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大纲(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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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大纲(试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大纲(试行)

2007-07-30


第一部分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总体要求:

1.了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原则,了解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重要意义。

2.熟悉和掌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科学内涵,和谐社会与法治建设的关系,重点掌握律师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3.通过讲座、论文写作等多种学习形式,学员应当正确认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重要意义,全面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科学内涵,深刻理解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是律师队伍建设工作中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在今后的律师执业实践中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充分发挥律师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

基本内容: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原则,和谐社会与法治建设的关系,律师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重要意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科学内涵。

第二部分 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基本规范

总体要求:

1.熟悉我国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规范、基本原则、基本要求。

2.重点掌握律师与委托人关系规范,包括诚信规范、代理规范、利益冲突规范、保密规范、收费规范等,培养运用这些规范处理实际问题的操作能力。

3.通过系统地学习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规范,学员应当确立良好的律师职业道德观念,自觉遵守律师执业基本规范,树立律师职业荣誉感,责任感,切实维护律师的职业声誉。

第一章 律师职业行为规范概述

基本要求:

1.了解律师职业的性质、功能和律师职业规范的基本内容和渊源。

2.熟悉和掌握我国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基本规范。

基本内容:

律师是维护权利的职业;律师的职业角色;律师职业行为规范的基本内容和渊源;国外和我国律师职业行为规范的制定情况。

第二章 律师与委托人的关系

基本要求:

1.了解律师与委托人建立代理关系的前提、程序。

2.熟悉和掌握律师在代理关系的建立、存续和终止中的基本义务。

基本内容:

律师的代理能力;代理关系的建立;代理关系的存续;代理关系的终止。

第三章 律师保守职业秘密

基本要求:

1.了解律师职业保密的重要性和我国律师职业秘密范围。

2.熟悉和掌握律师保守秘密的基本规范和基本技能。

基本内容:

律师保密的义务与权利;我国律师保密的范围;刑事诉讼中的律师职业秘密;保守职业秘密的例外规则。

第四章 律师利益冲突

基本要求:

1.了解律师利益冲突的类型和律师避免利益冲突的意义。

2.熟悉和掌握我国有关律师利益冲突的基本规范和避免律师利益冲突发生的基本原理。

基本内容:

利益冲突的基本概念和类型;利益冲突的基本规范;利益冲突的预防与处理。

第五章 律师收费规范

基本要求:

1.了解我国律师收费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内容。

2.熟悉和掌握律师收费方面的基本规范和需要注意的事项。

基本内容:

律师收费的基本规范;我国律师收费规范基本内容;律师收费争议的解决。

第六章 律师与其他法律职业的关系

基本要求:

1.了解律师与其他法律职业的基本关系。

2.熟悉和掌握律师在工作和生活交往中处理与其他法律职业关系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基本内容:

律师与法官的关系;律师与检察官的关系;律师与警察的关系;律师与仲裁员的关系。

第七章 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关系规范

基本要求:

1.了解我国律师事务所的组织结构和类型以及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体制。

2.熟悉和掌握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规范和具体规则。

基本内容:

律师事务所概述;律师事务所对内部事务的管理职能。

第八章 律师与行业管理部门关系规范

基本要求:

1.了解国内外律师管理体制。

2.熟悉我国律师管理体制。

基本内容:

律师管理体制概述;我国律师管理体制;政府律师的管理。

第九章 律师执业推广规范

基本要求:

1.了解我国律师执业推广的基本内容和基本要求。

2.熟悉和掌握律师执业推广方面的规范和应注意的事项。

基本内容:

律师广告规范;业务推广规范;律师宣传规范。

第十章 律师职业责任制度

基本要求:

1.了解我国律师职业责任制度的基本内容。

2.熟悉和掌握律师在刑事、行政和民事方面的责任承担方式和避免承担法律责任应当注意的事项。

基本内容:

律师职业责任制度概述;律师刑事责任;律师行政责任;律师民事责任。

第三部分 律师执业基本素养

总体要求:

1.了解律师职业功能、职业价值以及执业所应具备的基本素养,熟悉律师的工作常规和各种关系的处理方式等执业技能。

2.重点掌握律师在客户开拓、律师访谈、律师谈判、律师法律调研等方面的方法和技能。

3.通过学习律师的执业基本素养并进行必要的训练,学员应当初步具备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基本素养,为日后律师执业的顺利开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一章 概 述

基本要求:

1.了解我国律师的工作意义、工作价值、工作性质、工作形式和律师形象。

2.熟悉和掌握律师职业的基本功能和职业定位。

基本内容:

