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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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六政[2005]57号

金安区、裕安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办事效率,明确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职责,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本级财政资金(含预算内、预算外和专项基金)投资和财政性融资投入的公用基础设施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安置房建设项目、公益事业项目等。
  市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市本级(包括六安开发区)的项目建设。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效率优先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市场竞争机制,依法公开招标。

第二章 管理和实施机构职责

  第四条 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委员会(下称市投资委)的主要职责是:领导和组织实施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查批准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筹资计划、投资计划和还贷计划,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
  市投资委下设办公室(下称市投资办)、市城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下称市重点办)、市安置房建设管理办公室(下称市安置房办)和市政府投资项目督查组(下称市项目督查组)。
  第五条 市投资办的主要职责:处理市投资委日常事务,汇总和提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筹资计划、投资计划和还贷计划方案,督促融资计划落实,统一负责资金调度和监管。
  六安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市城投公司)负责项目融资、按计划拨款、还贷等。
  第六条 市重点办的主要职责:编制城市建设项目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方案,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组织工程招标、施工和工程监理,拨付工程款。
  市重点办下设项目管理部、综合监督部和财务部。项目管理部负责编制新建项目实施计划,完成项目前期工作,组织项目的招标和施工现场全过程管理。综合监督部负责组织工程监理招标,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标外工程现场签证。财务部负责拟建项目概预算的编制、工程资金的分配和拨付、工程财务核算、竣工项目财务决算的编制和报审。
  标外工程和工程变更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 市安置房办的主要职责: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和土地收储需要,制订安置房建设计划和分配计划,负责监督资金使用、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招标和投资委交办的有关工作。
  市土地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负责安置房建设工程中施工企业的招标,建设资金的筹集和拨付,施工管理、竣工验收和财务决算的编报。
  第八条 市项目督查组的主要职责: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及安置房建设的工程进度、质量和融资计划执行情况的督查;受理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各类投诉。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要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项目合同制、项目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要逐步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的评估论证,咨询评估要引入竞争机制;特别重大的项目应实行专家评议制度;逐步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由项目单位提出(城建项目由市重点办作为项目单位),市投资办汇总并初审后报市投资委审批。
  第十二条 市投资委批准列入计划的项目,由项目单位作为项目法人,负责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以及相关报批等手续。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单位组织招标并实施。
  政府投资项目建立项目责任人制度。项目责任人由项目单位提出,报市投资委批准。项目责任人受项目法定代表人委托,参与工程施工招标、工程监理招标、施工方案制定和施工调度等重大事项的研究讨论,对工程建设自招标直至工程竣工验收的全过程进行管理并负直接责任。
  严格执行项目管理程序,坚持先勘察设计、后招标、再施工,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实行重点工程月报制度。项目单位要按月向市投资办报送工程报表,主要内容包括:工程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工程进度及工程款支付等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报送的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实行项目概算预审制度。项目概算预审由市投资委分管领导或委托相关负责同志主持,由市投资办、监察局、建委、财政局、审计局、国土资源局和项目单位负责人参加。项目概算预审结果作为确定招标最高限价的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 实行工程进度调度会制度。调度会由市投资委分管领导或委托相关负责同志主持,相关单位参加,原则上每半个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临时召开。主要任务是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征地、拆迁安置、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资金筹集及拨付等问题。具体事项由项目单位提出,市投资办统一安排。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由项目单位会同市投资办依法组织验收。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验收后,移交项目主管部门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确需临时增减项目、变更设计,减化基建程序等,按有关程序规定报批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按照统一归集、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统一归还、专款专用的要求,由市投资办统一调度,市城投公司具体办理。
  市投资办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六安市政府投资项目贷款本息偿债资金机制,设立偿债资金专户,统一归集、统一还款。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提出年度资金需求计划送市投资办,市投资办根据建设资金的来源,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和融资计划方案,报市投资委审批。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根据市投资委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筹集财政资金,并按市投资办的资金调度计划,将资金拨付给市城投公司,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的配套资金、偿债资金和建设资金。发改委要积极争取国债、企业债券等资金。
  市城投公司按市投资委批准的年度融资计划组织融资。
  第二十二条 根据市投资委批准的用款计划、市投资办的资金调度计划,市城投公司将资金按月拨付给项目单位,由项目单位按工程进度将款项拨付到施工(供货)单位。
  项目单位申报拨付工程款时,应提供项目年度投资计划(首次申请拨款的项目,还应提供工程招标合同)、已拨资金使用情况报表和经工程监理确认的项目进度报告(表)等。
  市投资办在确定资金调度计划前,可以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工程实际进度进行现场核查。
  第二十三条 严格决算报批制度。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要及时编报工程决算,经项目单位初审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决算审查。
  第二十四条 项目管理费用按规定的比例提取,专款专用。具体提取、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章 项目监督和奖惩

