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工业支柱产业发展基金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基金及食品工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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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工业支柱产业发展基金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基金及食品工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新余市人民政府文件

余府发[2002]10号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支柱产业发展基金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基金及食品工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按照WTO规则要求,市政府对《新余市工业支柱产业发展基金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基金及食品工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二年三月一日


新余市工业支柱产业发展基金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基金及食品工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拞憗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工业支柱产业发展基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基金和食品工业发展基金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中共新余市委关于加快十项改革的决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金是指市财政拨给我市传统工业支柱产业技术改造项目、高新技术产业技术创新项目和食品工业企业重点项目及产品(以下统称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基金的安排遵循下列原则:

  ㈠以产业政策为依据,以市场为导向,有利于节能降耗,降低成本,提高产品质量,扩大出口创汇,优化产品结构,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

  ㈡坚持统筹兼顾,择优扶强,突出重点,支持优势产业、优势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

  ㈢坚持与企业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企业管理相结合,促进存量资产优化;

㈣有利于激发、调动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开发的积极性。

第四条 基金使用范围:

  ㈠传统支柱产业技术改造项目:纺织产品升级换代、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精细化工、新型建材、黑色金属冶炼和压铸加工的技改项目;

㈡名优产品等重点或重大产品结构调整的项目;

㈢实施“三改一加强”,促进企业存量资产流动,实施战略重组和优化资源配置的重点项目;

㈣高新技术项目:电子及通讯设备制造、医药制造、生物工程、新材料和环保等高新技术企业项目;

㈤食品工业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㈥市政府表彰在高新技术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企业技术进步中有功人员的奖励经费,在基金中安排列支。

  第五条 基金的使用形式:

  ㈠市内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符合基金使用范围的项目,落实投资概算80%以上,经审核批准给予贴息;

  ㈡市内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进行的符合基金使用范围的项目,经审核批准给予奖励。

  第六条 基金的申请条件:

㈠合理工期内竣工;

㈡项目竣工后按规定经有资格单位验收合格;

㈢投资决算不超过概算的110%,并经市、县(区)财政部门审核。

第七条 基金的使用标准:

㈠申请基金贴息的,按项目建设实际到位资金给予半贴息,期限不超过二年;

㈡奖励标准为5—10万元,对我市经济发展有重大积极影响的重点项目,奖励不超过20万元。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项目,由企业每年年初向市财政、经贸部门申报基金拨款:

㈠县(区)属的项目,由县(区)财政、经贸部门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联合审核后,向市财政、经贸部门申报。中央、省、市属的项目和其它项目,由企业向市财政、经贸部门申报;

㈡填报《新余市工业支柱产业发展基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基金和食品工业发展基金申请表》,附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批复文件(证书)及经办银行出具的专项贷款合同和利息结算清单。

第九条 市财政、经贸部门联合对申请基金拨款的项目资料进行审查,根据年度基金预算规模,提出基金安排意见,报市政府审核批准。批准后,县(区)属企业的基金由县(区)财政部门转拨,中央、省、市属企业和其它企业的基金由市财政部门核拨。

第十条 企业收到资金,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第十一条 市、县(区)财政、经贸部门要确保基金及时到位,同时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企业每年年底向市或县(区)财政、经贸部门报告基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县(区)财政、经贸部门每年年底向市财政、经贸部门报告本地区基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将基金拨款挪作它用。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除将挪用的基金全额收缴市财政外,取消享受基金拨款的资格。

  第十四条 基金年终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0年7月21日印发的《新余市工业支柱产业发展基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基金和食品工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余府发[2000]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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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兰政发[2010]9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市级有关单位:
《兰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已经2010年7月20日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兰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市政府常务会议决策质量和行政效能,促进行政决策机制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兰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按照充分准备、有序组织、精简高效、保证质量的原则,力求做到规范、务实、高效。
第三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其他党组成员,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政府法制办、研究室、督查室、新闻办主要负责人固定列席会议。议题提交部门和议题涉及的有关县区、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市法院、市检察院及人民团体等有关方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能举行。常务会议讨论重大议题时,分管副市长必须到会,因特殊原因无法到会,议题又有时限要求须在规定时间作出决定的,经市长同意可委托分管副秘书长(副主任)或以其他方式提出明确意见。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到会的,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常务会议原则上每2周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市长决定临时召开。常务会议由市政府秘书长负责组织,办公厅秘书处具体承办。

