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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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试行)》的通知




金政发〔2006〕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金华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金华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金华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事程序,提高会议效率,完善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金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是市政府的重要决策形式,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都应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都应通过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研究决定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符合本市工作实际。

第二章 会议组成

第四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及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根据议题需要列席会议。市监察局局长列席会议。
第五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及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根据议题需要列席会议。

第三章 主要任务

第六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决定事关全局性的重大事项,主要有:市委重大决策事项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落实措施;提请市委审议的重大事项;以市政府名义作出的重要决策;有关规划的制订或修编,行政区划变更及调整;政府年度工作计划;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
(二)研究决定提请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有关事项,主要有: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算以及执行情况的报告;荣誉市民推荐事项;市政府需提请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三)制定或修订政府规范性文件;
(四)分析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趋势,制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与措施;
(五)研究确定以市政府名义组织的重大活动方案,讨论通过全国或全省性活动的申办建议;
(六)研究提出对重大事件的处理意见;
(七)讨论研究政府自身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
(八)讨论决定对政府系统单位、行政领导的奖惩事项;
(九)其他需要列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事项。
第七条 市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中央、省重要会议、文件和中央、省、市委主要领导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二)研究落实国务院、省政府的决定、命令和国务院、省政府领导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三)研究决定专项性重要行政事项;
(四)讨论通过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重要工作会议方案;
(五)研究提出对专项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六)研究制定上级专项工作落实方案;
(七)其他需要列入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事项。

第四章 议题确定

第八条 凡需要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有关部门和单位须填报《金华市政府会议决策事项提交表》,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市政府办公室。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要求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及时将市政府领导批示和有关要求告知议题主办单位,按程序办理。
第九条 需要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必须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或委托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进行充分协调论证(协调会与会人员意见即代表其所在部门、单位意见),在意见基本一致的基础上,提交市政府决策。提交讨论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事先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
第十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实行议题审批制度。市政府办公室对有关部门、单位报送的议题进行初审,填写《金华市政府会议议题送审表》,送市政府分管秘书长或办公室分管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市政府秘书长审定。
第十一条 分管副市长(市长助理)或议题提交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非特殊情况,议题不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
1、属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2、部门之间通过协调或协商能够解决的事项;
3、属分管副市长(市长助理)职权范围内解决的事项;
4、副市长(市长助理)之间能够协商解决的事项;
5、意见分歧较大而会前未经充分协调和论证的事项;
6、会前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而临时动议的事项;
7、其他不符合会议议事范围的事项。

第五章 会议召开

第十三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不少于两次,具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市长办公会议根据实际需要召开。
第十四条 如遇重特大紧急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副市长可以决定取消或延迟召开会议。

第六章 会议组织

第十五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上会议题和会议时间确定后,由市政府办公室通知相关部门、单位,会议相关材料会前提早送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
第十六条 参加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议题讨论研究的部门(单位)人员,应按通知要求提前10分钟到达候会。
第十七条 列入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由议题提交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参加议题讨论研究的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市政府正副秘书长、副市长(市长助理)依次提出意见,由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副市长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记录,记录力求完整、准确,字迹清楚。
第十九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起草,由市政府办公室分管主任、主任审核,市政府秘书长审定后报请市长签发。会议纪要未经市政府领导批准,不得翻印或者公开刊用、引用。
第二十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有关材料,包括会议通知、议题送审表、部门和单位呈报材料、会议纪要等按相关规定管理和归档。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经市政府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审核后,进行新闻报道;市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一般不作公开报道,确需公开报道的,须经会议主持人同意。

第七章 决定事项的落实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如确需变更,须提请会议进行复议,重新作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将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贯彻落实情况于会后30日内反馈到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应及时对会议决定事项进行催办查办,并将有关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正副秘书长。对推诿扯皮或拖延不办、敷衍塞责以及长期不反馈办理情况和结果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办理或落实;对因推诿扯皮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八章 会议纪律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领导因故不能出席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须向市长请假。对提交讨论的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以书面方式提出。
第二十五条 参加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题讨论研究的人员,应为部门(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提前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参加会议。
第二十六条 为提高效率,各议题汇报单位应认真准备材料,汇报材料应主题鲜明,层次清晰,重点突出,内容翔实,文字简洁。汇报人发言一般不采取通读相关材料的方式,要开门见山,言简意赅,汇报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0分钟;参加会议讨论人员应围绕议题发言讨论,不发表与议题无关的意见,一次性发言一般不超过3分钟。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召开期间,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进入会议室自觉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的发声系统,不得吸烟,不得会客;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市政府领导在会上的发言,未经同意,不得传达、扩散;对会议讨论的文件材料要注意保管;对标有“会后收回”字样的文件,会后退还会议工作人员。与议题无关的人员不得随意进入会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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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古巴共和国一九八九年贸易议定书

