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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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5]1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现就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纳税人自2006年1月1日起就其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1600元/月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工资、薪金所得应根据国家税法统一规定,严格按照“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的政策口径掌握执行。除国家统一规定减免税项目外,工资、薪金所得范围内的全部收入,应一律照章征税。
三、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后,各地一律按统一标准执行,任何地方不得擅自规定免税项目或变相提高减除费用标准。对擅自提高减除费用标准的地方,将相应减少财政转移支付数额或者调减所在地区所得税基数。对地方擅自提高的减除费用标准,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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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刊社和出版社出版精选本、精华本报刊文萃的暂行规定

新闻出版署


关于报刊社和出版社出版精选本、精华本报刊文萃的暂行规定

1990年8月21日,新闻出版署

近一时期,一些报社期刊社和出版社出版所谓报刊精选本精华本及报刊文萃之类出版物日渐增多。其中,不仅有违反出版管理规定的问题,而且有些品种内容芜杂,格调不高,特别是以汇集已经停办的报刊的某些内容招徕读者。为了巩固报刊和出版社压缩整顿的成果,加强对这类出版物的管理,现作出如下暂行规定:
一、报刊社出版报纸、期刊的精选本、精华本及报刊文萃等出版物,凡以期刊形式(封面标有报刊名称)出版的,均视作期刊增刊,应遵照新闻出版署《期刊管理暂行规定》中有关出版增刊的规定和有关从严控制出版增刊的规定办理;
二、按有关规定,未经批准报刊社不得用报刊的国内统一刊号出版标有报纸和期刊名称的精选本、精华本和报刊文萃;按不得以书号出刊的规定,出版社一律不得用书号出版这类出版物;
三、从严控制文摘类报刊以期刊形式出版精选本、精华本等,此类出版物原则上须由本文摘报刊社提出,经报刊主管单位审核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报送内容,经严格审核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按照期刊增刊的报批办法办理;中央各部门办的文摘类报刊,经其主管单位严格审核后,向新闻出版署报批;
四、报刊社经过批准出版的上述出版物,只限本报本刊已发表的文章,不得转载或摘登已停办的报刊上发表过的作品。已停办的报刊社一律不得以原报刊社的名义出版上述出版物,也不得进行各种出版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违反的按非法出版活动论处。
五、报刊社未经批准擅自出版报刊精选本、精华本和报刊文萃,参照《关于执行<期刊管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中的第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数罪中有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如何实行数罪并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数罪中有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如何实行数罪并罚的通知

1987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地方各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各大单位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海事法院:
对于数罪中有一罪或数罪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下同)的案件,如何实行数罪并罚,各地法院的作法不大一致。有的对各罪分别量刑,再决定应执行的刑罚;有的则列出罪名,不分别量刑,只判处其中最高的刑罚。从审判实践看,对这类案件如果不分别量刑,就看不出对每一个罪是如何量刑的,既可能影响被告人行使上诉权,也会给上级法院审查原判量刑是否适当造成困难。为此,特通知如下:今后对被告人犯数罪,其中有一罪或数罪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对各罪应当分别量刑,然后决定执行其中最高的刑罚。希各地法院照此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