  第二十五条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派驻专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全过程监督,市项目督查组、市投资办定期和不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要自觉接受市投资委以及市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对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有特殊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市政府给予一定的奖励;对因工作不力、管理不善影响工程进展,造成经济损失的,从严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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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铁路、水路沿线交通部门军事代表条例

国务院 中央军委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铁路、水路沿线交通部门军事代表条例

1978年6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委

第一条 交通运输是国民经济的先行,是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组织良好的军事运输,对保证革命战争胜利具有重要作用。为使军队与铁路、水路交通部门密切协同,加强国防交通建设和战时交通保障,完成平时、战时的军事运输任务,特在铁路、水路沿线交通部门(以下简称铁路、水路部门)实行派驻军事代表制度,设置军事代表办事处。
第二条 军事代表办事处,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派出遂行军事交通任务的代表,也是铁路、水路部门党委完成军事运输任务和做好交通战备、战时交通保障工作的助手。
第三条 军事代表办事处,要在党的一元化领导下,贯彻军、政、民运输统一指挥,铁、水、公路综合运用,运输、抢修、防护紧密结合的方针,依靠铁路、水路部门,依靠部队,依靠地方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努力做好各项工作。
第四条 军事代表办事处的任务
(一)坚决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国防交通建设和军事运输的方针、政策和指示。
(二)计划、组织、指挥铁路、水路军事运输。组织铁路、水路部门和部队的协同,保证迅速、准确、保密、安全、节约地完成军事运输任务。
(三)根据总部和军区的意图,研究战时交通保障方案,向铁路、水路及有关部门提出军事要求,并参与有关工作。
(四)协助部队编制战备输送方案和进行输送训练。会同铁路、水路部门编制和落实战备输送保障方案。
(五)掌握有关交通运输情况,搜集研究有关交通资料。
(六)审核、结算并指导部队正确使用军事交通费。
(七)参与新建铁路军事专用线的设计审查和验收,检查指导铁路军事专用线的维修管理。
(八)协助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做好铁路、水路沿线军用饮食供应站的工作。
(九)协同车站、港口管理零星军人的运送事宜。
(十)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规定的有关任务。
第五条 军事代表办事处的设置
(一)在铁路局、分局、主要车站派设驻局、分局、车站(地区)三级军事代表办事处,分别相当于师、团、营级单位。
(二)根据工作需要,在沿海、长江、内河的港航部门派设相应的师、团、营级军事代表办事处。在港航部门较多的地区,设置地区的师或团级军事代表办事处,其机构驻在其中的一个港航部门。
(三)军事代表办事处由军区或总部派出,称为“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军事代表办事处”。其机构设置、撤销,由军区提出建议,上报审批。
(四)师、团级军事代表办事处配主任、政治委员。师级军事代表办事处设科和政治处。团级军事代表办事处配参谋和必要的政治、行政工作人员。营级军事代表办事处配主任、参谋。
(五)军事代表办事处的后勤保障、军用通信,由军队负责。
第六条 军事代表办事处的领导关系