第二章 议题确定

第五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作为市政府主要决策形式,所提交讨论的议题必须是带有全局性、宏观性、战略性、政策性、原则性、关系发展和民生的问题。主要包括:
(一)传达上级的重要决定和会议精神,研究部署贯彻落实意见;
(二)政府工作思路及其重大调整;
(三)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其重大调整,财政预算安排及其重大调整,以及重大财政资金安排、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
(四)城乡总体规划、重要专项规划及其调整,城乡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及其重大调整;
(五)重大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以及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
(六)市政府发布的重要决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七)上报上级机关的重要报告、请示,以及提请市委常委会或全委会、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八)其他需要研究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拟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提交部门应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制定方案、组织专家评审、广泛听取意见、主动协调会商和反复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形成。除法规规章由市政府法制部门按照政府立法程序提交外,其他各类议题在上报市政府审定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完成以下相关准备工作(议题提交流程见附件1):
(一)涉及重大决策事项的议题,应由提交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专门工作组开展调查研究,拟定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方案包括决策依据、利弊分析、效果预期、实施措施等内容。由分管市长主持或责成相关秘书长进行协调,征求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方面的意见,形成提交常务会议讨论决策的建议方案。
(二)涉及全市重大发展规划、城市规划、产业规划、重大改革举措、重要资源配置和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议题,要通过决策咨询机构或召开政府相关部门、专家、群众代表参与的咨询论证会,形成论证报告。
(三)涉及城市建设、交通、环境保护、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社会公益、公共服务、价格调整等关系市民切身利益、群众关注度高的议题,要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征集市民建议或举行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
(四)涉及规范性文件或法律问题的议题,应由市政府法制部门进行法律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涉及经费事项的,应征求市财政部门的意见;涉及机构和人员编制事项的,应征求市机构编制部门的意见;涉及表彰奖励事项的,应征求市人力资源管理、财政、计划生育、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意见;涉及其他行政机关职权的,应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并对分歧意见主动进行协调。确实协调不一致需提交市政府决策的,应如实报告市政府,并列明相关部门的不同意见及理由,提出明确的决策建议。
(五)需要向上级机关请示的重要议题,应提前向上级机关汇报衔接,且有明确意见后方可提交。
第七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不审议以下事项:依法、依职权应由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决定的事项;依照职责分工属分管市长可以自行决定处理的事项,或市长、分管副市长可以直接审批的事项;已明确授权由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决定的事项;议题未按本规则要求,完成征求意见、公示、专家咨询论证以及会前协调等工作的事项;未经市长同意而临时动议的事项;其他不属于常务会议议事范围的事项。

第三章 会前协调与会议决策

第八条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一律报经市政府办公厅对口业务处初审、分管副秘书长(副主任)和分管市长审核把关。由分管市长或责成相关副秘书长对议题涉及问题进行充分协调。有较大意见分歧的,必须由分管市长亲自协调,涉及问题已达成基本一致意见后,方可提交上会。
第九条 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提交部门应按要求一次性报送完整的议题材料。主要包括:
(一)提请审议的正式文本。主要包括:汇报材料,请示、报告,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决定、意见、工作方案,规划、设计方案及其大纲等。
(二)议题有关文本的起草说明。主要内容包括:起草背景(出台的必要性和起草依据、起草过程等);文本的主要内容;征求各相关方面意见和专家论证、听证情况等;议题提交部门的决策建议意见。
(三)议题有关的附件。主要包括:法律审查意见和专家论证报告;征求有关部门、县区政府意见及公开征求市民和社会各界意见情况的说明;相关法律和政策依据;其他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资料。
市政府办公厅对口业务处和秘书处根据议题类型及事项具体情况,对议题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通知提交部门补正或者退回重新报送(材料格式要求见附件2)。
第十条 所有拟提交上会的议题,均由提交部门填写《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审定表》(见附件3),注明议题紧急程度、主要内容及研究解决的问题、参会部门等内容,由议题涉及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明确意见,分管秘书长和分管市长审核同意,并由秘书长总负责协调把关后,报市长审签。
第十一条 凡由市长签字同意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一律送交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等候安排上会。在会议时间基本确定后,由办公厅秘书处按照事项的轻重缓急汇总形成议题单,报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和市长审定。
第十二条 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材料,由提交部门按规定数量印制后,连同电子版于会前2—3天送交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提交上会的议题材料一律使用电子版,纸质材料主要用于备案存档。涉密议题材料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单确定后,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提前1天通过政务专网和短信平台发出会议通知,并将议题材料电子版传至政务专网,会议出席人员应在会前认真阅读会议材料。办公厅信息处提前做好无纸化会议技术保障工作。
第十四条 对于涉及重大事项的议题,分管副市长和秘书长在上会前要与市长进行沟通,说明议题需要研究解决什么问题、已经形成哪些共识、还需要议定什么事项,以便提高会议决策效率。
第十五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在讨论相关议题时,由议题提交部门作主要汇报,其他相关列席单位作补充汇报或参与审议,分管市长表明主要决策意见。汇报人发言应简明扼要、言简意赅,汇报时间控制在10分钟以内。补充汇报或参与审议的列席人员,可就有关问题发表意见或进行说明,时间控制在5分钟以内。
第十六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尤其是对比较重大的决策性事项议题,出席人员与列席人员应畅所欲言、充分会商,在集思广益、权衡利弊的基础上形成集中决策。对于程序性或单项性工作事项议题,原则上在听取提交部门主汇报、分管市长补充意见后,其他领导和列席人员若没有不同意见,即可由会议主持人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予以公开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审定,必要时报市长审定。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于会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起草,3个工作日内按行文程序审核经市长签发后印发有关部门执行。

