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干部学历、学位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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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干部学历、学位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干部学历、学位管理暂行办法

2003-07-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并对其进行客观准确的认定,为干部录用、培训、考察考核、职务升降、工资核定以及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聘等管理工作提供依据,根据国家有关干部学历、学位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真实准确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总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及派出机构工作人员的学历、学位管理。

第四条 总局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工作。

第二章 学历、学位的概念及分类

第五条 学历,是指干部最后也是最高层次的一段学习经历,以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有国家认可的文凭颁发权力的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所颁发的学历证书为凭证。分为毕业、结业、肄业三种情况。

国家承认的学历在高等教育方面有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四个层次。此外还有第二学士学位班和研究生班。

第六条 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以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或科学研究机构所颁发的学位证书为凭证。

第七条 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的途径,主要分为国民教育、国外学习、党校教育和军队教育。

第八条 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分为全日制教育和在职教育两类。

在国民教育中,全日制教育主要包括普通基础教育(含小学、初中、高中教育等)、职业教育(含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职业教育等)、普通高等教育等;在职教育主要包括成人高等教育(含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广播电视大学、函授大学、夜大学教育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及其它通过在职学习所接受的教育等。

通过国外学习、党校教育和军队教育取得的学历、学位,按照中央组织部、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分类管理。

第三章 学历、学位认定的条件

第九条 通过国民教育取得的学历、学位,需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学历证书、国务院授权的高校或科研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以及按规定应存入个人档案的相关材料。

第十条 通过国外学习取得的学历、学位,应按其培养规格、学习年限、学习成绩或学分,比照我国高等教育相应层次的培养要求,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或经授权的部门进行认证后予以确认。

第十一条 通过党校学习取得的学历,需有各级党校颁发的学历证书以及按规定应存入个人档案的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原现役军人在服役期内,通过军队教育取得的学历、学位,需有军委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承认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以及按规定应存入个人档案的相关材料。

自军队转业以后,通过军队教育取得的学历、学位,需有经教育部和军委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共同承认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以及按规定应存入个人档案的相关材料。

第四章 学历、学位认定的方法

第十三条 干部的学历、学位,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一般应归入“全日制教育”类进行管理:

1.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纳入国家招生计划并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入学的;

2.授予单位应系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或授权;

3.属于全脱产学习。

第十四条 凡在恢复高考制度以前(1970-1977年)入学的高等院校毕业生,根据中央组织部的有关规定,认定为“大学普通班”学历,属于全日制教育。

第十五条 在党校学习获得学历的情况分为两类:

1.属于国民教育,并通过全日制教育获得的,归入“全日制教育”;通过在职学习获得的,归入“在职教育”;

2.党校教育学历,统一归入“在职教育”,并在所取得的相应学历前加“中央党校”或“省(区、市)委党校”。

第十六条 学历教育属于“结业”或“肄业”的,应予以注明。

第十七条 对于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人员,通过在职申请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若仅获得学位证书而未取得学历证书,仍为原学历,属于在职教育。例如:可将学历、学位注明为“大学/在职硕士”,而不能冠以“在职研究生”、“毕业”等名称。

第十八条 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是为在职人员提高业务水平、更新知识的一种非学历教育教学形式。对于课程学习成绩合格者,不认定其学历,仅在干部履历中注明“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结业”。

第五章 学历、学位认定的程序

第十九条 干部学历、学位的认定工作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1.人事部门以干部档案材料为依据,按照学历、学位认定的条件,进行认真核实审查;

2.对于干部学历、学位认定中存在的问题,由人事部门负责及时向中央组织部、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请示或咨询;

3.对于核查认定中发现的问题,经组织认定后,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1)对于干部档案中学历、学位材料不齐全的,干部本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关有效的证明材料,经审核无误后复印存档;

(2)对于将非学历、学位教育填写为学历、学位的,应由人事部门向干部本人讲清政策并及时予以纠正。

(3)干部本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人事部门申请复核。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条 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工作,事关党的作风建设和干部队伍廉政建设,事关干部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人事部门必须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