(一)军事代表办事处受军队派出机关领导,同时接受驻在的铁路、水路部门党委的领导。
(二)各级军事代表办事处的党政、业务工作实行逐级垂直领导。
(三)师、团级军事代表办事处,由驻在的铁路、水路部门党委书记兼任第一政治委员。铁路、水路部门党委应将派驻的军事代表办事处的主要负责同志选入党委(或常委)。
(四)铁路、水路部门党委应积极领导和组织完成军事交通任务。军事代表办事处应主动向铁路、水路部门党委请求报告工作,转达派出机关布置的任务和要求。
第七条 军事代表办事处与当地政府的关系
(一)军事代表办事处要主动向当地政府请示报告有关工作,取得领导和支持。地方政府应关心和支持军事代表办事处的工作,提供有关交通资料,吸收他们参加有关的工作和活动。
(二)军事代表办事处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开设的军用饮食供应站提出供应任务。军用饮食供应站应接受军事代表办事处对供应工作的指导,及时准确、保质保量地完成供应任务。
第八条 军事代表办事处与铁路、水路部门的关系
(一)军事代表办事处应和铁路、水路部门团结一致,互相配合,密切协商,主动通报情况,共同完成任务。
(二)军事代表办事处应关心和支持铁路、水路部门的生产建设,积极参加有关活动,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遵守铁路、水路部门的规章制度。
(三)铁路、水路部门应积极支持军事代表办事处的工作,吸收他们参加有关会议,听取他们关于军事运输、交通战备和战时交通保障方面的要求和建议,征求他们对长远规划、基本建设、车船制造等有关方面的意见,执行军事运输规章制度,严守军事机密。
(四)铁路、水路部门要关心军事代表办事处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免费提供办公房舍、办公设备和通信设备,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发给与其干部相同规定的公用免费乘车、乘船凭证,协助解决住房、医疗等生活问题。
(五)车站、港口应根据军事代表办事处的要求,保证执行紧急或特殊任务的零星军人乘车、乘船的需要。
第九条 军事代表办事处与部队的关系
(一)军事代表办事处要熟悉管内驻军有关情况,帮助部队搞好军事运输工作,向部队宣传有关运输的政策和规定,介绍情况,尽力解决部队运输中的困难。
(二)部队在组织实施军事运输时,应接受军事代表办事处的指导,与军事代表办事处主动联系,及时向他们反映有关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接受其传达的上级命令和指示。
(三)军事代表办事处和执行铁路、水路抢修、防护任务的部队,要密切联系,互通情况,搞好协同。
(四)驻车站、港口军事代表办事处,在执行《纪律条令》规定的任务时,受卫戍、警备区或担任当地警备勤务的驻军的领导。派到车站、港口执勤的分队应与军事代表办事处取得联系。
第十条 对军事代表办事处的要求
(一)努力学习马列著作和毛主席著作,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核心领导作用,搞好军事代表办事处的革命化建设。
(二)保持和发扬我党我军的优良传统,虚心向铁路、水路部门和人民群众学习,严格执行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搞好军政、军民团结。
(三)树立全局观念、政策观念,正确处理平时与战时、民运与军运、国民经济建设与国防交通建设的关系,全心全意为部队服务,为战争服务。
(四)发扬一不怕苦、二不怕死的革命精神,谦虚谨慎、积极主动、准确及时、认真负责地做好本职工作。
(五)努力学习军事和铁路、水路有关业务知识,认真研究现代战争中军事交通保障的课题,提高军事素质,精通职业务,做到又红又专。
(六)保持高度的革命警惕,严守国家军事机密,增强战备观念,时刻准备打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公务员任职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公务员任职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1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现将《税务系统公务员任职培训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教育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二月十日
  