中国 古巴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古巴共和国一九八九年贸易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8年12月21日 生效日期1989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政府为了增进两国政府和人民间的友谊,进一步加强和发展两国间的经济贸易关系,根据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政府关于“贸易协定”的协议和一九八六年二月二十八日签订的“支付协定”(以下简称“贸易协定的协议”和“支付协定”),经过两国政府代表友好的会谈,决定签订一九八九年日历年度中、古贸易议定书,条文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古巴共和国之间一九八九年日历年度内货物的相互交换,将根据双方进出口平衡的原则,在本议定书附表“甲”(古巴共和国出口商品)和附表“乙”(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商品)的基础上进行。上述附表是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经双方同意,未包括在上述附表中的商品可以进行交换,对附表“甲”和“乙”中已订定的商品数量也可以调整。

  第二条 价格、交货期和其他技术条件,以及与第一条中提及的附表“甲”和“乙”所列商品有关的其他条件,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古巴共和国国营对外贸易机构,根据两国政府签订的“贸易协定的协议”、“支付协定”和一九六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两国对外贸易部签订的“交货共同条件”以及两国有关交通运输部门之间达成的商品运输协议的规定,在具体合同中商定。

  第三条 根据本议定书相互供应货物的支付,将由中国银行和古巴国家银行根据“支付协定”和“关于执行中、古贸易和支付协定的技术细则和记帐办法的银行协议”,以及有关换函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 本议定书是“贸易协定”和“支付协定”的组成部分。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古巴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郑拓彬          里卡多·卡布里萨斯
      (签字)            (签字)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政发〔2009〕77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北海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第14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北海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快电网建设工作,保障电力供应的安全可靠,保证电网建设项目合理、有序的发展,为电网建设提供便捷、快速的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网建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网建设是指变电站、开关站(开闭所)、输配电线路、电缆管沟等电力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第四条 电网规划建设应遵循与城乡规划协调发展,节约用地和保护环境,与电力负荷的增长幅度相适应或适度超前,保证供电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应当支持电网建设,加强对纳入规划的电力设施建设用地、走廊的保护。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非法占用电网建设用地和规划用地。

第二章 电网规划

第六条 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电网规划。
电网规划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订,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划,安排变电站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并予以保护。
第七条 各级规划部门在编制城乡规划时,电网经营企业负责同步编制电网规划。电网经营企业负责提出变电站定址及电力线路走廊要求。
第八条 对目前城市总体规划中尚未安排的电网建设用地,由电网经营企业商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安排,结合电网规划布局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选点,保证电网建设用地。调整电网建设规划和电网建设项目用地的,应当征求电力管理部门和供电企业的意见,占用电网建设项目用地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章 电网建设项目的申报与批复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对电网建设项目实行重点建设工程的有关优惠政策,简化电网建设项目的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间。
第十条 电网经营企业可依据电网规划提前向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变电站、线路走廊用地规划许可、征地手续,在确定具体选址方案后,即开展征地工作。
在电网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电网经营企业应将项目建设计划、规划选址方案、规划线路路径方案报(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市、县(区)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在收到申报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回复。应及时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用地预审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批复。
在电网建设项目的实施阶段,电网经营企业在选定站址、电力线路走廊后,应及时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规划,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批复。
第十一条 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电网建设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书),并依法报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批复。
第十二条 电网经营企业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规划施工报建,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后即可进行工程施工。对于电网建设项目报建过程中涉及市级减免权限的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市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申请减免。
第十三条 依照规定需办理消防审批手续的电力建设项目,由电网经营企业向消防管理部门申报,消防管理部门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完成消防审核工作,核发《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

