生育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
的预、决算及计划生育药具分配计划;指导监督计划外生育费的征收、使用;负
责机关和监督直属单位财务工作。
  (四)宣传教育处
  落实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的规划;指导各地开展全民性的人口与计划生育
宣传教育;协同宣传新闻文化等单位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报道;指导、协
调计划生育宣传品的管理;负责省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口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五)科学技术处
  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综合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科学研究计划,
管理技术服务网络建设;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制定生殖保健服务规划与规范,
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优生优育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独生子女病残儿的
鉴定标准;指导节育手术并发症的预防、鉴定和治疗,检查督促《节育手术常规》
的落实;对计划生育技术和药具的使用、发放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省计划生育
委员会科技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六)人事处
  拟订和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建设规划、人口与计划生育专业教育、
公务员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规划;负责委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的机
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
  (七)监察室(与纪检组、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承办监察、纪检、机关党委、群团的日常工作。

  四、人员编制

  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43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不含纪
检组长),正副处长(主任)1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后勤服务人员
按机关行政编制10%核定事业编制4名。
  为离退休干部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