税务系统公务员任职培训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税务系统公务员任职培训工作(以下简称任职培训)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确保任职培训质量和效果,培养造就适应税务机关领导岗位工作的高素质领导干部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中发[2006]3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的通知》(中组发[2008]1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贯彻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3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职培训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新时期税收工作指导思想,按照统一培训目标、统一培训内容、统一培训模式、统一培训考核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按需施教、全面发展、注重能力、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的原则,通过统一规范的任职培训,提高晋升领导职务公务员胜任领导工作的能力,为税收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组织保证。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条 任职培训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指导下,分级组织实施。
  地方税务局可按照地方组织人事部门的要求,参加其组织的有关公共知识任职培训,并由省税务机关按照税务总局统一要求,补充进行有关税务管理和税收专业知识任职培训。
  第四条 税务总局负责税务系统任职培训的总体规划、制度建设、监督指导、督促检查、考核评估和协调服务等;负责任职培训基本教材的编发和更新;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税务局系统新任厅(局)级和处级领导职务公务员任职培训。
  第五条 省税务机关负责选送新任厅(局)级、处级领导职务公务员参加上级组织的任职培训;负责组织实施本系统科级领导职务公务员任职培训;并根据税务总局的统一要求,开展任职培训有关工作。
  第六条 省税务机关人事部门负责确定参加任职培训人员,会同教育培训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培训质量,管理参加任职培训人员个人培训档案等。
  第七条 省税务机关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年度任职培训计划,审查选定教育培训机构,审核教学计划,指导培训实施,监督培训考核,评估培训质量,落实培训经费,管理培训档案等,并负责任职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制定任职培训教师资格标准,加强考核,确保教师教学质量。
  第八条 承担任职培训的教育培训机构负责编制教学计划,开展教学活动,组织教学评估,实施学员考核、记载培训档案,管理学员和组织教学、生活保障等。
  第九条 承担任职培训任务的教育培训机构,原则上应为经审查认定具备任职培训教学资格的税务系统内教育培训机构。任职培训教育培训机构资格认定标准由税务总局制定。
  第十条 任职培训教师应由教育培训机构中的专职教师担任,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从社会和税务系统中选聘合适人员任教。
  第三章 培训对象与目标
  第十一条 任职培训对象为各级税务局机关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中晋升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包括:由下一级领导职务晋升上一级领导职务、同级领导职务中由副职晋升正职及由非领导职务晋升或转任领导职务。
  在机关晋升及调入机关担任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可根据需要参加同级领导职务任职培训。
  其他晋升职务人员,经人事部门批准,可以参加相应领导职务任职培训。
  第十二条 任职培训目标是使晋升领导职务公务员:
  (一)提高政治和政策理论水平,培养战略思维、创新思维、辩证思维能力,增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
  (二)提高科学决策、科学管理、统筹协调和带好队伍的能力,达到相应职位所需要的领导能力和管理水平,达到履行新职务的基本要求。
  (三)提高依法行政和税收专业理论水平,掌握相应职位要求的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具备组织开展相关业务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四)提高反腐倡廉和职业道德意识,增强廉洁从政的自觉性。
  (五)开拓视野,更新经济、科技、人文、历史等方面知识,提高文化素养。
  第四章 培训内容与教材