第四章 会议纪律

第十八条 各部门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人员,原则上应为本部门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列席会议的,应向秘书长请假,经同意后可安排本部门分管副职参加会议,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更换与会人员。除议题主汇报部门负责人可带1名助手外,其他与会人员均不得带副职和随员。
第十九条 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进入会议室应关闭通讯工具的发声系统,保持良好的会场秩序。非因重大紧急事项,会外人员不得擅自进入会场联系工作或请出与会人员。参加次后议题的人员按通知时间在会场外指定地点等候,由会务工作人员通知按时按次序进入会场,不得迟到。
第二十条 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未经同意,不得泄露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注意保管文件材料,标有“会后收回”或有密级的文件,会后应退还会务工作人员。

第五章 决定事项的执行与反馈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以会议纪要及正式文件为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坚决执行,及时反馈落实情况,确保政令畅通。市政府分管市长和秘书长要全力推动相关部门全面抓好落实,相关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副主任)要督促责任部门尽快落实。除会议有明确时限要求外,一般在会后20日内办理完毕,并向市政府督查室反馈办理落实情况。特殊情况需延期办理的,应提前说明情况。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会议决定事项逐项进行催办督办,并将有关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因工作性质等原因,落实周期较长的,原则上每月上报一次落实情况。因客观原因不能落实或不能按期落实的事项,执行部门应及时将原因上报市政府督查室。对拖延不办、敷衍塞责以及长期不反馈办理情况和结果的,由市政府督查室将相关事项移交市监察局,由市监察局按照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等进行行政问责,酌情处理。
第二十三条 实行领导亲自抓落实责任制。凡决定事项,实行领导和部门责任制,一级对一级负责。市政府由主管市长负责,秘书长在督办落实中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协助市长、副市长抓好工作落实。
第二十四条 实行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通报制度。在每次常务会议讨论议题前,由市政府督查室对上次常务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进行通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4月30日发布的《兰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程》(兰政发〔2008〕38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开庭公开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开庭公开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京劳社仲发(2001)63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北京市各级行政机关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精神,促进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强化民主监督,提高行政效能,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拟从今年7月1日开始,在全市劳动仲裁系统全面推行劳动争议案件的公开审理。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公开审理重要性的认识。劳动仲裁工作关系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基本利益的实现,是促进企业规范劳动用工关系,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的关键因素之一,因而劳动仲裁案件的审理必须做到合法、公正、规范、及时、高效,要努力使劳动仲裁工作达到“公正和效率”这一最高境界。公开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是体现“公正和效率”这一主题的典型标志和有力措施,可以增强案件审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同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宣传劳动法规政策,提高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的法律素质,减少劳动争议的作用。各单位应积极做好软、硬件的准备工作,力争按期实现公开审理。
二、各仲裁委员会应严格执行制度,规范审理程序,全面落实公开审理。认真学习并遵守《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办案规范》和《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开庭公开审理实施办法》,实现仲裁审理在程序上的规范性、合法性和统一性;严格执行《错案追究办法》,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性、严谨性;按照《关于公民旁听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规定》和《关于新闻记者采访公开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规定》,组织实施公开审理工作;依法应公开的案件一律公开审理,除涉及国家机密、企业秘密、当事人隐私的劳动争议案件,经当事人申请后可不进行公开审理外,其它劳动争议案件一律公开审理;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做到先期以书面形式在仲裁部门的公告栏内公告,允许公民旁听和新闻记者采访。