第四章 建设用地、拆迁补偿和收费

第十四条 电网建设属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电网项目建设用地的取得应采取行政划拨的方式。涉及征地、拆迁补偿的,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有关标准予执行。
第十五条 征地拆迁工作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征用有权属争议的土地,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协调处理,电网经营企业予以配合;跨县(区)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协调处理。
第十六条 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材料1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规划定点,在市人民政府批准规划定点、相关部门测量用地边界后,10个工作日内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用地报批材料上报具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在建设项目依法通过审批并完成批后实施工作后,拟订项目用地供地方案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并按规定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七条 对北海电网重点建设项目,市人民政府应当就该项目积极申报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被列为自治区、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电网建设(协调)项目享受减免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优惠政策,免收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拆迁管理费、教育附加费,征地管理费(属电网重点建设项目的,征地管理费可按规定收费项目的70%收取)。建筑垃圾处置费、跨越公路费、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和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城区或规划区内电力线路规划设计费;涉及城市道路占地挖掘占用绿化带施工的,减半收取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和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损坏城市道路和绿化的,由电网经营企业按规范要求予以修复,不能修复的按规定收取补偿费。
第十八条 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按照以下规定计算基础面积,只作一次性永久补偿:
(一)铁塔按其基础外露部分外侧向外延伸1米所形成的四边形计算;
(二)杆坑和拉线坑面积按每坑2平方米计算;
(三)用以保护杆、塔基础的围堰或者挡土墙以该杆、塔基础的围堰或者挡土墙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第十九条 对架空电力线路的塔基础用地,由电网经营企业负责制作其占地面积并登记造册,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办相关手续。架空电力线路的塔基础使用林地的,应依法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办使用林地审核手续和林木采伐审批手续。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批复。
第二十条 由于历史原因未纳入规划但已建成的供电设施及其架空电力线路走廊或电缆通道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补办相关手续后再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确认。因城市发展需要迁移的,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应当重新安排供电设施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或电缆通道,迁移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 电力线路预留规划通道:
(一)架空电力线路:规划预留500kV高压走廊为75米,220kV高压安全走廊为40米;110kV高压安全走廊为25米;35kV高压安全走廊为20米,10kV高压安全走廊为15米。为体现集约、节约、高效利用用地原则,以上线路可结合规划道路设置,以减少高压走廊宽度。
(二)电力电缆线:地下电缆为1.8米宽的区域;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2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100米)的水域。
第二十二条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速生桉、竹子等高杆植物。已种植或者自然生长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速生桉、竹子等高杆植物,影响到电力线路安全运行时,由电网经营企业予以清理、修剪;市区路树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需要清理或修剪的,在园林主管部门技术指导下进行修剪,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在电力线路建设期间,在已获审批的电网建设项目规划走廊内,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速生桉、竹子等高杆植物的,电网经营企业按照政策规定支付补偿费用后予以清理、修剪;抢种抢播植物的,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电网经营企业依法予以清理,并不予支付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 电力线路需要跨越房屋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需要拆迁的,在拆迁公告公布后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建筑物、构筑物的,均不予补偿。架空电力线路走廊通过林地时,需要砍伐、清除林木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占用林地和林木采伐手续。电力建设单位应当给予林地、林木所有人或者经营人一次性经济补偿。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电力设施保护范围的要求,对依法需要确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进行公告。在公告明示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抢栽、抢种植物或者抢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部份,需要砍伐或者拆除的,不予补偿;公告前已有的植物、建筑物、构筑物,需要修剪、砍伐或者拆除的,电力单位应当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城区电力电缆建设:
(一)北海市区范围内的城市主干路、部分对城市景观有重要影响的次干路两侧的10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原则上应采用电缆埋地敷设的形式,原有架空电力线路应根据市政建设工程需要同步改造为电力电缆,埋设下地;110千伏电力线路原则上采用架空的形式架设,北海市区范围内的城市主干路、部分对城市景观有重要影响的新建110千伏电力线路可采用埋地敷设,220千伏电力线路均采用架空的形式架设。
(二)旧城中心区主要街道应结合旧城改造及道路拓宽新建,统筹考虑开挖电力电缆管沟,电力线路逐步向地下电力电缆过渡。旧城中心区主干电网增容和配套外送工程由电网经营企业负责出资购买电气设备材料和建设安装。
(三)新建、改扩建城市道路建设项目中的电力电缆管沟土建部分由项目业主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建设,电气部分设备材料和安装由电网经营企业负责。管沟土建过程中,电网经营企业负责提供电缆管沟的技术支持,经电网经营企业竣工验收合格后,无偿移交电网经营企业使用。