第二十一条 在干部学历、学位档案材料中发现有弄虚作假或不实之处,应要求本人予以说明。如本人能说明情况,对虚假学历、学位主动表示纠正的,由人事部门予以更正,并不再追究本人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于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可向上级领导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检举。一经查明情况属实,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主要责任者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中未尽事宜,应严格按照中央组织部、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如有与中央组织部、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不一致的,以中央组织部、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环保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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氯碱(烧碱、聚氯乙烯)行业准入条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7年第74号


为遏制氯碱行业盲目扩张趋势,促进产业结构升级,规范行业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氯碱(烧碱、聚氯乙烯)行业准入条件》,现予以公告。
各有关部门在对氯碱生产建设项目进行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境评估、信贷融资、电力供给等工作中要以本准入条件为依据。
附件:氯碱(烧碱、聚氯乙烯)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日



附件:

氯碱(烧碱、聚氯乙烯)行业准入条件



为促进氯碱行业稳定健康发展,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提高行业综合竞争力,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优化布局、有序发展、调整结构、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安全生产、技术进步”的可持续发展原则,对氯碱(烧碱、聚氯乙烯)行业提出以下准入条件。
一、产业布局
(一)新建氯碱生产企业应靠近资源、能源产地,有较好的环保、运输条件,并符合本地区氯碱行业发展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除搬迁企业外,东部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电石法聚氯乙烯项目和与其相配套的烧碱项目。
(二)在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铁路、水路干线两侧,及居民聚集区和其它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卫生产品、精密制造产品等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国家及地方所规定的环保、安全防护距离内,禁止新建电石法聚氯乙烯和烧碱生产装置。
二、规模、工艺与装备
(一)为满足国家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要求,实现合理规模经济,新建烧碱装置起始规模必须达到30万吨/年及以上(老企业搬迁项目除外),新建、改扩建聚氯乙烯装置起始规模必须达到30万吨/年及以上。
(二)新建、改扩建电石法聚氯乙烯项目必须同时配套建设电石渣制水泥等电石渣综合利用装置,其电石渣制水泥装置单套生产规模必须达到2000吨/日及以上。现有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装置配套建设的电石渣制水泥生产装置规模必须达到1000吨/日及以上。鼓励新建电石法聚氯乙烯配套建设大型、密闭式电石炉生产装置,实现资源综合利用。
(三)新建、改扩建烧碱生产装置禁止采用普通金属阳极、石墨阳极和水银法电解槽,鼓励采用30平方米以上节能型金属阳极隔膜电解槽(扩张阳极、改性隔膜、活性阴极、小极距等技术)及离子膜电解槽。鼓励采用乙烯氧氯化法聚氯乙烯生产技术替代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技术,鼓励干法制乙炔、大型转化器、变压吸附、无汞触媒等电石法聚氯乙烯工艺技术的开发和技术改造。鼓励新建电石渣制水泥生产装置采用新型干法水泥生产工艺。
三、能源消耗
(一)新建、改扩建烧碱装置单位产品能耗标准
新建、改扩建烧碱装置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准入值指标包括综合能耗和电解单元交流电耗,其准入值应符合以下要求。



新建、改扩建烧碱装置产品单位能耗限额准入值




产品规格

质量分数(%)
综合能耗准入值

(千克标煤/吨)
电解单元交流电耗准入值

(千瓦时/吨)

≤12个月
≤24个月
≤36个月
≤12个月
≤24个月
≤36个月

离子膜法液碱≥30.0
≤350
≤360
≤370


≤2340


≤2390


≤2450



离子膜法液碱≥45.0
≤490
≤510
≤530

离子膜法固碱≥98.0
≤750
≤780
≤810

隔膜法液碱≥30.0
≤800
≤2450

隔膜法液碱≥42.0
≤950

隔膜法固碱≥95.0
≤1100

注1:表中离子膜法烧碱综合能耗和电解单元交流电耗准入值按表中数值分阶段考核,新装置投产超过36个月后,继续执行36个月的准入值。

注2:表中隔膜法烧碱电解单元交流电耗准入值,是指金属阳极隔膜电解槽电流密度为1700 A/m2的执行标准。并规定电流密度每增减100 A/m2 ,烧碱电解单元单位产品交流电耗减增44千瓦时/吨。




