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供港活大猪月度配额安排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0 16:08:45   浏览:85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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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供港活大猪月度配额安排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供港活大猪月度配额安排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上海、浙江、宁波、安徽、福建、厦门、江西、河南、湖南、湖北、广东、深圳、海南、广西、重庆商务主管部门,驻广州特派员办事处,驻深圳特派员办事处,中国粮油食品集团公司:

  2007年下半年以来,内地供港活猪管理体制发生重大变化。为适应新的形势,保障香港市场活大猪稳定供应,现就供港活大猪月度配额安排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4月份供港活大猪月度配额数量

  (一)全国月度配额总量

  4月份供港活大猪月度配额数量按如下公式计算:

  4月份月度配额数量=(2008年年度配额总量-1至2月份已申领2008年出口许可证总量)/10

  (注:2008年年度配额总量为183.6万头)

  (二)各省(市)月度配额数量

  各省(市)4月份月度配额数量按各省市年度配额比例计算,即各省(市)4月份月度配额数量=全国4月份月度配额总量×(本省(市)年度配额数量/全国年度配额总量)

  (三)深圳特办发证机构须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向广州特办提供当月发证数量。

  二、关于配额数量调剂

  (一)对实际执行中月度配额数量不足的企业,可从本企业剩余年度配额中自动调剂获得,并向发证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发证机关根据企业申请数量核发许可证。广州特办不再进行月度配额数量的调整。

  (二)对实际执行中年度配额数量不足的企业,可通过本省(市)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商务部将及时予以追加。

  三、关于4月以后月度配额安排

  4月份以后月度配额安排,暂参照4月份有关原则和公式执行。

  特此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2008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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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价值为什么要适应大众

黑龙江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丹 肖文

(一 )、法的价值决定

法的价值是指法满足人的需要的积极意义或法的有用性。法的价值是一个十分古老而又新颖的法学命题,早在人类创制法或法律的时候,就开始了关于法或法律的价值思考。人类创制法或法律的行为,绝不是没有意义和目的的盲动,千百年的法学家和思想家们都一直在思考和探索着法的价值。早在古希腊时期,著名思想家亚里士多德(Aristotle, 前384-前322)提出“法治”的两个标准,他认为,所谓法治,一是指普遍守法,二是指被遵守的法律应该是良法。显然,在他看来,法律的“好”“坏”是法律的内在标准之一,也是人们是否负有守法义务的根据之一。正如庞德所说: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在古代和近代世界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学家们的主要活动。

在法学发展史上,自然法学派一直主张法是有其价值追求的,那就是正义、自由等等。自然法学说的理论框架主要有三个支点:第一,人类所共有的权利或正义体系就是自然法,自然法是指普遍的、人类共有的法律。自然法学强调法律的统一性并把法律统一的基础归结为正义、平等、自由、幸福、尊严、权利等;第二,强调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实在法应该属于作为权利或正义体系的自然法,自然法凌驾于实在法之上,具有支配实在法的效力,实在法如果与自然法相抵触就必须修改或废除以满足自然法的要求;第三,自然法本身是由永恒的、先验的、普遍适用的一般原则构成,或说是被理性的自然之光照亮了的各种原则构成的,因此,它不具有实在法普遍采纳的成文形式和国家强制。

由于自然法学派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在历史上曾进行过不少次争论,人们似乎以为分析法学派是否认法有价值的问题。分析法学认为自然法学混淆了法律与道德,进而提出法学的研究对象只能是实在法,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恶法亦法”的道理。奥斯丁曾指出:法律的存在是一回事,而它的优点、缺点又是一回事。它是不是法律是一回事,而它是否适合于人们想象的标准,这又是另一回事。显然,奥斯丁反对把道德标准作为法律的内在条件,法律价值问题是以承认法律有价值为前提,因而没有必要成为法学研究的领域,因此他的观点在我看来并不是不承认法的价值问题,而是说法的价值问题无需成为法学的问题,可以说无论什么样的法学流派最终都在一定意义上承认或研究法的价值问题。

法的价值的研究,经过了千百年的凝练,固化了秩序、自由、效率和正义等几种基本价值形式。秩序指在社会中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关系的稳定性、进程的连续性、行为的规则性以及财产和心理的安全性。在文明社会中,法律是预防脱序、制止无序状态的首要的、经常起作用的手段,法律是秩序得以建立和维护的最重要的手段。法律意义上的自由是哲学上自由的一个具体领域,它乃是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性范畴,它意味着人们做法律所允许的一切事情的权利。所以,孟德斯鸠指出:自由是做法律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同样会有这个权利。效率或效益一词可以在多种意义上使用,本来是经济学领域的概念,如提高经济效率,后来为法学界所借用,追求效率成为法的重要价值目标,通常可以归结为一个基本意义,从一个给定的投入量中获得最大的产出,即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多的效果,或以同样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大的效果。正义、公正、公平等是含义基本相同的概念,它们所表达的是人类所追求的一种理想状态,是一种社会伦理观念。社会正义现象是十分复杂的,正如博登海默所指出的,正义具有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的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马克思主义认为,正义是由一定社会经济基础所决定的社会正当性的观念和制度,它是社会制度正义和主体行为正义的有机的统一。