律师的概念;律师的价值和律师工作的意义;律师工作的性质和形式;律师的角色与职业面孔;律师的形象和与人交流。

第二章 律师工作中的主要关系

基本要求:

1.了解律师工作的基本关系和基本内容。

2.熟悉和掌握律师工作关系中的原则、具体技能以及应注意的事项。

基本内容:

律师与当事人(客户)之间的关系;律师与对方当事人的关系;律师与对方当事人律师之间的关系;律师与法官的关系;律师与检察官的关系。

第三章 客户的开拓

基本要求:

1.了解我国律师客户开拓方面基本方式。

2.熟悉和掌握律师在客户开拓、维护方面的职业技巧。

基本内容:

客户的需求;律师的市场定位;律师开拓客户;客户关系的维护。

第四章 访 谈

基本要求:

1.了解律师访谈的目的。

2.熟悉和掌握律师访谈控制的技巧。

基本内容:

访谈的目的;访谈的阶段和技巧;访谈的控制。

第五章 谈 判

基本要求:

1.了解律师谈判的基本知识。

2.熟悉和掌握律师谈判的操作技巧。

基本内容:

谈判知识概述;谈判操作和技巧。

第六章 法律调研

基本要求:

1.了解法律调研对于律师工作的意义。

2.熟悉和掌握律师调研、法律检索方面的基本技巧。

基本内容:

法律调研概述;法律检索;法律调研报告。

第七章 资料、文件和案卷

基本要求:

1.了解律师资料的收集与文件管理方面基本要求。

2.熟悉和掌握资料收集、文件管理和业务档案管理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和内容。

基本内容:

资料的收集与管理;文件的制作和管理;业务档案(案卷)的管理。

第四部分 律师执业基本技能

总体要求:

1.了解律师执业的基本范围、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2.重点掌握律师办理刑事诉讼业务、民事诉讼业务、仲裁业务以及法律咨询、法律顾问、律师调查、代书、合同、公司等非诉讼领域的律师业务技能。

3.通过本部分的学习,学员应当掌握律师业务的基本操作程序和基本技能,能够运用这些执业技能处理基本的法律业务,并具备处理包括法律服务在内的各种法律风险的能力,为在今后的律师执业中更加熟练运用这些技能打下扎实的基础。

第一编 刑事诉讼业务基本技能

基本要求:

1.了解律师刑事辩护的基本原则、基本立场以及律师在刑事诉讼各个环节的工作内容和方式。

2.重点掌握律师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的工作流程和基本技能,掌握避免刑事辩护和代理风险的基本技能。

3.通过学习刑事诉讼业务技能,学员应当明确刑事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熟练运用刑事辩护的基本技能和基本知识,正确运用这些技能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等刑事诉讼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内容:

第一章 概说

刑事辩护的立场;刑事辩护的职业形象。

第二章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工作

与侦查机关联系;会见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代理申诉和控告。

第三章 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

到检察院查阅案卷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或与犯罪嫌疑人通信;调查取证;向检察院提交辩护意见。
第四章 律师在一审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到法院查阅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调查取证;选择辩护策略;出庭准备。

第五章 律师参与一审审理???以无罪辩护为例

出席法庭;法庭中询问被告人;对公诉方证据的质证;提出辩护方证据;法庭辩论;书面辩护意见的撰写。

第六章 律师在一审审理中作罪轻辩护

自首和立功;被告人认罪;常见的罪轻辩护方法。

第七章 律师参与二审审理

代为提起上诉;查阅案卷和分析一审判决;开庭审理;书面审理。

第八章 辩护律师办理死刑案件

死刑案件;死刑案件常用辩护方法。

第九章 辩护律师办理再审案件

第十章 律师担任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工作

担任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职责;担任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工作。

第十一章 律师担任自诉案件诉讼代理人的工作

自诉案件;律师办理自诉案件的工作。

第二编 行政诉讼业务基本技能

基本要求:

1.了解律师行政诉讼代理基本原则以及律师在行政诉讼代理各环节的工作内容和方式。

2.重点掌握律师在行政诉讼中代理原告、第三人和被告中的地位和工作内容、工作方式以及需要注意的问题。

3.通过学习行政诉讼业务技能,学员应当明确律师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熟练运用行政诉讼的基本技能和基本知识,正确维护行政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内容:

第一章 概说

行政诉讼业务在行政法律业务中的地位;行政诉讼业务基础知识。

第二章 律师在行政诉讼中代理原告和第三人

接受原告的代理请求;律师代理原告工作的主要内容;律师在行政诉讼中代理第三人。

第三章 律师在行政诉讼中代理被告

代理被告的工作程序;代理诉讼中的被告应注意的几个基本问题。

第四章 行政诉讼中的二审诉讼代理工作

二审诉讼的特点;二审程序的律师代理工作。

第三编 民事诉讼业务基本技能

基本要求:

1.了解律师民事诉讼代理基本特点、基本原则以及律师在民事诉讼代理各环节的工作内容和方式。

2.重点掌握律师在民事诉讼中起诉、证据运用、出庭、上诉等工作内容、工作方式以及需要注意的问题。

3.通过学习民事诉讼业务技能,学员应当明确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熟练运用民事诉讼的基本技能和基本知识,在将来的律师业务中正确维护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内容:

第一章 概说

律师民事诉讼业务基本情况;民事诉讼业务的基本特点;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

笫二章 案件的受理

律师收案;代理费的洽商与收取;制作代理文书。

第三章 起诉

诉状的撰写与审查;证据清单及说明;诉讼时效;申请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申请法院立案。

第四章 代理应诉答辩

答辩状的撰写与审查;管辖异议;证据交换;第三人的程序权利。

第五章 民事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

当事人陈述的取得;证人证言的调取;书证的证明力;物证的审查;视听资料的利用;勘验的运用;鉴定的申请;证据规则。

第六章 一审程序

诉讼思路的确定;申请法官回避;庭审调查;法庭辩论;最后意见;调解;简易程序;一审判决书解读。

第七章 二审程序

上诉;新证据;二审代理的注意事项。

第八章 终审后工作

终审判决书解读与执行申请;申请再审或申诉;档案归存。

第九章 常见民事诉讼案件

家庭类纠纷;合同类纠纷;涉外纠纷的特别事项。

第四编 仲裁业务基本技能

基本要求:

1.了解仲裁代理基本特点、基本原则以及律师在仲裁代理各环节的工作内容和方式。

2.重点掌握律师在仲裁案件的受理、仲裁员的选择、立案、出庭、申请执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等环节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流程以及应当注意的基本问题。

3.通过学习仲裁业务技能,学员应当明确律师在仲裁代理中的地位和作用,熟练运用仲裁法律知识,掌握仲裁代理的基本技能,正确维护仲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内容:

第一章 概说

第二章 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的形式与内容;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协议的无效和失效。

第三章 仲裁机构的选择

仲裁机构介绍;如何选择仲裁机构。

第四章 仲裁员的指定

仲裁员的指定程序;仲裁员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庭前工作

仲裁立案;仲裁答辩;证据交换与庭前评议。

第六章 庭审程序

庭审程序的特点;庭审程序中应当注意的事项。

第七章 仲裁裁决的撤销与执行

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仲裁裁决的执行。

第五编 法律咨询、顾问业务基本技能

基本要求:

1.了解法律咨询、法律顾问和律师调查、代书等工作方式。

2.重点掌握法律顾问和律师调查的基本技能。

基本内容:

第一章 法律咨询

基本环节;常见问题的咨询与答复;解答法律咨询应注意的问题。

第二章 法律顾问

顾问律师的聘用;法律顾问的职责范围;法律顾问操作实务。

第三章 律师调查

调查取证的原则和内容;调查取证的途径和方法;辩护律师进行调查取证应特别注意的问题。

第四章 代书

基本原则和应注意的问题;常用法律文书。

第五章 其他律师常用法律文书

其他常用法律文书的制作;撰写法律文书应特别注意的问题。

第六编 合同业务基本技能

基本要求:

1.了解合同业务的基本内容和基本技能

2.重点掌握合同起草和修改的基本技能。

基本内容:

第一章 对合同业务的入门指引

律师合同业务的基本情况;律师合同业务的基本理念;合同原理及质量控制。

第二章 合同的审查及基本技能

合同审查前的应知内容;对合同法律问题的审查;对合同表述问题的审查;合同审查中的特殊工作;合
同审查工作成果的提交。

第三章 合同的修改及基本技能

合同修改的目标与理念;合同中法律问题条款的修改;对合同表述问题条款的修改;合同修改实例;合同修改工作成果的提交。

第四章 合同的起草及基本技能

各类合同素材的特点;对合同整体问题的考虑;合同起草中的几个细节考虑;合同起草中的特殊工作;合同起草实例。

第七编 公司业务基本技能

基本要求:

1.了解律师公司业务的基本内容和基本技能

2.重点掌握公司设立、变更、登记等业务中律师应掌握的基本技能。

基本内容:

第一章 概说

第二章 律师应掌握的公司要素

登记公示的公司要素;投资交易中的公司要素。

第三章 律师应掌握的公司治理结构

律师应当掌握的公司治理理念;律师应当熟练运用的章程自由条款。

第四章 对公司的法律尽职调查

准备尽职调查;开展尽职调查;完成尽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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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9月28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收费标准的核定原则
第三章 收费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规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在收费方面的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省境内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各级行政、司法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 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行政、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收费单位)行使国家管理职能,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收取的费用。
事业性收费是指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收费单位)为社会提供有效服务,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收取的补偿性费用。
第四条 国家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中央和省两级审批的原则。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物价部门是全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不得对收费单位下达收费指标和任务。
所有收费单位都必须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标准进行收费,并依法严格管理和使用。
禁止乱收费。

第二章 收费标准的核定原则
第六条 法定规费,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收费标准的,按其规定的原则核定。
第七条 管理性收费,必须有管理事实,按照收费所得与该项管理经费缺额基本相抵的原则核定。
第八条 资源补偿性收费,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兼顾合理利用资源及企业承受能力核定。
第九条 社会公益、福利性收费,按其实际需要和公民的经济承受能力核定。
第十条 社会事业有偿服务性收费,本着合理开支、以收抵支的原则核定。
第十一条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发的证照,可按成本核收工本费。行政事业经费中已核有印制经费的不得收取。

第三章 收费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下列各项之一确定: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或规定;
(三)国家财政、物价主管部门联合制定或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规章或规定;
(四)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或批准的地方性法规;
(五)省人民政府制定或批准的规章或规定。
第十三条 设置收费项目,由收费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申报,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审核;制定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还须会同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
审核同意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收费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须会同省人民政府财政、物价部门联合发文才能生效。
第十五条 收费单位不得对性质、内容相同的项目重复收费。
对性质、内容相同的项目重复收费或收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批准收费的部门裁定。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已废止或修改后取消收费规定的,收费应即行终止。省人民政府财政、物价部门应及时公告。

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物价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统一票据管理制度。专用票据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按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财务管理。
任何收费单位都不得拖欠、截留、坐支、挪用和私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第二十条 行政性收费应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所收款项,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根据收费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分别作为本级财政的预算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
事业性收费收入,应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按《贵州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有权予以纠正或撤销。
第二十二条 收费单位实施收费,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开经批准的收费项目、范围、标准;
(二)使用国家和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或监制的专用票据;
(三)在固定收费场所悬挂收费许可证,在流动场所应出示收费证件和标志。
不符合上述三项规定的收费,被收费者有权拒交。
第二十三条 收费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加强收费管理与监督。收费单位和执行收费人员应秉公执法,严格按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收费。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物价部门应依法持证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定期综合审查制度。
收费单位接受检查时,应如实提供帐表、凭证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审计、监察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权依法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及主管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就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向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举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单位首长负责制。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行为:
(一)擅自设立或越权批准收费项目的;
(二)越权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
(三)不领取收费许可证而收费的;
(四)不使用专用票据收费的;
(五)擅自分解收费项目进行收费的;
(六)收费项目被撤销后继续收费的;
(七)不按规定亮证收费的;
(八)拒报或者谎报收费收入和支出资料的;
(九)隐瞒、截留、转移、坐支、挪用、私分收费款项的;
(十)拒绝接受财政、物价部门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检查所需资料的;
(十一)其它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对有前条(一)、(四)、(五)、(六)、(九)项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负责查处;对有前条(二)、(三)、(七)项行为之一的,由物价检查机构负责查处;对有前条(八)、(十)、(十一)项行为之一的,依据“谁先发现谁处理”的原则,由财政或物价检
查机构查处。
第三十条 对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行为之一的,财政、物价检查机构除责令其将非法收入退还外,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可以单处或并处:
(一)责令停止收费;
(二)没收非法所得;
(三)暂扣或吊销收费许可证;
(四)对收费单位处以违法金额的二倍以下罚款;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不超过本人三个月工资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建议有关部门给予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被处罚单位对财政、物价检查机构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期间,不影响处罚决定的执行。
被处罚单位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被处罚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财政、物价检查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发生争议时,应当先按收费决定缴费,并在缴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收费单位的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缴费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物价部门有关人员应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拒绝、阻碍收费人员或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可依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财政、物价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1994年9月28日