(二)现有烧碱装置单位产品能耗标准

现有烧碱生产装置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指标包括综合能耗和电解单元交流电耗,其限额值应符合以下要求。


现有烧碱装置单位产品能耗限额

产品规格

质量分数(%)
综合能耗限额

(千克标煤/吨)
电解单元交流电耗限额

(千瓦时/吨)

离子膜法液碱≥30.0
≤500
≤2490

离子膜法液碱≥45.0
≤600

离子膜法固碱≥98.0
≤900

隔膜法液碱≥30.0
≤980
≤2570

隔膜法液碱≥42.0
≤1200

隔膜法固碱≥95.0
≤1350

注:表中隔膜法烧碱电解单元交流电耗限额值,是指金属阳极隔膜电解槽电流密度为1700A/m2的执行标准。并规定电流密度每增减100A/m2 ,烧碱电解单元单位产品交流电耗减增44千瓦时/吨。





(三)新建、改扩建电石法聚氯乙烯装置,电石消耗应小于1420千克/吨(按折标300升/千克计算)。新建乙烯氧氯化法聚氯乙烯装置乙烯消耗应低于480千克/吨。
(四)推广循环经济理念,提高氯碱行业能源利用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管理办法,建设热电联产、开展直购电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四、安全、健康、环境保护
新建、改扩建烧碱、聚氯乙烯装置必须由国家认可的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和有资质单位组织的环境、健康、安全评价,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地方各项管理规范和标准,并健全自身的管理制度。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装置产生的废汞触煤、废汞活性炭、含汞废酸、含汞废水等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危险废弃物的管理规定,严格监控。
新建、改扩建烧碱、聚氯乙烯生产企业必须达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烧碱/聚氯乙烯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所规定的各项指标要求。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企业必须要有电石渣回收及综合利用措施,禁止电石渣堆存、填埋。
五、监督与管理
(一)按照国家投资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新建、改扩建烧碱、聚氯乙烯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管理,新建、改扩建烧碱、聚氯乙烯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安全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土地使用、项目备案或核准管理。
(二)新建、改扩建烧碱、聚氯乙烯生产装置建成投产前,要经省级及以上投资、土地、环保、安全、质检等管理部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联合检查组,按照本准入条件要求进行检查,在达到准入条件之前,不得进行试生产。经检查未达到准入条件的,应责令限期整改。
(三)对不符合本准入条件的新建、改扩建烧碱、聚氯乙烯生产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提供土地,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办理安全许可,环境保护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环保审批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电力供应单位依法停止供电。地方人民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决定撤销或责令暂停项目的建设。
(四)各省(区、市)氯碱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氯碱生产企业执行本准入条件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和中国氯碱工业协会要积极宣传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六、附则
(一)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的氯碱生产企业。
(二)本准入条件自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根据氯碱行业发展情况和国家宏观调控要求进行修订。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全国审计系统第二轮计算机基础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审计署办公厅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全国审计系统第二轮计算机基础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审办计发〔2003〕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为了适应信息化条件下新的审计工作方式的需要,促进审计人员学习计算机知识,根据《审计署关于开展第二轮全国审计系统计算机基础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审计发〔2003〕42号)精神,审计署将于2003年底开始组织全国审计系统第二轮计算机基础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考试(以下简称第二轮考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考试人员的范围

全国审计系统年龄在55岁以下的审计人员,应参加审计署组织的第二轮考试。

计算机专业本科学历以上的人员、通过审计署计算机审计中级水平考试并取得证书的人员免考。

二、考试内容和形式

第二轮考试仍沿用题库公开、随机抽题、上机考试的方式。

考试内容不超出《全国审计系统第二轮计算机基础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大纲》。审计署计算机技术中心将于11月初公布考试题库。

