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建设厅
四川省建设厅文件 川建发[2004]102号
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审批程序,增强审批工作透明度,提高工作效率,强化资质管理,按照省委、省政府“公开办事程序,实行阳光下作业,建立廉洁、高效、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根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和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所有企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通信工程、电子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施工、监理企业,同时包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二、申请
1
、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即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申报手续。
2
、申请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等相关法律和规章的要求,如实填报《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或《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申请表》,并准备相关的申报资料,按建设部要求录入软盘。
3
、市、州、县(区)所属企业持《申请表》、附件资料和资料软盘向注册地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至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直接年检企业直接向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申报。
4 、申请人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四川建设网进行网上申报。
三、审批
(一)初审
县(区)和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等相关规定,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对其初审资料负责。
省直接年检的企业,由省建设厅建管处审查申报资料中的各项原件,并对其审查的资料负责。
按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要求,由省建设厅专家组对上报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文件按标准进行初审,建管处、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总站分别按职责进行复审,然后提交厅资质评审委员会(资质评审小组)审批。
建设厅资质评审专家组人员的构成:由有关企业、协会及科研单位懂专业、熟悉资质标准,作风正派、能秉公办事,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组成。专家组人员实行定期轮换。
凡申请涉及交通、水利水电、电子、通信等相关专业资质的企业,由省建设厅将企业申报文件转省级有关部门初审。省级有关部门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返回省建设厅。
(二)公示
在厅召开资质审批会前,将企业名称、申报资质情况以及初审意见在“四川建设网”上公示七日,接受社会监督。
(三)复审
省建设厅建管处、质安总站、招标投标总站根据评审专家组初审意见和网上公示后反馈的情况,对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复审,提出建议意见,提交厅资质评审委员会或厅资质评审小组审批。
(四)批准
省建设厅建筑企业资质评审查委员会领导整个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工作,并对申报特级、一级的建筑业企业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建设部审批。
二级及二级以下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建设厅资质评审小组审批。
四、发证
所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均通过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颁发(特级、一级建筑企业资质证书由省建设厅到建设部领取,统一在省政府服务中心颁发)。
五、要求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公开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认真做好受理企业申报工作,积极支持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的发展,积极引导企业改组、改制。
(二)省建设厅审批企业资质的时限严格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时间办理。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各负其责,认真审查企业上报资料,对弄虚作假的企业,除停止审批该企业外,还要追究相关部门的责任。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负责审批的部门及人员,违反本办法,弄虚作假、寻私舞弊、获取非法利益的,按照有关法规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
1 、申报企业需要提供的资料;
2 、省建设厅建筑业企业资质评审委员会人员名单;
3 、省建设厅建筑业企业资质评审小组人员名单;
4 、厅招标代理费质评审小组成人员。
二 OO 四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一:
企业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新设立的企业申请资质,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③企业章程;
④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
⑤企业项目经理或建造师资格证书、身份证;
⑥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
⑦需要出具的其它有关证件、资料。
二、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升级,除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①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②企业的财务决算年报表;
③企业完成的具有代表性工程的合同及质量验收、安全评估资料。
三、建筑业企业申请增项资质,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①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②新增资质所要求的工程技术人员和机械设备及场地资料;
③企业完成的新增资质的具有代表性工程的合同、质量验收及安全评优资料。
四、申请设立监理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 、建设部统一印制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
2 、有关附件材料一份
①向省建设厅提出申请成立监理企业的报告;
②由工商行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③监理企业章程;
④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工作简历、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等有关证明资料:
⑤工程监理人员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凡已在其他监理企业注册的人员,必须出具原注册企业同意的证明原件);
⑥股东会纪要(原件);
⑦由专业审计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
⑧合法的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⑨股东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为设计单位,则需同时提供设计资质证书复印件);纯自然人股东,则须提供从业简历及相关职称证书、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等。
以上资料均需存入光盘同时报送省建设厅(或直接发送至总站电子信箱 sczjzjl@china.com )。
五、申请设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需要提供的资料
1 、新申请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①《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网上下截,网址: www.sawtb.com );
②专职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或相应执业资格证书、学历证、身份证和职称资格证(如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资格证、招标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评标专家评标资格证等);
③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暂时核准通知书”;
④企业章程、验资报告;
⑤合法的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⑥法定代表人、技术经济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任职文件和专家技术职称证书或相应执业注册资格证书、学历证及身份证(技术经济负责人必须具备工程建设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相应执业资格证书,财务负责人必须具备财务相关执业资格证);
以上人员均应注册在单位,专职人员人数应符合申报资格等级的规定。
⑦专职人员人事档案关系证明和聘用合同证明;
⑧公司内部各种规章制度(应盖有本单位公章)。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资格升级或复审,除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①原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证书正、副本;
②近三年内工程招标代理业绩证明(含委托代理合同、中标通知书和业主评价意见);
③专职人员社会养老保险证明;
④经工商、税务部门年审通过的财务报表(即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及报表说明。
所有申报资料统一用 A4
幅面装订成册(必须提供原件审核)。专职人员资料按申请表填报的人员顺序装订,同一个的资料集中在一起。代理业绩资料按代理合同时间顺序填写和装订。同时将机构基本情况用《四川省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基本情况报送软件》填写,做成上报盘(软件网上下载,网址:
www.saetb.com )。
六、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提交下列材料申请设立或增加检测项目,须向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
(二)成立检测机构的批准文件和工商注册材料;
(三)检测机构组织框图;
(四)行政、技术、质量、检测人员从业资格和聘用关系证明材料;
(五)检测机构各项管理制度;
(六)申请开展检测项目的能力和业绩证明材料。
附件二:
厅资质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
主 任:杨洪波
副主任:郑 勇、谭新亚、于 桂、杨 光、黄绪和、王卫南
委 员:戴宝城、车志军、鲁泽文、常 健、彭 虎、郑有才、张跃林、芮天社、卯 辉、谢洪学
沈津慧、孔 燕、殷时奎
附件三:
厅建筑类资质评审小组组成人员
组 长:谭新亚
副组长:常 健、鲁泽文
成 员:彭 虎、沈津慧、谢洪学、孔 燕、殷时奎、李 波、宋天云、方怀南、程 刚、肖 敏
附件四:
厅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评审小组组成人员
组 长:黄绪和
副组长:谭新亚、孔 燕
成 员:常 健、沈津慧、谢洪学、殷时奎、田 文、李开恕、鲁泽文、杨清云、王建中、陈 镭
主题词:城乡建设 建筑 企业 资质 管理 办法
抄送:厅领导、厅有关处室
四川省建设厅办公室 2004年8月17日印
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开展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收支两条线专项检查的通知(已失效)
财政部 监察部
财政部 监察部关于开展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收支两条线专项检查的通知
财综〔2003〕12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切实加强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监督管理,按照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38号)的规定,财政部、监察部决定开展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收支两条线”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凡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部门或单位(以下简称中央部门和单位),包括一级、二级和三级核算单位,均纳入检查范围。
二、检查内容
2002年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项目、标准、票据、收支管理等执行情况。检查过程中如发现重大问题,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检查具体内容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
1、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是否按照规定程序报经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国家计委批准;政府性基金项目是否按照规定程序报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
2、是否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国家计委批准,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是否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擅自将政府性基金转为行政事业性收费。
3、是否继续征收或变换名称征收国家已明令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性基金项目。
4、是否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性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改变征收对象。
5、是否超过规定期限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性基金。
6、财政部认为需要检查的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其他事项。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
1、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是否按照规定程序报经国务院或国家计委、财政部批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是否按照规定程序报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
2、是否执行国家已明令降低的收费标准或征收标准。
3、是否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征收标准。
4、财政部认为需要检查的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或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其他事项。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
1、是否按照规定领取财政部颁发的《票据购领证》。
2、是否按照规定购领、使用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
3、是否按照规定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制度,并由专人负责管理票据。
4、财政部认为需要检查的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的其他事项。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支管理。
1、是否按照财政部规定由部门或单位财务统一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入和支出。
2、是否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开设银行账户。
3、是否按照财政部规定实行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
4、是否按照财政部规定及时、足额地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入缴入中央财政专户或中央国库。
5、是否按照财政部规定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支纳入部门或单位预算和决算的编制范围。
6、是否按照财政部批准的预算安排和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7、财政部认为需要检查的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支管理的其他事项。
检查依据详见《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收支两条线”专项检查文件依据》(附件1)。
三、检查安排
检查采取中央部门和单位自查与财政部会同监察部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阶段。2003年3月20日至4月20日,由中央部门和单位组织对本级及二级和三级核算单位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检查内容进行自查,填报《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收支两条线”自查基本情况表》(附件2)。在自查过程中,如果发现有违规违纪问题,中央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财综〔2002〕38号文件规定进行自纠,填报《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收支两条线”自查自纠情况表》(附件3),并根据自查情况写出自查报告。中央部门和单位应于2003年4月30日前填报并汇总本部门和单位《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收支两条线”自查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4)和《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收支两条线”自查自纠情况表》(附件3),连同有关自查报告,以书面形式(附软盘)分别报送财政部、监察部一式三份。
财政部联系人及电话:综合司郭梅68551420
监督检查局吴晓滨68552315
监察部联系人及电话:办公厅牟震华62117697
(二)重点抽查阶段。2003年5月或6月,财政部会同监察部根据中央部门和单位自查情况,选择部分中央部门和单位进行重点抽查,并对重点抽查情况逐一作出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重点抽查的中央部门和单位及其他相关事宜,由财政部会同监察部另行通知。
四、检查要求
开展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收支两条线”专项检查,对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制止各种乱收费,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问题,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央部门和单位应当高度重视此次检查工作,认真学习有关政策和规定,掌握基本精神和内容,研究提出贯彻执行的具体措施和要求,要建立自查工作责任制,督促二级和三级核算单位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对不符合自查要求的要责令有关单位重新自查。同时,要按照本通知规定,做好本部门和单位有关自查情况的汇总和报送工作。
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执行纪律。对自查出来的问题能够认真纠正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理或免予处理;对不认真自查自纠,敷衍了事甚至顶风违纪的,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58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进行严肃处理,不仅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还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附件:
1、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收支两条线”专项检查文件依据
2、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收支两条线”自查基本情况表(表样)
3、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收支两条线”自查自纠情况表(表样)
4、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收支两条线”自查基本情况汇总表(表样)
二○○三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