法的价值即是法对于人的价值。发展与解放全人类是无产阶级的伟大理想。真正的法的价值是谋求人的发展与解放的,否则就是法的价值的畸变,就应当为我们所屏弃。凡是与人的发展与解放背道而驰的法的追求,就不是真正的法的追求,也不是真正的法的价值。任何忽视人与抹杀人的法都是对于法的价值的反动。通俗的说,就是法的价值决定了法要走进百姓生活要平民化.

(二). 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个方面的配合。其中,法律的支撑—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平衡各社会主体的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对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基础性的意义。

秩序是法律价值的核心,又是和谐社会最本质的内涵,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完善立法及其体系,严格法律实施,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

秩序是构成人类理想的要素,同时也是人类社会活动的基本目标,法律在建立和维护秩序的过程中成为秩序的象征。法律所追求的秩序,在社会中承载着关系的稳定性、进程的连续性、行为的规则性,以及财产和心理的安全性等功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内涵,就是实现法律所追求的社会秩序,就是要形成民主法治、安定有序、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状态,并且这种状态要以一种过程的形式持续存在。这是和谐社会之要义和基本特征。法律是社会两大调控系统之一,在调控社会关系、实现社会和谐方面,是其他任何方法和手段都不可能取代的。法律作为消除无序状态或预防无序状态的首要的、经常起作用的手段,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基础性意义。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法律的支撑。

发挥法律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最基本的方面是要维护和保障人权,平衡各类社会主体的利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第一、依法保障人权是实现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的根本途径。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人类文明的标志,也是一切进步的法的基本特征。一般意义上的人权是人的价值的社会承认,是人区别于动物的观念上的、道德上的、政治上的、法律上的标准。法律意义上的人权,是指那些关于人的先天既有和后天能够实现的价值在法律上的一般承认。新中国成立以来人权一直以公民的基本权利为其表现形式,2004年修宪将保障人权直接写进了宪法,对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

人权的本质属性表现为利益,包括物质形态和精神形态的利益。人权所体现的利益具有道德性,符合道德的一般标准,即既是利己的,又是无害于人的。维护和保障人权能从根本上协调人与人的利益关系,充分尊重人的利益和要求,有利于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人权有建立秩序和消除暴力的功能,创造和谐而不是冲突是人权的内在要求。人权创造的和谐,在政治上表现为民主,法律上表现为法治。而民主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最高表现。只有依法保障人权,才能实现社会主义的民主法治。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保障人权根本上在于保障人民—国家权力所有者的地位,保证国家制定的法律、政策能够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在社会生活中具体表现为要尊重并维护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社会知情权、社会参与权、民主监督权以及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协调人与人的利益关系,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因素;还要运用法律将人权保障定型化,保证整个社会的运转服从于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彻底消除特权,做到法律高于人情、高于权力,真正用法律保障人权,协调人与人的关系,维护社会和谐。为此,必须从宪政保障、立法、行政保护、司法救济诸方面下大工夫维护人权。

第二、运用法律协调各社会主体的利益关系,有利于建立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基础上的充满活力的和谐社会。利益作为基于现实条件下的客观需要,对法律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也即利益制约影响法律;而法律一旦形成则对利益具有能动的反作用。利益平衡是法律的基本功能,在社会主义社会条件下构建和谐社会,必须从人民的利益出发,协调社会生活中日益复杂的利益冲突,平衡社会主体的各种利益关系。通过制定完善的法律制度,确认、界定、分配各种利益,协调社会利益关系,保障、促进社会各主体利益的实现,特别是对新生利益以及社会弱势群体利益的确认和保护,要充分发挥法律的利益协调作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一是必须从改善民生入手,依法最大限度地将财政支出的重点向“三农”倾斜,向社会弱势群体倾斜,向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倾斜,并建立起相应的法律保障机制。二是要重视环境、资源、生态安全等问题,将它们提到国家安全的高度来认识,建立和完善环境资源保护、生态安全等方面的法律,建立生态环保型、资源节约型社会,实现人与自然关系的协调。

第三、以法律为保障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培育诚信友爱社会风尚不可或缺的手段。公平正义是法律固有的品质,公平正义也只有通过良好的法律才能实现。构建和谐社会必须以保障社会全体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通过宪法和法律制度配置、设计权利义务的方式,确认他们应享有法律地位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保障他们应享有的社会及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权利,保障社会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使社会正义真正落到实处。在此基础上,培育和发扬诚信友爱社会风尚,使社会发展实现从法律到道德的飞跃,向更文明的高度迈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和马里共和国文化和通讯部关于租用短波广播发射设备议定书