三、各区县劳动仲裁委员会在推行公开审理过程中要组织好企业负责人和职工群众旁听,通过公开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加大对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普及劳动法律知识,提高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知法、懂法、守法、执法的自觉性,发挥劳动仲裁部门的预防功能,以期减少或避免劳动争议的发生。
四、全体仲裁员应严格要求自己,努力提高服务质量。注意加强日常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办案水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贯彻文明用语,对当事人耐心细致;提高仲裁文书的制作水平,仲裁文书应格式规范统一,用语简洁严谨,叙述清晰,适用法律准确;加强对案件归卷工作的管理,使其成为对审理终结的案件的真实记载,案件审理结束后,应及时将有关材料整理归卷,并交由专人保存以备查。
五、认真做好公开审理的物质准备工作。设置专门的仲裁审理庭,标识明显,桌牌齐全,制作劳动仲裁庭徽并悬挂在仲裁席背墙正中,背衬墨绿色幕布;仲裁员统一着装,仲裁服样式为深蓝色西服,可参照法院新式审判服样式。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附件: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开庭公开审理实施办法
一、仲裁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
1、申诉人(姓名或单位名称)诉被诉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案由)争议一案,仲裁庭审理即将开始。请双方当事人及各自委托代理人按指示牌就座,旁听人员进入旁听席就座。
2、现在核查双方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到庭情况:
申诉人: 委托代理人:
被诉人: 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 委托代理人:
其他仲裁参与人:
3、现在宣布仲裁庭纪律。
(1)参加庭审人员必须遵守仲裁庭纪律,保持庭内安静、庄严,不许喧哗吵闹。未经仲裁庭许可,不准录音、录像、拍照及进行其它妨碍庭审的活动。如携带移动通信工具的,请予关机。
(2)当事人及代理人在陈述事实、说明理由以及辩论时,必须在首席仲裁员主持下,围绕争议要点进行。发言应实事求是,文明礼貌,不得进行人身攻击。
(3)旁听人员不得随意走动或进入审理区域,不准发言和提问。
(4)对违反仲裁庭纪律,妨碍仲裁活动的当事人或代理人,情节严重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诉人按缺席裁决处理。构成犯罪的,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4、报告首席仲裁员(仲裁员)仲裁庭准备工作就绪,请开庭。
如果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仲裁活动参与人没有到庭,由书记员向首席仲裁员报告,首席仲裁员可于通知开庭时间的30分钟后宣布休庭。如申诉人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本案按撤诉处理。被诉人提出反诉的,可以作缺席审理。如被诉人属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案按缺席裁决处理。
二、仲裁庭庭审阶段
(首席)仲裁员:
1、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现在依法开庭审理申诉人(姓名或单位名称)诉被诉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第三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案由)劳动争议一案。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本仲裁庭由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组成,***担任本案首席仲裁员,***担任书记员负责本庭的记录。
3、核实双方当事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申诉人、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民族,住所地(查验居民身份证);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查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登记证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委托代理人:
律师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查验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公函,律师执照);其他公民的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住所地。与当事人有无近亲属关系及代理权限(查验授权委托书,居民身份证);
被诉人:同上
委托代理人:同上
第三人:同上
委托代理人:同上
4、上述人员经本庭核实,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仲裁活动。
5、宣布当事人在庭审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1)当事人有提出,变更,放弃仲裁请求,反诉以及和解的权利;
(2)当事人有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的权利;
(3)当事人有如实陈述事实,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4)当事人有遵守仲裁庭纪律,服从仲裁庭指挥的义务;
6、询问仲裁庭参与人是否听清,对本庭组成人员是否申请回避。
申诉人(委托代理人):是否听清,是否对本庭组成人员申请回避。
被诉人(委托代理人):同上
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同上
(当事人申请回避的,首席仲裁员在问明理由后宣布休庭,并即向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汇报,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当即作出决定不同意回避申请的,首席仲裁员可在口头告之当事人后随即宣布继续开庭;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作出决定同意回避申请的,首席仲裁员可在告之当事人后宣布延期开庭审理。如当事人申请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回避的,首席仲裁员在问明理由后宣布休庭,并提交仲裁委员会决定。)