每份试卷为一张软盘,内含从考试题库中随机抽取的基础概念题100道、操作应用题1道。参加考试的人员上机考试,时间为3个小时,答题结果存入软盘。基础概念题和操作应用题的满分各为100分,均达到60分者为考试通过。指定配套教材所附的光盘中有部分试题和模拟考试软件,可供审计人员考前练习。

三、考试的组织

(一)审计署统一安排考试档期,制作分发内含考试软件、考试软盘生成软件的光盘和参加考试人员密码,统一阅卷评分,制发合格证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和各特派办作为考试组织单位,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报名、考场安排、制作考试软盘、监考、收集密封并寄送考试软盘、分发合格证书等工作。请各考试组织单位指定一个处室作为考试具体负责部门。

署机关、派出审计局、事业单位的考试由署计算机技术中心负责组织。

(二)各考试组织单位应严格执行考场纪律(见附件1),选派责任心强,作风正派,敢于坚持原则的同志监考。建议人事部门和计算机工作部门联合监考,以便妥善处理考场上发生的各种问题。

(三)考试必须在考试组织单位安排的考场中进行,不得将考试软盘发给参加考试人员自行择地答题。考场计算机的软件、硬件应符合署计算机技术中心的要求(见附件2);确保每一位参加考试的人员使用一台计算机;考试分场次进行的,要确保前场考试遗留的信息已被完全删除。

(四)考试开始前,由考试组织单位向监考人员印发纸质的《考场情况说明表》(见附件3);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立即将考试软盘装入软盘盒密封并在密封处签字,填写《考场情况说明表》并签字,送(寄)交具体负责部门,统一寄送审计署。

(五)收取考务费每人(按报名人数计算)25元,收取证书费每人(按通过人数计算)10元,由考试组织单位统一汇至署计算机技术中心账户。各组织单位因考试发生的其他费用自行解决。

四、关于2003年第一次考试

2003年12月27、28两天举行第一次考试,有关本次考试的报名及具体组织由署计算机技术中心安排(见附件4)。



附件:1.考场纪律

2.考场计算机软件、硬件要求

3.考场情况说明表

4.审计署计算机技术中心关于第二轮计算机基础知

识和操作技能培训第一次考试的具体安排







二○○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1:



考 场 纪 律



一、参加考试人员必须按指定的考试地点、场次参加考试,不得替考、冒用他人考号。

二、参加考试人员必须提前20分钟凭准考证进入考场,迟到30分钟以上者不得进入考场。

三、参加考试人员应将准考证、个人工作证放在桌面右上角,以备查对。

四、参加考试人员应使用考场设置的计算机,不得使用自带的便携机;不得携带软盘和教材、习题集等与考试有关的资料。考试软盘和密码由监考人员当场发给。

五、参加考试人员应使用本人的考号和密码进入考试系统,并注意个人密码的保密。禁止多人共用一个考号和密码。

六、参加考试人员应独立答题,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与考试内容有关的问题。不得相互讨论、偷看、剽窃他人答案。

七、参加考试人员严格按照考试软件所提示时间限制答题。考试时间结束立即停止答题。

八、考试结束,考生将考试盘交给监考人员。盘面应用签字笔注明考生的考号、姓名等内容。注意不要划伤软盘。

九、考场内应保持严肃、安静,禁止吸烟。提前交卷者应远离考场,不得在考场周围喧哗。

十、参加考试人员应尊重监考人员,接受检查和监督。

监考人员应严格依据本规定履行职责,对违反以上纪律者可以视情况给予警告、劝离考场、建议成绩作废等处理。考生计算机发生故障影响正常答题时,监考人员可协助予以解决。无法答题时,可顺延至下一场次参加考试(该考生仍需使用本场次的考试盘和密码)。对于以上情况,监考人员应认真填写《考场情况说明表》,经考试组织单位签章后,报审计署备案。

























附件2:



考场计算机软件、硬件要求



一、按照每一个参加考试人员有一台计算机、并留有一定数量备用机的原则安排考场和场次。

二、考试分场次进行的,前场考试完毕要立即组织技术人员清除与考试有关的信息,确保前场考试遗留信息已被完全删除。计算机系统时间应正确无误。如在网络机房考试,考试时应断开网络连接。