  第十三条 任职培训内容分为公共知识和专业知识两部分。公共知识主要包括:政治理论与廉政建设、领导科学与行政管理、政策法规与依法行政、心理素质与文化素养等模块;专业知识主要包括:经济理论与税制改革、税收政策法规与依法治税、税收管理与税务信息化等模块,并设定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
  第十四条 科级领导职务公务员任职培训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科级领导干部任职培训主要科目教学指导大纲〉的通知》(国税发[2008]126号)为依据,以税务总局统一编印的全国税务系统基础知识培训系列教材和其他指定教材为基本教材。在主要使用税务总局规定教材的前提下,省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编写或选择其他任职培训教材。
  第十五条 任职培训对象必须按要求完成规定内容的培训。任职培训对象如参加了地方组织人事部门组织的公共知识任职培训,应继续完成有关税务特色内容的任职培训。
  第五章 培训方式与时间
  第十六条 任职培训以集中脱产方式组织实施。在教学中,除运用讲授式教学方法外,倡导综合运用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和体验式等教学方法,增强培训效果。
  第十七条 晋升处级副职以上领导职务公务员任职培训集中脱产培训时间不少于30天。晋升科级(含正、副职)领导职务公务员任职培训集中脱产培训时间不少于15天。
  第十八条 任职培训应当在公务员任职前或任职后1年内进行。  
  第六章 培训实施
  第十九条 任职培训依据税务总局对培训目标、培训内容、培训模式、培训考核等方面的统一要求和规范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任职培训主办部门指导或会同教育培训机构组成任职培训项目组,项目组的主要职责是:执行计划、落实保障、监控过程、反馈信息、规范管理、跟踪质量、协调工作、调遣资源等。
  第二十一条 省税务机关教育培训管理部门每年年底前,向税务总局(教育中心)报送下一年度任职培训工作计划,主要内容包括:培训起止时间、培训人数和天数、主要培训内容及课时、考核方式、承办教育培训机构等。临时确定实施的任职培训,应及时报告。于任职培训结束后1个月内,报送任职培训总结及学员考核结果。税务总局主办的任职培训项目,由承办教育培训机构报送。
  第二十二条 鼓励省税务机关之间任职培训优势互补、合作办班。受委托的省税务机关和教育培训机构,要积极做好协调、服务和保障工作,保证培训质量。
  第七章 培训考核
  第二十三条 任职培训考核采取考评与考试相结合、上级考核与本级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对省税务机关任职培训工作的考核,由税务总局结合年度教育培训工作考评统一进行。税务总局每年对不少于10%的省税务机关任职培训实施情况进行实地考核。
  第二十五条 对省税务机关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领导重视情况、制度建设情况、组织管理情况、参训率情况、培训经费情况、培训档案情况和培训合格率情况等。
  对教育培训机构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落实培训制度和规范情况、教学计划制订和实施情况、师资队伍建设情况、项目管理及学员管理情况、培训保障情况、学员档案管理情况和培训质量评估结果等。
  第二十六条 对参加任职培训公务员的考核,由承担任职培训任务的教育培训机构在主办税务机关有关部门指导监督下进行,采取过程中评价、阶段考试和结业考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过程中评价主要考核学员在任职培训过程中遵守学习纪律和完成学习任务等情况。阶段考试和结业考试主要考核学员对所学理论知识、政策法规、业务知识和技能等的掌握程度。考核的实施及结果评定标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脱产培训班学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7号)执行。
  第二十七条 税务总局依据国税发[2008]126号文件建立科级任职培训考试题库,根据省税务机关需要,提供科级任职培训结业考试试卷,并提供税务总局抽样考核试卷。
  第二十八条 任职培训考核成绩作为晋升领导职务公务员任职定级的主要依据之一。未参加任职培训或任职培训考核不合格者,要延长试用期。经补训后考核仍不合格者,应取消任职资格。
  第八章 培训登记与证书
  第二十九条 承担任职培训的教育培训机构建立培训档案,动态、客观记载公务员参加任职培训的科目、课时、考试成绩、学习表现、考勤等情况,培训结束后,将有关情况反馈参加任职培训的公务员所在税务机关。
  第三十条 对经任职培训考核合格的公务员,填写《税务系统公务员任职培训鉴定表》存入个人人事档案,并颁发《税务系统公务员任职培训合格证书》。《税务系统公务员任职培训鉴定表》和《税务系统公务员任职培训合格证书》由税务总局统一式样,省税务机关印制使用。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税务总局(教育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任职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38号)同时废止。

  抄送:中共中央组织部干部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务员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