第五章 组织和协调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电网经营企业组成的北海市电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电网规划建设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对电网规划建设的管理、推进等工作进行研究,协调解决电网规划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七条 针对各电压等级输变电工程项目分别成立建设协调机构,220千伏及以上工程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成立协调小组;110千伏及以下工程和城乡电网改造专项工程,由县、区政府组织成立协调机构。
第二十八条 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林业、水利、交通、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在审批项目时,对可能危及供电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征求电力管理部门和电网经营企业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电力建设项目与市政、绿化、公路、铁路、通讯、广电、航道、桥梁以及其他设施的建设发生冲突的,应按照照顾规划在先、建设在先及配套设施服从主体设施的原则协商解决。涉及拆迁、复建的具体费用,由双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不需拆迁、复建的,在采取防护措施后进行建设。市政工程建设影响电力设施的,在建设实施前应当与电网经营企业协商,有关拆迁、复建、采取防护措施的具体费用由建设单位与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按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第三十条 北海市人民政府对电力设施被盗、被破外严重的问题给于高度关注,加强警力,加大侦查力度,狠狠打击盗窃、破外电力设施的犯罪行为,保障电网安全。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非法占用电力建设项目用地的行为,应当及时依法给予制止。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电力 建设 办法 通知
───────────────────────────
抄送:市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北海海事法院。
各民主党派北海市委会,市工商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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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9月27日印发
───────────────────────────
(共印120份)
内容概述: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北海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第14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北海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

内容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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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北海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第14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北海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快电网建设工作,保障电力供应的安全可靠,保证电网建设项目合理、有序的发展,为电网建设提供便捷、快速的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网建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网建设是指变电站、开关站(开闭所)、输配电线路、电缆管沟等电力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第四条 电网规划建设应遵循与城乡规划协调发展,节约用地和保护环境,与电力负荷的增长幅度相适应或适度超前,保证供电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应当支持电网建设,加强对纳入规划的电力设施建设用地、走廊的保护。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非法占用电网建设用地和规划用地。

第二章 电网规划

第六条 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电网规划。
电网规划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订,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划,安排变电站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并予以保护。
第七条 各级规划部门在编制城乡规划时,电网经营企业负责同步编制电网规划。电网经营企业负责提出变电站定址及电力线路走廊要求。
第八条 对目前城市总体规划中尚未安排的电网建设用地,由电网经营企业商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安排,结合电网规划布局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选点,保证电网建设用地。调整电网建设规划和电网建设项目用地的,应当征求电力管理部门和供电企业的意见,占用电网建设项目用地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章 电网建设项目的申报与批复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对电网建设项目实行重点建设工程的有关优惠政策,简化电网建设项目的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间。
第十条 电网经营企业可依据电网规划提前向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变电站、线路走廊用地规划许可、征地手续,在确定具体选址方案后,即开展征地工作。
在电网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电网经营企业应将项目建设计划、规划选址方案、规划线路路径方案报(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市、县(区)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在收到申报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回复。应及时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用地预审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批复。
在电网建设项目的实施阶段,电网经营企业在选定站址、电力线路走廊后,应及时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规划,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批复。
第十一条 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电网建设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书),并依法报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批复。
第十二条 电网经营企业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规划施工报建,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后即可进行工程施工。对于电网建设项目报建过程中涉及市级减免权限的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市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申请减免。
第十三条 依照规定需办理消防审批手续的电力建设项目,由电网经营企业向消防管理部门申报,消防管理部门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完成消防审核工作,核发《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