三、硬件要求:微型计算机,奔腾2以上处理器,64M以上内存,配有软盘驱动器,至少有一个可写的硬盘逻辑分区。

四、软件要求:

操作系统的版本可为:Windows98、Windows2000、WindowsXP;

汉字输入法要求至少安装拼音和五笔字型两种,其它不限;

文字处理软件可为:中文Word97、中文Word2000、中文Word 2002、金山文字2002;

电子表格软件可为:中文Excel97、中文Excel2000、中文Excel2002、金山表格2002;

电子幻灯片软件可为:中文PowerPoint 97、中文PowerPoint 2000、中文PowerPoint2002、金山演示2002;

数据管理软件可为:中文Access97、中文Access2000、中文Access2002。

预装好考试软件。


































附件4:



审计署计算机技术中心关于

第二轮计算机基础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

第一次考试的具体安排



全国审计系统第二轮计算机基础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第一次考试定于2003年12月27、28两天举行。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一、考试时间。为适应各地机房条件,方便安排考场,本次考试分三场进行。各单位可根据报考人数和机房条件自行安排。

第一场 2003年12月27日 8:30至11:30

第二场 2003年12月27日 14:00至17:00

第三场 2003年12月28日 8:30至11:30

如确有特殊情况要另行安排考试场次,请提前2周与中心联系。

二、具体负责机构和监考人员安排。请各考试组织单位指定一个处室作为考试具体负责部门;选派责任心强,作风正派,敢于坚持原则的同志监考,每个考场至少2名监考人员,另外还要有适量的计算机专业人员巡考。相关情况请分别填写《考试组织情况表》(表样1)、《监考人员信息表》(表样2)。

三、报名。考试具体负责部门根据本地区本单位的报名情况,填写《考试报名表》(表样3),连同《考试组织情况表》、《监考人员信息表》编成一个EXCEL(***.XLS)文件(分为3个工作表),通过远程站报送中心,并电话确认。各地区、各单位向审计署报名的截止日期为2003年12月14日。

四、试题和密码。中心在接到《考试报名表》后一周内,制作内含考试软件和考试软盘生成软件的光盘,生成参加考试人员密码,并按考场、场次密封,通过特快专递寄送各考试具体负责部门。考试软盘由考试具体负责部门制作。

五、准考证。准考证由各考试具体负责部门参考《准考证式样》(表样4)自行印制;准考证号共8位,是参加本次考试人员的唯一标识,不可重复,前4位参见《准考证号设定表》(表样5),后4位由考试具体负责部门自行设定。

六、考试。考试开始时监考人员当众拆封本考场密码,发给参加考试人员。参加考试人员必须先用自己密码进入软盘试卷,再进行答题。从进入软盘试卷开始,考试软件自动倒计时。参加考试人员应在3小时之内,结束考试,并将答题结果存入考试软盘。在考试过程中不允许取出软盘,软盘一旦取出,即告作废。

七、封卷。本场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应立即将考试软盘装入软盘盒密封并在密封处签字,填写《考场情况说明表》并签字,送(寄)交考试具体负责部门;本次考试结束后一周内,具体负责部门将收齐的考试软盘、《考场情况说明表》统一用特快专递(标明“计考”字样)寄送中心。

八、考务费。向中心交纳的考务费按报名人数计收,每人25元,请勿拖欠。中心账户:

开户行:工商银行百万庄支行;

户名:审计署计算机技术中心;

帐号:0200001409014496352。

九、证书。证书由考务软件按照相关信息打印,因此,各地区、各单位《考试报名表》的信息必须准确无误。证书费,每人10元,按通过人数计收,中心收到证书费后寄发合格证书。

十、联系方法。

联系人:程建勤、阎靖、赫艳丽

电话:010-68301259、68301205

传真:010-68301993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展览馆路北露园1号

邮编:100830



表样1:《考试组织情况表》

表样2:《监考人员信息表》

表样3:《考试报名表》

表样4:《准考证式样》

表样5:《准考证号设定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