(首席)仲裁员:
1、诉人宣读申诉书
2、诉人宣读答辩书
3、第三人陈述意见
(当申诉人增加请求或被诉人在答辩时提出反诉请求且符合反诉条件的,首席仲裁员应询问其他当事人是否需要答辩期,如不需要,即可对上述请求合并审理;如需要答辩期,则可宣布休庭,但如果上述请求不影响本诉审理的,可先对本诉进行审理。)
4、仲裁员:明确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以下几个方面:1、2、3、
5、请各方当事人就本案争议的焦点如实回答本庭提出的问题(按所列提纲发问)1、2、3、
6、现在由各方当事人当庭举证和质证,请各方当事人依次出示相关证据并请各方当事人进行质证
7、顺序:申诉方出示相关证据、被诉方出示相关证据、第三方出示相关证据,同时由出示证据方说明其所出示的证据想要说明的事实。同时每出示一份证据,仲裁员分别作下列询问:各方当事人对此份证据有无异议?(按照申、被、第三人的顺序进行)
8、对所认证完毕的相关证据,由仲裁庭予以确认并当庭宣布认证结果。(有效,无效,待查)
举证:
(1、要针对与案件有直接联系的内容和范围进行
(2、应客观,真实
(3、证据的来源,形式等必须合法
(4、书证,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要宣读内容,物证要当庭展示,视听资料要当庭播放
质证:
(1、应围绕本案的请求,事实及理由进行
(2、对任何一方所举证据可以互相审验,对其证明效力进行辩论和反驳
(3、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对方当事人,证人发问
在举证、质证过程中,仲裁庭可逐一或分阶段地对证据材料进行评议并认证。认证结果为:认定证据有效,认定证据无效,证据效力待查。
(4、当事人请求庭后补充证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补充证据的期限,并记入笔录。
9、各方当事人是否有证人出庭作证
申诉人:
被诉人:
第三人:
查验证人的身份(姓名,性别,出生时间,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地)
10、宣读证人权利义务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证人在作证时,应当客观公正地提供证言,如有意歪曲事实真相作伪证的,将追究法律责任;同时,证人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提问。)
11、由仲裁员询问证人,并由各方当事人向证人提出问题
12、仲裁员依下列顺序主持仲裁庭调查:
证人作证发言(申诉方证人、被诉方证人、第三方证人):
仲裁员询问证人:
各方当事人如有需要,可以向证人发问:
各方当事人对证人的证言有无异议:(申诉方、被诉方、第三人)
13、仲裁庭调查阶段结束
三、庭审辩论阶段
(首席)仲裁员:
1、现在进行仲裁庭辩论。辩论应当围绕本案争议焦点进行,发言时简明扼要,避免重复,并不得进行人身攻击。下面由各方当事人分别发表辩论意见。(辩论中如提出新的事实或证据,首席仲裁员则宣布恢复仲裁庭调查;如申诉人追加请求或被诉人提出反诉的,处理同前述)
2、仲裁庭辩论到此结束
四、调解,裁决阶段
(首席)仲裁员:
对本案进行小结,就双方争议焦点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必要时可休庭合议)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本着自愿,合法的原则先行调解。请问各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
申诉人:
被诉人:
第三人:
(如当事人均愿意调解,可由申诉人先提调解方案,申诉人无成熟调解方案的,也可请被诉人提出,或宣布休庭,在休庭期间,仲裁员也可分别作当事人的调解工作。)
2、如果调解成功,仲裁员当庭宣布调解书,并制做调解书当庭送达各方当事人,同时宣布闭庭。
3、如果当事人均不愿意调解或调解不成,首席仲裁员直接宣布休庭进行评议。
4、继续开庭,然后宣布裁决,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有权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市第****法院起诉。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听清。
(今天是口头裁决,本委将在五日内将仲裁裁决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当庭不宣布裁决的,告知当事人等候通知)
5、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阅读,补正仲裁庭笔录并签字盖章。
6、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现在闭庭。如没有当庭裁决的,应为“休庭”。
五、简单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
1、书记员:查验旁听证、采访证,核实双方当事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身份。
2、仲裁员:
(1)宣布(北京市*****仲裁委员会现在依法开庭审理申诉人***诉被诉人***、第三人***劳动争议一案。
(2)宣布仲裁庭组成人员名单(仲裁员、书记员)
(3)双方当事人是否申请本庭组成人员回避?
仲裁庭调查:
(1)申诉人就其申诉请求是否有变更或补充?(记录)
(2)被诉人就其答辩书是否有补充?(记录)
(3)仲裁员开始当庭调查(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请各方当事人就本案争议的焦点如实回答本庭提出的问题)
(4)举证、质证
(5)仲裁员对各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进行评议并认证。(认定证据有效,认定证据无效,证据效力待查)
(6)仲裁庭调查结束
仲裁庭辩论:
(1)各方当事人辩论应当围绕本案争议焦点进行,发言时简明扼要,避免重复,并不得进行人身攻击。下面各方当事人分别发表辩论意见。
(2)仲裁庭辩论结束
仲裁庭调解: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本着自愿、合法的原则先行调解。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
(2)调解成功,仲裁员当庭宣布调解书,并制做调解书当庭送达各方当事人,同时宣布闭庭;
如果各方当事人均不愿意调解或调解不成,仲裁庭直接宣布闭庭,各方当事人等候裁决。
六、书记员:各方当事人及代理人阅读、补正仲裁庭笔录签字盖章。


2001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