中国广播电影电视部 马里共和国文化和通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和马里共和国文化和通讯部关于租用短波广播发射设备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3年10月29日 生效日期1993年10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以下简称“中方”)和马里共和国文化和通讯部(以下简称“马方”)就中方继续租用马方短波广播发射设备事,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租机

  第一条 马方同意中方继续租用马里广播电视局巴马科一号发射台的两部五十千瓦短波发射机,转播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对非洲和美洲的广播节目,每机每天播音十三小时。技术设备的使用规定见议定书附件一。

  第二条 租用期为五年,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三十日至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第三条 租用一部五十千瓦短波发射机播音一小时所需的全部费用为695.78法国法郎,租用两部五十千瓦短波发射机每年应付租费6602952法国法郎。
  五年应付租费33014761法国法郎。

           第二章 租费结算和支付

  第四条 双方商定,中方将五年租费33014761法国法郎的15%现汇即4952214法国法郎,依以下方式汇入马里广播电视局在巴马科马里发展银行(210—01)主营业厅的银行帐号:No260/608F,信箱号为B.P.94:
  1.九三年底支付50%现汇,即2476107法国法郎。
  2.九五年底支付25%现汇,即1238054法国法郎。
  3.剩余的25%现汇,即1238054法国法郎,在租用期满时,扣除转播中断时间的租费后付清。如应扣除中断时间的租费多于1238054法国法郎,以延长转播时间相抵付。

  第五条 双方达成协议,中方将五年租费的85%即28062546法国法郎付给中国广播电视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以下简称中广公司)。在马里文化和通讯部广播电视局与中广公司所签合同的基础上,这笔租费在租机期间将用于:
  ——支付巴马科一号台四部五十千瓦短波发射机维持正常运转所需的电子管和零配件费用,每年788400法国法郎。
  ——支付卡伊和莫普提两个调频广播发射台维持正常播音所需的电子管和零配件费用,每年200000法国法郎。
  ——支付巴马科一号台中方技术协助人员费用,每年900000法国法郎。
  ——支付卡伊和莫普提两个调频广播发射台中方技术协助人员费用,每年360000法国法郎。
  ——为马方建设广播工程(土建、设备),费用为16820546法国法郎。

  第六条 马方应在每月结束后的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巴马科一号台中方技术协助小组向中方提供该月转播中断和接收信号中断情况的书面报告。
  由于马方原因(如供电和机器设备故障、及马里广播电视局播音馆至巴马科一号发射台之间的传送故障等),造成十分钟(含)以上的转播中断,中断时间的租费按本议定书第四条的规定从租机费中扣除。

             第三章 频率登记

  第七条 马方根据本议定书附件一中规定的接收区、时间和发射方向保证中国国际广播电台节目的转播。

  第八条 根据国际电信联盟的规定,并按本议定书附件二的内容,由马方负责向国际频率登记委员会填写申报表格。

        第四章 国际通信卫星转播线路的租用

  第九条 中方租用国际通信卫星将中国国际广播电台的节目由北京传送到巴马科,双方分别向国际通信卫星组织提交租用线路的申请并办理所需的手续。
  巴马科的地面站至巴马科一号台的节目传送系统由马方负责并保证传送质量。中方与马里电信公司签订的《专用线路租约》作为本议定书的附件三。因巴马科地面站至马里广播电视局播音馆之间传送电路质量恶化或中断,造成无法转播,一次持续时间达到或超过三小时,累计中断的转播时数,由马方以延长转播时间补偿。
            第五章 税收和关税

  第十条 马里政府将免除中方所有捐税和进口税,包括:
  ——本议定书第五条规定提供的电子管、零配件:
  ——本议定书第五条规定的建设广播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交通、施工工具及燃油;
  ——中方人员在马里工作期间所需的生活物资及燃油。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一条 双方各指派一名官员负责联络和正确执行本议定书的所有条款。

  第十二条 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为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

  第十三条 本议定书第五条所提的中广公司与马里文化和通讯部广播电视局之间的合同是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自签字之日起,与本议定书同时生效。
  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共同审定工程设计,马方派员按合同规定监督工程质量。

  第十四条 在租用期内,任何一方要求中止本议定书,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由提出的一方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本议定书自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后终止。

  第十五条 在租用期满六个月之前,双方可对继续租机进行友好协商。

  第十六条 双方将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分歧和争端。
  本议定书于1993年10月29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件一、二、三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马里共和国
   广播电影电视部代表          文化和通讯部代表
      艾知生               卡米索科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