第四章 建设用地、拆迁补偿和收费

第十四条 电网建设属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电网项目建设用地的取得应采取行政划拨的方式。涉及征地、拆迁补偿的,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有关标准予执行。
第十五条 征地拆迁工作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征用有权属争议的土地,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协调处理,电网经营企业予以配合;跨县(区)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协调处理。
第十六条 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材料1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规划定点,在市人民政府批准规划定点、相关部门测量用地边界后,10个工作日内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用地报批材料上报具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在建设项目依法通过审批并完成批后实施工作后,拟订项目用地供地方案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并按规定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七条 对北海电网重点建设项目,市人民政府应当就该项目积极申报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被列为自治区、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电网建设(协调)项目享受减免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优惠政策,免收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拆迁管理费、教育附加费,征地管理费(属电网重点建设项目的,征地管理费可按规定收费项目的70%收取)。建筑垃圾处置费、跨越公路费、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和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城区或规划区内电力线路规划设计费;涉及城市道路占地挖掘占用绿化带施工的,减半收取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和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损坏城市道路和绿化的,由电网经营企业按规范要求予以修复,不能修复的按规定收取补偿费。
第十八条 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按照以下规定计算基础面积,只作一次性永久补偿:
(一)铁塔按其基础外露部分外侧向外延伸1米所形成的四边形计算;
(二)杆坑和拉线坑面积按每坑2平方米计算;
(三)用以保护杆、塔基础的围堰或者挡土墙以该杆、塔基础的围堰或者挡土墙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第十九条 对架空电力线路的塔基础用地,由电网经营企业负责制作其占地面积并登记造册,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办相关手续。架空电力线路的塔基础使用林地的,应依法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办使用林地审核手续和林木采伐审批手续。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批复。
第二十条 由于历史原因未纳入规划但已建成的供电设施及其架空电力线路走廊或电缆通道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补办相关手续后再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确认。因城市发展需要迁移的,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应当重新安排供电设施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或电缆通道,迁移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 电力线路预留规划通道:
(一)架空电力线路:规划预留500kV高压走廊为75米,220kV高压安全走廊为40米;110kV高压安全走廊为25米;35kV高压安全走廊为20米,10kV高压安全走廊为15米。为体现集约、节约、高效利用用地原则,以上线路可结合规划道路设置,以减少高压走廊宽度。
(二)电力电缆线:地下电缆为1.8米宽的区域;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2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100米)的水域。
第二十二条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速生桉、竹子等高杆植物。已种植或者自然生长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速生桉、竹子等高杆植物,影响到电力线路安全运行时,由电网经营企业予以清理、修剪;市区路树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需要清理或修剪的,在园林主管部门技术指导下进行修剪,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在电力线路建设期间,在已获审批的电网建设项目规划走廊内,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速生桉、竹子等高杆植物的,电网经营企业按照政策规定支付补偿费用后予以清理、修剪;抢种抢播植物的,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电网经营企业依法予以清理,并不予支付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 电力线路需要跨越房屋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需要拆迁的,在拆迁公告公布后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建筑物、构筑物的,均不予补偿。架空电力线路走廊通过林地时,需要砍伐、清除林木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占用林地和林木采伐手续。电力建设单位应当给予林地、林木所有人或者经营人一次性经济补偿。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电力设施保护范围的要求,对依法需要确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进行公告。在公告明示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抢栽、抢种植物或者抢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部份,需要砍伐或者拆除的,不予补偿;公告前已有的植物、建筑物、构筑物,需要修剪、砍伐或者拆除的,电力单位应当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城区电力电缆建设:
(一)北海市区范围内的城市主干路、部分对城市景观有重要影响的次干路两侧的10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原则上应采用电缆埋地敷设的形式,原有架空电力线路应根据市政建设工程需要同步改造为电力电缆,埋设下地;110千伏电力线路原则上采用架空的形式架设,北海市区范围内的城市主干路、部分对城市景观有重要影响的新建110千伏电力线路可采用埋地敷设,220千伏电力线路均采用架空的形式架设。
(二)旧城中心区主要街道应结合旧城改造及道路拓宽新建,统筹考虑开挖电力电缆管沟,电力线路逐步向地下电力电缆过渡。旧城中心区主干电网增容和配套外送工程由电网经营企业负责出资购买电气设备材料和建设安装。
(三)新建、改扩建城市道路建设项目中的电力电缆管沟土建部分由项目业主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建设,电气部分设备材料和安装由电网经营企业负责。管沟土建过程中,电网经营企业负责提供电缆管沟的技术支持,经电网经营企业竣工验收合格后,无偿移交电网经营企业使用。

第五章 组织和协调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电网经营企业组成的北海市电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电网规划建设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对电网规划建设的管理、推进等工作进行研究,协调解决电网规划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七条 针对各电压等级输变电工程项目分别成立建设协调机构,220千伏及以上工程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成立协调小组;110千伏及以下工程和城乡电网改造专项工程,由县、区政府组织成立协调机构。
第二十八条 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林业、水利、交通、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在审批项目时,对可能危及供电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征求电力管理部门和电网经营企业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电力建设项目与市政、绿化、公路、铁路、通讯、广电、航道、桥梁以及其他设施的建设发生冲突的,应按照照顾规划在先、建设在先及配套设施服从主体设施的原则协商解决。涉及拆迁、复建的具体费用,由双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不需拆迁、复建的,在采取防护措施后进行建设。市政工程建设影响电力设施的,在建设实施前应当与电网经营企业协商,有关拆迁、复建、采取防护措施的具体费用由建设单位与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按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第三十条 北海市人民政府对电力设施被盗、被破外严重的问题给于高度关注,加强警力,加大侦查力度,狠狠打击盗窃、破外电力设施的犯罪行为,保障电网安全。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非法占用电力建设项目用地的行为,应当及时依法给予制止。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