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优惠政策

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


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优惠政策

(池州市人民政府 池政[2001]5号)

一、总则
(一)为切实优化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加快省级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建设步伐,根据《安徽省省级开发区条例》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投资优惠政策。
(二)本优惠政策适用于进入开发区投资的国内外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包括华侨、台胞)以及帮助开发区招商引资的国内外各类组织、单位和个人。

二、用地优惠政策
(三)进入开发区(以下简称进区)的生产经营性企业用地,土地出让金给予30%-50%的优惠。
(四)对一次性成片开发土地达100亩以上的项目或外商投资达100万美元以上、内资企业投资在800万元以上的生产经营性项目,土地出让费用可按出让合同约定采取计息的方式,分期付款,首次付款不少于30%
(五)进区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开发后,其土地便条驻和开发兴建的地面建筑及设施,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者作为合资合作的有价资产。
(六)对进区从事基础设施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按照开发费与地价等同的原则,划出相应地块出让给开发单位使用,也可以实行年租制(基础设施建设中有关水电、路等具体规定由开发区管委会另行制定)。

三、税收优惠和财政扶持政策
(七)凡从2001年1月1日起进区的外商投资企业,按《安徽省省级开发区条例》规定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先进技术企业,按第1项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所得税税率低于10%的,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产品出口企业,按第1项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企业当年出口产值达到企业产品产值70%的,可按现行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所得税税率低于10%的,按10%税率征收所得税。
4、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用其在区内投资所得的利润,在区内继续扩大大再生产或投资兴办企业,且经营期不于5年的,经批准,可按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款的50%予以扶持,其中再投资用于先进技术项目或产品出口项目的,可按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款的100%予以扶持。
5、免征地方所得税。
6、先进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均由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为准(下同)
(八)凡从2001年1月1日起进区的内资企业,按下列规定财政扶持政策:
1、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形成的地方可用财力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三年内均由开发区财政按50%的比例拨款企业,用于扶持企业的发展;其中高新技术企业均按60%的比例拨款予以扶持。私营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形成的地方可用财力达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三年内均由开发区财政按50%的比例拨款,用于扶持企业的发展;其中高新技术企业均按60%的比例拨款予以扶持。
2、在开发区内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社会中介服务组织,从开办年度起,由开发区财政按前二年所交营业税的总额拨款予以扶持;从获利年度起,由开发区财政按前二年所交所得税总额拨款予以扶持。
3、工业企业依法受让的项目用地,由开发区财政按其所缴的契税额拨款予以扶持,并按其所缴土地使用税额拨款扶持五年;拥有的自用房产,自购置或建成之次月起按其所交房产税额拨款扶持五年。
4、开发区内的内资企业,经批准,可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5、在2001年1月1日以前进区的内资企业,如再投资进行技术改造或扩大生产规模的,同样以上优惠待遇。
(九)开发区内生产经营性企业若发生年度亏损,可用下一纳税年度的利润弥补,弥补不足的,可逐年连续弥补期限最长为5年。
(十)区内企业经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缩短折旧年限。

四、其它优惠政策
(十一)进区企业注册资本若达不到规定要求,允许在规定期限内分期到位,可先予发照。
(十二)对进区企业减半收取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电力、自来水增容费和城市配套费)。
(十三)投资者和配偶、聘用人员及其子女在升学、参军、就业等方面享受开发区内市民同待遇。
(十四)鼓励市、县(区、处)属企业、各乡(镇)及市内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进区投资兴办企业,享受进区内资企业优惠政策。
(十五)对引荐市外客商进区投资兴办生产型企业的引荐者,在其引荐项目竣工投产、工商注册登记后,按该项目购地金额给予引荐者奖励。奖金标准为:购地达5亩以上的,均按3%计奖。资金支付:原则上谁受益谁支付;引荐资金用于公益事业项目建设的,由开发区财政支付。
(十六)凡进区的新办企业,从项目立项到登记开业,均由开发区管委会有关规定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实行全程一站式服务。开发区对办理项目立项、注册登记、规划审定、水电安装、建筑开工、竣工验收等手续实行办事公开、时限承诺制,在各类方本、必备材料完备的情况下,各相关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
附则


五、附则
(十七)国家和省出台的优惠政策在本文未列出的,执行国家和省的规定;国家和省出台的新政策比本政策更优惠的,按新政策执行;本市进区企业同样享受开发区已出台的其它优惠政策。
(十八)本优惠政策由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本优惠政策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