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第18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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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第18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第18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经贸委),有关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为做好2011年(第18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经贸委)会同同级科技、财政、海关、税务等部门在重点认定领域内(见附件一),认真做好第18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遴选和推荐工作。
二、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编写申请材料的相关要求,按《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见附件二、三、四)。
三、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经贸委)会同同级科技、财政、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条件和要求,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每个省(区、市)择优推荐不超过8家,有创新型城市的省份可择优推荐不超过13家(其中创新型城市的企业原则上应不少于5家)。
四、此项工作职能属于省级发展改革委的由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科技厅联合行文上报我委;此项工作职能属于省级经信委(经贸委)的由省级经信委(经贸委)会同省级发展改革委、省级科技厅联合行文上报我委。国家认定和省市认定职能分开的由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经信委(经贸委)、科技厅联合行文上报我委。同时将推荐企业名单抄报科技部,抄送同级财政部门、主管海关、国家税务局。
五、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上报我委,同时将推荐企业名单抄报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六、请于5月15日前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一式三份)上报我委。
附件:一、2011年重点认定领域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1tz/W020110407574110502096.pdf
     二、申请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三、《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四、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1tz/W020110407574112561437.doc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二
申请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国民经济
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领导层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和创新意识,
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
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
知名品牌,并具有国际竞争力,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
处于领先地位。
四、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
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五、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
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技术创新绩效
显著。
六、企业两年内(指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当年的5 月
15 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1、因偷税、骗取出口
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税务行政处理。2、涉嫌涉税违法已被
立案审查。3、走私违法行为。
七、已认定为省市(部门)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两年以上。
八、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500 万元、企业专职
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150 人、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
值不低于2000 万元。


附件三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一、企业(集团)的基本情况
1、企业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包括所有制性质、职工人数、
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销售收入、利润、主
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技术来源等。
2、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和作用。
3、企业在本产业领域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和竞争能力。
二、企业技术中心(含异地分支机构)的基本情况
1、企业技术中心的发展规划及近中期目标。
2、目前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及运行机制,包括:各项
制度建立,组织建设、研发经费的保障,激励机制,创新环境,
产学研合作等。
3、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及试验的基础条件。
4、企业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原创性
创新、自主开发、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产学研合作、企业间技术
合作等。
5、企业技术中心信息化建设。
6、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带头人及创新团队的情况,以及人才
培养情况。
7、企业技术中心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3 年之内)及其经济
效益。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
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的推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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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金政办发〔2008〕48号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金华市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OO八年九月十六日


金华市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及时得到社会救助,减少因交通事故而引发社会问题,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社会救助基金),是指对金华市区范围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确需救助的伤亡人员实施救助的社会专项资金。
第三条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遵循社会参与和政府扶持相结合以及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救助管理机构
第四条 成立金华市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任组长,市公安局、财政局负责人任副组长,市卫生局、民政局、劳动保障局、监察局、保险协会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筹集社会救助基金、审定救助基金的发放使用、协调救助基金运作等工作。
第五条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以下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救助对象的资格审核以及与财政专户的结算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社会救助基金的财务管理;
市卫生局负责交通事故抢救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指导、监督抢救工作,审核抢救费用;
市民政局负责协助做好救助善后处理工作;
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协助做好抢救费用的审核;
市监察局负责对社会救助基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
市保险协会负责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承保相关信息。
第六条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对外称金华市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救助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接受、审核救助申请;
(三)对符合条件的受害人实施救助;
(四)依法追偿垫付款;
(五)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救助基金收支情况;
(六)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管理制度与操作程序;
(七)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救助基金的管理
第七条 社会救助基金的来源:
(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二)市政府安排的资金;
(三)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四)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五)社会救助基金的孳息;
(六)其它资金。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交通事故受害人和赔偿责任人确实无力承担抢救费用或者丧葬费用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可以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交通肇事后逃逸的。
因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人无力赔偿,造成事故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确需救助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可以申请一次性经济补助。
第九条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的救助项目和标准:
(一)医疗抢救费用限额为30000元,死亡丧葬费用限额为2000元;
(二)因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人无力赔偿,造成家庭特殊困难,确需救助的,死亡人员一次性经济补助费用限额为20000元,重伤人员一次性经济补助费用限额为10000元。
遇特殊情况,救助额度由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临床诊疗指南,及时抢救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不得以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等任何理由推诿、拒绝或拖延救治。
抢救所用药品、检查、治疗等费用必须符合浙江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和用药目录规定。

第四章 救助的实施
第十一条 属于救助范围的交通事故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可在医疗机构抢救结束或者丧葬事宜办理完毕后,持相关证明向处理交通事故的交警部门提出救助申请。
受害人身份难以确定或者受害人及其近亲属无法提出救助申请,且医疗机构或者殡葬机构已经垫付医疗抢救费用或死亡丧葬费用的,医疗机构或者殡葬机构可以代为提出救助申请。
第十二条 交警部门接到申请后,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上报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接到申请后,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报领导小组审批。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审批。
第十四条 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根据批准的救助申请,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或发放给申请人。
第十五条 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中的伤亡人员医疗抢救费用和死亡丧葬费用,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应当在案件侦破后依法向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人追偿,事故受害人或其继承人应当协助。

第五章 救助基金的监督
第十六条 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严格规范社会救助基金的管理、使用,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发现有提供虚假证明、冒领社会救助基金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车辆在道路以外发生交通事故,公安交警部门接到报案的,其造成人身伤亡的救助,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十条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的实施办法由市公安局、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软件企业认定

作者:王瑜,北律师,电话:010-51662214,电子信箱:wy@srls.cn

软件企业也是企业,为什么要认定呢?认定有什么好处?这是本文讨论的问题。

国务院发布《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制订了《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为的是推动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那么对软件企业制订了相关优惠政策。软件企业认定也可以进入政策优惠之列。

一、软件企业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一)税收优惠
《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专门有一章规定。其第三章五个条款全部讲的是“税收政策”可以归纳为:
  1、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2、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3、软件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4、对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5、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其他优惠
《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详细规定可很多项优惠政策,具体有:
1、投融资方面,国家从科技发展资金中拿出一部分,用于支持基础软件开发,对于软件企业上市给以优先政策;
2、出口政策方面:软件出口,享受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如果达到一定规模,可享受软件自营出口权;
3、采购政策方面:国家投资的重大工程和重点应用系统,应优先由国内企业承担,在同等性能价格比条件下应优先采用国产软件系统;
……

二、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
根据《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可以归纳为:
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三、软件企业认定机关
根据《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推荐,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为软件企业认定机构。”
一般各省市的软件企业认定机构是当地的软件协会。

四、申请软件企业应当递交的材料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了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向软件企业认定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人员配置及学历构成、
软件开发环境和企业经营情况等有关内容;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
4、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
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
5、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由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
6、信息产业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这是法律规定的,各地可能要求提交的材料并不一样,所以申请前要先与当地的软件协会联系,询问需要递交什么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